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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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慶曆中,王伯庸為編排官,其内弟劉原父廷試第一,以嫌,自列降為第二。

    今制,惟知貢舉典試者宗族不得人,其它諸親不禁也。

    執政子弟擢上第者相望不絕,顧其公私何如耳。

    楊用修作狀頭,天下不以為私,與江陵諸子異矣。

    萬曆癸未,蘇工部浚人闱,取李相公廷機為首卷,二公少同筆硯,至相善也,然蘇取之不以為嫌,李魁天下而人無問言,公也。

    庚戌之役,湯庶子賓尹素知韓太史敬,拔之高等,而其後議論蜂起,座主門生皆坐褫職。

    夫韓之才誠高,而湯之取未為失人,但心迹難明,卒至兩敗,亦可惜也,然科場之法自是日益多端矣。

    ” ○北卷今制,科場分南卷、北卷、中卷,此調停之術,而非造就之方。

    夫北人,自宋時即雲: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五路舉人,拙于文辭聲律。

    況又更金、元之亂,文學一事不及南人久矣。

    今南人教小學,先令屬對,猶是唐宋以來相傳舊法,北人全不為此,故求其習比偶、調平仄者,千室之邑幾無一二人。

    而八股之外,一無所通者,比比也。

    愚幼時《四書》本經俱讀全注。

    後見庸師應生,欲速其成,多為删抹,而北方則有全不讀者。

    欲令如前代之人,參伍諸家之注疏而通其得失,固數百年不得一人,且不知《十二經》注疏為何物也。

    間有一、二、五經刻本,亦多脫文誤字,而人亦不能辨,此古書善本絕不至于北方,而蔡虛齋、林次崖諸經學訓诂之儒皆出于南方也。

    故今日北方有二患:一曰地荒,二曰人荒。

    非大有為之君作而新之,不免于“無田甫田,維善驕驕”之歎也。

     漢成帝元延元年七月,诏内郡國,舉方正能直言極谏者各一人;北邊二十二郡,舉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此古人因地取才,而不限以一科之法也。

    宋敏求嘗建言:“河北、陝西、河東士子,性樸茂而辭藻不工,故登第者少,請令轉運使擇薦有行藝材武者特官之。

    使人材參用,而士有可進之路。

    ”其亦漢人之意也與?○糊名國家設科之意,本以求才。

    今之立法則專以防好為主,如彌封、謄錄一切之制是也。

    考之唐初,吏部試選,人皆糊名,令學士考判。

    武後以為非委任之方,罷之。

    貞元中,陸贽知貢舉,訪士之有才行者于翰林學士梁肅,肅曰:“崔群雖少年,他日必至公輔。

    ”果如其言。

    太和初,禮部侍郎崔郾試迸士東都,吳武陵出杜牧所賦《阿房宮辭》,請以第一人處之,傳》,此知其賢而進之也。

    張昌齡舉進士,與王公治齊名,皆為考功員外郎王師旦所绌。

    太宗問其故,對曰:“昌齡等華而少實,其文浮靡,非令器也。

    取之則後生勸慕,亂陛下風雅。

    ”帝然之。

    溫庭筠苦心硯席,尤長于詩賦。

    初舉進士,至京師,人士翕然推重。

    然士行塵雜,不修邊幅,能逐弦吹之音,為側豔之詞,公卿家無賴子弟裴誠、令狐滈之徒,相與蒲飲,酣醉終日。

    由是累年不第。

    羅隐有詩名,尤長于詠史,然多譏諷,以故不中第。

    此知其不可而退之也。

    《宋史·陳彭年傳》言:“景德中,彭年與晁迥同知貢舉,請令有司詳定考試條式。

    真宗命彭年與戚綸參定,多革舊制,專務防閑。

    其所取者不複選擇文行,止較一日之藝,雖杜絕請托,然置甲等者或非人望。

    ”《宋白傳》言:“初,陳彭年舉進士,輕俊,喜謗主司。

    白知貢舉,惡其為人,黜落之,彭年憾焉。

    後居近待,為貢舉條制,多所關防,蓋為白設也。

    ”《山堂考索》同。

    蓋昔之取士,雖程其一日之文,亦參之以平生之行,而鄉評士論一皆達于朝廷。

    故《王旦傳》言:“翰林學士陳彭年,呈政府科場條目,旦投之地,曰:‘内翰得官幾日,乃欲隔截天下進士!’彭年皇恐而退。

    ”而範仲淹、蘇頌之議,并欲罷彌封、謄錄之法,使有司考其素行,以漸複兩漢選舉之舊。

    夫以彭年一人之私,而遵之為數百年之成法,無怪乎繁文日密,而人材日衰。

    後之人主非有重門洞開之心胸,不能起而更張之矣。

    《冊府元龜》“唐憲宗元和二年十二月,敕自今以後,州府所送進士,如迹涉疏狂,兼虧禮教,或曾為官司科罰,或曾任州府小使一事,不合人清流者,雖薄有詞藝,并不得申送。

    如舉送以後事發,長吏停見任及已停替者殿二年,本試官及司功官并貶降。

    ”是進一不肖之人,考試之官皆有責焉。

    今則藉口于糊名,而曰:“吾衡其文,無由知其人也。

    ”是教之崇敗行之人而代為之追其罪也。

     《容齋四筆》曰:“唐世科舉之柄,颛付之主司,仍不糊名。

    又有交朋之厚者為之薦達,謂之通榜。

    故其取人也,畏于譏議,多公而審,亦或脅于權勢,或撓于親故,或累于子弟,皆常情所不能免者。

    若賢者臨之,則不然。

    未引試之前,其去取高下固已定于胸中矣。

    韓文公《與詞部陸員外書》曰:‘執事之與司貢士者相知誠深矣,彼之所望于執事、執事之所以待乎彼者,可謂至而無問矣。

    彼之職在乎得人,執事之志在乎迸賢。

    如得其人而授之,所謂兩得。

    愈之知者有侯喜、侯雲長、劉述古、韋群玉此四者皆可以當首薦而極論者,期于有成而後止可也。

    沈杞、張宏。

    尉遲汾、李紳、張後馀、李翊,皆出群之才,與之足以收人望而得才實。

    主司廣求焉,則以告之可也。

    往者陸相公司貢士,愈時幸在得中,所與及第者皆赫然有聲。

    原其所以,亦由梁補阙肅、王郎中礎佐之,梁舉八人無有失者,其馀則王皆與謀焉。

    陸相待王與梁如此不疑也,至今以為美談。

    ”此書在集中不注歲月。

    按《摭言》雲:“貞元十八年,權德輿主文,陸慘員外通榜,韓文公薦十人于亻參,權公凡三榜,共放六人,徐不出五年内皆捷。

    ”以《登科記》考之,貞元十八年,德輿以中書舍人知舉,放進士二十三人,尉遲汾、侯雲長、韋纾、沈妃、李翊登第。

    十九年,以禮部侍郎放二十人,侯喜登第。

    永貞元年,放二十九人,劉述古登第。

    通三榜,共七十二人,而韓所薦者預其七。

    元和元年,崔下放李紳。

    三年,又放張後馀、張弘。

    皆與《摭言》合。

     ○搜索《舊唐書·李揆傳》“乾元初,兼禮部侍郎,言主司取士,多不考實,徒峻其堤防,索其書策。

    殊不知藝不至者,居文史之囿,亦不能搞辭,深昧求賢之意也。

    及試進士,請于庭中設《五經》諸史及《切韻》本于床,引貢生謂之曰:‘大國選士,但務得才,經籍在此,請恣尋檢。

    ’” 《舒元輿傳》“舉進士,見有司鈎校苛切,因上書言:‘自古貢士,未有輕于此者。

    且宰相公卿由此出,而有司以隸人待之。

    羅棘遮截,疑其為好,非所以求忠直也。

    ’又言‘國朝校試,窮微探隐,無所不至,士至露頂跣足以科場,此先輩所以有投椠而出者。

    然狡僞之風所在而有,試者亞,而犯者衆,桁楊之辱不足以盡辜。

    如主司真具别鑒,懷藏滿箧,亦複何益?故搜索之法,隻足以濟主司之所短,不足以顯才士這所長也。

    ’” 今日考試之弊,在乎求才之道不足,而防好之法有馀。

    宋元初,禦史中丞劉摯上言:“治天下者,遇人以君子長者之道,則下必有君于長者之行應于上。

    若以小人遇之,彼将以小人自為矣。

    況以此行于學校之間乎?誠能反今日之弊,而以教化為先,賢才得而治具張,不難緻也。

    ” 《金史》:“泰和元年,省臣奏:‘搜簡之法雖嚴,至于解發袒衣,索及耳鼻,殊失待士之禮。

    放大定二十九年已嘗依前故事,使就沐浴,官置衣為之更之,既可防濫,且不虧禮。

    ’從之。

    ” 朱子論學校科舉之弊,謂:“上以盜賊待士,士亦以盜賊自處。

    鼓噪迫脅,非盜賊而何?嗟夫,三代之制不可見矣,漢唐之事豈難仿而行之者乎?”○座主門主貢舉之士,以有司為座主,而自稱門生。

    自中唐以後,遂有朋黨之禍。

    會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書覆奏:“奉宣旨,不欲令及第進士呼有司為座主,兼題名局席等條,疏進來者。

    伏以國家設文學之科,求真正之士,所宜行崇風俗,義本君親,然後升于朝庭,必為國器。

    豈可懷賞拔之私惠,忘教化之根源,自謂門生,遂為朋比?所以時風浸壞,臣節何施?樹黨背公,靡不由此。

    臣等議,今日以往,進士及第,任一度參見有司,向後不得聚集參谒,于有司宅置宴。

    其曲江大會朝官及題名局席,并望勒停。

    ”奉敕宜依。

    後唐長興元年六月,中書門下奏:“時論以貢舉官為恩門,及以登第為門生。

    門生者,門弟子也,顔、闵、遊、夏等并受仲尼之訓,即是師門。

    大朝所命,春官不會。

    教誨舉子,是國家貢士,非宗伯門徒。

    今後及第人不得呼春官為恩門、師門,及自稱門生。

    ”宋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丙辰,诏及第舉人不得拜知舉官子弟及目為恩門、師門,并自稱門生。

    劉克莊《跋陸放翁帖》雲:“餘大父著作為京教,考浙漕試;明年考省試。

    呂成公卷子皆出本房,家藏大父與成公往還真迹,大父則雲‘上覆伯恭兄’,成公則雲‘拜覆著作丈’,時猶未呼座主作先生也。

    ”尋其言,蓋宋末已有先生之稱。

    而至于有明,則遂公然謂之座師,謂之門生,其朋黨之禍亦不減于唐時矣。

    唐時風俗之敝,楊複恭至謂昭宗為門生天子。

    唐崔佑甫議,以為自漢徐孺子于故舉主之喪,徒步千裡而行一祭,厚則厚矣,其于傳繼非可也,曆代莫之非也。

    漢書·樊傳》言:“郡國舉孝廉,率取年少能報恩者。

    ”當時即有此說。

    近日張荊州九齡又刻石而美之。

    于是後來之受舉為參佐者,報恩之分往往過當,或撓我王憲,舍其親戚之罪負,舉其不令子孫以竊名位,背公死黨,茲或近之。

    時論從而與之,通人又不救,遂往而不返。

    夫參佐之于舉主,猶蒙顧盼之恩,被話言之獎,陶熔成就,或資其力,昔人且有黨比之譏。

    若科場取士,隻憑所試之文,未識其名,何有師生之分?至于市權撓法,取賄酬恩,枝蔓糾連,根抵磐互,官方為之濁亂,士習為之頹靡,其與漢人笃交念故之誼抑何遠哉! 《風俗通》記弘農太守吳匡,為司空王瓊所舉。

    班诏勸耕,道于渑池,聞瓊薨,即發喪制服,上病,載辇車還府。

    論之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