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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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部奏:“浙江、直隸、蘇、松等處減除稅糧,請命名處巡撫侍郎并同府縣官,用心核實。
其官田每畝秋糧四鬥一升至三石以上者,減作二鬥七升;二鬥一升以上至四鬥者,減作二鬥;一鬥一升至二鬥者,減作一鬥。
明白具數,送部磨勘。
”從之。
官田自漢以來有之。
《宋史》: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莊以為官田。
開禧三年,誅韓佗胄,明年,置安邊所,凡佗胄與其他權幸沒入之田及圍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隸焉,輸米七十二萬一千七百斛有奇,錢一百三十一萬五千缗有奇而已。
景定四年,殿中侍禦史陳堯道、右正言曹孝慶、監察禦史虞慮、張顔等言:“乞依祖宗限田議,自兩浙、江東西官民戶逾限之田,抽三分之一買充公田,得一千萬畝之田,則歲有六七百萬斛之入。
丞相賈似道主其議行之,始于浙西六郡,凡田畝起租滿石者,予二百貫,以次遞減。
有司以買田多為功,皆謬以七八鬥為石。
其後田少,與硗瘠虧租,與佃人負租而逃者,率取償田主,六之民多破家矣。
”而平江之田獨多,元之有天下也,此田皆别領于官。
《松江府志》言:“元時苗稅,公田外,複有江淮财賦都總管府領故宋妃田,以供太後;江浙财賦府領籍沒朱、張田,以供中宮;稻田提領所領籍沒朱、管田,以賜丞相脫脫;撥賜莊領宋親王及新籍明慶、妙行二寺等田,以賜影堂寺院、諸王近臣;又有括入白雲宗僧田,皆不系州縣元額。
而《元史》所記賜田,大臣如拜住、燕帖木兒等,諸王如魯王周阿不刺、郯王徹徹秃等,公主如魯國大長公主,寺院如集慶、萬壽二寺,無不以平江田。
而平江之官田又多,至張士誠據吳之日,其所署平章、太尉等官皆出于負販小人,無不志在良田美宅,一時買獻之産遍于平江,而一入版圖,亦按其租簿沒入之。
已而富民沈萬三等又多以事被籍,是故改平江曰蘇州,而蘇州之官田多而益多。
故宣德七年六月戊子,知府況鐘所奏之數,長洲等七縣秋糧二百七十七萬九千餘石,其中民糧止一十五萬三千一百七十餘石,官糧二百六十二萬五千九百三十餘石。
是一府之地土無慮皆官田,而民田不過十五分之一也。
且夫民田僅以五升起科,而官田之一石者,奉诏減其什之三,而猶為七鬥,是則民間之田一入于官,而一畝之糧化而為十四畝矣。
此固其極重難返之勢,始于景定訖于洪武,而征科之額十倍于紹、熙以前者也。
于是巡撫周忱有均耗之法,有改派金花官布之法,以寬官田,而租額之重則一定而不可改。
若夫官田之農具、車牛,其始皆給于官,而歲輸其稅,浸久不可問,而其稅複派之于田。
然而官田,官之田也,國家之所有。
而耕者,猶人家之佃戶也。
民田,民自有之田也。
各為一冊而征之,猶夫《宋史》所謂“一曰官田之賦,二曰民用之賦”,《金史》所謂“官田曰租,私田曰稅”者,而未嘗并也。
相沿日久,版籍訛脫,疆界莫尋,村鄙之氓未嘗見冊,買賣過割之際,往往以官作民。
而裡胥之飛灑移換者,又百出而不可究。
所謂官田者,非昔之官田矣。
乃至訟端無窮,而賦不理。
于是景泰二年,從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楊瓒之言,将湖州府官田重租分派民田輕租之家承納,及歸并則例。
四年,诏巡撫直隸侍郎李敏,均定應天等府州縣官民田。
嘉靖二十六年,嘉興知府趙瀛創議:“田不分官民,稅不分等則,一切以三鬥起征。
”蘇、松、常三府從而效之,自官田之七鬥、六鬥,下至民田之五升,通為一則。
而州縣之額,各視其所有官田之多少輕重為準,多者長洲至畝科三鬥七升,少者太倉畝科二鬥九升矣。
國家失累代之公田,而小民乃代官佃納無涯之租賦,事之不平,莫甚于此。
然而為此說者,亦窮于勢之無可奈何,而當日之士大夫亦皆帖然而無異論,亦以治如亂絲,不得守二三百年紙上之虛科,而使斯人之害如水益深,而不可救也。
抑嘗論之,自三代以下,田待買賣,而所謂業主者即連陌跨阡,不過本其锱铢之直,而直之高下則又以時為之。
地力之盈虛,人事之嬴绌,率數十年而一變。
柰之何一入于官,而遂如山河界域這不杏勸也?且景定之君臣,其買此田者,不過予以告牒、會子虛名,不售之物,逼而奪之,以至彗出民愁,而自亡其國。
四百餘年之後,推本重賦之由,則猶其遺禍也。
而況于沒入之田本無其直者乎!至于今日,佃非昔日之佃,而主亦非昔日之主。
則夫官田者,亦将與冊籍而俱銷,共車牛而皆盡矣。
猶執官租之說以求之,因已不可行,而欲一切改從民田,以複五升之額,即又駭于衆而損于國。
有王者作,鹹則三壤,謂宜遣使案行吳中,逐縣清丈,定其肥瘠高下為三等,上田科二鬥,中田一鬥五升,下田一鬥,山塘塗蕩以升以合計者,附于冊後,而概謂之曰民田,惟學田、屯田乃謂之官田,則民樂業而賦易完,視之紹、熙以前,猶五六倍也。
豈非去累代之橫征,而立萬年之永利者乎?昔者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營田,以耕曠土。
其後又募高赀戶,使輸課佃之。
戶部别置官司總領,不隸州縣。
梁太祖擊淮南,掠得牛以千萬計,給東南諸州農民,使歲輸租自是曆數十年,牛死而租不除,民甚苦之。
周太祖素知其弊,用張凝、李之言,悉罷戶部營田,務以其民隸州縣,其田廬牛農器并賜見佃者,為永業,悉除租牛課是歲,戶部增三萬餘戶。
或言營田有肥饒者,不若鬻之,可得錢數十萬缗,以資國。
帝曰“利在于民,猶在國也。
朕用此錢何為!”嗚呼,以五代之君猶知此義,而況他日大有為主?必有朝聞而夕行之者矣。
今存者,惟衛所屯田、學田、勳戚欽賜莊田三者猶是官田。
南京各衙門所管草場田地佃戶轉相典賣,不異民田。
蘇州一府,惟吳縣山不曾均勻一則,至今有官山、私山之名,官山每畝科五升,私山畝科升五勺。
今高淳縣之西有永豐鄉者,宋時之湖田,所謂永豐圩者也。
《文獻通考》:“永豐圩,自政和五年圍湖成田,初令百姓請佃,後以賜蔡京,又以賜韓世忠,又以賜秦桧,繼撥隸行宮,今隸總所。
王弼《永豐謠》曰:“永豐圩接永甯鄉,一畝官田八鬥糧,人家種田無厚薄,了得官租身即樂。
前年大水平鬥門,圩底禾苗沒半分,裡胥告災縣官怒,至今追租如追魂。
有田追租未足怪,
其官田每畝秋糧四鬥一升至三石以上者,減作二鬥七升;二鬥一升以上至四鬥者,減作二鬥;一鬥一升至二鬥者,減作一鬥。
明白具數,送部磨勘。
”從之。
官田自漢以來有之。
《宋史》: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莊以為官田。
開禧三年,誅韓佗胄,明年,置安邊所,凡佗胄與其他權幸沒入之田及圍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隸焉,輸米七十二萬一千七百斛有奇,錢一百三十一萬五千缗有奇而已。
景定四年,殿中侍禦史陳堯道、右正言曹孝慶、監察禦史虞慮、張顔等言:“乞依祖宗限田議,自兩浙、江東西官民戶逾限之田,抽三分之一買充公田,得一千萬畝之田,則歲有六七百萬斛之入。
丞相賈似道主其議行之,始于浙西六郡,凡田畝起租滿石者,予二百貫,以次遞減。
有司以買田多為功,皆謬以七八鬥為石。
其後田少,與硗瘠虧租,與佃人負租而逃者,率取償田主,六之民多破家矣。
”而平江之田獨多,元之有天下也,此田皆别領于官。
《松江府志》言:“元時苗稅,公田外,複有江淮财賦都總管府領故宋妃田,以供太後;江浙财賦府領籍沒朱、張田,以供中宮;稻田提領所領籍沒朱、管田,以賜丞相脫脫;撥賜莊領宋親王及新籍明慶、妙行二寺等田,以賜影堂寺院、諸王近臣;又有括入白雲宗僧田,皆不系州縣元額。
而《元史》所記賜田,大臣如拜住、燕帖木兒等,諸王如魯王周阿不刺、郯王徹徹秃等,公主如魯國大長公主,寺院如集慶、萬壽二寺,無不以平江田。
而平江之官田又多,至張士誠據吳之日,其所署平章、太尉等官皆出于負販小人,無不志在良田美宅,一時買獻之産遍于平江,而一入版圖,亦按其租簿沒入之。
已而富民沈萬三等又多以事被籍,是故改平江曰蘇州,而蘇州之官田多而益多。
故宣德七年六月戊子,知府況鐘所奏之數,長洲等七縣秋糧二百七十七萬九千餘石,其中民糧止一十五萬三千一百七十餘石,官糧二百六十二萬五千九百三十餘石。
是一府之地土無慮皆官田,而民田不過十五分之一也。
且夫民田僅以五升起科,而官田之一石者,奉诏減其什之三,而猶為七鬥,是則民間之田一入于官,而一畝之糧化而為十四畝矣。
此固其極重難返之勢,始于景定訖于洪武,而征科之額十倍于紹、熙以前者也。
于是巡撫周忱有均耗之法,有改派金花官布之法,以寬官田,而租額之重則一定而不可改。
若夫官田之農具、車牛,其始皆給于官,而歲輸其稅,浸久不可問,而其稅複派之于田。
然而官田,官之田也,國家之所有。
而耕者,猶人家之佃戶也。
民田,民自有之田也。
各為一冊而征之,猶夫《宋史》所謂“一曰官田之賦,二曰民用之賦”,《金史》所謂“官田曰租,私田曰稅”者,而未嘗并也。
相沿日久,版籍訛脫,疆界莫尋,村鄙之氓未嘗見冊,買賣過割之際,往往以官作民。
而裡胥之飛灑移換者,又百出而不可究。
所謂官田者,非昔之官田矣。
乃至訟端無窮,而賦不理。
于是景泰二年,從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楊瓒之言,将湖州府官田重租分派民田輕租之家承納,及歸并則例。
四年,诏巡撫直隸侍郎李敏,均定應天等府州縣官民田。
嘉靖二十六年,嘉興知府趙瀛創議:“田不分官民,稅不分等則,一切以三鬥起征。
”蘇、松、常三府從而效之,自官田之七鬥、六鬥,下至民田之五升,通為一則。
而州縣之額,各視其所有官田之多少輕重為準,多者長洲至畝科三鬥七升,少者太倉畝科二鬥九升矣。
國家失累代之公田,而小民乃代官佃納無涯之租賦,事之不平,莫甚于此。
然而為此說者,亦窮于勢之無可奈何,而當日之士大夫亦皆帖然而無異論,亦以治如亂絲,不得守二三百年紙上之虛科,而使斯人之害如水益深,而不可救也。
抑嘗論之,自三代以下,田待買賣,而所謂業主者即連陌跨阡,不過本其锱铢之直,而直之高下則又以時為之。
地力之盈虛,人事之嬴绌,率數十年而一變。
柰之何一入于官,而遂如山河界域這不杏勸也?且景定之君臣,其買此田者,不過予以告牒、會子虛名,不售之物,逼而奪之,以至彗出民愁,而自亡其國。
四百餘年之後,推本重賦之由,則猶其遺禍也。
而況于沒入之田本無其直者乎!至于今日,佃非昔日之佃,而主亦非昔日之主。
則夫官田者,亦将與冊籍而俱銷,共車牛而皆盡矣。
猶執官租之說以求之,因已不可行,而欲一切改從民田,以複五升之額,即又駭于衆而損于國。
有王者作,鹹則三壤,謂宜遣使案行吳中,逐縣清丈,定其肥瘠高下為三等,上田科二鬥,中田一鬥五升,下田一鬥,山塘塗蕩以升以合計者,附于冊後,而概謂之曰民田,惟學田、屯田乃謂之官田,則民樂業而賦易完,視之紹、熙以前,猶五六倍也。
豈非去累代之橫征,而立萬年之永利者乎?昔者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營田,以耕曠土。
其後又募高赀戶,使輸課佃之。
戶部别置官司總領,不隸州縣。
梁太祖擊淮南,掠得牛以千萬計,給東南諸州農民,使歲輸租自是曆數十年,牛死而租不除,民甚苦之。
周太祖素知其弊,用張凝、李之言,悉罷戶部營田,務以其民隸州縣,其田廬牛農器并賜見佃者,為永業,悉除租牛課是歲,戶部增三萬餘戶。
或言營田有肥饒者,不若鬻之,可得錢數十萬缗,以資國。
帝曰“利在于民,猶在國也。
朕用此錢何為!”嗚呼,以五代之君猶知此義,而況他日大有為主?必有朝聞而夕行之者矣。
今存者,惟衛所屯田、學田、勳戚欽賜莊田三者猶是官田。
南京各衙門所管草場田地佃戶轉相典賣,不異民田。
蘇州一府,惟吳縣山不曾均勻一則,至今有官山、私山之名,官山每畝科五升,私山畝科升五勺。
今高淳縣之西有永豐鄉者,宋時之湖田,所謂永豐圩者也。
《文獻通考》:“永豐圩,自政和五年圍湖成田,初令百姓請佃,後以賜蔡京,又以賜韓世忠,又以賜秦桧,繼撥隸行宮,今隸總所。
王弼《永豐謠》曰:“永豐圩接永甯鄉,一畝官田八鬥糧,人家種田無厚薄,了得官租身即樂。
前年大水平鬥門,圩底禾苗沒半分,裡胥告災縣官怒,至今追租如追魂。
有田追租未足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