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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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行,複禹舊迹,而梁楚之地複甯無水災,自漢至唐,河不為害幾及千年,《五代史》:“晉開運元年五月丙辰,滑州河決、浸汴、曹、濮、單、郓五州之境,環梁山,合于汶水,與南旺蜀山湖連,彌漫數百裡,河乃自北而東。
”《宋史》:”熙甯八年七月乙醜,河大決于澶州曹村,北流斷絕,河道南徙,東彙于梁山張澤爍。
分為二派:一合南清河入于淮,一合北清河入于海河。
”又自東而南矣,元豐以後,又決而北。
議者欲複禹迹,而大臣力主回東之議。
降及金,元,其勢日趨于南而不可挽。
故今之河非古之河矣。
自中牟以下奪汴,徐州以下奪泗,清口以下奪淮,凡三奪而後注于海。
今歲久,河身日高,淮、泗又不能容矣。
廟堂之議既視其奪者以為常,司水之臣又乘其決者以為利,不獨以害民生,妨國計,而于天地之氣運未必不有所關也。
丘仲深《大學衍義補·言禮》:“曰:“四讀視諸侯。
謂之讀者,獨也,以其獨人于海,故江、河、淮、濟謂之四讀。
”今以一淮而受黃河之全,蓋合二讀而為一也。
自宋以前,河自人海,尚能為并河州郡之害,況今河、淮合一,而請口又合汴、泗、沂三水以同歸于淮也哉。
”曩時河水猶有所潴、如钜野、梁山等處;猶有所分,如屯氏、赤河之類,雖以元人排河人淮,而東北之道猶微有存焉者。
今則以一淮而受衆水之歸,而無涓滴之滲漏矣,邵國賢作《治河論》,以為禹之治水至于地平天成,六府三事,允治其功,可謂盛矣。
以今觀之,其所空之地甚廣,所處之勢甚易,所求之效甚小。
今之治水者其去禹也遠矣,而所空之地乃狹于禹,所處之勢乃難于禹,所求之功乃大于禹。
禹之導河自大丕以下,分播合同,随其所之而疏之,不與争利,故水得其性,而無沖決之患。
今夫一杯之水舉而注之地,必得方尺乃能容之,其勢然也。
河自大懷以上,水之在杯者也;大懷以下,水之在地者也。
以在地之水而欲拘束周旋如在杯之時,大禹不能,而況他人乎。
今河南、山東郡縣棋布星列,官亭民舍相比而居,凡禹之所空以與水者,今人皆為吾有。
蓋吾無容水之地,而非水據吾之地也,固宜其有沖決之患也,故日所空之地狹于禹。
禹之治水随地施功,無所拘礙。
今北有臨清,中有濟甯,南有徐州,皆轉漕要路。
而大梁在西南,又宗藩所在。
左顧右盼,動則掣時,使水有知,尚不能使之必随吾意,況水無情物也,其能委蛇曲折以濟吾之事哉。
故日所處之勢難于禹。
況禹之治水去其墊溺之害而已,此外無求焉,今則賴之以漕。
不及汴矣,又恐壞臨清也;不及臨清矣,又恐壞濟甯也;不及濟甯矣,又恐壞徐州也;使皆無壞也,又恐漕渠不足于運也。
了是數者,而後謂之治。
故日所求之功大于禹。
繇二文莊之言觀之,則河水南趨之勢已極,而一代之臣不過補苴罅漏,以塞目前之責而已,安望其為斯民計百世之長利哉。
至于今日,而決溢之災無歲不告。
嗚呼!其信非人力之所能治矣。
” 《禹貢》之言治水也,曰播,曰潴。
水之性合則沖,驟則溢。
故别而疏之,所以殺其沖也,“又北播為九河”是也。
旁而蓄之,所以節其溢也,“大野既潴”是也。
必使之有所容而不為暴,然後鐘美可以豐物,流惡可以阜民,而百姓之利,繇是而興矣。
今也不然,堤之、障之、逼之、束之,使之無以容其流,而不得不發其怒,則其不由地中而橫出于原隰之間,固無怪其然也。
丘仲深謂以一淮受黃河之全,然考之先朝徐有貞治河,猶疏分水之渠于濮,汜之間,不使之并趨一道,自弘治六年,築黃陵岡以絕其北來之道,而河流總于曹、單之間,乃猶于蘭陽,儀封各開一口而洩之于南。
今複塞之,故河之在今日欲北不得,欲南不得,唯以一道入淮,淮狹而不能容,又高而不利下,則瀕歲決于邳、宿以下,以病民而妨運。
而邳、宿以下,左右皆有湖陂,河必從而入之。
吾見劉貢父所雲:“别穿一梁山爍者,将在今淮、泅之間。
”而生民魚鼈之憂殆未已也。
河政之壞也,起于并水之民貪水退之利,而占佃河旁汗澤之地,不才之吏因而籍之于官,然後水無所容,而橫決為害。
賈讓言:“古者立國居民,疆理土地,必遺川澤之分,度水勢所不及。
大川無防,小水得人陂障,卑下以為汗澤,使秋水多得有所休息,左右遊波寬緩而不迫,故曰:‘善為川者決之使道。
”又曰:“内黃界中有澤、方數十裡,環之有堤。
往十馀歲,太守以賦民,民今起廬舍其中,此臣親見者也。
《元史·河渠志》謂,黃河退涸之時,舊水泊于池多為勢家所據,忽遇泛溢,水無所歸,遂緻為害。
”由此觀之,非河犯人,人自犯之。
予行山東巨野、壽張諸邑,古時潴水之地,無尺寸不耕,而忘其昔日之為川浸矣,近有一壽張令修志,乃雲梁山爍僅可十裡,其虛言八百裡,乃小說之惑人耳。
此并五代、宋、金史而未之見也。
書生之論,豈不可笑也哉! 陸文裕《續停骖錄》曰:“河患有二,日決、日溢。
決之害間見,而溢之害頻歲有之。
使賈魯之三法遂而有成,亦小補耳。
且當歲歲為之,其勞、其費可勝言哉。
今欲治之,非大棄數百裡之地不可。
先作湖陂以潴漫波;其次則濱河之處,仿江南圩田之法,多為溝渠,足以容水;然後浚其淤沙,由之地中。
而潤下之性、必東之勢得矣。
” 按文裕之意,即賈讓之上、中二策,而不敢明言。
賈讓言:“今行上策,徙冀州之民當水沖者,決黎陽遮害亭,放河使北入海。
河西薄大山,東薄金堤,勢不能遠泛濫,期月自定。
難者将曰:若如此,敗壞城郭、田廬、冢墓以萬數,百姓怨恨。
今瀕河十郡,治堤歲費且萬萬,及其大決,所殘無數,如出數年治河之決,以業所徙之民,遵古聖之法,定山川之位。
且大漢方制萬裡,豈其與水争咫尺之地哉。
此功一立,河定民安,千載無患,故謂之上策。
若乃多穿漕渠于冀州地,使民得以溉田,分殺了怒,雖非聖人法,然亦救敗術也。
”嗟夫,非有武帝之雄才大略,其孰能排衆多之口,而創非常之原者哉。
平當使領河堤,奏按經義治水,有“決河深川,而無堤防壅塞”之文。
宋開寶之诏亦曰:“朕每閱前書,詳究經渎。
至若夏後所載,但言導河至海,随山浚川,未聞力制湍流,廣營高岸。
今之言治水者計無出于堤、塞二事。
箕子答武王之訪,首言鲧堙洪水,汩陳其五行,帝乃震怒。
後世治河之臣皆鲧也,非其人之願為鲧,乃國家教之使為鲧也,是以水不治而彜倫敦也。
因河以為槽者,禹也。
壅河以為漕者,明人也。
故古曰河渠,今日河防。
聞之先達言:天啟以前,無人不利于河決者。
侵克金錢,則自總河以至于閘官,無所不利;支領工食,則自執事以至于遊閑無食之人,無所不利。
其不利者,獨業主耳。
而今年決口,明年退灘,填淤之中,常得倍蓰,而溺死者特百之一二而已。
于是頻年修治,頻年沖決,以馴緻今日之害,非一朝一夕之故矣。
國家之法使然,彼鬥筲之人焉足責哉。
不獨此也。
彼都人士,為人說一事,置一物,未有不索其酬者。
百官有司受朝廷一職事,一差遣,未有不計其獲者,自府史胥徒上而至于公卿大夫,真可謂之同心同德者矣。
苟非返普天率土之人心,使之先義而後利,終不可以緻太平。
故愚以為今日之務正人心,急于抑洪水也。
”《宋史》:”熙甯八年七月乙醜,河大決于澶州曹村,北流斷絕,河道南徙,東彙于梁山張澤爍。
分為二派:一合南清河入于淮,一合北清河入于海河。
”又自東而南矣,元豐以後,又決而北。
議者欲複禹迹,而大臣力主回東之議。
降及金,元,其勢日趨于南而不可挽。
故今之河非古之河矣。
自中牟以下奪汴,徐州以下奪泗,清口以下奪淮,凡三奪而後注于海。
今歲久,河身日高,淮、泗又不能容矣。
廟堂之議既視其奪者以為常,司水之臣又乘其決者以為利,不獨以害民生,妨國計,而于天地之氣運未必不有所關也。
丘仲深《大學衍義補·言禮》:“曰:“四讀視諸侯。
謂之讀者,獨也,以其獨人于海,故江、河、淮、濟謂之四讀。
”今以一淮而受黃河之全,蓋合二讀而為一也。
自宋以前,河自人海,尚能為并河州郡之害,況今河、淮合一,而請口又合汴、泗、沂三水以同歸于淮也哉。
”曩時河水猶有所潴、如钜野、梁山等處;猶有所分,如屯氏、赤河之類,雖以元人排河人淮,而東北之道猶微有存焉者。
今則以一淮而受衆水之歸,而無涓滴之滲漏矣,邵國賢作《治河論》,以為禹之治水至于地平天成,六府三事,允治其功,可謂盛矣。
以今觀之,其所空之地甚廣,所處之勢甚易,所求之效甚小。
今之治水者其去禹也遠矣,而所空之地乃狹于禹,所處之勢乃難于禹,所求之功乃大于禹。
禹之導河自大丕以下,分播合同,随其所之而疏之,不與争利,故水得其性,而無沖決之患。
今夫一杯之水舉而注之地,必得方尺乃能容之,其勢然也。
河自大懷以上,水之在杯者也;大懷以下,水之在地者也。
以在地之水而欲拘束周旋如在杯之時,大禹不能,而況他人乎。
今河南、山東郡縣棋布星列,官亭民舍相比而居,凡禹之所空以與水者,今人皆為吾有。
蓋吾無容水之地,而非水據吾之地也,固宜其有沖決之患也,故日所空之地狹于禹。
禹之治水随地施功,無所拘礙。
今北有臨清,中有濟甯,南有徐州,皆轉漕要路。
而大梁在西南,又宗藩所在。
左顧右盼,動則掣時,使水有知,尚不能使之必随吾意,況水無情物也,其能委蛇曲折以濟吾之事哉。
故日所處之勢難于禹。
況禹之治水去其墊溺之害而已,此外無求焉,今則賴之以漕。
不及汴矣,又恐壞臨清也;不及臨清矣,又恐壞濟甯也;不及濟甯矣,又恐壞徐州也;使皆無壞也,又恐漕渠不足于運也。
了是數者,而後謂之治。
故日所求之功大于禹。
繇二文莊之言觀之,則河水南趨之勢已極,而一代之臣不過補苴罅漏,以塞目前之責而已,安望其為斯民計百世之長利哉。
至于今日,而決溢之災無歲不告。
嗚呼!其信非人力之所能治矣。
” 《禹貢》之言治水也,曰播,曰潴。
水之性合則沖,驟則溢。
故别而疏之,所以殺其沖也,“又北播為九河”是也。
旁而蓄之,所以節其溢也,“大野既潴”是也。
必使之有所容而不為暴,然後鐘美可以豐物,流惡可以阜民,而百姓之利,繇是而興矣。
今也不然,堤之、障之、逼之、束之,使之無以容其流,而不得不發其怒,則其不由地中而橫出于原隰之間,固無怪其然也。
丘仲深謂以一淮受黃河之全,然考之先朝徐有貞治河,猶疏分水之渠于濮,汜之間,不使之并趨一道,自弘治六年,築黃陵岡以絕其北來之道,而河流總于曹、單之間,乃猶于蘭陽,儀封各開一口而洩之于南。
今複塞之,故河之在今日欲北不得,欲南不得,唯以一道入淮,淮狹而不能容,又高而不利下,則瀕歲決于邳、宿以下,以病民而妨運。
而邳、宿以下,左右皆有湖陂,河必從而入之。
吾見劉貢父所雲:“别穿一梁山爍者,将在今淮、泅之間。
”而生民魚鼈之憂殆未已也。
河政之壞也,起于并水之民貪水退之利,而占佃河旁汗澤之地,不才之吏因而籍之于官,然後水無所容,而橫決為害。
賈讓言:“古者立國居民,疆理土地,必遺川澤之分,度水勢所不及。
大川無防,小水得人陂障,卑下以為汗澤,使秋水多得有所休息,左右遊波寬緩而不迫,故曰:‘善為川者決之使道。
”又曰:“内黃界中有澤、方數十裡,環之有堤。
往十馀歲,太守以賦民,民今起廬舍其中,此臣親見者也。
《元史·河渠志》謂,黃河退涸之時,舊水泊于池多為勢家所據,忽遇泛溢,水無所歸,遂緻為害。
”由此觀之,非河犯人,人自犯之。
予行山東巨野、壽張諸邑,古時潴水之地,無尺寸不耕,而忘其昔日之為川浸矣,近有一壽張令修志,乃雲梁山爍僅可十裡,其虛言八百裡,乃小說之惑人耳。
此并五代、宋、金史而未之見也。
書生之論,豈不可笑也哉! 陸文裕《續停骖錄》曰:“河患有二,日決、日溢。
決之害間見,而溢之害頻歲有之。
使賈魯之三法遂而有成,亦小補耳。
且當歲歲為之,其勞、其費可勝言哉。
今欲治之,非大棄數百裡之地不可。
先作湖陂以潴漫波;其次則濱河之處,仿江南圩田之法,多為溝渠,足以容水;然後浚其淤沙,由之地中。
而潤下之性、必東之勢得矣。
” 按文裕之意,即賈讓之上、中二策,而不敢明言。
賈讓言:“今行上策,徙冀州之民當水沖者,決黎陽遮害亭,放河使北入海。
河西薄大山,東薄金堤,勢不能遠泛濫,期月自定。
難者将曰:若如此,敗壞城郭、田廬、冢墓以萬數,百姓怨恨。
今瀕河十郡,治堤歲費且萬萬,及其大決,所殘無數,如出數年治河之決,以業所徙之民,遵古聖之法,定山川之位。
且大漢方制萬裡,豈其與水争咫尺之地哉。
此功一立,河定民安,千載無患,故謂之上策。
若乃多穿漕渠于冀州地,使民得以溉田,分殺了怒,雖非聖人法,然亦救敗術也。
”嗟夫,非有武帝之雄才大略,其孰能排衆多之口,而創非常之原者哉。
平當使領河堤,奏按經義治水,有“決河深川,而無堤防壅塞”之文。
宋開寶之诏亦曰:“朕每閱前書,詳究經渎。
至若夏後所載,但言導河至海,随山浚川,未聞力制湍流,廣營高岸。
今之言治水者計無出于堤、塞二事。
箕子答武王之訪,首言鲧堙洪水,汩陳其五行,帝乃震怒。
後世治河之臣皆鲧也,非其人之願為鲧,乃國家教之使為鲧也,是以水不治而彜倫敦也。
因河以為槽者,禹也。
壅河以為漕者,明人也。
故古曰河渠,今日河防。
聞之先達言:天啟以前,無人不利于河決者。
侵克金錢,則自總河以至于閘官,無所不利;支領工食,則自執事以至于遊閑無食之人,無所不利。
其不利者,獨業主耳。
而今年決口,明年退灘,填淤之中,常得倍蓰,而溺死者特百之一二而已。
于是頻年修治,頻年沖決,以馴緻今日之害,非一朝一夕之故矣。
國家之法使然,彼鬥筲之人焉足責哉。
不獨此也。
彼都人士,為人說一事,置一物,未有不索其酬者。
百官有司受朝廷一職事,一差遣,未有不計其獲者,自府史胥徒上而至于公卿大夫,真可謂之同心同德者矣。
苟非返普天率土之人心,使之先義而後利,終不可以緻太平。
故愚以為今日之務正人心,急于抑洪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