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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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旅榇不歸,遺骸何托?但以先玉垂孝子因心,非以厚葬為賢,隻以稱家為禮。
掃地而祭,尚可以告虔;負土成墳,所貴乎盡力。
宜頒條令,用警因循。
庶使九原絕抱恨之魂,千裡無不歸之骨。
紳人士,當體茲懷。
應内外文武臣僚幕職州縣官選人等,今後有父母祖父母亡殁,未經遷葬其主家之長不得辄求仕進,所由司亦不得申舉解送。
”而《宋史》王子韶以不葬父母貶官,劉兄弟以不葬父母奪職。
後之王者,以禮治人,則周祖之诏、魯公之劾不可不著之甲令。
但使未葬其親之子若孫,紳不許人官,士人不許赴舉,則天下無不葬之喪矣。
張稷若爾歧,采皇甫谧之名,作《笃終論》。
其下篇曰:“葬之習于侈也,于是有久而不克葬者,是徒知備物豐儀之為厚義親,而不知久而不葬之大悖于禮也,先王之制喪禮,始死而襲,襲而斂,三日而殡,殡而治葬具,其葬也,貴賤有時,天子七月,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逾月。
先時而葬者,謂之得葬;後時而葬者,謂之怠喪。
其自襲而斂,自斂而殡,自殡而葬,中間皆不治他事,各視其力,日夕拮據,至葬而已,以為所以計安親體者,必至乎葬而始畢也。
襲也,斂也,殡也,皆以期成乎葬者也。
殡則不可不葬,猶之襲則不可不斂,斂則不可不殡,相待而為始終者也,故不可以他事間也。
今有人親死逾日而不襲,逾旬而不斂,逾月而不殡,苟非狂易喪心之人,必有痛乎其中者矣。
至于累年而不葬,則相與安之,何也?殡者必于客位,所以賓之也;父母而賓之,人子之所不忍也。
而為之者,以将葬,故賓之也,所以漸即乎遠也,殡而不葬,是使其親退而不得返于寝,進而不得即于墓,不猶之客而未得歸,歸而未得至者與?非人事之至難安,而人子之大不忍者與?《喪服小記》曰:“久而不葬者,惟主喪音不除,其徐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
”孔氏曰:“久而不葬,謂有事礙不得依月葬者,則三年冠服身,皆不得祥除。
主喪者,謂子為父,妻為夫,臣為君,孫為祖,皆為喪主,不得除也。
其徐謂期以下至缌也。
《孔子叢子》:司徒文子問于子思,曰:‘喪服既除,然後乃葬,則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喪未葬,服不變,除何有焉?,乃知古之人有不幸有故不得葬其親者,雖逾三年,不除服。
其心所痛在于未葬,以為與未及三月者同實也。
與未及三月者同實,斯不得計時而即吉矣。
何也?喪之即吉,始于虞而成于礻覃。
虞之為禮,起于既葬,送形而往,迎精而反,故為虞以安之。
未葬則無所為而虞,不虞則卒哭而,皆無所為而舉,卒哭與不得舉,又何為而可以練?何為而可以祥且礻覃?故雖逾三年,與未及三月者同實也。
未及三月而欲舉祥礻覃之禮,行道之人弗忍矣。
斯其所以可以除而弗除與?斯其所以甯斂形還葬,縣棺而封,而必不敢為溢望奢求,以至于久而不葬也與?由是言之,則人子之未葬其親者,未可以虞,未可以卒哭也,未可以虞,未可以卒哭,而可以服官乎,反末代之澆風,舉百王之墜制,必有聖人起而行之者。
” 陳可大曰:“以麻終月數者,期以下至缌之親,以主人未葬,不得變葛,故服麻以至月數足而除,不待主人喪後之除也。
然其服猶必收藏,以俟送葬也。
夫未葬之喪,期已下至缌之親且不得變葛、而為之子者乃循葬畢之制,而練而祥而礻覃,是則今之人其無父母也久矣。
’” 魏劉仲武娶母丘氏,生子正舒、正則。
及母丘儉敗,仲武出其妻,更娶王氏,生陶,仲武為母丘氏立别舍,而不告絕。
及母丘氏卒,正舒求葬,陶不許。
正舒不釋服,訟于上下,位血露骨,衰裳綴絡,數十年弗得,以至死亡。
宋海虞令何子平母喪去官,哀毀逾禮,屬大明末,東土饑荒,繼以師旅,八年不得營葬,晝夜号哭,常如袒括之日,冬不衣絮,夏不就清涼,一日以米數合為粥,不進鹽菜。
所居屋敗,不敝風日,兄子伯興欲為耷理,子平不肯,曰:“我情事未申,天地一罪人耳,屋何宜覆?”蔡興宗為會稽太守,甚加矜重,為營冢礦。
梁殷不佞為武康令,會江陵陷,而母卒,道路隔絕,不得奔赴,四載之中,晝夜号泣。
及陳高祖受禅,起為戎昭将軍,除婁令。
至是,四兄不齊始迎喪柩歸葬。
不佞居處禮節,如始聞喪,若此者又三年,唐歐陽通為中書舍人,丁母憂,以歲兇未葬,四年居廬,不釋服。
冬月,家人密以氈絮置所眠席下,通覺,大怒,遽令撤之。
元孫瑾父喪,停柩四載,衣不解帶。
此數事可為不得已而停喪者之法。
近年亦有一二知禮之士,未克葬而不變服者。
而或且譏之曰:夫飲酒食肉處内,與夫人間之交際往來,一一如平人,而獨不變衣冠,則文存而實亡也。
文存而實亡,近于為名。
”然則必并其文而去之,而後為不近名邪?子貢欲去告朔之饩羊,子曰:“賜也,爾愛其羊,我愛其禮。
”嗚呼,夫習之難移久矣。
自非大賢,中人之情鮮不動于外者。
聖人為之弁冕衣裳,佩玉以教恭,衰麻以教孝,介胃以教武,故君子恥服其服而無其容。
使其未葬而不釋衰麻,則其悲哀之心、痛疾之意必有觸于目而常存者。
此子遊所謂以故興物,而為孝子仁人之一助也,奚為其必去之也?《詩》曰:“庶見素兮,我心蘊結兮,聊與子如一兮。
”哀公問曰:“紳委章甫,有益于仁乎?”孔子作色而對曰:“君胡然焉!衰麻苴杖者,志不存乎樂。
非耳弗聞,服使然也。
”後之議禮者,必有能擇于斯者矣。
又考《實錄入永樂七年七月甲戌,仁孝皇後喪再期。
皇太子以母喪未葬,礻覃後仍素服視事。
至幾筵,仍衰服。
八年七月乙巳,仁孝皇後忌日,以未葬,禮同大祥。
夫天子之子尚且行之,而謂不可通于士庶人乎? 侈于殡埋之飾,而民遂至于不葬其親;豐于資送之儀,而民遂至于不舉其女,于是有反本尚質之思,而老氏之書,謂禮為忠信之薄,而亂之首,則亦過矣。
豈知《召南》之女,迫其謂之。
而夫子之告子路曰:“斂手足形,還葬而無椁,稱其财,斯之謂禮。
”何至如《鹽鐵論》之雲“送死殚家,遣女滿車”;齊武帝诏書之雲“斑白不婚,露棺累葉”者乎?馬融有言:“嫁娶之禮,儉則婚者以時矣;喪祭之禮,約則終者掩藏矣。
”林放問禮之本,孔子曰::禮,與其奢也,甯儉。
”其正俗之先務乎? ○假葬晉武帝太康中,前太子洗馬郄诜寄止衛國文學講堂十馀年。
母亡,不緻喪歸,便于堂北壁外下棺,謂夕假葬。
葬,攜将老母渡江。
”“假葬”字始見于此。
三年即吉,诏用為征東參軍,論者以為不合禮。
《鄭志》曰:“趙商問:‘主喪者不除。
今人違離邦族,假葬異國,禮不大備,要亦有反土之意。
三年閡矣,可得除否?,答曰:‘葬者,送親之終。
假葬法後代巧僞,反可以難禮乎?’”○改殡古人改殡之禮,必反于宮寝,不拘即遠之制。
齊莊公以襄公二十五年為崔杼所弑,葬諸士孫之裡。
二十八年,崔慶既死。
十二月乙亥朔,齊人遷莊公殡于大寝,以其棺屍崔杼于市。
二十九年二月癸卯,齊人葬莊公于北郭。
夫自郭外之葬,曆三年之久。
出而遷之路寝,為之改殡,不以宮廷為忌,不以兵死為嫌,古人送往慎終之禮如此。
漢和帝以梁貴人酷殁,斂葬禮阙,乃改殡于承光官,追服喪制,蓋附身、附棺之物,人子所宜自盡。
若宋之高宗于梓宮入境,即承之以椁,上以欺其先人,下以欺其百官兆姓,誠千古之罪人矣。
《冊府無龜》載:“後唐莊宗同光二年八月,遣宗正少卿李瓊往曹州,簡行哀帝陵寝。
三年正月丙申,敕曰:“朕顧惟寡德,獲嗣丕圖,奉先之道常勤,送往之誠靡怠。
愛自重興廟社,載展郊,旋蕩滌于瑕疵,複涵儒于慶澤。
蓋憂勞靜國,曠墜承桃,禦朽若驚,涉川為懼,由是推移歲月,郁滞情懷。
恭念昭宗晏駕之辰,少帝登遐之日,鹹罹虺毒,速殒龍髯,委冠劍于仇雠,托山陵于枭境。
靜惟規制,豈葉度程,存怆結以彌深,固寝興而增惕。
虔思改蔔,式慰允懷,宜令所司,别選園陵,備禮遷葬,貴雪幽明之恨,以申追慕之心。
凡百臣僚,體朕哀感。
”雖有是命,以年饑财不足而止。
○火葬火葬之俗盛行于江南,自宋時已有之。
《宋史》:“紹興二十六年,監登聞鼓院範同言:‘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生則奉養之具惟恐不至,死則潘而捐棄之。
國朝著令,貧無葬地者,許以官地安葬。
河東地狹人衆,雖至親之喪悉皆焚棄。
韓琦鎮并州,以官錢市田數頃,給民安葬,至今為美談,然則承流宣化,使民不畔于禮法,正守臣之職也。
事關風化,理宜禁止,仍饬守臣措置荒閑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
’從之。
”“景定二年,黃震為吳縣尉,乞免再起化人亭。
狀曰:‘照對本司久例,有行香寺曰通濟,在城外西南一裡。
本寺久為焚人空亭約十間以罔利,合城愚民悉為所誘,親死即舉而付之烈焰,馀骸不化,則又舉而投之深淵。
哀哉,斯人何辜,而遭此身後之大戮邪?震久切痛心,以人微位下,欲言未發。
乃五月六日夜,鳳雷驟至,獨盡撤其所謂焚人之亭而去之。
意者穢氣彰聞,冤魂共訴,皇天震怒,為絕此根。
越明日,據寺僧發覺,陳狀,為之備申使府,蓋亦幸此亭之壞耳。
案吏何人,敢受寺僧之囑,行
掃地而祭,尚可以告虔;負土成墳,所貴乎盡力。
宜頒條令,用警因循。
庶使九原絕抱恨之魂,千裡無不歸之骨。
紳人士,當體茲懷。
應内外文武臣僚幕職州縣官選人等,今後有父母祖父母亡殁,未經遷葬其主家之長不得辄求仕進,所由司亦不得申舉解送。
”而《宋史》王子韶以不葬父母貶官,劉兄弟以不葬父母奪職。
後之王者,以禮治人,則周祖之诏、魯公之劾不可不著之甲令。
但使未葬其親之子若孫,紳不許人官,士人不許赴舉,則天下無不葬之喪矣。
張稷若爾歧,采皇甫谧之名,作《笃終論》。
其下篇曰:“葬之習于侈也,于是有久而不克葬者,是徒知備物豐儀之為厚義親,而不知久而不葬之大悖于禮也,先王之制喪禮,始死而襲,襲而斂,三日而殡,殡而治葬具,其葬也,貴賤有時,天子七月,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逾月。
先時而葬者,謂之得葬;後時而葬者,謂之怠喪。
其自襲而斂,自斂而殡,自殡而葬,中間皆不治他事,各視其力,日夕拮據,至葬而已,以為所以計安親體者,必至乎葬而始畢也。
襲也,斂也,殡也,皆以期成乎葬者也。
殡則不可不葬,猶之襲則不可不斂,斂則不可不殡,相待而為始終者也,故不可以他事間也。
今有人親死逾日而不襲,逾旬而不斂,逾月而不殡,苟非狂易喪心之人,必有痛乎其中者矣。
至于累年而不葬,則相與安之,何也?殡者必于客位,所以賓之也;父母而賓之,人子之所不忍也。
而為之者,以将葬,故賓之也,所以漸即乎遠也,殡而不葬,是使其親退而不得返于寝,進而不得即于墓,不猶之客而未得歸,歸而未得至者與?非人事之至難安,而人子之大不忍者與?《喪服小記》曰:“久而不葬者,惟主喪音不除,其徐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
”孔氏曰:“久而不葬,謂有事礙不得依月葬者,則三年冠服身,皆不得祥除。
主喪者,謂子為父,妻為夫,臣為君,孫為祖,皆為喪主,不得除也。
其徐謂期以下至缌也。
《孔子叢子》:司徒文子問于子思,曰:‘喪服既除,然後乃葬,則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喪未葬,服不變,除何有焉?,乃知古之人有不幸有故不得葬其親者,雖逾三年,不除服。
其心所痛在于未葬,以為與未及三月者同實也。
與未及三月者同實,斯不得計時而即吉矣。
何也?喪之即吉,始于虞而成于礻覃。
虞之為禮,起于既葬,送形而往,迎精而反,故為虞以安之。
未葬則無所為而虞,不虞則卒哭而,皆無所為而舉,卒哭與不得舉,又何為而可以練?何為而可以祥且礻覃?故雖逾三年,與未及三月者同實也。
未及三月而欲舉祥礻覃之禮,行道之人弗忍矣。
斯其所以可以除而弗除與?斯其所以甯斂形還葬,縣棺而封,而必不敢為溢望奢求,以至于久而不葬也與?由是言之,則人子之未葬其親者,未可以虞,未可以卒哭也,未可以虞,未可以卒哭,而可以服官乎,反末代之澆風,舉百王之墜制,必有聖人起而行之者。
” 陳可大曰:“以麻終月數者,期以下至缌之親,以主人未葬,不得變葛,故服麻以至月數足而除,不待主人喪後之除也。
然其服猶必收藏,以俟送葬也。
夫未葬之喪,期已下至缌之親且不得變葛、而為之子者乃循葬畢之制,而練而祥而礻覃,是則今之人其無父母也久矣。
’” 魏劉仲武娶母丘氏,生子正舒、正則。
及母丘儉敗,仲武出其妻,更娶王氏,生陶,仲武為母丘氏立别舍,而不告絕。
及母丘氏卒,正舒求葬,陶不許。
正舒不釋服,訟于上下,位血露骨,衰裳綴絡,數十年弗得,以至死亡。
宋海虞令何子平母喪去官,哀毀逾禮,屬大明末,東土饑荒,繼以師旅,八年不得營葬,晝夜号哭,常如袒括之日,冬不衣絮,夏不就清涼,一日以米數合為粥,不進鹽菜。
所居屋敗,不敝風日,兄子伯興欲為耷理,子平不肯,曰:“我情事未申,天地一罪人耳,屋何宜覆?”蔡興宗為會稽太守,甚加矜重,為營冢礦。
梁殷不佞為武康令,會江陵陷,而母卒,道路隔絕,不得奔赴,四載之中,晝夜号泣。
及陳高祖受禅,起為戎昭将軍,除婁令。
至是,四兄不齊始迎喪柩歸葬。
不佞居處禮節,如始聞喪,若此者又三年,唐歐陽通為中書舍人,丁母憂,以歲兇未葬,四年居廬,不釋服。
冬月,家人密以氈絮置所眠席下,通覺,大怒,遽令撤之。
元孫瑾父喪,停柩四載,衣不解帶。
此數事可為不得已而停喪者之法。
近年亦有一二知禮之士,未克葬而不變服者。
而或且譏之曰:夫飲酒食肉處内,與夫人間之交際往來,一一如平人,而獨不變衣冠,則文存而實亡也。
文存而實亡,近于為名。
”然則必并其文而去之,而後為不近名邪?子貢欲去告朔之饩羊,子曰:“賜也,爾愛其羊,我愛其禮。
”嗚呼,夫習之難移久矣。
自非大賢,中人之情鮮不動于外者。
聖人為之弁冕衣裳,佩玉以教恭,衰麻以教孝,介胃以教武,故君子恥服其服而無其容。
使其未葬而不釋衰麻,則其悲哀之心、痛疾之意必有觸于目而常存者。
此子遊所謂以故興物,而為孝子仁人之一助也,奚為其必去之也?《詩》曰:“庶見素兮,我心蘊結兮,聊與子如一兮。
”哀公問曰:“紳委章甫,有益于仁乎?”孔子作色而對曰:“君胡然焉!衰麻苴杖者,志不存乎樂。
非耳弗聞,服使然也。
”後之議禮者,必有能擇于斯者矣。
又考《實錄入永樂七年七月甲戌,仁孝皇後喪再期。
皇太子以母喪未葬,礻覃後仍素服視事。
至幾筵,仍衰服。
八年七月乙巳,仁孝皇後忌日,以未葬,禮同大祥。
夫天子之子尚且行之,而謂不可通于士庶人乎? 侈于殡埋之飾,而民遂至于不葬其親;豐于資送之儀,而民遂至于不舉其女,于是有反本尚質之思,而老氏之書,謂禮為忠信之薄,而亂之首,則亦過矣。
豈知《召南》之女,迫其謂之。
而夫子之告子路曰:“斂手足形,還葬而無椁,稱其财,斯之謂禮。
”何至如《鹽鐵論》之雲“送死殚家,遣女滿車”;齊武帝诏書之雲“斑白不婚,露棺累葉”者乎?馬融有言:“嫁娶之禮,儉則婚者以時矣;喪祭之禮,約則終者掩藏矣。
”林放問禮之本,孔子曰::禮,與其奢也,甯儉。
”其正俗之先務乎? ○假葬晉武帝太康中,前太子洗馬郄诜寄止衛國文學講堂十馀年。
母亡,不緻喪歸,便于堂北壁外下棺,謂夕假葬。
葬,攜将老母渡江。
”“假葬”字始見于此。
三年即吉,诏用為征東參軍,論者以為不合禮。
《鄭志》曰:“趙商問:‘主喪者不除。
今人違離邦族,假葬異國,禮不大備,要亦有反土之意。
三年閡矣,可得除否?,答曰:‘葬者,送親之終。
假葬法後代巧僞,反可以難禮乎?’”○改殡古人改殡之禮,必反于宮寝,不拘即遠之制。
齊莊公以襄公二十五年為崔杼所弑,葬諸士孫之裡。
二十八年,崔慶既死。
十二月乙亥朔,齊人遷莊公殡于大寝,以其棺屍崔杼于市。
二十九年二月癸卯,齊人葬莊公于北郭。
夫自郭外之葬,曆三年之久。
出而遷之路寝,為之改殡,不以宮廷為忌,不以兵死為嫌,古人送往慎終之禮如此。
漢和帝以梁貴人酷殁,斂葬禮阙,乃改殡于承光官,追服喪制,蓋附身、附棺之物,人子所宜自盡。
若宋之高宗于梓宮入境,即承之以椁,上以欺其先人,下以欺其百官兆姓,誠千古之罪人矣。
《冊府無龜》載:“後唐莊宗同光二年八月,遣宗正少卿李瓊往曹州,簡行哀帝陵寝。
三年正月丙申,敕曰:“朕顧惟寡德,獲嗣丕圖,奉先之道常勤,送往之誠靡怠。
愛自重興廟社,載展郊,旋蕩滌于瑕疵,複涵儒于慶澤。
蓋憂勞靜國,曠墜承桃,禦朽若驚,涉川為懼,由是推移歲月,郁滞情懷。
恭念昭宗晏駕之辰,少帝登遐之日,鹹罹虺毒,速殒龍髯,委冠劍于仇雠,托山陵于枭境。
靜惟規制,豈葉度程,存怆結以彌深,固寝興而增惕。
虔思改蔔,式慰允懷,宜令所司,别選園陵,備禮遷葬,貴雪幽明之恨,以申追慕之心。
凡百臣僚,體朕哀感。
”雖有是命,以年饑财不足而止。
○火葬火葬之俗盛行于江南,自宋時已有之。
《宋史》:“紹興二十六年,監登聞鼓院範同言:‘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生則奉養之具惟恐不至,死則潘而捐棄之。
國朝著令,貧無葬地者,許以官地安葬。
河東地狹人衆,雖至親之喪悉皆焚棄。
韓琦鎮并州,以官錢市田數頃,給民安葬,至今為美談,然則承流宣化,使民不畔于禮法,正守臣之職也。
事關風化,理宜禁止,仍饬守臣措置荒閑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
’從之。
”“景定二年,黃震為吳縣尉,乞免再起化人亭。
狀曰:‘照對本司久例,有行香寺曰通濟,在城外西南一裡。
本寺久為焚人空亭約十間以罔利,合城愚民悉為所誘,親死即舉而付之烈焰,馀骸不化,則又舉而投之深淵。
哀哉,斯人何辜,而遭此身後之大戮邪?震久切痛心,以人微位下,欲言未發。
乃五月六日夜,鳳雷驟至,獨盡撤其所謂焚人之亭而去之。
意者穢氣彰聞,冤魂共訴,皇天震怒,為絕此根。
越明日,據寺僧發覺,陳狀,為之備申使府,蓋亦幸此亭之壞耳。
案吏何人,敢受寺僧之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