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關燈
○權量三代以來,權量之制,自隋文帝一變。

    杜氏《通典》言:“六朝量三升當今一升,稱三兩當今一兩,尺一尺二寸當今一尺。

    ”《左傳·定公八年》正義曰:“魏、齊鬥稱于古二而為一,周、隋鬥稱于古三而為一。

    ”《隋書·律曆志》言:“梁、陳依古鬥,齊以古升五升為一鬥,周以玉升一升當官鬥一升三合四勺,開皇以古鬥三升為一升,大業初依複古鬥。

    梁、陳依古稱,齊以古稱一斤八兩為一斤,周玉稱四兩當古稱四兩半,開皇以古稱三斤為一斤,大業初依複古稱。

    ”令考之傳記,如《孟子》以舉百鈞為有力人;三十斤為鈞,百鈞則三千斤。

    《晉書·成帝紀》:“令諸郡舉力人能舉千五百斤以上者。

    ”《史記·秦始皇紀》。

    “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宮廷中。

    ”百二十斤為石,千石則十二萬斤。

    《漢舊儀·祭天》:“養牛五歲,至二千斤。

    ”《晉書·南陽王保傳》:“自稱重八百斤。

    ”不應若此之重!《考工記》曰:“爵一升,觚三升。

    獻以爵而酬以觚,一獻而三酬,則一豆矣。

    ”《禮記》“宗廟之祭,貴者獻以爵,賤者獻以散。

    尊者舉觯,卑者舉角。

    五獻之尊,門外缶,門内壺,君尊瓦甒。

    ”注:“凡觞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壺大一石,五升曰散,瓦甒五鬥。

    《詩》曰:“無姑酌彼金。

    ”毛說:“人君以黃金飾尊,大一碩,每食四簋。

    ”正義:“簋,瓦器,容鬥二升。

    ”不應若此之巨!《周禮·舍人》:“喪紀共飯米。

    ”注:“飯,所以實口。

    君用梁,大夫用稷,士用稻,皆四升。

    ”《管子》:“凡食鹽之數,一月丈夫五升少半,婦人三升少半,嬰兒二升少半。

    ”《史記·廉頗傳》:“一飯鬥米。

    ”《漢書·食貨志》:“食人月一石半。

    ”《趙充國傳》:“以一馬自佗,負三十日食,為米二斛四鬥,麥八斛。

    ”《匈奴傳》:“計一人三百日食,用備十八斛。

    ”不應若此之多!《史記·河渠書》:“可令畝十石。

    ”嵇康《養生論》:“夫田種者,一畝十斛,謂之良田。

    ”《晉書·傅玄傳》:“白田收至十餘斛,水田至數十斛。

    ”今之收獲最多亦不及此數。

    《靈樞經》:“人食一日中五升。

    ”《既夕禮》:“朝一溢米,莫一溢米。

    ”注:“二十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

    ”《晉書·宣帝紀》:“問諸葛公:‘食可幾何?’對曰:‘三四升。

    ’”《會稽王道子傳》:“國用虛谒,自司徒以下,日廪七升。

    ”本皆言少,而反得多。

    是知古之權量比之于今,大抵皆三而當一也。

    《史記·孔子世家》:“孔子居魯,奉粟六萬。

    ”索隐曰:“當是六萬鬥。

    ”正義曰:“六萬小鬥,當今二千石也。

    ”此唐人所言三而當一之驗。

    蓋自三代以後,取民無制,權量之屬,每代遞增。

    至魏孝文太和十九年,诏改長尺、大鬥,依周禮制度,班之天下。

    隋炀帝大業三年四月壬辰,改度量權衡并依兩、小兩之名,而後代則不複言矣。

     《山堂考索》:“斛之為制,方尺而深尺。

    《班志》乃雲其中容十鬥,蓋古用之鬥小。

    ” 歐陽公《集古錄》有谷口銅甬,始元四年左馮翊造,其銘曰:“谷口銅甬容十鬥,重四十斤。

    ”以今權量校之,容三鬥,重十五斤。

    鬥則三而有餘,斤則三而不足。

    呂氏《考古圖》漢好官廚鼎刻曰:“重九斤一兩。

    ”今重三斤六兩,今六兩當漢之一斤。

    又曰:“轵家釜三鬥弱,轵家甑三鬥一升。

    ”當漢之一石,大抵是三而當一也。

     古以二十四铢為兩。

    五铢錢十枚,計重二兩二铢。

    今稱得十枚,當今之一兩弱。

    又《漢書·王莽傳》言:“天鳳元年,改作貨布,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其圜好徑二分半,足枝長八分,間廣二分。

    其文右曰‘貨’,左曰‘布’,重二十五铢。

    ”頃富平民掊地,得貨布一罂。

    所謂長二寸五分者,今鈔尺之一寸六分有奇;廣一寸者,今之六分有半;八分者,今之五分。

    而二十五铢者,今稱得百分兩之四十二。

    是則今代之大于古者,量為最,權次之,度又次之矣。

     《晉書·摯虞傳》:“将作大匠陳勰,掘地得古尺。

    尚書奏:‘今尺長于古尺,宜以古為正。

    ’潘嶽以為習用已久,不宜複改。

    虞駁曰:‘昔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赜,而拟其形容,象物制器,以存時用。

    故參天兩地,以正算數之紀;依律計分,以定長短之度。

    其作之也有則,故用之也有征。

    考步兩儀,則天地無所隐其情;準正三辰,是懸象無所容其謬。

    施步兩儀,則天地無所隐其情;準正三辰,則懸象無所容其謬。

    施之金石,則音韻和諧;措之規矩,則器用合宜。

    一本不差,而萬物皆正。

    及其差也,事皆反是。

    今尺長于古尺幾于半寸,樂府用之,律呂不合。

    史官用之,曆象失占。

    醫署用之,孔穴乖錯。

    此三者,度量之所由生,得失之所取征,皆纟圭閡而不得通,故宜改今而從古也。

    唐虞之制,同律度量衡;仲尼之訓,謹權審度。

    今兩尺并用,不可謂之同;知失而行,不可謂之謹。

    不同不謹,是謂謬法,非所以軌物垂則,示人之極。

    凡物有多而易改,亦有少而難變。

    有改而緻煩,亦有變而之簡。

    度量是人所常用,而長短非人所戀惜,是多而易改者也。

    正失于得,反邪于正,一時之變,永世無二,是變而之簡者也。

    憲章成式,不失其舊物。

    季末苟合之制,異端雜亂之用,宜以時厘改,貞夫一者也。

    臣以為宜如所奏。

    ’” ○大鬥大兩《漢書·貸殖傳》:“黍千大鬥。

    ”師古曰:“大鬥者,異于量米粟之鬥也。

    ”是漢時己有大鬥,但用之量粗貨耳。

     《唐六典》:“凡度,以北方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

    凡量,以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為龠,二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三鬥為大鬥,十鬥為斛。

    凡權衡,以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铢,二十四铢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

    凡積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大者。

    ”按唐時權量,是古今、小大并行,太史、太常、太醫用古,他有司皆用今。

    久則其今者通行,而古者廢矣。

     宋沈括《筆談》曰:“予受诏考鐘律及鑄渾儀,求秦漢以來度量,計六鬥當今之一鬥七升九合,稱三斤當今十三兩。

    ”是宋時權量又大于唐也。

     《元史》言:“至元二十年,頒行宋文思院小口斛。

    ”又言:“世祖取江南,命輸米者止用宋鬥斛,以宋一石當今七鬥故也。

    ”是則元之鬥斛又大于宋也。

    ○漢祿言石古時制祿之數,皆用鬥斛。

    《左傳》言:“豆、區、釜、鐘,各自其四,以登于釜。

    ”《論語》:“與之釜,與之庾。

    ”《孟子》:“養弟子以萬鐘。

    ”皆量也。

    漢承秦制,始以石為名。

    故有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六百石、比六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比二百石,百石,而三公号萬石。

    百二十斤為石,是以權代量。

    然考《續漢·百官志》所載月奉之數,則大将軍、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以至鬥食奉月十一斛,又未嘗不用斛。

    所謂二千石以至百石者,但以為品級之差而已。

    今人以十鬥為石,本于此。

    不知秦時所為“金人十二,重各千石”,“撞萬石之鐘”,“縣石鑄鐘虡”,“衡石程書”之類,皆權也,非量也。

    惟《白圭傳》“谷長石鬥”,《淳于髡傳》“一鬥亦醉,一石亦醉”,對鬥言之,是移權之名于量爾。

     葉夢得《岩下放言》:“名生于實,凡物皆然。

    以斛為石,不知起何時,自漢以來始見之。

    石本五權之名,漢制重百二十斤為石,非量名也。

    以之取名賦祿,如二千石之類,以谷百二十斤為斛,猶之可也。

    若酒言石,酒之多少本不系谷數,從其取之醇醨。

    以今準之,酒之醇者,斛止取七鬥或六鬥;而醨者,多至于十五六鬥。

    若以谷百二十斤為斛,酒從其權名,則當為酒十五六鬥;從其量名,則斛當谷百八九十斤,進退兩無所合。

    是漢酒言石者,未嘗有定數也。

    至于面言斛石,面亦未必正為麥百二十斤,而麥之實又有大小虛實。

    然沿襲至今,莫知為非。

    及弓弩較力,言鬥言石,此乃古法。

    打錘以斤為别,而世反疑之。

    乃知名實何常之有。

     《史記·貨殖傳》:“狐貂裘千皮,羔羊裘千石。

    ”變“皮”言“石”,亦互文也。

    凡細而輕者則以皮計,粗而重者則以石計。

     ○以錢代铢古算法,二十四铢為兩。

    漢轵家釜銘:“重十斤九铢”,轵家甑銘:“重四斤廿铢”是也。

    近代算家不便,乃十分其兩,而有“錢”之名。

    此字本是借用“錢币”之錢,非數家之正名,簿領用之可耳,今人以入文字,可笑。

    《唐書》:“武德四年,鑄開通元寶,徑八分,重二铢四萦。

    ”積十錢重一兩,得輕重大小之中。

    所謂二铢四萦者,今一錢之重也。

    後人以其繁而難曉,故代以錢字。

    度量皆以十起數,惟權則以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兩之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

    今人改铢為錢,而自兩以上則萦百、萦千以至于萬,而權之數亦以十起矣。

    漢制,錢言铢,金言斤,其名近古。

     《宋史·律曆志》:大宗淳化三年三月,诏曰:“《書》雲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