●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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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篇曰:“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顯,小民經德秉哲。
”“越在外服,侯甸男衛幫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越百姓裡居,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
”是豈待初筵之規,三爵之制,而後不得醉哉。
○飧不緻《聘禮》:“管人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飧不緻,賓不拜,沐浴而食之。
”即孟子所謂“廪人繼粟,庖人繼肉,不以君命将之”,恐勞賓也。
○三年之喪今人三年之喪,有過于古人者三事。
《禮記·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
”《檀弓》曰:“祥而缟,是月礻覃,徙月樂。
”王肅雲:“是祥之月而礻覃,礻覃之明月可以樂矣。
”又曰:“魯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
夫子曰:‘由,爾責于人終無已夫,三年之喪亦巳久矣夫。
’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則其善也。
’”《喪服小記》曰:“再期之喪三年也。
”《春秋·闵公二年·公羊傳》曰:“三年之喪,實以二十五月。
”孔字國《書傳·太甲篇》雲:“湯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阕。
”鄭玄謂二十四月再期,其月餘日不數,為二十五月。
中月而礻覃,則空月為二十六月。
出月礻覃祭,為二十七月。
與王肅異。
按《三年問》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
’‘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
焉使倍之,故再期也。
’”今從鄭氏之說,三年之喪必二十七月。
《儀禮·喪服篇》曰:“疏衰掌,齊牡麻,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屦,期者,父在為母。
”傳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
”《禮記·雜記》下篇曰:“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
”注雲:“此謂父在為母也。
”《喪大記》曰:“期,終喪,不食肉,不飲酒。
父在,為母,為妻。
”又曰:“期居廬,終喪不禦于内者,父在,為母,為妻。
”《喪服四制》曰:“資于事父以事母,而愛同。
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
”《喪服傳》曰:“禽獸知母而不知父。
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祢矣。
”今從武後之制,亦服三年之服,其過于古人,二也。
《喪服篇》又曰:“不杖麻屦者,婦為舅姑。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檀弓》上篇曰:“南宮舀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髽,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
’蓋榛以為笄,長尺而總八寸。
”正義謂以其為期之喪而殺于斬衰之服。
《喪服小記》曰:“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颡,其餘則否。
”今從後唐之制,婦為舅姑亦服三年。
其過于古人,三也。
皆後儒所不敢議,非但因循國制,亦畏宰我短喪之譏。
若乃日月雖多,而衰戚之情不至焉,則不如古人遠矣。
古人以祥為喪之終,中月而礻覃則在除服之後。
故《喪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終也。
《檀弓》言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
有子蓋既祥而絲屦組纓。
又曰:“祥而外無哭者,礻覃而内無哭者,樂作矣故也。
”自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逾月則其善。
”而孟獻子礻覃縣而不樂,孔子曰:“獻子加于人一等矣。
”于是自礻覃而後,乃謂之終喪。
王肅據《三年問》“二十五月而畢”,《檀弓》“祥而缟,是月礻覃,徙月樂”之文,謂為二十五月。
鄭玄據《服問》“中月而礻覃”之文,謂為二十七月。
《孝經援神契》曰:“喪不過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義斷仁,示民有終。
”故漢人喪服之制,謂之五五。
《堂邑令費鳳碑》曰“菲五五,衰杖其未除”,《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離母憂,五五斷仁”是也。
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三年,此從子制子也。
父在為母齊衰杖期,此從夫制之也。
家無二尊,而子不得自專,所謂夫為妻綱,父為子綱。
審此可以破學者之疑,而息紛纭之說矣。
父在為母,雖降為期,而心喪之實未嘗不三年也。
傳曰:“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
”假令娶于三年之内,将使為之子者何服以見,何情以處乎?理有所不可也。
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
聖人所以損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夫子聞之,曰:‘誰與哭者?’門人曰:‘鯉也。
’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魚聞之,遂除之。
”此自父在為母之制當然,疏以為出母者非。
《喪服小記》曰:“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礻覃。
”山陰陸氏曰:“在父之室,為未娶者也。
并礻覃祭不舉,厭也。
” 唐時武、韋二後皆發婦乘夫,欲除三綱,變五服,以申尊母之義。
故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後上表,請父在為母服齊衰三年;中宗神龍元年五月丙申,皇後表請天下士庶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
彼且欲匹二聖于天皇,陪南郊以亞獻,而況區區之服制乎?玄宗開元七年八月癸醜,敕:“周公制禮,曆代不刊。
子夏為傳,孔門所受。
格條之内,有父在為母齊衰三年。
此有為而為,非尊厭之義。
與其改作,不如師古,諸服紀宜一依《喪服》舊文,可謂簡而當矣。
”奈何信道不笃,朝令夕更。
至二十四年。
從韋纟舀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
天寶六載,又令出母終三年之服。
而太和、開成之世,遂使附馬為公主服斬衰三年。
禮教之淪有由來矣。
自古以來,奸人欲蔑先王之禮法而自為者,必有其漸。
天後父在為母齊衰三年之請,其意在乎臨朝也。
故中宗景龍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内外五品以上母妻務加邑号一等,無妻者聽授其女,而安樂公主求立為皇太女,遂進鸩于中宗矣。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為改嫁母服喪三年。
洪武七年,雖定為母斬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後之喪,次年正旦,皇太子、親王、附馬俱淺色常服,則尊厭之禮未嘗不用也。
惟夫二十七月之内,不聽樂,不昏嫁,不卦舉,不服官,此所謂心喪,固百世不可改矣。
《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
”鄭氏曰:“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為母也。
此祖母之喪,厭于祖父者也。
” 婦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不貳斬也,然而心喪則未嘗不三年矣,故曰:“與更三年喪不去。
” 吳幼清《服制考詳序》曰:“凡喪禮,制為斬、齊、功、缌服者,其文也;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内者,其實也。
中有其實而外飾之以文,是為情文之稱;徒服其服而無其實,則與不服等爾。
雖不服其服而有其實者,謂之心喪。
心喪之實有隆而無殺。
服制之文有殺而有隆,古之道也。
愚嘗謂服制當一以周公之禮為正,後世有所增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實,而不究古人制禮之意者也。
為母齊衰三年,而父在為母杖期,豈薄于期母開,蓋以夫為妻之服既除,則子為母之服亦除,家無二尊也。
子服雖除,而三者居喪之實如故,則所殺者三年之文而已,實固未嘗殺也。
女子子在室為父斬,既嫁則為夫斬,而為父母期,蓋子曰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于夫,則降其父。
婦人不貳聽者,不貳天也。
降己之父母而期,為夫之父母亦期,期人之後夫未除服,婦巳除服則居喪之實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實三年也,豈必從夫服斬而後為三年哉。
喪服有以恩服者,有以義服者,有以名服者,有以義服者,有以名服者。
恩者,子為父母之類是也。
義者,婦為舅姑之類是也。
名者,為從父從子之妻之類是也。
從父之妻名以母之黨而服,從子之妻名以婦之黨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黨,其無服者,推而遠之也。
然兄弟有妻之服,己之妻有娣姒婦之服,一家老幼俱有服,己雖無服,必不華靡于其躬,宴樂于其室,如無服之人也。
同爨且服缌,朋友尚加麻,鄰喪裡殡猶無相杵巷歌之聲,奚獨于兄嫂弟婦之喪,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古人制禮之意必有在,而未易以淺識窺也。
夫實之無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有所或殺者,義之精。
古人制禮之意蓋如此。
後世父在為母三年,婦為舅姑從夫斬齊并三年,為嫂有服,為弟婦亦有服,意欲加厚于古,而不知古者子之為母、婦之為舅姑、叔之于嫂未嘗薄也。
愚故曰:此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實,而不究古人制禮之意者也。
古人所勉者,喪之實也,自盡于己者也;後世所加者,喪之文也,表暴于人者也。
誠僞之相去何如哉。
” ○繼母如母繼母如線,以配父也。
慈母如母,以貴父之命民。
然于其黨則不同矣。
《服問》曰:“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
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
”鄭氏注曰:“雖外親,亦無二統。
”夫禮者所以别嫌明微,非聖人莫能制之,此類是矣。
○為所
”“越在外服,侯甸男衛幫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越百姓裡居,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
”是豈待初筵之規,三爵之制,而後不得醉哉。
○飧不緻《聘禮》:“管人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飧不緻,賓不拜,沐浴而食之。
”即孟子所謂“廪人繼粟,庖人繼肉,不以君命将之”,恐勞賓也。
○三年之喪今人三年之喪,有過于古人者三事。
《禮記·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
”《檀弓》曰:“祥而缟,是月礻覃,徙月樂。
”王肅雲:“是祥之月而礻覃,礻覃之明月可以樂矣。
”又曰:“魯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
夫子曰:‘由,爾責于人終無已夫,三年之喪亦巳久矣夫。
’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則其善也。
’”《喪服小記》曰:“再期之喪三年也。
”《春秋·闵公二年·公羊傳》曰:“三年之喪,實以二十五月。
”孔字國《書傳·太甲篇》雲:“湯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阕。
”鄭玄謂二十四月再期,其月餘日不數,為二十五月。
中月而礻覃,則空月為二十六月。
出月礻覃祭,為二十七月。
與王肅異。
按《三年問》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
’‘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
焉使倍之,故再期也。
’”今從鄭氏之說,三年之喪必二十七月。
《儀禮·喪服篇》曰:“疏衰掌,齊牡麻,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屦,期者,父在為母。
”傳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
”《禮記·雜記》下篇曰:“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
”注雲:“此謂父在為母也。
”《喪大記》曰:“期,終喪,不食肉,不飲酒。
父在,為母,為妻。
”又曰:“期居廬,終喪不禦于内者,父在,為母,為妻。
”《喪服四制》曰:“資于事父以事母,而愛同。
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
”《喪服傳》曰:“禽獸知母而不知父。
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祢矣。
”今從武後之制,亦服三年之服,其過于古人,二也。
《喪服篇》又曰:“不杖麻屦者,婦為舅姑。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檀弓》上篇曰:“南宮舀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髽,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
’蓋榛以為笄,長尺而總八寸。
”正義謂以其為期之喪而殺于斬衰之服。
《喪服小記》曰:“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颡,其餘則否。
”今從後唐之制,婦為舅姑亦服三年。
其過于古人,三也。
皆後儒所不敢議,非但因循國制,亦畏宰我短喪之譏。
若乃日月雖多,而衰戚之情不至焉,則不如古人遠矣。
古人以祥為喪之終,中月而礻覃則在除服之後。
故《喪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終也。
《檀弓》言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
有子蓋既祥而絲屦組纓。
又曰:“祥而外無哭者,礻覃而内無哭者,樂作矣故也。
”自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逾月則其善。
”而孟獻子礻覃縣而不樂,孔子曰:“獻子加于人一等矣。
”于是自礻覃而後,乃謂之終喪。
王肅據《三年問》“二十五月而畢”,《檀弓》“祥而缟,是月礻覃,徙月樂”之文,謂為二十五月。
鄭玄據《服問》“中月而礻覃”之文,謂為二十七月。
《孝經援神契》曰:“喪不過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義斷仁,示民有終。
”故漢人喪服之制,謂之五五。
《堂邑令費鳳碑》曰“菲五五,衰杖其未除”,《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離母憂,五五斷仁”是也。
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三年,此從子制子也。
父在為母齊衰杖期,此從夫制之也。
家無二尊,而子不得自專,所謂夫為妻綱,父為子綱。
審此可以破學者之疑,而息紛纭之說矣。
父在為母,雖降為期,而心喪之實未嘗不三年也。
傳曰:“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
”假令娶于三年之内,将使為之子者何服以見,何情以處乎?理有所不可也。
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
聖人所以損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夫子聞之,曰:‘誰與哭者?’門人曰:‘鯉也。
’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魚聞之,遂除之。
”此自父在為母之制當然,疏以為出母者非。
《喪服小記》曰:“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礻覃。
”山陰陸氏曰:“在父之室,為未娶者也。
并礻覃祭不舉,厭也。
” 唐時武、韋二後皆發婦乘夫,欲除三綱,變五服,以申尊母之義。
故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後上表,請父在為母服齊衰三年;中宗神龍元年五月丙申,皇後表請天下士庶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
彼且欲匹二聖于天皇,陪南郊以亞獻,而況區區之服制乎?玄宗開元七年八月癸醜,敕:“周公制禮,曆代不刊。
子夏為傳,孔門所受。
格條之内,有父在為母齊衰三年。
此有為而為,非尊厭之義。
與其改作,不如師古,諸服紀宜一依《喪服》舊文,可謂簡而當矣。
”奈何信道不笃,朝令夕更。
至二十四年。
從韋纟舀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
天寶六載,又令出母終三年之服。
而太和、開成之世,遂使附馬為公主服斬衰三年。
禮教之淪有由來矣。
自古以來,奸人欲蔑先王之禮法而自為者,必有其漸。
天後父在為母齊衰三年之請,其意在乎臨朝也。
故中宗景龍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内外五品以上母妻務加邑号一等,無妻者聽授其女,而安樂公主求立為皇太女,遂進鸩于中宗矣。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為改嫁母服喪三年。
洪武七年,雖定為母斬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後之喪,次年正旦,皇太子、親王、附馬俱淺色常服,則尊厭之禮未嘗不用也。
惟夫二十七月之内,不聽樂,不昏嫁,不卦舉,不服官,此所謂心喪,固百世不可改矣。
《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
”鄭氏曰:“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為母也。
此祖母之喪,厭于祖父者也。
” 婦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不貳斬也,然而心喪則未嘗不三年矣,故曰:“與更三年喪不去。
” 吳幼清《服制考詳序》曰:“凡喪禮,制為斬、齊、功、缌服者,其文也;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内者,其實也。
中有其實而外飾之以文,是為情文之稱;徒服其服而無其實,則與不服等爾。
雖不服其服而有其實者,謂之心喪。
心喪之實有隆而無殺。
服制之文有殺而有隆,古之道也。
愚嘗謂服制當一以周公之禮為正,後世有所增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實,而不究古人制禮之意者也。
為母齊衰三年,而父在為母杖期,豈薄于期母開,蓋以夫為妻之服既除,則子為母之服亦除,家無二尊也。
子服雖除,而三者居喪之實如故,則所殺者三年之文而已,實固未嘗殺也。
女子子在室為父斬,既嫁則為夫斬,而為父母期,蓋子曰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于夫,則降其父。
婦人不貳聽者,不貳天也。
降己之父母而期,為夫之父母亦期,期人之後夫未除服,婦巳除服則居喪之實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實三年也,豈必從夫服斬而後為三年哉。
喪服有以恩服者,有以義服者,有以名服者,有以義服者,有以名服者。
恩者,子為父母之類是也。
義者,婦為舅姑之類是也。
名者,為從父從子之妻之類是也。
從父之妻名以母之黨而服,從子之妻名以婦之黨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黨,其無服者,推而遠之也。
然兄弟有妻之服,己之妻有娣姒婦之服,一家老幼俱有服,己雖無服,必不華靡于其躬,宴樂于其室,如無服之人也。
同爨且服缌,朋友尚加麻,鄰喪裡殡猶無相杵巷歌之聲,奚獨于兄嫂弟婦之喪,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古人制禮之意必有在,而未易以淺識窺也。
夫實之無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有所或殺者,義之精。
古人制禮之意蓋如此。
後世父在為母三年,婦為舅姑從夫斬齊并三年,為嫂有服,為弟婦亦有服,意欲加厚于古,而不知古者子之為母、婦之為舅姑、叔之于嫂未嘗薄也。
愚故曰:此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實,而不究古人制禮之意者也。
古人所勉者,喪之實也,自盡于己者也;後世所加者,喪之文也,表暴于人者也。
誠僞之相去何如哉。
” ○繼母如母繼母如線,以配父也。
慈母如母,以貴父之命民。
然于其黨則不同矣。
《服問》曰:“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
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
”鄭氏注曰:“雖外親,亦無二統。
”夫禮者所以别嫌明微,非聖人莫能制之,此類是矣。
○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