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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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楊嗣複對以當禁銅器。

    考禁銅之令,古人有行之者。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四月甲子,禁人車及酒肆器用銅。

    唐玄宗開元十七年八月辛巳,禁私賣銅鉛錫及以銅為器。

    代宗大曆七年十二月壬子,禁鑄銅器。

    德宗貞元九年正月甲辰,禁賣劍銅器。

    天下有銅山,任人采取,其銅官買。

    除鑄鏡外,不得造鑄。

    憲宗元和元年二月甲辰,禁用銅器。

    晉高祖天福三年三月丁醜,禁民作銅器。

    宋高宗紹興二十八年七月己卯,命取公私銅器,悉付鑄錢司,民間不輸者罪之。

    然今日行之,不免更為罔民之事。

    惟有銷錢、鑄錢,上下相蒙,而此日之錢固無長存之術矣。

     《南齊書·劉悛傳》:“永明八年,悛啟世祖曰:‘南廣郡界蒙山下有城,名蒙城,可二頃也,有燒爐四所。

    從蒙城渡水南百許步,平地掘土,深二尺,得銅,有古掘銅坑井,居宅處猶存。

    鄧通,南安人,漢文帝賜通嚴道縣銅山鑄錢。

    今蒙山在青衣水南,故秦之嚴道也。

    蒙山去南安二百裡,此必是通所鑄,甚可經略。

    ’并獻蒙山銅一片,又銅石一片,平州鑄鐵刀一口。

    上從之,遣使入蜀鑄錢。

    ”《魏書·食貨志》:“熙平二年,尚書崔亮奏:‘恒農郡銅青谷有銅礦,計一鬥得銅五兩四铢;葦池谷礦,計一鬥得銅五兩;鸾帳山礦,計一鬥得銅四兩。

    河南郡王屋山礦,計一鬥得銅八兩。

    南青州苑燭山、齊州商山,并是往者銅官舊迹。

    既有冶利,所宜開鑄。

    ’從之。

    ”《舊唐書·韓洄傳》:“為戶部侍郎判度支。

    上言:‘商州有紅崖冶出銅,又有洛源監久廢不理,請鑿山取銅,置十爐鑄錢,而罷江淮七監。

    ’從之。

    ”《冊府元龜》:“元和初,監鐵使李巽上言:‘郴州平陽、高亭兩縣界有平陽冶,及馬迹、曲木等古銅坑,約二百八十餘,并請于郴州、舊桂陽監置爐兩所,采銅鑄錢。

    ’”《宋史·食貨志》:“舊饒州永平監歲鑄錢六萬貫,平江南,增為七萬貫,而銅、鉛、錫常不給。

    轉運使張齊賢訪求,得南唐承旨丁钊,能知饒、信等州山谷産銅、鉛、錫,乃便宜調民采取。

    且詢舊鑄法,惟永平用唐開元錢料最善。

    即詣阙面陳,诏增市鉛、錫、炭價,于是得銅八十一萬斤,鉛二十六萬斤,錫十六萬斤,歲鑄錢三十萬貫。

    ”此皆前代開采之迹。

     《通監》:“周世宗顯德元年九月丙寅朔,敕立監采銅鑄錢,自非縣官法物、軍器及寺觀鐘磬、钹铎之類聽留外,其餘民間銅器、佛像,五十日内悉令輸官,給其直。

    過期隐匿不輸,五斤以上,其罪死;不及者,論刑有差。

    上謂侍臣曰:‘卿輩勿以毀佛為疑。

    夫佛以善道化人,苟志于善,斯奉佛矣。

    彼銅像豈所謂佛邪?且吾聞佛在利人,雖頭目猶舍以布施。

    若朕身可以濟民,亦非所惜也。

    ”《五代史》:“高麗地産銅銀。

    周世宗時,遣尚書水部員外郎韓彥卿以帛數千匹市銅于高麗,以鑄錢。

    顯德六年,高麗王昭遣使者貢黃銅五萬斤。

    ”○錢面自古鑄錢,若漢五铢,唐開元,宋以後各年号錢,皆一面有字,一面無字。

    儲泳曰:“自昔以錢之有字處為陰,無字處為陽。

    古者鑄金為貨,其陰則紀國号,如鏡陰之有款識也。

    ”凡器物之識,必書于其底,與此同義。

    沿襲既久,遂以漫處為背。

    近年乃有别鑄字于漫處者。

    天啟大氏始鑄一‘兩’字,崇祯錢有‘戶’、‘工’等字。

    錢品益雜,而天下亦亂。

    ”按唐會昌中,淮南節度使李紳,請天下以州名鑄錢,京師為京錢。

    未幾,武宗崩,宣宗立,遂廢之。

     無字謂之陽,有字謂之陰。

    《儀禮疏》:“筮法,古用木畫地,今則用錢,以三少為重錢,重錢則九也。

    三多為交錢,交錢則六也。

    兩多一少為單錢,單錢則七也。

    兩少一多為折錢,折錢則八也。

    ”今人以錢筮者猶如此。

    錢以有字處為陰,是知字乃錢之背也,碑之背亦名為陰。

     ○短陌《隋書·食貨志》曰:“梁大同後,自破嶺以東,錢以八十為百,名曰‘東錢’。

    江郢以上,七十為百,名曰‘西錢’。

    京師以九十為百,名曰‘長錢’。

    中大同元年,乃诏通用足陌。

    诏下,而人不從,錢陌益少。

    至于末年,遂以三十五為百。

    ”唐憲宗元和中,京師用錢,每貫頭除二十文。

    穆宗長慶元年,以所在用錢墊陌不一,敕内外公私給用錢宜每貫一例,除墊八十,以九百二十文成貫。

    至昭宗末,京師以八百五十為貫,每陌才八十五。

    河南府以八十為陌。

    漢隐帝時,王章為三司使,聚斂刻急。

    舊制,錢出入,皆以八十為陌。

    章始令入者八十,出者七十七,謂之“省陌”。

    《宋史》言:“宋初,凡輸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為百。

    諸州私用,則各随其俗,至有以四十八為百者。

    太平興國中,诏所在以七十七為百。

    ”《金史》言:“大定中,民間以八十為陌,謂之‘短錢’。

    官用足陌,謂之‘長錢’。

    大名男子斡魯補者上言,謂官司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陌,遂為定制。

    ”衰季之朝與亂同事,大抵如此。

    而《抱樸子》雲:“取人長錢,還人短陌。

    ”則是晉時已有之,不始于梁也。

    今京師錢以三十為陌,亦宜禁止。

    ○鈔鈔法之興,因于前代未以銀為币,而患錢之重,乃立此法。

    唐憲宗之飛錢,即如今之會票也。

    宋張詠鎮蜀,以鐵錢重,不便貿易,于是設質劑之法。

    一交一缗,以三年為一界而換之。

    天聖間,遂置交子務。

    然宋人已嘗論之,謂無錢為本,亦不能以空文行。

    今日上下皆銀,輕裝易緻,而楮币自無所用。

    故洪武初欲行鈔法,至禁民間行使金銀,以奸惡論,而卒不能行。

    及乎後代,銀日盛而鈔日微,勢不兩行,灼然易見。

    乃崇祯之末,倪公元璐掌戶部,必欲行之,其亦未察乎古今之變矣。

     議者但言,洪武間鈔法通行,二十七年八月丙戌,禁用銅錢矣。

    三十年三月甲子,禁用金銀矣。

    三十五年十二月甲寅,命俸米折支鈔者,每石增五貫為十貫。

    是國初造妙之後,不過數年,而其法已漸壞不行。

    于是有奸惡之條,充賞之格,而卒亦不能行也。

    蓋昏爛倒換,出入之弊必至于此。

    乃以鈔之不利而并錢禁之,廢堅剛可久之貨,而行軟熟易敗之物,宜其弗順于人情,而卒至于滞閣。

    後世興利之臣,慎無言此可矣。

     自鈔法行而獄訟滋多,于是有江夏縣民,父死以銀營葬具,而坐以徙邊者矣;有給事中丁環,奉使至四川,遣親吏以銀誘民交易,而執之者矣。

    舍烹鮮之理,就揚沸之威;去冬日之溫,用秋茶之密。

    天子亦知其拂于人情,而為之戒饬;然其不達于天聽,不登于史書者,又不知凡幾也。

    《孟子》曰:“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也?”若鈔法者,其不為罔民之一事乎? 《元史》:“世祖至元十七年,中書省議流通鈔法,凡賞賜宜多給币帛,課程宜多收錢。

    于是陳瑛祖之,請通計戶口食鹽納鈔。

    又诏令課程、贓罰等物悉輸鈔。

    又诏令笞杖定等,輸鈔贖罪。

    又令權增市肆門攤,課程收鈔。

    又令倒死虧欠馬駝等畜并輸鈔。

    又令各欠羊皮、魚鳔、翎毛等物并輸鈔。

    又令塌坊、果園、舟車、裝載并納鈔。

    欲以重鈔而鈔不行,于是制為阻滞鈔法之罪:有不用鈔一貫者,罰納千貫:親鄰、裡老、旗甲知情不首,依犯者一貫罰百貫;其關閉鋪店,潛自貿易及擡高物價之人,罰鈔萬貫,知情不首罰千貫。

    有阻滞鈔法者,令有司于所犯人每貫追一萬貫入官,全家發戍邊遠,而愈不可行矣。

     宣德三年六月己酉,诏停造新鈔,已造完者悉收庫,不許放支。

    其在庫舊鈔,委官選揀,堪用者備賞赉,不堪者燒毀。

    天子不能與萬物争權,信夫。

     《大明會典》:“國初止有商稅,未嘗有船鈔。

    至宣德間,始設鈔關。

    ”夫鈔關之設,本藉以收鈔而通鈔法也。

    鈔既停,則關宜罷矣。

    乃猶以為利國之一孔,而因仍不革,豈非戴盈之所謂以待來年者乎? 宣德中,浙江按察使林碩、江西副使石璞累奏:“洪武初,鈔重物輕,所以當時定律,官吏受髒枉法八十貫律絞。

    方今物重鈔輕,苟非更革,刑必失重,乞以銀米為準。

    ”未行。

    至正統五年十一月,行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議:“今後文職官吏人等,受枉法贓比律該絞者,有祿人估鈔八百貫之上,無祿人估鈔一千二百貫之上,俱發北方邊衛充軍。

    ”亦可以見鈔直之低昂矣。

     ○僞銀今日上下皆用銀,而民間巧詐滋甚,非直绐市人,且或用以欺官長。

    濟南人家專造此種僞物,至累十累百用之,殆所謂“為盜不操矛弧”者也。

    律:凡僞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

    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

    其法既輕,而又不必行,故民易犯。

    夫刑罰,世輕世重,視其敝何如爾。

    漢時用黃金,孝景中六年十二月,定鑄錢、僞黃金棄市律,造僞黃金與私鑄錢者,同棄市。

    武帝元鼎五年,欽酎少府省金,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餘人。

    如淳曰:“《漢儀注》金少不如斤兩及色惡,王削縣,侯免國。

    ”宋太祖開寶四年十月己巳,诏僞作黃金者棄市。

    而唐文宗太和三年六月,依中書門下奏,以鉛、錫錢交易者,過十貫以上,所在集衆決殺。

    今僞銀之罪不下于僞黃金,而重于以鉛、錫錢交易,宜比前代這法,置之重辟,庶可以革奸而反樸也。

     漢既以錢為貨,而銅之為品不齊,故水衡都尉其屬有辨銅令、丞,此亦《周官》“職金”之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