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關燈
小
中
大
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此因為人後而推言之,所後者有七等之親,皆當如禮而為之服也。
所後之祖,我之曾祖也。
父母,我之祖父母也。
妻,我之母也。
妻之父母,我之外祖父母也。
因妻而及,故連言之,取便文也。
昆弟,我之世叔父也。
昆弟之子,我之從父昆弟也。
若,及也。
若子我之從父昆弟之子也。
正義謂“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者非。
○女子子在室為父鄭氏注言:“在室者,關巳許嫁。
關,該也。
謂許嫁而未行,遭父之喪,亦當為之布總箭笄髽三年也。
”《内則》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
”《曾子問》:孔子曰“女有塗,而女之父母死,則女反”是也。
○慈母如母慈母者何也?子幼而母死,養于父妾,父卒,為之三年,所以報其鞠育之恩也。
然而必待父命者,此又先王嚴父而不敢自專其報之義也。
父命妾曰:“女以為子。
”謂憐其無母,親之如子長之育之,非立之以為妾後也。
《喪服小記》以為為慈母後,則未可信也。
《禮記·曾子問篇》:“子遊問曰:‘喪慈母如母,禮與?’孔子曰:‘非禮也。
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
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昔者魯昭公少喪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也,欲喪之。
有司以聞,曰:古之禮,慈母無服。
今也君為之服,是逆古之禮而亂國法也。
若終行之,則有司将書之以遺後世,無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吾弗忍也。
’遂練冠以喪慈母。
”喪慈母,自魯公始也。
然但練冠以居,則異于如母者矣,而孔子以為非禮。
《南史·司馬筠傳》:梁天監七年,安成國太妃陳氏薨,诏禮官議皇太子慈母之服。
筠引鄭玄說:“服止在夫,不宜施之皇子。
”武帝以為不然,曰:“禮言慈母有三條:一則妾子無母,使妾之無子者養子,命為子母,服以三年,《喪服·齊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
二則嫡妻子無母,使妾養之,雖均乎慈愛,但嫡妻之子,妾無為母之義,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喪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雲‘庶母慈己’者,明異于三年之慈母也。
其三則子非無母,擇賤者視之,義同師保,而不無慈愛,故亦有慈母之名,師保無服,則此慈母亦無服張。
《内則》雲:‘擇于諸母與可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其次為保母。
’此其明文言擇諸母,是擇人而為此三母,非謂擇取兄弟之母也。
子遊所問,自是師、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
故夫子得有此答,豈非師保之慈母無服之證乎?鄭玄不辯三慈,混為訓釋,引彼無服以注慈己。
後人緻謬,實此之由。
”于是筠等請依制改定嫡妻之子,母沒為父妾所養,服之五月,貴賤并同,以為永制。
《喪服小記》曰:“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注曰:“恩所不及故也。
”又曰:“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
”然則雖雲如母,有不得盡同于母者矣。
○出妻之子為母“出妻之子為線”,此經文也;傳曰:“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
”此子夏傳也。
傳曰:“絕族無施服親者屬。
”此傳中引傳,援古人之言以證其無服也,當自為一條。
“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
”此又經文也;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
”此子夏傳也,當自為一條,今本乃誤連之。
○父卒繼母嫁“父卒,繼母嫁,從。
”“從”字句,謂年幼不能自立,從母而嫁也。
母之義已絕于父,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猶在于子,不可以不為之服也。
報者,母報之也,兩相為服也。
○有适子者無适孫冢子,身之副也。
家無二主,亦無二副。
故有适子者,無适孫。
唐高宗有太子,而複立太孫,非矣。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為人後者為其父母。
”此臨文之不得不然。
《隋書》劉子翊雲“‘其’者,因彼之辭”是也。
後儒謂以所後為父母,而所生為伯叔父母,于經未有所考,亦自“尊無二上”之義而推之也。
宋歐陽氏據此文,以為聖人未嘗沒其父母之名,辨之至數千言,然不若趙瞻之言辭窮直書為簡而當也。
按經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親之辭。
《黃氏日鈔》曰:“歐公被陰私之謗,皆激于當日主濮議之力。
公集濮議四卷,又設為或問以發明之,滔滔數萬言,皆以禮經‘為其父母’一語,謂未嘗因降服而不稱父母耳。
然既明言所後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則尊無二上明矣。
謂所生父母者,蓋本其初而名之,非有兩父母也。
未為人後之時,以生我者為父母;已為人後,則以命我者為父母。
立言者于既命之後,而追本生之稱,自宜因其舊以父母稱,未必其人一時并稱兩父母也。
公亦何苦力辨而至于困辱危身哉。
況帝王正統相傳有自,非可常人比邪。
” 觀先朝嘉羰之事,至于入廟稱宗,而後知聖人制禮,别嫌明微之至也。
永叔博聞之儒,而未見及此。
學者所以貴乎格物。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謂所生之父母報之,亦為之服期也,重其繼大宗也,故不以出降。
○繼父同居者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
雖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無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無再适人之婦。
且有前後家東西家而為喪主者矣。
假令婦年尚少,夫死,而有三五歲之子,則其本宗大功之親自當為之收恤;又無大功之親,而不許之從其嫁母,則轉于溝壑而已。
于是其母所嫁之夫,視之如子而撫之,以至于成人。
此子之于若人也名之為何,不得不稱為繼父張。
長而同居,則為之服齊衰期;先同居而後别居,則齊衰三月,以其撫育之恩次于生我也。
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而勸天下之人不獨子其子也。
若曰以其貨财為之築宮廟,此後儒不得其說而為之辭。
○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正義謂“母年未七十尚與祭”,非也。
《祭統》曰:“夫祭也者,必夫婦親之。
”是以’舅殁則姑老”,明其不與祭矣。
雖老,固嘗為主祭之人。
而禮無二敬,故為宗子之母服則不為妻服。
杜氏《通典》有《夫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從服議》一條,雲:“孔瑚問虞喜曰:‘假使玄孫為後,玄孫之婦從服期,曾孫之婦尚存,纏缌麻,近輕遠重,情實有疑。
’喜答曰:“有嫡子者無嫡孫;又若為宗子母服,則不服宗子婦。
以此推之,若玄孫為後,而其母尚存,玄孫之婦猶為庶,不得傳重。
傳重之服,理當在姑矣。
’”宋庾蔚之。
謂:“舅殁則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婦;至于祖服自以姑為嫡。
”與此條之意互相發明。
○君之母妻與民同者,為其君齊衰三月也;不與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嘗仕者獨為之服也。
古之卿大夫有見小君之禮,而妻之爵服則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無服。
○齊衰三月不言曾祖已上宋沈括《夢溪筆談》曰:“喪服但有曾祖、曾孫而無高祖、玄孫。
或曰:經之所不言,則不服,是不然。
曾,重也。
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孫而下者皆曾孫也,雖百世可也。
苟有相逮者,則必為服喪三月。
故雖成王之于後稷亦稱曾孫,而祭禮祝文無遠近皆曰曾孫。
” 《禮記·祭法》言:“适子、适孫、适曾孫、适玄孫,适來孫。
”《左傳》:王子虎盟諸侯,亦曰:“及而玄孫,無有老幼。
”玄孫之文見于記、傳者如此。
然宗廟之中并無此稱。
《詩·維天之命》:“駿惠我文王,曾孫笃之。
”鄭氏箋曰:“曾猶重也,自孫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稱曾孫。
”《禮記·郊特牲》“稱曾孫某”注:“謂諸侯事五廟也,于曾祖已上稱曾孫而已。
《左傳·哀公二年》:衛太子禱文王,稱“曾孫蒯聩”。
《晉書·鐘雅傳》:無帝诏曰:“禮事宗廟,自曾孫已下。
”皆稱曾孫,義取于重孫,可曆世共其名,無所改也。
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非經文之脫漏也,蓋以是而推之矣。
凡人祖孫相見,其得至于五世者,鮮矣。
壽至八九十而後可以見曾孫之子,百有餘年而曾孫之子之子亦可矣。
人之壽以百年為限,故服至五世而窮。
敬六世而相見焉。
其服不異于曾祖也。
經于曾祖已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
觀于祭之稱曾孫,不論世數,而知曾祖之名統上世而言之矣。
○兄弟之妻無服“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蓋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為比。
以名言之,既有所閡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遠。
《記》曰“嫂叔之無服也”,蓋推而遠之也。
夫外親之同爨猶缌,而獨兄弟之妻不為制服者,以其分親而年相亞,故聖人嫌之。
嫌之故遠之,而大為之坊,不獨以其名也,此又傳之所未及也。
存其恩于娣姒,而斷其義于兄弟,夫聖人之所以處此者精矣。
嫂叔雖不制服,然而曰:“無服而為位者惟嫂叔。
”《奔喪》。
子思之哭嫂也為位,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之所不可阙也。
然而鄭氏曰:“正言嫂叔,尊嫂也。
若兄公與弟之妻,則不能
所後之祖,我之曾祖也。
父母,我之祖父母也。
妻,我之母也。
妻之父母,我之外祖父母也。
因妻而及,故連言之,取便文也。
昆弟,我之世叔父也。
昆弟之子,我之從父昆弟也。
若,及也。
若子我之從父昆弟之子也。
正義謂“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者非。
○女子子在室為父鄭氏注言:“在室者,關巳許嫁。
關,該也。
謂許嫁而未行,遭父之喪,亦當為之布總箭笄髽三年也。
”《内則》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
”《曾子問》:孔子曰“女有塗,而女之父母死,則女反”是也。
○慈母如母慈母者何也?子幼而母死,養于父妾,父卒,為之三年,所以報其鞠育之恩也。
然而必待父命者,此又先王嚴父而不敢自專其報之義也。
父命妾曰:“女以為子。
”謂憐其無母,親之如子長之育之,非立之以為妾後也。
《喪服小記》以為為慈母後,則未可信也。
《禮記·曾子問篇》:“子遊問曰:‘喪慈母如母,禮與?’孔子曰:‘非禮也。
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
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昔者魯昭公少喪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也,欲喪之。
有司以聞,曰:古之禮,慈母無服。
今也君為之服,是逆古之禮而亂國法也。
若終行之,則有司将書之以遺後世,無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吾弗忍也。
’遂練冠以喪慈母。
”喪慈母,自魯公始也。
然但練冠以居,則異于如母者矣,而孔子以為非禮。
《南史·司馬筠傳》:梁天監七年,安成國太妃陳氏薨,诏禮官議皇太子慈母之服。
筠引鄭玄說:“服止在夫,不宜施之皇子。
”武帝以為不然,曰:“禮言慈母有三條:一則妾子無母,使妾之無子者養子,命為子母,服以三年,《喪服·齊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
二則嫡妻子無母,使妾養之,雖均乎慈愛,但嫡妻之子,妾無為母之義,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喪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雲‘庶母慈己’者,明異于三年之慈母也。
其三則子非無母,擇賤者視之,義同師保,而不無慈愛,故亦有慈母之名,師保無服,則此慈母亦無服張。
《内則》雲:‘擇于諸母與可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其次為保母。
’此其明文言擇諸母,是擇人而為此三母,非謂擇取兄弟之母也。
子遊所問,自是師、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
故夫子得有此答,豈非師保之慈母無服之證乎?鄭玄不辯三慈,混為訓釋,引彼無服以注慈己。
後人緻謬,實此之由。
”于是筠等請依制改定嫡妻之子,母沒為父妾所養,服之五月,貴賤并同,以為永制。
《喪服小記》曰:“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注曰:“恩所不及故也。
”又曰:“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
”然則雖雲如母,有不得盡同于母者矣。
○出妻之子為母“出妻之子為線”,此經文也;傳曰:“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
”此子夏傳也。
傳曰:“絕族無施服親者屬。
”此傳中引傳,援古人之言以證其無服也,當自為一條。
“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
”此又經文也;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
”此子夏傳也,當自為一條,今本乃誤連之。
○父卒繼母嫁“父卒,繼母嫁,從。
”“從”字句,謂年幼不能自立,從母而嫁也。
母之義已絕于父,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猶在于子,不可以不為之服也。
報者,母報之也,兩相為服也。
○有适子者無适孫冢子,身之副也。
家無二主,亦無二副。
故有适子者,無适孫。
唐高宗有太子,而複立太孫,非矣。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為人後者為其父母。
”此臨文之不得不然。
《隋書》劉子翊雲“‘其’者,因彼之辭”是也。
後儒謂以所後為父母,而所生為伯叔父母,于經未有所考,亦自“尊無二上”之義而推之也。
宋歐陽氏據此文,以為聖人未嘗沒其父母之名,辨之至數千言,然不若趙瞻之言辭窮直書為簡而當也。
按經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親之辭。
《黃氏日鈔》曰:“歐公被陰私之謗,皆激于當日主濮議之力。
公集濮議四卷,又設為或問以發明之,滔滔數萬言,皆以禮經‘為其父母’一語,謂未嘗因降服而不稱父母耳。
然既明言所後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則尊無二上明矣。
謂所生父母者,蓋本其初而名之,非有兩父母也。
未為人後之時,以生我者為父母;已為人後,則以命我者為父母。
立言者于既命之後,而追本生之稱,自宜因其舊以父母稱,未必其人一時并稱兩父母也。
公亦何苦力辨而至于困辱危身哉。
況帝王正統相傳有自,非可常人比邪。
” 觀先朝嘉羰之事,至于入廟稱宗,而後知聖人制禮,别嫌明微之至也。
永叔博聞之儒,而未見及此。
學者所以貴乎格物。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謂所生之父母報之,亦為之服期也,重其繼大宗也,故不以出降。
○繼父同居者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
雖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無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無再适人之婦。
且有前後家東西家而為喪主者矣。
假令婦年尚少,夫死,而有三五歲之子,則其本宗大功之親自當為之收恤;又無大功之親,而不許之從其嫁母,則轉于溝壑而已。
于是其母所嫁之夫,視之如子而撫之,以至于成人。
此子之于若人也名之為何,不得不稱為繼父張。
長而同居,則為之服齊衰期;先同居而後别居,則齊衰三月,以其撫育之恩次于生我也。
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而勸天下之人不獨子其子也。
若曰以其貨财為之築宮廟,此後儒不得其說而為之辭。
○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正義謂“母年未七十尚與祭”,非也。
《祭統》曰:“夫祭也者,必夫婦親之。
”是以’舅殁則姑老”,明其不與祭矣。
雖老,固嘗為主祭之人。
而禮無二敬,故為宗子之母服則不為妻服。
杜氏《通典》有《夫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從服議》一條,雲:“孔瑚問虞喜曰:‘假使玄孫為後,玄孫之婦從服期,曾孫之婦尚存,纏缌麻,近輕遠重,情實有疑。
’喜答曰:“有嫡子者無嫡孫;又若為宗子母服,則不服宗子婦。
以此推之,若玄孫為後,而其母尚存,玄孫之婦猶為庶,不得傳重。
傳重之服,理當在姑矣。
’”宋庾蔚之。
謂:“舅殁則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婦;至于祖服自以姑為嫡。
”與此條之意互相發明。
○君之母妻與民同者,為其君齊衰三月也;不與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嘗仕者獨為之服也。
古之卿大夫有見小君之禮,而妻之爵服則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無服。
○齊衰三月不言曾祖已上宋沈括《夢溪筆談》曰:“喪服但有曾祖、曾孫而無高祖、玄孫。
或曰:經之所不言,則不服,是不然。
曾,重也。
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孫而下者皆曾孫也,雖百世可也。
苟有相逮者,則必為服喪三月。
故雖成王之于後稷亦稱曾孫,而祭禮祝文無遠近皆曰曾孫。
” 《禮記·祭法》言:“适子、适孫、适曾孫、适玄孫,适來孫。
”《左傳》:王子虎盟諸侯,亦曰:“及而玄孫,無有老幼。
”玄孫之文見于記、傳者如此。
然宗廟之中并無此稱。
《詩·維天之命》:“駿惠我文王,曾孫笃之。
”鄭氏箋曰:“曾猶重也,自孫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稱曾孫。
”《禮記·郊特牲》“稱曾孫某”注:“謂諸侯事五廟也,于曾祖已上稱曾孫而已。
《左傳·哀公二年》:衛太子禱文王,稱“曾孫蒯聩”。
《晉書·鐘雅傳》:無帝诏曰:“禮事宗廟,自曾孫已下。
”皆稱曾孫,義取于重孫,可曆世共其名,無所改也。
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非經文之脫漏也,蓋以是而推之矣。
凡人祖孫相見,其得至于五世者,鮮矣。
壽至八九十而後可以見曾孫之子,百有餘年而曾孫之子之子亦可矣。
人之壽以百年為限,故服至五世而窮。
敬六世而相見焉。
其服不異于曾祖也。
經于曾祖已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
觀于祭之稱曾孫,不論世數,而知曾祖之名統上世而言之矣。
○兄弟之妻無服“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蓋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為比。
以名言之,既有所閡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遠。
《記》曰“嫂叔之無服也”,蓋推而遠之也。
夫外親之同爨猶缌,而獨兄弟之妻不為制服者,以其分親而年相亞,故聖人嫌之。
嫌之故遠之,而大為之坊,不獨以其名也,此又傳之所未及也。
存其恩于娣姒,而斷其義于兄弟,夫聖人之所以處此者精矣。
嫂叔雖不制服,然而曰:“無服而為位者惟嫂叔。
”《奔喪》。
子思之哭嫂也為位,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之所不可阙也。
然而鄭氏曰:“正言嫂叔,尊嫂也。
若兄公與弟之妻,則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