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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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将官田作民賣,富家得田貧納租,年年舊租結新債。
舊租了,新租促,更向城中賣黃犢,一犢千文任時估,債家算息不算母。
嗚呼!有犢可賣君莫悲,東鄰賣犢兼賣兒,但願有兒在我邊,明年還得種官田。
”讀此詩,知當日官佃之苦即已如此。
而以官作民,亦不始于近日矣。
《元微之集·奏狀》:“右臣當州百姓田地,每畝隻稅粟九升五合,草四分,地頭榷酒錢共出二十一文。
已下其諸色職田,每畝約稅粟三鬥,草三束,腳錢一百二十文。
若是京官上司職田,又須百姓變米雇車般送,比量正稅近于四倍。
廨田、官田、驿田等所稅輕重,約與職田相似。
”是則官田之苦,自唐已然,不始于宋、元也。
故先朝洪熙、宣德中,屢下诏書,令民間有抛荒官田,召人開耕,依民田例起科。
又不獨蘇、松、常三府為然。
吳中之民,有田者什一,為人佃作者十九。
其畝甚窄,而凡溝渠道路皆并其稅于田之中。
歲僅秋禾一熟,一畝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過一石有餘。
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鬥,少亦八九鬥。
佃人竭一歲之力,糞壅工作,一畝之費可一缗,而收成之日所得不過數鬥,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貸者。
故既減糧額,即當禁限私租,上田不得過八鬥,如此則貧者漸富,而富者亦不至于貧。
《元史·成宗紀》:“至元三十一年十月辛巳,江浙行省臣言:‘陛下即位之初,诏蠲今歲田租十分之三。
然江南與江北異,貧者佃富人之田,歲輸其租。
今所蠲特及田主,其佃民輸租如故,則是恩及富室,而不被及于貧民也。
宜令佃民當輸田主者,亦如所蠲之數。
’從之。
”大德八年正月己未,诏江南佃戶,私租太重,以十分為率,普減二分,永為定例。
前一事為特恩之蠲,後一事為永額之減,而皆所以寬其佃戶也。
是則厚下之政,前代已有行之者。
漢武帝時,董仲舒言:“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
”唐德宗時,陸贽言:“今京畿之内,每田一畝,官稅五升,而私家收租有畝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稅也。
降及中第,租猶半之。
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農夫之所為。
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
望今凡所占田,約為條限,裁減租價,務利貧人。
”仲舒所言則今之分租,贽所言則今之包租也。
然猶謂之“豪民”,謂之“兼并之徒”,宋已下則公然号為“田主”矣。
○豫借唐玄宗天寶三載,制曰:“每載庸調,八月征收,農功未畢,恐難濟辦。
自今已後,延至九月二十日為限。
”至代宗廣德二年七月庚子,稅天下地畝青苗錢,以給百官俸。
所謂青苗錢者,以國用急,不及待秋,方苗青而征之,故号青苗錢。
主其任者為青苗使。
遂為後代豫借之始。
陸宣公言:“蠶事方興,已輸缣稅;農功未艾,遽斂谷租。
上司之繩責既嚴,下吏之威暴愈促。
有者急賣而耗其半直,無者求假而費其倍酬。
”憲宗元和六年二月,制以新陳未接,營辦尤艱。
凡有給用,委觀察使以供軍錢,方員借便,不得量抽百姓。
故韓文公有《遊城南詩》雲:“白布長衫紫領巾,差科未動是閑身。
麥苗含穗桑生葚,共向田頭樂社神。
”是三四月之間尚未動差科也。
至後唐莊宗同光四年三月戊辰,以軍食不足,敕河南尹豫借夏秋稅。
其時外内離叛,未及一月,國亡主滅。
明宗即位,頗知愛民。
見于《文獻通考》所載:長興四年,起征條流,其節候早者五月十五日征,八月一日納足。
遞而下之,其尤晚者六月二十日起征,九月納足。
周世宗顯德三年十月丙子,上謂侍臣曰:“近朝征斂谷帛,多不俟收獲紡績之畢。
”乃诏三司,自今夏稅以六月,秋稅以十月起征。
是莊宗雖有三月豫借之令,而實未嘗行也。
乃後代國勢阽危,非若同光,而春初即出榜開征,其病民又甚矣。
《詩》雲:“碩鼠碩鼠,無食我苗。
”謝君直曰:“苗未秀而食之,貪之甚也。
”今之為豫借者,食苗之政也。
有不毆民而适樂郊者乎! 虞謙,洪武末為杭州府知府,嘗建議:“僧道,民之蠹。
今江南寺院田多或數百頃,而徭役未嘗及之。
貧民無田,往往為徭役所困。
請為定制,僧道每人田無過十畝,餘田以均平民。
”初是之,已而謂非舊制,遂廢。
○紡織之利今邊郡之民,既不知耕,又不知識,雖有材力而安于遊惰。
華陰王宏撰著議,以為延安一府,布帛之價貴于西安數倍,既不獲紡織之利,而又歲有買布之費,生計日蹙,國稅日逋。
非盡其民之惰,以無教之者耳。
今當每州縣發紡織之具一副,令有司依式造成,散給裡下,募外郡能織者為師。
即以民之勤惰工拙,為有司之殿最。
一二年間,民享其利,将自為之,而為煩程督矣。
計延安一府四萬五千餘戶,戶不下三女子,固已十三萬餘人,其為利益豈不甚多?按《鹽鐵論》曰:“邊民無桑麻之利,仰中國絲絮而後衣之。
夏不釋複,冬不離窟,父子夫婦内藏于專室土圜之中。
”崔《政論》曰:“仆前為五原太守,土俗不知緝績,冬積草,伏卧其中。
若見吏,以草纏身,令人酸鼻。
吾乃賣儲峙,得二十餘萬,詣雁門、廣武迎織師,使巧手作機,乃紡以教民識。
”是則古人有行之者矣。
《漢志》有雲:“冬民既入,婦人同巷相從夜績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
”“八月載績,為公子裳。
”豳之舊俗也。
率而行之,富強之效,龐之化,豈難緻哉!吳華核上書,欲禁绫绮錦繡,以一生民之原,豐谷帛之業。
謂今吏士之家,少無子女,多者三四,少者一二。
通令戶有一女,十萬家則十萬人。
人人織績,一歲一束,則十萬束矣。
使四疆之内,同心戮力,數年之間,布帛必積。
恣民五色,惟所服用,但禁绮繡無益之飾。
且美貌者不待華采以崇好,豔姿者不待文绮以緻愛,有之無益,廢之無損,何愛而不暫禁,以充府藏之急乎!此救乏之上務,富國之本業。
使管、晏複生,無以易此方。
今纂組日新,侈薄彌甚,斫雕為樸,意亦可行之會乎? ○馬政“析因夷奧”,先王之所以處人民也。
“日中而出,日中而入”,先王之所以處廄馬也。
漢晁錯言:“令民有車騎馬一匹者,複卒三人。
”文帝從之。
故文、景之富,衆庶街巷有馬,仟伯之間成群。
乘牝者,擯而不得會聚。
若乃塞之斥也,橋桃緻馬千匹。
于樓煩緻馬牛羊數千群
舊租了,新租促,更向城中賣黃犢,一犢千文任時估,債家算息不算母。
嗚呼!有犢可賣君莫悲,東鄰賣犢兼賣兒,但願有兒在我邊,明年還得種官田。
”讀此詩,知當日官佃之苦即已如此。
而以官作民,亦不始于近日矣。
《元微之集·奏狀》:“右臣當州百姓田地,每畝隻稅粟九升五合,草四分,地頭榷酒錢共出二十一文。
已下其諸色職田,每畝約稅粟三鬥,草三束,腳錢一百二十文。
若是京官上司職田,又須百姓變米雇車般送,比量正稅近于四倍。
廨田、官田、驿田等所稅輕重,約與職田相似。
”是則官田之苦,自唐已然,不始于宋、元也。
故先朝洪熙、宣德中,屢下诏書,令民間有抛荒官田,召人開耕,依民田例起科。
又不獨蘇、松、常三府為然。
吳中之民,有田者什一,為人佃作者十九。
其畝甚窄,而凡溝渠道路皆并其稅于田之中。
歲僅秋禾一熟,一畝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過一石有餘。
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鬥,少亦八九鬥。
佃人竭一歲之力,糞壅工作,一畝之費可一缗,而收成之日所得不過數鬥,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貸者。
故既減糧額,即當禁限私租,上田不得過八鬥,如此則貧者漸富,而富者亦不至于貧。
《元史·成宗紀》:“至元三十一年十月辛巳,江浙行省臣言:‘陛下即位之初,诏蠲今歲田租十分之三。
然江南與江北異,貧者佃富人之田,歲輸其租。
今所蠲特及田主,其佃民輸租如故,則是恩及富室,而不被及于貧民也。
宜令佃民當輸田主者,亦如所蠲之數。
’從之。
”大德八年正月己未,诏江南佃戶,私租太重,以十分為率,普減二分,永為定例。
前一事為特恩之蠲,後一事為永額之減,而皆所以寬其佃戶也。
是則厚下之政,前代已有行之者。
漢武帝時,董仲舒言:“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
”唐德宗時,陸贽言:“今京畿之内,每田一畝,官稅五升,而私家收租有畝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稅也。
降及中第,租猶半之。
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農夫之所為。
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
望今凡所占田,約為條限,裁減租價,務利貧人。
”仲舒所言則今之分租,贽所言則今之包租也。
然猶謂之“豪民”,謂之“兼并之徒”,宋已下則公然号為“田主”矣。
○豫借唐玄宗天寶三載,制曰:“每載庸調,八月征收,農功未畢,恐難濟辦。
自今已後,延至九月二十日為限。
”至代宗廣德二年七月庚子,稅天下地畝青苗錢,以給百官俸。
所謂青苗錢者,以國用急,不及待秋,方苗青而征之,故号青苗錢。
主其任者為青苗使。
遂為後代豫借之始。
陸宣公言:“蠶事方興,已輸缣稅;農功未艾,遽斂谷租。
上司之繩責既嚴,下吏之威暴愈促。
有者急賣而耗其半直,無者求假而費其倍酬。
”憲宗元和六年二月,制以新陳未接,營辦尤艱。
凡有給用,委觀察使以供軍錢,方員借便,不得量抽百姓。
故韓文公有《遊城南詩》雲:“白布長衫紫領巾,差科未動是閑身。
麥苗含穗桑生葚,共向田頭樂社神。
”是三四月之間尚未動差科也。
至後唐莊宗同光四年三月戊辰,以軍食不足,敕河南尹豫借夏秋稅。
其時外内離叛,未及一月,國亡主滅。
明宗即位,頗知愛民。
見于《文獻通考》所載:長興四年,起征條流,其節候早者五月十五日征,八月一日納足。
遞而下之,其尤晚者六月二十日起征,九月納足。
周世宗顯德三年十月丙子,上謂侍臣曰:“近朝征斂谷帛,多不俟收獲紡績之畢。
”乃诏三司,自今夏稅以六月,秋稅以十月起征。
是莊宗雖有三月豫借之令,而實未嘗行也。
乃後代國勢阽危,非若同光,而春初即出榜開征,其病民又甚矣。
《詩》雲:“碩鼠碩鼠,無食我苗。
”謝君直曰:“苗未秀而食之,貪之甚也。
”今之為豫借者,食苗之政也。
有不毆民而适樂郊者乎! 虞謙,洪武末為杭州府知府,嘗建議:“僧道,民之蠹。
今江南寺院田多或數百頃,而徭役未嘗及之。
貧民無田,往往為徭役所困。
請為定制,僧道每人田無過十畝,餘田以均平民。
”初是之,已而謂非舊制,遂廢。
○紡織之利今邊郡之民,既不知耕,又不知識,雖有材力而安于遊惰。
華陰王宏撰著議,以為延安一府,布帛之價貴于西安數倍,既不獲紡織之利,而又歲有買布之費,生計日蹙,國稅日逋。
非盡其民之惰,以無教之者耳。
今當每州縣發紡織之具一副,令有司依式造成,散給裡下,募外郡能織者為師。
即以民之勤惰工拙,為有司之殿最。
一二年間,民享其利,将自為之,而為煩程督矣。
計延安一府四萬五千餘戶,戶不下三女子,固已十三萬餘人,其為利益豈不甚多?按《鹽鐵論》曰:“邊民無桑麻之利,仰中國絲絮而後衣之。
夏不釋複,冬不離窟,父子夫婦内藏于專室土圜之中。
”崔《政論》曰:“仆前為五原太守,土俗不知緝績,冬積草,伏卧其中。
若見吏,以草纏身,令人酸鼻。
吾乃賣儲峙,得二十餘萬,詣雁門、廣武迎織師,使巧手作機,乃紡以教民識。
”是則古人有行之者矣。
《漢志》有雲:“冬民既入,婦人同巷相從夜績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
”“八月載績,為公子裳。
”豳之舊俗也。
率而行之,富強之效,龐之化,豈難緻哉!吳華核上書,欲禁绫绮錦繡,以一生民之原,豐谷帛之業。
謂今吏士之家,少無子女,多者三四,少者一二。
通令戶有一女,十萬家則十萬人。
人人織績,一歲一束,則十萬束矣。
使四疆之内,同心戮力,數年之間,布帛必積。
恣民五色,惟所服用,但禁绮繡無益之飾。
且美貌者不待華采以崇好,豔姿者不待文绮以緻愛,有之無益,廢之無損,何愛而不暫禁,以充府藏之急乎!此救乏之上務,富國之本業。
使管、晏複生,無以易此方。
今纂組日新,侈薄彌甚,斫雕為樸,意亦可行之會乎? ○馬政“析因夷奧”,先王之所以處人民也。
“日中而出,日中而入”,先王之所以處廄馬也。
漢晁錯言:“令民有車騎馬一匹者,複卒三人。
”文帝從之。
故文、景之富,衆庶街巷有馬,仟伯之間成群。
乘牝者,擯而不得會聚。
若乃塞之斥也,橋桃緻馬千匹。
于樓煩緻馬牛羊數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