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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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楊嗣複對以當禁銅器。
考禁銅之令,古人有行之者。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四月甲子,禁人車及酒肆器用銅。
唐玄宗開元十七年八月辛巳,禁私賣銅鉛錫及以銅為器。
代宗大曆七年十二月壬子,禁鑄銅器。
德宗貞元九年正月甲辰,禁賣劍銅器。
天下有銅山,任人采取,其銅官買。
除鑄鏡外,不得造鑄。
憲宗元和元年二月甲辰,禁用銅器。
晉高祖天福三年三月丁醜,禁民作銅器。
宋高宗紹興二十八年七月己卯,命取公私銅器,悉付鑄錢司,民間不輸者罪之。
然今日行之,不免更為罔民之事。
惟有銷錢、鑄錢,上下相蒙,而此日之錢固無長存之術矣。
《南齊書·劉悛傳》:“永明八年,悛啟世祖曰:‘南廣郡界蒙山下有城,名蒙城,可二頃也,有燒爐四所。
從蒙城渡水南百許步,平地掘土,深二尺,得銅,有古掘銅坑井,居宅處猶存。
鄧通,南安人,漢文帝賜通嚴道縣銅山鑄錢。
今蒙山在青衣水南,故秦之嚴道也。
蒙山去南安二百裡,此必是通所鑄,甚可經略。
’并獻蒙山銅一片,又銅石一片,平州鑄鐵刀一口。
上從之,遣使入蜀鑄錢。
”《魏書·食貨志》:“熙平二年,尚書崔亮奏:‘恒農郡銅青谷有銅礦,計一鬥得銅五兩四铢;葦池谷礦,計一鬥得銅五兩;鸾帳山礦,計一鬥得銅四兩。
河南郡王屋山礦,計一鬥得銅八兩。
南青州苑燭山、齊州商山,并是往者銅官舊迹。
既有冶利,所宜開鑄。
’從之。
”《舊唐書·韓洄傳》:“為戶部侍郎判度支。
上言:‘商州有紅崖冶出銅,又有洛源監久廢不理,請鑿山取銅,置十爐鑄錢,而罷江淮七監。
’從之。
”《冊府元龜》:“元和初,監鐵使李巽上言:‘郴州平陽、高亭兩縣界有平陽冶,及馬迹、曲木等古銅坑,約二百八十餘,并請于郴州、舊桂陽監置爐兩所,采銅鑄錢。
’”《宋史·食貨志》:“舊饒州永平監歲鑄錢六萬貫,平江南,增為七萬貫,而銅、鉛、錫常不給。
轉運使張齊賢訪求,得南唐承旨丁钊,能知饒、信等州山谷産銅、鉛、錫,乃便宜調民采取。
且詢舊鑄法,惟永平用唐開元錢料最善。
即詣阙面陳,诏增市鉛、錫、炭價,于是得銅八十一萬斤,鉛二十六萬斤,錫十六萬斤,歲鑄錢三十萬貫。
”此皆前代開采之迹。
《通監》:“周世宗顯德元年九月丙寅朔,敕立監采銅鑄錢,自非縣官法物、軍器及寺觀鐘磬、钹铎之類聽留外,其餘民間銅器、佛像,五十日内悉令輸官,給其直。
過期隐匿不輸,五斤以上,其罪死;不及者,論刑有差。
上謂侍臣曰:‘卿輩勿以毀佛為疑。
夫佛以善道化人,苟志于善,斯奉佛矣。
彼銅像豈所謂佛邪?且吾聞佛在利人,雖頭目猶舍以布施。
若朕身可以濟民,亦非所惜也。
”《五代史》:“高麗地産銅銀。
周世宗時,遣尚書水部員外郎韓彥卿以帛數千匹市銅于高麗,以鑄錢。
顯德六年,高麗王昭遣使者貢黃銅五萬斤。
”○錢面自古鑄錢,若漢五铢,唐開元,宋以後各年号錢,皆一面有字,一面無字。
儲泳曰:“自昔以錢之有字處為陰,無字處為陽。
古者鑄金為貨,其陰則紀國号,如鏡陰之有款識也。
”凡器物之識,必書于其底,與此同義。
沿襲既久,遂以漫處為背。
近年乃有别鑄字于漫處者。
天啟大氏始鑄一‘兩’字,崇祯錢有‘戶’、‘工’等字。
錢品益雜,而天下亦亂。
”按唐會昌中,淮南節度使李紳,請天下以州名鑄錢,京師為京錢。
未幾,武宗崩,宣宗立,遂廢之。
無字謂之陽,有字謂之陰。
《儀禮疏》:“筮法,古用木畫地,今則用錢,以三少為重錢,重錢則九也。
三多為交錢,交錢則六也。
兩多一少為單錢,單錢則七也。
兩少一多為折錢,折錢則八也。
”今人以錢筮者猶如此。
錢以有字處為陰,是知字乃錢之背也,碑之背亦名為陰。
○短陌《隋書·食貨志》曰:“梁大同後,自破嶺以東,錢以八十為百,名曰‘東錢’。
江郢以上,七十為百,名曰‘西錢’。
京師以九十為百,名曰‘長錢’。
中大同元年,乃诏通用足陌。
诏下,而人不從,錢陌益少。
至于末年,遂以三十五為百。
”唐憲宗元和中,京師用錢,每貫頭除二十文。
穆宗長慶元年,以所在用錢墊陌不一,敕内外公私給用錢宜每貫一例,除墊八十,以九百二十文成貫。
至昭宗末,京師以八百五十為貫,每陌才八十五。
河南府以八十為陌。
漢隐帝時,王章為三司使,聚斂刻急。
舊制,錢出入,皆以八十為陌。
章始令入者八十,出者七十七,謂之“省陌”。
《宋史》言:“宋初,凡輸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為百。
諸州私用,則各随其俗,至有以四十八為百者。
太平興國中,诏所在以七十七為百。
”《金史》言:“大定中,民間以八十為陌,謂之‘短錢’。
官用足陌,謂之‘長錢’。
大名男子斡魯補者上言,謂官司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陌,遂為定制。
”衰季之朝與亂同事,大抵如此。
而《抱樸子》雲:“取人長錢,還人短陌。
”則是晉時已有之,不始于梁也。
今京師錢以三十為陌,亦宜禁止。
○鈔鈔法之興,因于前代未以銀為币,而患錢之重,乃立此法。
唐憲宗之飛錢,即如今之會票也。
宋張詠鎮蜀,以鐵錢重,不便貿易,于是設質劑之法。
一交一缗,以三年為一界而換之。
天聖間,遂置交子務。
然宋人已嘗論之,謂無錢為本,亦不能以空文行。
今日上下皆銀,輕裝易緻,而楮币自無所用。
故洪武初欲行鈔法,至禁民間行使金銀,以奸惡論,而卒不能行。
及乎後代,銀日盛而鈔日微,勢不兩行,灼然易見。
乃崇祯之末,倪公元璐掌戶部,必欲行之,其亦未察乎古今之變矣。
議者但言,洪武間鈔法通行,二十七年八月丙戌,禁用銅錢矣。
三十年三月甲子,禁用金銀矣。
三十五年十二月甲寅,命俸米折支鈔者,每石增五貫為十貫。
是國初造妙之後,不過數年,而其法已漸壞不行。
于是有奸惡之條,充賞之格,而卒亦不能行也。
蓋昏爛倒換,出入之弊必至于此。
乃以鈔之不利而并錢禁之,廢堅剛可久之貨,而行軟熟易敗之物,宜其弗順于人情,而卒至于滞閣。
後世興利之臣,慎無言此可矣。
自鈔法行而獄訟滋多,于是有江夏縣民,父死以銀營葬具,而坐以徙邊者矣;有給事中丁環,奉使至四川,遣親吏以銀誘民交易,而執之者矣。
舍烹鮮之理,就揚沸之威;去冬日之溫,用秋茶之密。
天子亦知其拂于人情,而為之戒饬;然其不達于天聽,不登于史書者,又不知凡幾也。
《孟子》曰:“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也?”若鈔法者,其不為罔民之一事乎? 《元史》:“世祖至元十七年,中書省議流通鈔法,凡賞賜宜多給币帛,課程宜多收錢。
于是陳瑛祖之,請通計戶口食鹽納鈔。
又诏令課程、贓罰等物悉輸鈔。
又诏令笞杖定等,輸鈔贖罪。
又令權增市肆門攤,課程收鈔。
又令倒死虧欠馬駝等畜并輸鈔。
又令各欠羊皮、魚鳔、翎毛等物并輸鈔。
又令塌坊、果園、舟車、裝載并納鈔。
欲以重鈔而鈔不行,于是制為阻滞鈔法之罪:有不用鈔一貫者,罰納千貫:親鄰、裡老、旗甲知情不首,依犯者一貫罰百貫;其關閉鋪店,潛自貿易及擡高物價之人,罰鈔萬貫,知情不首罰千貫。
有阻滞鈔法者,令有司于所犯人每貫追一萬貫入官,全家發戍邊遠,而愈不可行矣。
宣德三年六月己酉,诏停造新鈔,已造完者悉收庫,不許放支。
其在庫舊鈔,委官選揀,堪用者備賞赉,不堪者燒毀。
天子不能與萬物争權,信夫。
《大明會典》:“國初止有商稅,未嘗有船鈔。
至宣德間,始設鈔關。
”夫鈔關之設,本藉以收鈔而通鈔法也。
鈔既停,則關宜罷矣。
乃猶以為利國之一孔,而因仍不革,豈非戴盈之所謂以待來年者乎? 宣德中,浙江按察使林碩、江西副使石璞累奏:“洪武初,鈔重物輕,所以當時定律,官吏受髒枉法八十貫律絞。
方今物重鈔輕,苟非更革,刑必失重,乞以銀米為準。
”未行。
至正統五年十一月,行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議:“今後文職官吏人等,受枉法贓比律該絞者,有祿人估鈔八百貫之上,無祿人估鈔一千二百貫之上,俱發北方邊衛充軍。
”亦可以見鈔直之低昂矣。
○僞銀今日上下皆用銀,而民間巧詐滋甚,非直绐市人,且或用以欺官長。
濟南人家專造此種僞物,至累十累百用之,殆所謂“為盜不操矛弧”者也。
律:凡僞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
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
其法既輕,而又不必行,故民易犯。
夫刑罰,世輕世重,視其敝何如爾。
漢時用黃金,孝景中六年十二月,定鑄錢、僞黃金棄市律,造僞黃金與私鑄錢者,同棄市。
武帝元鼎五年,欽酎少府省金,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餘人。
如淳曰:“《漢儀注》金少不如斤兩及色惡,王削縣,侯免國。
”宋太祖開寶四年十月己巳,诏僞作黃金者棄市。
而唐文宗太和三年六月,依中書門下奏,以鉛、錫錢交易者,過十貫以上,所在集衆決殺。
今僞銀之罪不下于僞黃金,而重于以鉛、錫錢交易,宜比前代這法,置之重辟,庶可以革奸而反樸也。
漢既以錢為貨,而銅之為品不齊,故水衡都尉其屬有辨銅令、丞,此亦《周官》“職金”之遺意。
考禁銅之令,古人有行之者。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四月甲子,禁人車及酒肆器用銅。
唐玄宗開元十七年八月辛巳,禁私賣銅鉛錫及以銅為器。
代宗大曆七年十二月壬子,禁鑄銅器。
德宗貞元九年正月甲辰,禁賣劍銅器。
天下有銅山,任人采取,其銅官買。
除鑄鏡外,不得造鑄。
憲宗元和元年二月甲辰,禁用銅器。
晉高祖天福三年三月丁醜,禁民作銅器。
宋高宗紹興二十八年七月己卯,命取公私銅器,悉付鑄錢司,民間不輸者罪之。
然今日行之,不免更為罔民之事。
惟有銷錢、鑄錢,上下相蒙,而此日之錢固無長存之術矣。
《南齊書·劉悛傳》:“永明八年,悛啟世祖曰:‘南廣郡界蒙山下有城,名蒙城,可二頃也,有燒爐四所。
從蒙城渡水南百許步,平地掘土,深二尺,得銅,有古掘銅坑井,居宅處猶存。
鄧通,南安人,漢文帝賜通嚴道縣銅山鑄錢。
今蒙山在青衣水南,故秦之嚴道也。
蒙山去南安二百裡,此必是通所鑄,甚可經略。
’并獻蒙山銅一片,又銅石一片,平州鑄鐵刀一口。
上從之,遣使入蜀鑄錢。
”《魏書·食貨志》:“熙平二年,尚書崔亮奏:‘恒農郡銅青谷有銅礦,計一鬥得銅五兩四铢;葦池谷礦,計一鬥得銅五兩;鸾帳山礦,計一鬥得銅四兩。
河南郡王屋山礦,計一鬥得銅八兩。
南青州苑燭山、齊州商山,并是往者銅官舊迹。
既有冶利,所宜開鑄。
’從之。
”《舊唐書·韓洄傳》:“為戶部侍郎判度支。
上言:‘商州有紅崖冶出銅,又有洛源監久廢不理,請鑿山取銅,置十爐鑄錢,而罷江淮七監。
’從之。
”《冊府元龜》:“元和初,監鐵使李巽上言:‘郴州平陽、高亭兩縣界有平陽冶,及馬迹、曲木等古銅坑,約二百八十餘,并請于郴州、舊桂陽監置爐兩所,采銅鑄錢。
’”《宋史·食貨志》:“舊饒州永平監歲鑄錢六萬貫,平江南,增為七萬貫,而銅、鉛、錫常不給。
轉運使張齊賢訪求,得南唐承旨丁钊,能知饒、信等州山谷産銅、鉛、錫,乃便宜調民采取。
且詢舊鑄法,惟永平用唐開元錢料最善。
即詣阙面陳,诏增市鉛、錫、炭價,于是得銅八十一萬斤,鉛二十六萬斤,錫十六萬斤,歲鑄錢三十萬貫。
”此皆前代開采之迹。
《通監》:“周世宗顯德元年九月丙寅朔,敕立監采銅鑄錢,自非縣官法物、軍器及寺觀鐘磬、钹铎之類聽留外,其餘民間銅器、佛像,五十日内悉令輸官,給其直。
過期隐匿不輸,五斤以上,其罪死;不及者,論刑有差。
上謂侍臣曰:‘卿輩勿以毀佛為疑。
夫佛以善道化人,苟志于善,斯奉佛矣。
彼銅像豈所謂佛邪?且吾聞佛在利人,雖頭目猶舍以布施。
若朕身可以濟民,亦非所惜也。
”《五代史》:“高麗地産銅銀。
周世宗時,遣尚書水部員外郎韓彥卿以帛數千匹市銅于高麗,以鑄錢。
顯德六年,高麗王昭遣使者貢黃銅五萬斤。
”○錢面自古鑄錢,若漢五铢,唐開元,宋以後各年号錢,皆一面有字,一面無字。
儲泳曰:“自昔以錢之有字處為陰,無字處為陽。
古者鑄金為貨,其陰則紀國号,如鏡陰之有款識也。
”凡器物之識,必書于其底,與此同義。
沿襲既久,遂以漫處為背。
近年乃有别鑄字于漫處者。
天啟大氏始鑄一‘兩’字,崇祯錢有‘戶’、‘工’等字。
錢品益雜,而天下亦亂。
”按唐會昌中,淮南節度使李紳,請天下以州名鑄錢,京師為京錢。
未幾,武宗崩,宣宗立,遂廢之。
無字謂之陽,有字謂之陰。
《儀禮疏》:“筮法,古用木畫地,今則用錢,以三少為重錢,重錢則九也。
三多為交錢,交錢則六也。
兩多一少為單錢,單錢則七也。
兩少一多為折錢,折錢則八也。
”今人以錢筮者猶如此。
錢以有字處為陰,是知字乃錢之背也,碑之背亦名為陰。
○短陌《隋書·食貨志》曰:“梁大同後,自破嶺以東,錢以八十為百,名曰‘東錢’。
江郢以上,七十為百,名曰‘西錢’。
京師以九十為百,名曰‘長錢’。
中大同元年,乃诏通用足陌。
诏下,而人不從,錢陌益少。
至于末年,遂以三十五為百。
”唐憲宗元和中,京師用錢,每貫頭除二十文。
穆宗長慶元年,以所在用錢墊陌不一,敕内外公私給用錢宜每貫一例,除墊八十,以九百二十文成貫。
至昭宗末,京師以八百五十為貫,每陌才八十五。
河南府以八十為陌。
漢隐帝時,王章為三司使,聚斂刻急。
舊制,錢出入,皆以八十為陌。
章始令入者八十,出者七十七,謂之“省陌”。
《宋史》言:“宋初,凡輸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為百。
諸州私用,則各随其俗,至有以四十八為百者。
太平興國中,诏所在以七十七為百。
”《金史》言:“大定中,民間以八十為陌,謂之‘短錢’。
官用足陌,謂之‘長錢’。
大名男子斡魯補者上言,謂官司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陌,遂為定制。
”衰季之朝與亂同事,大抵如此。
而《抱樸子》雲:“取人長錢,還人短陌。
”則是晉時已有之,不始于梁也。
今京師錢以三十為陌,亦宜禁止。
○鈔鈔法之興,因于前代未以銀為币,而患錢之重,乃立此法。
唐憲宗之飛錢,即如今之會票也。
宋張詠鎮蜀,以鐵錢重,不便貿易,于是設質劑之法。
一交一缗,以三年為一界而換之。
天聖間,遂置交子務。
然宋人已嘗論之,謂無錢為本,亦不能以空文行。
今日上下皆銀,輕裝易緻,而楮币自無所用。
故洪武初欲行鈔法,至禁民間行使金銀,以奸惡論,而卒不能行。
及乎後代,銀日盛而鈔日微,勢不兩行,灼然易見。
乃崇祯之末,倪公元璐掌戶部,必欲行之,其亦未察乎古今之變矣。
議者但言,洪武間鈔法通行,二十七年八月丙戌,禁用銅錢矣。
三十年三月甲子,禁用金銀矣。
三十五年十二月甲寅,命俸米折支鈔者,每石增五貫為十貫。
是國初造妙之後,不過數年,而其法已漸壞不行。
于是有奸惡之條,充賞之格,而卒亦不能行也。
蓋昏爛倒換,出入之弊必至于此。
乃以鈔之不利而并錢禁之,廢堅剛可久之貨,而行軟熟易敗之物,宜其弗順于人情,而卒至于滞閣。
後世興利之臣,慎無言此可矣。
自鈔法行而獄訟滋多,于是有江夏縣民,父死以銀營葬具,而坐以徙邊者矣;有給事中丁環,奉使至四川,遣親吏以銀誘民交易,而執之者矣。
舍烹鮮之理,就揚沸之威;去冬日之溫,用秋茶之密。
天子亦知其拂于人情,而為之戒饬;然其不達于天聽,不登于史書者,又不知凡幾也。
《孟子》曰:“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也?”若鈔法者,其不為罔民之一事乎? 《元史》:“世祖至元十七年,中書省議流通鈔法,凡賞賜宜多給币帛,課程宜多收錢。
于是陳瑛祖之,請通計戶口食鹽納鈔。
又诏令課程、贓罰等物悉輸鈔。
又诏令笞杖定等,輸鈔贖罪。
又令權增市肆門攤,課程收鈔。
又令倒死虧欠馬駝等畜并輸鈔。
又令各欠羊皮、魚鳔、翎毛等物并輸鈔。
又令塌坊、果園、舟車、裝載并納鈔。
欲以重鈔而鈔不行,于是制為阻滞鈔法之罪:有不用鈔一貫者,罰納千貫:親鄰、裡老、旗甲知情不首,依犯者一貫罰百貫;其關閉鋪店,潛自貿易及擡高物價之人,罰鈔萬貫,知情不首罰千貫。
有阻滞鈔法者,令有司于所犯人每貫追一萬貫入官,全家發戍邊遠,而愈不可行矣。
宣德三年六月己酉,诏停造新鈔,已造完者悉收庫,不許放支。
其在庫舊鈔,委官選揀,堪用者備賞赉,不堪者燒毀。
天子不能與萬物争權,信夫。
《大明會典》:“國初止有商稅,未嘗有船鈔。
至宣德間,始設鈔關。
”夫鈔關之設,本藉以收鈔而通鈔法也。
鈔既停,則關宜罷矣。
乃猶以為利國之一孔,而因仍不革,豈非戴盈之所謂以待來年者乎? 宣德中,浙江按察使林碩、江西副使石璞累奏:“洪武初,鈔重物輕,所以當時定律,官吏受髒枉法八十貫律絞。
方今物重鈔輕,苟非更革,刑必失重,乞以銀米為準。
”未行。
至正統五年十一月,行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議:“今後文職官吏人等,受枉法贓比律該絞者,有祿人估鈔八百貫之上,無祿人估鈔一千二百貫之上,俱發北方邊衛充軍。
”亦可以見鈔直之低昂矣。
○僞銀今日上下皆用銀,而民間巧詐滋甚,非直绐市人,且或用以欺官長。
濟南人家專造此種僞物,至累十累百用之,殆所謂“為盜不操矛弧”者也。
律:凡僞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
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
其法既輕,而又不必行,故民易犯。
夫刑罰,世輕世重,視其敝何如爾。
漢時用黃金,孝景中六年十二月,定鑄錢、僞黃金棄市律,造僞黃金與私鑄錢者,同棄市。
武帝元鼎五年,欽酎少府省金,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餘人。
如淳曰:“《漢儀注》金少不如斤兩及色惡,王削縣,侯免國。
”宋太祖開寶四年十月己巳,诏僞作黃金者棄市。
而唐文宗太和三年六月,依中書門下奏,以鉛、錫錢交易者,過十貫以上,所在集衆決殺。
今僞銀之罪不下于僞黃金,而重于以鉛、錫錢交易,宜比前代這法,置之重辟,庶可以革奸而反樸也。
漢既以錢為貨,而銅之為品不齊,故水衡都尉其屬有辨銅令、丞,此亦《周官》“職金”之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