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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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漢書·律曆志》:“元帝時,郎中京房知五聲之音,六十律之數,上使太子太傅韋玄成、谏議大夫章雜試間房于樂府。
”是也。
後人乃以樂府所采之詩即名之曰“樂府”,誤矣,曰“古樂府”尤誤。
○寺寺字自古至今凡三變。
三代以上,凡言寺者皆奄豎之名,《周禮》:“寺人”注:“寺之言侍也。
”《詩》雲“寺人孟子”,《易》之“阍寺”,《詩》之“婦寺”,《左傳》:“寺人貂”,“寺人披”、“寺人孟張”、“寺人惠牆、伊戾”、“寺人柳”、“寺人羅”,皆此也。
自秦以宦者任外廷之職,而官舍通謂之寺。
漢人以太常、光祿勳、衛尉、太仆、廷尉、大鴻胪、宗正、大司農、少府為九寺。
又變而浮屠之居,亦謂之寺矣。
○省十三布政使司,今人謂之十三省者,沿元之舊而誤稱之也。
元時為行中書省者十一:曰遼陽等處,日鎮東,曰陝西等處,曰四川等處,曰河南江北等處,曰雲南等處,曰江浙等處,曰江西等處,曰湖廣等處,曰甘肅等處,日嶺北等處。
國初沿元制,立行中書省。
洪武七年,以京畿、應天等府直隸六部,改行中書省為布政使司,今當稱十三布政使司,不當稱省。
○官受杖撞郎之事始于漢明,後代因之,有杖屬官之法。
曹公性嚴,椽屬公事往往加杖。
宋劉道錫為廣州刺史,杖治中苟齊文垂死。
魏劉仁之監作晉陽城,杖前殷州刺史裴珍、并州刺史王綽。
隋文帝诏諸司論屬官罪,有律輕情重者,聽于律外斟酌決杖。
燕榮為幽州總管,元宏嗣除長史,懼辱,固辭。
上知之,敕榮曰:“弘嗣杖十已上罪皆奏聞。
”榮忿曰:“豎子何敢弄我!”乃遣弘嗣監納倉粟,揚得一糠一批皆罰之,每笞不滿十,然一日中或至三數。
杜子美《送高三十五詩》:“脫身簿尉中,始與捶楚辭。
”唐時自簿尉以上即不加捶楚,優于南北朝多矣。
《黃氏日鈔》:“讀韓文公《贈張公曹詩》雲:‘判司卑官不堪說,未免捶楚塵埃間。
’然則唐之判司,簿尉類然與?”然唐人之待卑官雖嚴,而卑官猶得以自申其法,如劉仁軌為陳倉尉,擅殺折沖都尉魯甯是也。
我朝判司簿尉以待新進士,而管庫監當不以辱之,視唐重矣。
乃近日上官苦役苛責甚于奴仆,官之辱,法之屈也,此事關系世道。
唐自兵興以後,杖決之行即不止于簿尉。
張鎬杖殺豪州刺史闾丘曉,嚴武杖殺梓州刺史章彜,韓臯杖殺安吉令孫,柳仲郢杖殺南鄭令權奕。
劉晏為觀察,自刺史六品以下得杖而後奏,則著之于令矣,《宋史》:“理宗淳佑二年三月,诏今後州縣官有罪,帥司毋辄加杖責。
” 《晉書·王傳》:“為司徒左西屬。
檬以此職有譴則應受杖,固辭;诏為停罰,猶不就。
”則不獨外吏矣。
《南齊書·陸澄傳》:“郎官舊有坐杖,有名無實。
澄在官,積前往罰,一日并受千杖。
”《南史·蕭琛傳》:“齊明帝用法嚴峻,尚書郎坐杖罰者皆即科行。
琛乃密啟曰:‘郎有杖,起自後漢,爾時郎官位卑,親主文案,與令史不異,故郎三十五人,令史二十人,士人多恥為此職。
自魏晉以來,郎官稍重,今方參用高華,吏部又近于通貴,不應官高昔品而罰遵囊科。
所以從來彈舉雖在空文,許以推遷,或逢赦恩,或入春令,便得息停。
宋元嘉、大明中,有被罰者,别繇犯件主心,非關常準。
泰始、建元以來,并未施行。
自奉敕之後,已行倉部郎江重欣,杖督五十,無不人懷慚懼。
乞特賜輸贖,使與令史有異,以彰優緩之澤。
’帝納之。
自是應受罰者依舊不行。
”此今日公譴拟杖之所自始。
《世說》:“桓公在荊州,恥以威刑肅物。
令史受杖,正從朱衣上過,桓式年少,從外來,雲:‘向從閣下過,見令史受杖,上捎雲根,下拂地足。
’桓公曰:‘我猶患其重。
’”是令史服朱衣而受杖也。
《南齊書·張融傳》:“大明五年制,二品清官,行憧斡杖不得出十,”《梁書·江傳》:“弟葺為吏部郎,坐杖曹中免官。
”郎官之杖,虛杖也,故至于千;憧斡之杖,實杖也,不得過十。
然亦失中之法。
沈統,大明中為著作佐郎。
先是,五省官所給斡僮不得雜役,太祖世,坐以免官者前後數百人。
統役僮過差,有司奏免,世祖诏曰:“自頃斡僮多不祗給,主可量聽行杖。
”得行斡杖自此始也。
北朝政令比之南朝尤為嚴切。
《高允傳》言:“魏初法嚴,朝士多見杖罰。
”《孝昭帝紀》言:“尚書郎中剖斷有失,辄加捶楚。
”而及其未世,則有如高陽王雍之以州牧而杖殺職官,唐邕之以錄尚書而撾撻朝士。
○押字《集古錄》有五代時帝王将相等“署字”一卷。
所謂署字者,皆草書其名,今俗謂之畫押,不知始于何代。
嶽珂《古家盆杆記》言:“得晉永甯元年甓,有匠者姓名,下有文如押字。
”則晉已有之,然不可考。
《南齊書》:“太祖在領軍府,令紀僧真學上手迹下名,報答書疏皆付僧真,上觀之,笑曰:‘我亦不複能别也。
’”何敬容署名,“敬”字則大作“苟”小為“文”,“容”字大為“父”。
陸捶戲曰:“公家‘苟’既奇大,‘父’亦不小。
”《魏書》:“崔玄伯尤善行押之書,特盡精巧而不見遺迹。
”《北史》:“斜律金不識文字,初名敦,苦其難署,改名為金,從其便易。
猶以為難,神武乃指屋角,令識之。
”《北齊書入厍狄幹不知書,署名為‘幹’字,逆上畫之,時人謂之“穿錐”。
又有武将王周,署名先為“吉”而後成其外。
《陳書》:蕭引善隸書,高宗嘗披奏事,指引署名曰:“此字筆勢翩翩,似鳥之欲飛。
”《唐書》:董昌潛位,下制诏皆自署名。
或曰:“帝王無押诏。
”昌曰:“不親署,何由知我為天子?”今人亦謂之“花字”。
《北齊後主紀》:“開府千餘,儀同無數,領軍一時二十,連判文書,各作花字,不具姓名,莫知誰也。
”黃伯思謂:“魏晉以來法書,梁禦府所藏皆是,朱異、唐懷克、沈熾文、姚懷珍等題名于首尾紙縫間,故或謂之押縫,或謂之
”是也。
後人乃以樂府所采之詩即名之曰“樂府”,誤矣,曰“古樂府”尤誤。
○寺寺字自古至今凡三變。
三代以上,凡言寺者皆奄豎之名,《周禮》:“寺人”注:“寺之言侍也。
”《詩》雲“寺人孟子”,《易》之“阍寺”,《詩》之“婦寺”,《左傳》:“寺人貂”,“寺人披”、“寺人孟張”、“寺人惠牆、伊戾”、“寺人柳”、“寺人羅”,皆此也。
自秦以宦者任外廷之職,而官舍通謂之寺。
漢人以太常、光祿勳、衛尉、太仆、廷尉、大鴻胪、宗正、大司農、少府為九寺。
又變而浮屠之居,亦謂之寺矣。
○省十三布政使司,今人謂之十三省者,沿元之舊而誤稱之也。
元時為行中書省者十一:曰遼陽等處,日鎮東,曰陝西等處,曰四川等處,曰河南江北等處,曰雲南等處,曰江浙等處,曰江西等處,曰湖廣等處,曰甘肅等處,日嶺北等處。
國初沿元制,立行中書省。
洪武七年,以京畿、應天等府直隸六部,改行中書省為布政使司,今當稱十三布政使司,不當稱省。
○官受杖撞郎之事始于漢明,後代因之,有杖屬官之法。
曹公性嚴,椽屬公事往往加杖。
宋劉道錫為廣州刺史,杖治中苟齊文垂死。
魏劉仁之監作晉陽城,杖前殷州刺史裴珍、并州刺史王綽。
隋文帝诏諸司論屬官罪,有律輕情重者,聽于律外斟酌決杖。
燕榮為幽州總管,元宏嗣除長史,懼辱,固辭。
上知之,敕榮曰:“弘嗣杖十已上罪皆奏聞。
”榮忿曰:“豎子何敢弄我!”乃遣弘嗣監納倉粟,揚得一糠一批皆罰之,每笞不滿十,然一日中或至三數。
杜子美《送高三十五詩》:“脫身簿尉中,始與捶楚辭。
”唐時自簿尉以上即不加捶楚,優于南北朝多矣。
《黃氏日鈔》:“讀韓文公《贈張公曹詩》雲:‘判司卑官不堪說,未免捶楚塵埃間。
’然則唐之判司,簿尉類然與?”然唐人之待卑官雖嚴,而卑官猶得以自申其法,如劉仁軌為陳倉尉,擅殺折沖都尉魯甯是也。
我朝判司簿尉以待新進士,而管庫監當不以辱之,視唐重矣。
乃近日上官苦役苛責甚于奴仆,官之辱,法之屈也,此事關系世道。
唐自兵興以後,杖決之行即不止于簿尉。
張鎬杖殺豪州刺史闾丘曉,嚴武杖殺梓州刺史章彜,韓臯杖殺安吉令孫,柳仲郢杖殺南鄭令權奕。
劉晏為觀察,自刺史六品以下得杖而後奏,則著之于令矣,《宋史》:“理宗淳佑二年三月,诏今後州縣官有罪,帥司毋辄加杖責。
” 《晉書·王傳》:“為司徒左西屬。
檬以此職有譴則應受杖,固辭;诏為停罰,猶不就。
”則不獨外吏矣。
《南齊書·陸澄傳》:“郎官舊有坐杖,有名無實。
澄在官,積前往罰,一日并受千杖。
”《南史·蕭琛傳》:“齊明帝用法嚴峻,尚書郎坐杖罰者皆即科行。
琛乃密啟曰:‘郎有杖,起自後漢,爾時郎官位卑,親主文案,與令史不異,故郎三十五人,令史二十人,士人多恥為此職。
自魏晉以來,郎官稍重,今方參用高華,吏部又近于通貴,不應官高昔品而罰遵囊科。
所以從來彈舉雖在空文,許以推遷,或逢赦恩,或入春令,便得息停。
宋元嘉、大明中,有被罰者,别繇犯件主心,非關常準。
泰始、建元以來,并未施行。
自奉敕之後,已行倉部郎江重欣,杖督五十,無不人懷慚懼。
乞特賜輸贖,使與令史有異,以彰優緩之澤。
’帝納之。
自是應受罰者依舊不行。
”此今日公譴拟杖之所自始。
《世說》:“桓公在荊州,恥以威刑肅物。
令史受杖,正從朱衣上過,桓式年少,從外來,雲:‘向從閣下過,見令史受杖,上捎雲根,下拂地足。
’桓公曰:‘我猶患其重。
’”是令史服朱衣而受杖也。
《南齊書·張融傳》:“大明五年制,二品清官,行憧斡杖不得出十,”《梁書·江傳》:“弟葺為吏部郎,坐杖曹中免官。
”郎官之杖,虛杖也,故至于千;憧斡之杖,實杖也,不得過十。
然亦失中之法。
沈統,大明中為著作佐郎。
先是,五省官所給斡僮不得雜役,太祖世,坐以免官者前後數百人。
統役僮過差,有司奏免,世祖诏曰:“自頃斡僮多不祗給,主可量聽行杖。
”得行斡杖自此始也。
北朝政令比之南朝尤為嚴切。
《高允傳》言:“魏初法嚴,朝士多見杖罰。
”《孝昭帝紀》言:“尚書郎中剖斷有失,辄加捶楚。
”而及其未世,則有如高陽王雍之以州牧而杖殺職官,唐邕之以錄尚書而撾撻朝士。
○押字《集古錄》有五代時帝王将相等“署字”一卷。
所謂署字者,皆草書其名,今俗謂之畫押,不知始于何代。
嶽珂《古家盆杆記》言:“得晉永甯元年甓,有匠者姓名,下有文如押字。
”則晉已有之,然不可考。
《南齊書》:“太祖在領軍府,令紀僧真學上手迹下名,報答書疏皆付僧真,上觀之,笑曰:‘我亦不複能别也。
’”何敬容署名,“敬”字則大作“苟”小為“文”,“容”字大為“父”。
陸捶戲曰:“公家‘苟’既奇大,‘父’亦不小。
”《魏書》:“崔玄伯尤善行押之書,特盡精巧而不見遺迹。
”《北史》:“斜律金不識文字,初名敦,苦其難署,改名為金,從其便易。
猶以為難,神武乃指屋角,令識之。
”《北齊書入厍狄幹不知書,署名為‘幹’字,逆上畫之,時人謂之“穿錐”。
又有武将王周,署名先為“吉”而後成其外。
《陳書》:蕭引善隸書,高宗嘗披奏事,指引署名曰:“此字筆勢翩翩,似鳥之欲飛。
”《唐書》:董昌潛位,下制诏皆自署名。
或曰:“帝王無押诏。
”昌曰:“不親署,何由知我為天子?”今人亦謂之“花字”。
《北齊後主紀》:“開府千餘,儀同無數,領軍一時二十,連判文書,各作花字,不具姓名,莫知誰也。
”黃伯思謂:“魏晉以來法書,梁禦府所藏皆是,朱異、唐懷克、沈熾文、姚懷珍等題名于首尾紙縫間,故或謂之押縫,或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