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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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量三代以來,權量之制,自隋文帝一變。
杜氏《通典》言:“六朝量三升當今一升,稱三兩當今一兩,尺一尺二寸當今一尺。
”《左傳·定公八年》正義曰:“魏、齊鬥稱于古二而為一,周、隋鬥稱于古三而為一。
”《隋書·律曆志》言:“梁、陳依古鬥,齊以古升五升為一鬥,周以玉升一升當官鬥一升三合四勺,開皇以古鬥三升為一升,大業初依複古鬥。
梁、陳依古稱,齊以古稱一斤八兩為一斤,周玉稱四兩當古稱四兩半,開皇以古稱三斤為一斤,大業初依複古稱。
”令考之傳記,如《孟子》以舉百鈞為有力人;三十斤為鈞,百鈞則三千斤。
《晉書·成帝紀》:“令諸郡舉力人能舉千五百斤以上者。
”《史記·秦始皇紀》。
“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宮廷中。
”百二十斤為石,千石則十二萬斤。
《漢舊儀·祭天》:“養牛五歲,至二千斤。
”《晉書·南陽王保傳》:“自稱重八百斤。
”不應若此之重!《考工記》曰:“爵一升,觚三升。
獻以爵而酬以觚,一獻而三酬,則一豆矣。
”《禮記》“宗廟之祭,貴者獻以爵,賤者獻以散。
尊者舉觯,卑者舉角。
五獻之尊,門外缶,門内壺,君尊瓦甒。
”注:“凡觞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壺大一石,五升曰散,瓦甒五鬥。
《詩》曰:“無姑酌彼金。
”毛說:“人君以黃金飾尊,大一碩,每食四簋。
”正義:“簋,瓦器,容鬥二升。
”不應若此之巨!《周禮·舍人》:“喪紀共飯米。
”注:“飯,所以實口。
君用梁,大夫用稷,士用稻,皆四升。
”《管子》:“凡食鹽之數,一月丈夫五升少半,婦人三升少半,嬰兒二升少半。
”《史記·廉頗傳》:“一飯鬥米。
”《漢書·食貨志》:“食人月一石半。
”《趙充國傳》:“以一馬自佗,負三十日食,為米二斛四鬥,麥八斛。
”《匈奴傳》:“計一人三百日食,用備十八斛。
”不應若此之多!《史記·河渠書》:“可令畝十石。
”嵇康《養生論》:“夫田種者,一畝十斛,謂之良田。
”《晉書·傅玄傳》:“白田收至十餘斛,水田至數十斛。
”今之收獲最多亦不及此數。
《靈樞經》:“人食一日中五升。
”《既夕禮》:“朝一溢米,莫一溢米。
”注:“二十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
”《晉書·宣帝紀》:“問諸葛公:‘食可幾何?’對曰:‘三四升。
’”《會稽王道子傳》:“國用虛谒,自司徒以下,日廪七升。
”本皆言少,而反得多。
是知古之權量比之于今,大抵皆三而當一也。
《史記·孔子世家》:“孔子居魯,奉粟六萬。
”索隐曰:“當是六萬鬥。
”正義曰:“六萬小鬥,當今二千石也。
”此唐人所言三而當一之驗。
蓋自三代以後,取民無制,權量之屬,每代遞增。
至魏孝文太和十九年,诏改長尺、大鬥,依周禮制度,班之天下。
隋炀帝大業三年四月壬辰,改度量權衡并依兩、小兩之名,而後代則不複言矣。
《山堂考索》:“斛之為制,方尺而深尺。
《班志》乃雲其中容十鬥,蓋古用之鬥小。
” 歐陽公《集古錄》有谷口銅甬,始元四年左馮翊造,其銘曰:“谷口銅甬容十鬥,重四十斤。
”以今權量校之,容三鬥,重十五斤。
鬥則三而有餘,斤則三而不足。
呂氏《考古圖》漢好官廚鼎刻曰:“重九斤一兩。
”今重三斤六兩,今六兩當漢之一斤。
又曰:“轵家釜三鬥弱,轵家甑三鬥一升。
”當漢之一石,大抵是三而當一也。
古以二十四铢為兩。
五铢錢十枚,計重二兩二铢。
今稱得十枚,當今之一兩弱。
又《漢書·王莽傳》言:“天鳳元年,改作貨布,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其圜好徑二分半,足枝長八分,間廣二分。
其文右曰‘貨’,左曰‘布’,重二十五铢。
”頃富平民掊地,得貨布一罂。
所謂長二寸五分者,今鈔尺之一寸六分有奇;廣一寸者,今之六分有半;八分者,今之五分。
而二十五铢者,今稱得百分兩之四十二。
是則今代之大于古者,量為最,權次之,度又次之矣。
《晉書·摯虞傳》:“将作大匠陳勰,掘地得古尺。
尚書奏:‘今尺長于古尺,宜以古為正。
’潘嶽以為習用已久,不宜複改。
虞駁曰:‘昔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赜,而拟其形容,象物制器,以存時用。
故參天兩地,以正算數之紀;依律計分,以定長短之度。
其作之也有則,故用之也有征。
考步兩儀,則天地無所隐其情;準正三辰,是懸象無所容其謬。
施步兩儀,則天地無所隐其情;準正三辰,則懸象無所容其謬。
施之金石,則音韻和諧;措之規矩,則器用合宜。
一本不差,而萬物皆正。
及其差也,事皆反是。
今尺長于古尺幾于半寸,樂府用之,律呂不合。
史官用之,曆象失占。
醫署用之,孔穴乖錯。
此三者,度量之所由生,得失之所取征,皆纟圭閡而不得通,故宜改今而從古也。
唐虞之制,同律度量衡;仲尼之訓,謹權審度。
今兩尺并用,不可謂之同;知失而行,不可謂之謹。
不同不謹,是謂謬法,非所以軌物垂則,示人之極。
凡物有多而易改,亦有少而難變。
有改而緻煩,亦有變而之簡。
度量是人所常用,而長短非人所戀惜,是多而易改者也。
正失于得,反邪于正,一時之變,永世無二,是變而之簡者也。
憲章成式,不失其舊物。
季末苟合之制,異端雜亂之用,宜以時厘改,貞夫一者也。
臣以為宜如所奏。
’” ○大鬥大兩《漢書·貸殖傳》:“黍千大鬥。
”師古曰:“大鬥者,異于量米粟之鬥也。
”是漢時己有大鬥,但用之量粗貨耳。
《唐六典》:“凡度,以北方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
凡量,以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為龠,二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三鬥為大鬥,十鬥為斛。
凡權衡,以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铢,二十四铢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
凡積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大者。
”按唐時權量,是古今、小大并行,太史、太常、太醫用古,他有司皆用今。
久則其今者通行,而古者廢矣。
宋沈括《筆談》曰:“予受诏考鐘律及鑄渾儀,求秦漢以來度量,計六鬥當今之一鬥七升九合,稱三斤當今十三兩。
”是宋時權量又大于唐也。
《元史》言:“至元二十年,頒行宋文思院小口斛。
”又言:“世祖取江南,命輸米者止用宋鬥斛,以宋一石當今七鬥故也。
”是則元之鬥斛又大于宋也。
○漢祿言石古時制祿之數,皆用鬥斛。
《左傳》言:“豆、區、釜、鐘,各自其四,以登于釜。
”《論語》:“與之釜,與之庾。
”《孟子》:“養弟子以萬鐘。
”皆量也。
漢承秦制,始以石為名。
故有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六百石、比六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比二百石,百石,而三公号萬石。
百二十斤為石,是以權代量。
然考《續漢·百官志》所載月奉之數,則大将軍、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以至鬥食奉月十一斛,又未嘗不用斛。
所謂二千石以至百石者,但以為品級之差而已。
今人以十鬥為石,本于此。
不知秦時所為“金人十二,重各千石”,“撞萬石之鐘”,“縣石鑄鐘虡”,“衡石程書”之類,皆權也,非量也。
惟《白圭傳》“谷長石鬥”,《淳于髡傳》“一鬥亦醉,一石亦醉”,對鬥言之,是移權之名于量爾。
葉夢得《岩下放言》:“名生于實,凡物皆然。
以斛為石,不知起何時,自漢以來始見之。
石本五權之名,漢制重百二十斤為石,非量名也。
以之取名賦祿,如二千石之類,以谷百二十斤為斛,猶之可也。
若酒言石,酒之多少本不系谷數,從其取之醇醨。
以今準之,酒之醇者,斛止取七鬥或六鬥;而醨者,多至于十五六鬥。
若以谷百二十斤為斛,酒從其權名,則當為酒十五六鬥;從其量名,則斛當谷百八九十斤,進退兩無所合。
是漢酒言石者,未嘗有定數也。
至于面言斛石,面亦未必正為麥百二十斤,而麥之實又有大小虛實。
然沿襲至今,莫知為非。
及弓弩較力,言鬥言石,此乃古法。
打錘以斤為别,而世反疑之。
乃知名實何常之有。
《史記·貨殖傳》:“狐貂裘千皮,羔羊裘千石。
”變“皮”言“石”,亦互文也。
凡細而輕者則以皮計,粗而重者則以石計。
○以錢代铢古算法,二十四铢為兩。
漢轵家釜銘:“重十斤九铢”,轵家甑銘:“重四斤廿铢”是也。
近代算家不便,乃十分其兩,而有“錢”之名。
此字本是借用“錢币”之錢,非數家之正名,簿領用之可耳,今人以入文字,可笑。
《唐書》:“武德四年,鑄開通元寶,徑八分,重二铢四萦。
”積十錢重一兩,得輕重大小之中。
所謂二铢四萦者,今一錢之重也。
後人以其繁而難曉,故代以錢字。
度量皆以十起數,惟權則以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兩之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
今人改铢為錢,而自兩以上則萦百、萦千以至于萬,而權之數亦以十起矣。
漢制,錢言铢,金言斤,其名近古。
《宋史·律曆志》:大宗淳化三年三月,诏曰:“《書》雲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
杜氏《通典》言:“六朝量三升當今一升,稱三兩當今一兩,尺一尺二寸當今一尺。
”《左傳·定公八年》正義曰:“魏、齊鬥稱于古二而為一,周、隋鬥稱于古三而為一。
”《隋書·律曆志》言:“梁、陳依古鬥,齊以古升五升為一鬥,周以玉升一升當官鬥一升三合四勺,開皇以古鬥三升為一升,大業初依複古鬥。
梁、陳依古稱,齊以古稱一斤八兩為一斤,周玉稱四兩當古稱四兩半,開皇以古稱三斤為一斤,大業初依複古稱。
”令考之傳記,如《孟子》以舉百鈞為有力人;三十斤為鈞,百鈞則三千斤。
《晉書·成帝紀》:“令諸郡舉力人能舉千五百斤以上者。
”《史記·秦始皇紀》。
“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宮廷中。
”百二十斤為石,千石則十二萬斤。
《漢舊儀·祭天》:“養牛五歲,至二千斤。
”《晉書·南陽王保傳》:“自稱重八百斤。
”不應若此之重!《考工記》曰:“爵一升,觚三升。
獻以爵而酬以觚,一獻而三酬,則一豆矣。
”《禮記》“宗廟之祭,貴者獻以爵,賤者獻以散。
尊者舉觯,卑者舉角。
五獻之尊,門外缶,門内壺,君尊瓦甒。
”注:“凡觞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壺大一石,五升曰散,瓦甒五鬥。
《詩》曰:“無姑酌彼金。
”毛說:“人君以黃金飾尊,大一碩,每食四簋。
”正義:“簋,瓦器,容鬥二升。
”不應若此之巨!《周禮·舍人》:“喪紀共飯米。
”注:“飯,所以實口。
君用梁,大夫用稷,士用稻,皆四升。
”《管子》:“凡食鹽之數,一月丈夫五升少半,婦人三升少半,嬰兒二升少半。
”《史記·廉頗傳》:“一飯鬥米。
”《漢書·食貨志》:“食人月一石半。
”《趙充國傳》:“以一馬自佗,負三十日食,為米二斛四鬥,麥八斛。
”《匈奴傳》:“計一人三百日食,用備十八斛。
”不應若此之多!《史記·河渠書》:“可令畝十石。
”嵇康《養生論》:“夫田種者,一畝十斛,謂之良田。
”《晉書·傅玄傳》:“白田收至十餘斛,水田至數十斛。
”今之收獲最多亦不及此數。
《靈樞經》:“人食一日中五升。
”《既夕禮》:“朝一溢米,莫一溢米。
”注:“二十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
”《晉書·宣帝紀》:“問諸葛公:‘食可幾何?’對曰:‘三四升。
’”《會稽王道子傳》:“國用虛谒,自司徒以下,日廪七升。
”本皆言少,而反得多。
是知古之權量比之于今,大抵皆三而當一也。
《史記·孔子世家》:“孔子居魯,奉粟六萬。
”索隐曰:“當是六萬鬥。
”正義曰:“六萬小鬥,當今二千石也。
”此唐人所言三而當一之驗。
蓋自三代以後,取民無制,權量之屬,每代遞增。
至魏孝文太和十九年,诏改長尺、大鬥,依周禮制度,班之天下。
隋炀帝大業三年四月壬辰,改度量權衡并依兩、小兩之名,而後代則不複言矣。
《山堂考索》:“斛之為制,方尺而深尺。
《班志》乃雲其中容十鬥,蓋古用之鬥小。
” 歐陽公《集古錄》有谷口銅甬,始元四年左馮翊造,其銘曰:“谷口銅甬容十鬥,重四十斤。
”以今權量校之,容三鬥,重十五斤。
鬥則三而有餘,斤則三而不足。
呂氏《考古圖》漢好官廚鼎刻曰:“重九斤一兩。
”今重三斤六兩,今六兩當漢之一斤。
又曰:“轵家釜三鬥弱,轵家甑三鬥一升。
”當漢之一石,大抵是三而當一也。
古以二十四铢為兩。
五铢錢十枚,計重二兩二铢。
今稱得十枚,當今之一兩弱。
又《漢書·王莽傳》言:“天鳳元年,改作貨布,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其圜好徑二分半,足枝長八分,間廣二分。
其文右曰‘貨’,左曰‘布’,重二十五铢。
”頃富平民掊地,得貨布一罂。
所謂長二寸五分者,今鈔尺之一寸六分有奇;廣一寸者,今之六分有半;八分者,今之五分。
而二十五铢者,今稱得百分兩之四十二。
是則今代之大于古者,量為最,權次之,度又次之矣。
《晉書·摯虞傳》:“将作大匠陳勰,掘地得古尺。
尚書奏:‘今尺長于古尺,宜以古為正。
’潘嶽以為習用已久,不宜複改。
虞駁曰:‘昔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赜,而拟其形容,象物制器,以存時用。
故參天兩地,以正算數之紀;依律計分,以定長短之度。
其作之也有則,故用之也有征。
考步兩儀,則天地無所隐其情;準正三辰,是懸象無所容其謬。
施步兩儀,則天地無所隐其情;準正三辰,則懸象無所容其謬。
施之金石,則音韻和諧;措之規矩,則器用合宜。
一本不差,而萬物皆正。
及其差也,事皆反是。
今尺長于古尺幾于半寸,樂府用之,律呂不合。
史官用之,曆象失占。
醫署用之,孔穴乖錯。
此三者,度量之所由生,得失之所取征,皆纟圭閡而不得通,故宜改今而從古也。
唐虞之制,同律度量衡;仲尼之訓,謹權審度。
今兩尺并用,不可謂之同;知失而行,不可謂之謹。
不同不謹,是謂謬法,非所以軌物垂則,示人之極。
凡物有多而易改,亦有少而難變。
有改而緻煩,亦有變而之簡。
度量是人所常用,而長短非人所戀惜,是多而易改者也。
正失于得,反邪于正,一時之變,永世無二,是變而之簡者也。
憲章成式,不失其舊物。
季末苟合之制,異端雜亂之用,宜以時厘改,貞夫一者也。
臣以為宜如所奏。
’” ○大鬥大兩《漢書·貸殖傳》:“黍千大鬥。
”師古曰:“大鬥者,異于量米粟之鬥也。
”是漢時己有大鬥,但用之量粗貨耳。
《唐六典》:“凡度,以北方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
凡量,以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為龠,二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三鬥為大鬥,十鬥為斛。
凡權衡,以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铢,二十四铢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
凡積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大者。
”按唐時權量,是古今、小大并行,太史、太常、太醫用古,他有司皆用今。
久則其今者通行,而古者廢矣。
宋沈括《筆談》曰:“予受诏考鐘律及鑄渾儀,求秦漢以來度量,計六鬥當今之一鬥七升九合,稱三斤當今十三兩。
”是宋時權量又大于唐也。
《元史》言:“至元二十年,頒行宋文思院小口斛。
”又言:“世祖取江南,命輸米者止用宋鬥斛,以宋一石當今七鬥故也。
”是則元之鬥斛又大于宋也。
○漢祿言石古時制祿之數,皆用鬥斛。
《左傳》言:“豆、區、釜、鐘,各自其四,以登于釜。
”《論語》:“與之釜,與之庾。
”《孟子》:“養弟子以萬鐘。
”皆量也。
漢承秦制,始以石為名。
故有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六百石、比六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比二百石,百石,而三公号萬石。
百二十斤為石,是以權代量。
然考《續漢·百官志》所載月奉之數,則大将軍、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以至鬥食奉月十一斛,又未嘗不用斛。
所謂二千石以至百石者,但以為品級之差而已。
今人以十鬥為石,本于此。
不知秦時所為“金人十二,重各千石”,“撞萬石之鐘”,“縣石鑄鐘虡”,“衡石程書”之類,皆權也,非量也。
惟《白圭傳》“谷長石鬥”,《淳于髡傳》“一鬥亦醉,一石亦醉”,對鬥言之,是移權之名于量爾。
葉夢得《岩下放言》:“名生于實,凡物皆然。
以斛為石,不知起何時,自漢以來始見之。
石本五權之名,漢制重百二十斤為石,非量名也。
以之取名賦祿,如二千石之類,以谷百二十斤為斛,猶之可也。
若酒言石,酒之多少本不系谷數,從其取之醇醨。
以今準之,酒之醇者,斛止取七鬥或六鬥;而醨者,多至于十五六鬥。
若以谷百二十斤為斛,酒從其權名,則當為酒十五六鬥;從其量名,則斛當谷百八九十斤,進退兩無所合。
是漢酒言石者,未嘗有定數也。
至于面言斛石,面亦未必正為麥百二十斤,而麥之實又有大小虛實。
然沿襲至今,莫知為非。
及弓弩較力,言鬥言石,此乃古法。
打錘以斤為别,而世反疑之。
乃知名實何常之有。
《史記·貨殖傳》:“狐貂裘千皮,羔羊裘千石。
”變“皮”言“石”,亦互文也。
凡細而輕者則以皮計,粗而重者則以石計。
○以錢代铢古算法,二十四铢為兩。
漢轵家釜銘:“重十斤九铢”,轵家甑銘:“重四斤廿铢”是也。
近代算家不便,乃十分其兩,而有“錢”之名。
此字本是借用“錢币”之錢,非數家之正名,簿領用之可耳,今人以入文字,可笑。
《唐書》:“武德四年,鑄開通元寶,徑八分,重二铢四萦。
”積十錢重一兩,得輕重大小之中。
所謂二铢四萦者,今一錢之重也。
後人以其繁而難曉,故代以錢字。
度量皆以十起數,惟權則以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兩之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
今人改铢為錢,而自兩以上則萦百、萦千以至于萬,而權之數亦以十起矣。
漢制,錢言铢,金言斤,其名近古。
《宋史·律曆志》:大宗淳化三年三月,诏曰:“《書》雲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