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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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謀也,又許之。
女之舅氏不知其事,又復以女許婚某姓子焉。
無何,三姓之子,婚各有日矣,月老相將持聘禮至,杜爭持之,久不決,相與訴於縣。
陸悉召三姓之子若父與杜夫婦而聚訊焉,迺質女以所願。
女泣曰:「從其一,則負其二矣,吾寧死也。
」陸故迫之曰:「願乎?」曰:「願也。
」曰:「死則不能復生,爾無悔!」女曰:「死則死耳,不悔也。
」言次,令胥吏取鴉片至,令飲,女無言,立取仰之,須臾殭矣。
杜夫婦覩狀大慟,而三姓之子亦慘沮不聲。
陸言曰:「有欲收其屍者乎?」趙氏子挺身曰:「願。
」遂以屍歸趙氏,且以兩姓之聘儀為賻,而囑其厚葬焉。
既而女復活,羣始悟所飲非鴉片,乃陸之所以委曲成全之也。
忠若虛判案 忠若虛大令滿,為英果敏公翰之猶子,治餘姚,有政聲。
一日坐堂,有互扭而來控者,則米店人控麵店人吞沒其笆鬥也。
麵店人曰:「是固我物,彼強來誣我者。
」米店人曰:「彼初來借用,詎久假不歸,意圖吞沒耳。
」忠笑曰:「是笆鬥之罪也。
」命覆笆鬥階下,呼役撲之,躬自離座監視,撲至數百,忽升座,叱麵店人曰:「是米店物,若何得吞沒之?」麵店人呼冤,則指覆鬥處令自視,曰:「初撲之,取出者麵麩,麩至再三,則糠粃見矣,是非初為米店物而為汝借用者乎?復烏乎賴!」兩造皆服,遵斷去。
又一日,有父控其子不孝,粱肉自肥而不以甘旨相奉者,問其子,飲泣而已。
若虛乃曰:「然則汝等已午膳乎?」曰:「膳矣。
」忠曰:「吾此時無暇,汝等可坐此候判,然老年人飲食不甘,良苦,吾將賜汝一餐也。
」遂書一紙,令侍者去。
有頃,持數盞至,令子亦與食,己判他事。
食未畢,均大嘔,父所吐者粱肉,而子則非也。
忠向老人微笑,復謂子曰:「汝當益盡其孝。
」 鳴聲九為樵者釋訟 滿州鳴泰,字聲九,以翰林散館,分發雲南,權昆明縣,聽斷明敏。
一日,據案理事,有孝廉扭一樵者至,控其誤碎眼鏡,索賠八金。
蓋樵者值孝廉於途,市人擁擠,猝不及避,柴枝拂眼鏡而墜地,片片捽碎,索償而樵不允,故來控也。
鳴曉之曰:「一樵夫耳,能出多金相償乎?」孝廉堅不允。
鳴怒,飭杖樵者三十闆,標數字於其掌,諭之曰:「可以此為憑,速至某錢肆取錢十千來,代若償之。
並緊握若拳,到時始準開視。
」樵者如言而去。
至錢肆,默視之,則掌中硃書四字,乃「火速走避」也。
樵者大喜,飛奔而逸。
日昃,鳴慰孝廉曰:「子姑待,想當來矣。
」與談書史,娓娓不倦。
及候至二鼓,終不至,飭役往尋,回言樵已遁去。
鳴笑曰:「村夫狡黠如是,子姑回,俟緝獲後,當重懲之。
」孝廉無如何,悻悻去。
倪子和妻虐婢案 四川候補知縣倪子和以續娶李有恆妾某氏,藉其資,加捐大花樣,得補缺。
後以事罣吏議去職,遂流寓成都。
時劉幼丹太守心源自夔州調首郡,聞蜀中官吏虐待妾婢,時有以私刑至死者,乃出示嚴禁,且懸賞招告焉。
時倪家有一婢,為某氏所淩虐,光緒戊戌正月間,竟被榜掠緻命。
其家屬因往訴於劉,劉飭人訪之,知其瘞棺所在,乃遣役發之。
及起驗,則徧體傷痕凡十七,而前陰有烙痕,乃火箸插入所緻,皆某氏所為也。
惟靴尖一傷,為倪之幫兇。
劉稟之藩司,拘之至,並傳某氏,某氏方產,未到案。
劉乃發倪於發審局,勒令交某氏,且曰:「俟其至,當以其殺婢之法治之。
」倪懼妻到案蒙大辱,力認為己所殺。
未幾而某氏投入天主教,挽教士出函抵劉,劉置不究,而倪亦被釋矣。
或曰,氏既免身,劉坐堂皇訊之,摑二十,令倪領歸管束。
戊戌六君子冤獄 光緒戊戌八月初八日,康廣仁等六人奉旨被逮時,由步軍統領衙門兵役牽挽髮辮以行。
譚嗣同曰:「我輩皆文人,且有官職,逃將焉往?」兵役曰:「提督衙門拿人,向例如此。
」次日解刑部,十三日有派禦前大臣會審之說,刑部大堂增設公案,部署一切,而剛毅忽至,揮手囑從緩,且聽後命。
旨下,將六人上堂點名,即令登車。
劉光第詢承審官為誰,謂:「我至今未識康有為,尚可容伸辨否?」眾曰:「不必言矣。
」乃逕解赴菜市口,由提督衙門兵役二百人護行。
六人被殺之次第,先康廣仁,次譚嗣同,次林旭,次楊深秀,次楊銳,次劉光第。
正法訖,薄暮矣。
林著補服未掛珠,餘均便衣。
死後,均由林聯生太守為之成殮。
深秀以喪兄故,早欲出都,以其子得拔貢,俟朝考留京,遽罹於難。
光第既死,妻女欲以身殉,遇救得不死。
菜市口距廣東會館最近,廣仁死後,粵人竟莫敢過問。
嗣同死未暝目,李鐵船京卿徵庸慰之曰:「復生,頭上有天耳。
」始暝目。
十四日早,降諭暴其罪狀。
沈北山冤獄 常熟沈北山太史鵬幼孤,賴其嫂撫養成立。
既舉孝靌廉,入都,名動公卿。
朝貴爭欲婿之,袁忠節公昶方遣使為媒介矣,而武進費屺懷太史念慈亦欲妻以女。
北山知費女才美,又以翁叔平相國之慫恿,遂騁焉。
費婦為嘉定徐頌閣相國郙女,悍而驕,聞北山貧窘,已心惡之。
及成進士,入翰林,始乞假歸娶,拮據成婚,終為外姑所鄙。
既結褵,伉儷亦不相得,北山乃怫然入都。
會李蓮英、榮祿、剛毅方以黷貨聞於時,大憤,一日忽草一疏,斥其為三兇,將請重治其罪。
疏成,懷之以謁掌院徐相國桐,乞代遞。
徐大怒,詈為喪心病狂,逐之出。
乃謁翁,翁閱其疏,亦撟舌,謂勿以鹵莽賈禍。
北山伏地痛哭,翁之孫弢夫觀察強掖之登車,且迫其南旋。
而所謂三兇者,已知其事,授意院長,摭他事褫其職,復咨蘇撫拘之。
蘇撫遂檄常熟令提解至省,既至,發按察司獄,獄官朱雲龍令與眾囚伍,居穢溼之地。
蘇紳知之,白署臬司朱之榛,乃稍稍安適。
詣獄慰問且餽物者日必數起,費氏則從無往探者,僅贈銀幣二枚,使為買瓜之需。
光緒庚子,拳亂起,美人李佳白、李提摩太言於孝欽後,始釋歸。
庚子五忠冤獄 光緒庚子有拳禍,被難諸臣之邂逅而及於難者,為海鹽徐用儀。
用儀由戶部小京官考取軍機章京,洊至正卿,官京師四十餘年,一生謹慎,竟遘奇禍,蓋為徐桐所深惡,必欲殺之而後快也。
甲午之役,用儀以少宰為軍機大臣,而桐以大學士管吏部。
一日忽入內,出至吏部,用儀迎謂曰:「今日有封事乎?」桐拈髯微笑曰:「竊附《春秋》之義,責備賢者耳。
」蓋即劾孫毓汶及用儀也,用儀出軍機,此疏有力焉。
用儀字小雲,死時年逾七十矣。
侍郎許景澄下獄之日,日哺飯罷,將赴總署,令從者駕車。
閽人忽持一名刺入,景澄審其名,非素識,令辭以即赴總署。
閽出,須臾入,謂其人自稱為總署某弁,奉慶王命,以有要公待商,請大人即入署,其實來者為步軍統領衙門之弁也。
景澄驅車出胡同口,則番役數人,從某弁指揮,遽擁景澄車而北駛。
俄至步軍統領衙門,弁斥從者使還,引至一小室,即反扃其門而去。
旁室有叱咤聲,即太常寺卿袁昶也,時亦被收,夜皆送刑部,翌晨,斬於市。
監刑者為侍郎徐承煜,桐之子也。
景澄字竹篔,秀水人,昶字爽秋,桐廬人。
學士聯元,時將上封事請停攻使館,出遇崇綺,崇曰:「何今日未明入直耶?」元告以故,崇勃然曰:「君自忘為旗人乎?乃效彼漢奸所為。
」元拂衣出。
綺怒,未數日,赴菜市矣。
元字荇仙,漢軍人。
尚書立山之赴西市也,大師兄實送之。
大師兄紅衣冠,騎而馳,馬蹄繫一人,縛手足,面目毀敗,不可復辨,即山也。
山字豫甫,漢軍人。
或曰,朝廷信任拳匪,圍攻使館,山力阻之,緻觸端王載漪、剛毅之怒,與景澄、昶同時被戮。
先是,山嘗為內務府總管數年,積資無算,號鉅富,漪、毅等素涎之。
禍將作,漪以其為旗人也,猶欲稍從寬假,毅密謂漪曰:「殺彼,璧將焉往?此機不可失也。
」漪大悟,意乃決,遂誣山於家中戲檯下掘地道,與使館通,密將政府內情洩於各使,目為漢奸,寘於極刑,而沒收其資產。
元、山既死,漪、毅諸人將以次盡殺異議諸臣,而尚書廖壽恆為之首,蓋壽恆以翁同龢引入樞垣,尤為漪、毅所惡故也。
壽恆時寓東華門外一小寺,聞耗大懼,屬其戚某哀於榮祿。
翌日,祿答之曰:「今日入對,百計為仲山【壽恆字。
】乞恩,而慈意不可回,奈何?可令及早自裁矣。
」會先期一日八國聯軍入城,乃得脫。
五忠既正法,載瀾疏言攻使館事,而附片奏稱:「諸臣通敵者,已盡寘典刑,獨王文韶在耳,請並誅之」。
疏至,祿先閱,閱畢,急納附片於袖,以摺授文韶。
文韶閱竟,詢左右曰:「尚有一附片,安在耶?」祿徐應曰:「想留中未下耳。
」有頃,同入見,奏事畢,祿出瀾片曰:「載瀾此奏,荒謬絕倫,請太後傳旨申斥。
」孝欽後厲色曰:「汝能保無異志乎?」祿曰:「朝臣即盡有異志,此人決不爾,敢以百口保之。
」孝欽沉吟久之始曰:「果爾,即以此人交汝,倘有變,汝當與同罪。
」祿乃頓首謝恩出。
文韶耳故重聽,又所跽處去禦座較遠,竟未知孝欽與祿所言為何事也。
奸殺贅壻案 粵東某生聘某氏女,國色也,偶出,為裡豪所見,重賄其母,私與往來甚密。
豪甚富,恐被人掩執,乃於女牀下穿一地道,通後院密室,慮有惡耗為潛避之地也。
未幾,某入泮,遣人訂婚期,豪與母女謀,使入贅而斃之,母女諾,謂媒曰:「吾無子,壻亦失怙恃,倘入贅,兩得其便,否則緩。
」 媒復壻,壻諾。
及婚期,親朋俱集,無不嘖嘖稱新婦美。
合卺時,某暢飲,婦執爵勸之盡醉。
俄而外客聞內有慘呼聲,方疑駭,則見新郎衣履如故,散髮覆面,狂躍而出。
羣欲詢之,已疾奔出,從之行裡許,遇大河,即躍入而沒,呼舟人撈救,不得屍之所在,客歎而返。
女及母皆惶急,候於堂,客告以故,婦曰:「方筵宴時,忽狂呼衝門出,知外室必有人阻之使返,何任其投河而沒?是客戕壻也。
」遂執客送之官。
客皆曰:「吾等豈有見死不救者?實猝不及防耳。
」訊母女,則哀求還屍。
未幾,令他調,代之者有明察聲,見前案,反復推求,大悟曰:「壻投河,反誣客,實欲客證壻之死以實之耳。
」乃變服為星相,訪其鄰。
鄰曰:「有某富豪與某女往來甚密,吾儕亦疑有故,然新郎投河,眾所共見。
」令曰:「汝見新郎作何狀?」曰:「髮覆不及見。
」令曰:「然則富豪安在?」曰:「今日猶見其入婦家。
」今急返,易服,率健役百餘圍搜之,不得,將入女房,婦橫阻不得前。
令見陳設無可疑者,瞥見牀下有男子履,婦失色,命移牀,則地闆有新者,舉之,露地道,乃挈役入密室,有鮮衣少年伏焉,富豪也。
推門至他院,見地新挖狀,啟之,屍在,經年不變,喉間扼痕顯然。
出聚案中人證之,一訊伏辜。
蓋投水者,乃富豪以重價購善泅者為之也。
黃某以勸學編得釋獄 光緒庚子七月唐才常之獄,湖北學生拘繫者十餘人,有黃某者與焉。
黃入獄,日手《勸學編》而讀之,勸學編者,張文襄所自製也。
初,文襄疏薦康有為、梁啟超,及戊戌政變,文襄欲自別之,乃以是進呈於朝,故當時大臣多得罪去者,而文襄以是竟無恙。
黃知其然,故讀之,冀其聞之而釋己也。
適當道有為諸生緩頰者,文襄果使人入獄覘諸生,仗者以黃所為告,遂得釋。
沈克諴冤獄 湘人沈克諴踔厲饒幹略,以小吏需次湖北,譚嗣同特愛重之,言於其父繼洵,時繼洵方撫鄂也,使任撫轅文巡捕。
光緒戊戌,嗣同狥國死,克諴與唐才常計畫復仇,漢口難作,才常死,克諴脫走,庚子拳亂,來往京津間任日本大坂《朝日新聞》訪事。
時鬨傳中俄結密約,苦不得真相,克諴探得密約草稿,寄《朝日新聞》披露焉。
密約條文既披露,中日人士大譁,日俄戰機愈緊,俄使大恨,言於孝欽後,必殺克諴。
內務府郎中慶寬、革職檢討吳式釗賺克諴,縛交刑部,杖殺之。
時兩宮甫回鑾,忽有此不經廷訊杖斃士人之舉,輿論大激昂矣。
汪氏媳誣翁姦案 蘇鄉木瀆鎮多富室,鎮西陸翁者,其一也。
翁設醬園,掌園務者為其子,子年不及三十而死,乃以園務委之媳。
媳汪氏,亦鎮人也,粗解書算,理園務亦能稱。
顧年少守寡,私於鄰生,夜或至,匿之於室中。
久而姑漸知之,然不知其所私者果為誰也,欲乘間襲獲之,而以愛之故,不欲彰其惡,乃微詞諷之,使自絕。
汪夙以貞潔自詡者也,聞其言,慚甚,乃誣翁與之通。
蓋翁年雖老,而好狎邪遊,無日不涉足於娼家,家人盡知之也。
姑聞汪言,頗信之,因詈曰:「老蠢污我賢媳,敗家聲,辱祖先,何以為人?餘誓必使之無地而後已。
」是夜翁歸,姑大聲斥之,翁力辨其誣,曰:「餘雖好色,何能敗倫常?」姑終不之信。
翁恚甚,無以自白,欲獲得奸人以自解也,遂日夜守之。
而汪逆知事將敗,預為防範,翁不能得。
積半年,事漸寢矣,而汪腹有孕,百計求墮之不得,期年而產。
姑大驚,堅叩之,汪泣而言曰:「翁累我也。
」姑忿甚,喚翁前,大罵之,翁力辨,而汪言之益堅,不數日,聲播全鎮,自好者鹹不齒翁,或更譏笑之。
翁大憤,遂作書記其顛末,自經死。
越日,家人始知之,救之不及,檢其衣,得書,始知其自死之由也。
姑亦知為汪愚,搜汪室中,得男子小影,視之,鄰生也。
使人往執之,而生適以事他去,遂縛婦而報之官,官捕生不不可得,定讞,汪論絞。
庫倫監獄 庫倫之監獄,誠為黑暗世界,基址狹小,內有獄舍五六所,四周環之鐵柵。
有內地數人,政治犯也,科終身禁錮罪,居於形似棺之籠,外加鐵鎖,不能直立,亦不能平臥,其得稍見日光者,則每日二十四小時中,遞食二次之數分時而已。
囚徒反以就死為樂,將赴刑場,前導有馬隊,執最新來福槍,而囚徒則載以牛車,押赴距庫倫五六裡之行刑場。
蓋蒙古有神人,居巴克圖諾爾山,山在庫倫南面,以圖拉河界之,與人境隔絕。
其行刑場之設於遠處者,亦以防犯觸神怒耳。
蒙古人視死刑甚輕,有射擊巴克圖諾爾山之鳥獸者即死,至終身禁錮,則其罪至重,特以處外籍人之違犯法律者耳。
開化訟事 開化民情強悍,殺人案件,層見疊出。
苦主輒向兇手索費,自四五六百金以至千金,兇手破產不能償,則其族黨親戚,必多方為之彌補,恆有因之傾家者。
蓋其時雖已有新刑律,而若輩尚不知新律無連坐之條文也,議償不洽,乃控於官。
官蒞止檢驗,則主於兇手之家,而兇手及家屬悉已遠颺,由其鄰裡戚黨出為招待。
有某令下鄉驗屍時,曾於途中接有桂圓湯一碗,既抵其家,則人參、窩等湯數見不鮮。
而苦主是時亦必率其族黨親戚就食於兇手家,膳宿之費,日非數十金不辦,苦主為報復計,乃以此困兇手。
官既來,則亦相持不驗,常有滯留四五日而始回署者。
黟縣誤殺男女案 黟縣某既娶婦,父母俱亡,弟幼,兄嫂育之。
兄營商於外,及弟年長,兄自外歸,嫂為置酒呼叔共飲,席間先敬叔,後敬其夫,兄惑焉。
次日,淩晨即起,語妻曰:「我貯貨他處,須往發,必半月始歸。
」言已而去。
嫂謂叔曰:「爾兄向日還,溫言絮語,家人契闊,固應爾爾,昨歸而神氣索然,至可疑。
今我還家,視我父母,必爾兄歸而後歸也。
箱篋皆封鍵,叔為我謹守房戶可矣。
」叔諾之。
至夜而臥,聞叩門聲急,啟門,則裸婦也,忽欲閉戶,而婦涕泣跪檻前曰:「有急難,非君嫂莫救。
」曰:「嫂已歸寧,家僅我一男子,不可留也。
」婦緊持戶,乞憐不已。
無奈,解衣擲之,令衣而入,宿於嫂房。
已乃喟然曰:「我一男子,而深夜納婦人,何以自解?且渠無衣,天明,又將何以遣之?」於是反闔門而出。
嫂之母家不遠,夤夜往告之,使歸與之衣而遣之,嫂曰:「夜已半,我不可歸。
」時嫂之父在堂,曰:「若然,叔亦暫留吾家,晨當同歸,善遣之。
」叔遂歸鑰於嫂,而自寢別室。
嫂之弟聞而生心焉,遂竊其鑰而往,張皇入戶,不及鍵,與共臥。
適兄夜歸,推門,已啟,側身潛進,歷重門,伏房外,聞男女共語聲。
怒甚,操刀而入,盡殺之,而奔告妻家,曰:「爾女與叔通,我皆殺之矣。
」其外舅曰:「爾何言?女與叔鹹在是。
」悉呼至,兄愕然曰:「然則婦何人?」嫂與叔同述夜間事,兄憬然曰:「誤矣,然則男何人?」嫂環顧一家,不見弟,急索鑰,不可得,曰:「是必弟不肖,已為刀下鬼矣。
」於是羣往驗之,果然,而不知婦所從來。
無何,有殺姦而逸其妻者,喧傳徧索,導之使驗,曰:「嘻,是也,幸代殲之矣。
」乃共聞於官,令各掩埋而釋之。
楊東村鞫府署竊案 楊東村名景濂,陝西人。
令福建南平,時府署失竊,報到往勘,外無迹,太守出,其臥室為人砍破窗戶,失千餘金,命詳勘之,見刀痕有油葷,嗅之,味膩,知為廚下人所竊,而未明言也。
但雲廚下幾人,須由我帶去,眾亦莫解其故。
回署,即坐堂皇,問;「汝等皆宿廚下否?」曰:「宿廚下。
」問;「汝等於夜間有起者否?」曰:「無。
」問:「別有聲響否?」曰:「無。
」問:「曾有他人行動否?」曰:「管廚者某爺夜曾取刀。
」問:「何用?」曰:「砍竹。
」問:「某爺者舊用乎,新來乎?」曰:「主人自都攜以至,所親信者。
」問:「平日作何舉動?」曰:「其人嗜賭,新負數百金。
」 令至是乃命將眾人嚴押,帶健役復詣府署,專索某爺。
其人出,衣履華潔,令知為太守所寵者,不可威嚇,但雲:「有供牽涉汝,可往質。
」其人猶崛強,眾僕且為之緩頰,令命健役押之行。
入內衙,婉言喻之,不承,令怒,褫之,小衣皆縐,曰:「荒淫可知矣。
」拍案曰:「汝夜取刀砍竹,竹何在?」猶不承,令押眾人至,面質,其人語塞,加以刑,始吐實。
言銀為昨夜所盜,用未罄。
問:「餘銀在何處?」曰:「在臥室油缸下,餘藏廁中。
」時已五鼓,令命嚴禁之。
天明,敂府署門,直入廚下,至其人臥室中,果有油缸,移開,下有甎,去甎而銀在焉,如言復至廁,餘銀亦得之矣。
大庾毒翁案 長沙周克開官江西吉南贛寧道時,大庾陳氏婦與其姑之前夫子同居,前夫子謀陷婦而逐其夫,為吞產計,乘翁死,以毒誣之,婦不能自明,獄成矣,轉至道,周審其冤,視所餘藥,色黑,而質則雄黃也。
又取相驗時銀針拭之,垢隨手去,因窮治,得其實,婦冤始雪。
滑稽判案 易州有富室子私某孀婦,其夫弟訟之官。
官訊之,則對曰:「吾與其兄相友善,兄既死,彼不能養其嫂,吾時時周卹之。
彼因愧生忿,且與吾有夙嫌,故以是相誣耳。
」官乃叱訟者曰:「汝以小嫌誣及汝嫂,俾爾兄蒙羞地下,誠莠民也,其歸善視爾嫂,敢再訟者當重笞。
」訟者懼而退。
乃顧謂富室子曰:「汝誠善人也,且跪案側,視我折他獄。
」 官至是,令吏以他案進,則有以欠債訟者,訊其數,對曰:「渠欠我錢六十千,三年矣,子母猶未償,吾今亦苦貧,故不得已而訟之。
」訊被告者,則頓首曰:「吾非不欲償,奈力不足何!」官沈吃曰:「一欲緩償而不能待,一欲速償而無所出,將何以處此耶?」既而囅然曰:「是無足慮,有善人在。
」乃顧謂富室子曰:「彼兩人如此艱窘,亦為善者之所哀憐也,為代償此債可乎?」某不敢辭,亟應曰:「諾。
」欲起,則止之曰:「且少留,尚有一案未審,曷盡此然後歸?」又提第二案至,乃一被控其子忤逆者,問子安在,則先逃矣。
官徐慰之曰:「爾子不孝若此,當為爾責懲,以期改行,顧已逃去,安從覓之?老年人氣憤無所洩,將鬱而生疾,可若何?」有頃,曰:「得之矣。
」又顧謂富室子曰:「汝既力行善事,今代彼子受笞如何?」某頓首曰:「此事烏可代者!」曰:「何不可?此亦善舉也。
」遂笞之三十。
笞已,笑問曰:「尚欲行善否?吾案牘山積,盍一一為吾了之?」則泥首謝曰:「不敢矣。
」乃釋之去。
高嘯桐讞訟 長樂高嘯桐都轉鳳岐嘗權梧州守,州之舉人某武斷鄉曲,為人所控,臨質,抗辯不屈,高語之曰:「幸與君同登賢書,今吾坐堂皇,使君對簿,君辱亦吾恥矣。
」因開陳以義利至再三,某感服,訟遂息。
伍子衡冤獄 遵義伍子衡家貧,授徒為活,父瞽,母又衰老,乃娶鄉之孤女以主中饋。
女性慈善,克守婦道,勤紡織,裡稱賢婦焉。
伍有同學某,隨宦掌書劄,知伍困,作書招之去。
後數年無耗,家益窘,而女奉翁姑一如疇昔,恃紡織以供養,日不足,繼之以夜,數年不少怠。
某歲大疫,翁染之而死,姑繼之,女家無宿糧,伍親族多窮困,惟叔某略有資而嗇甚,不可通緩急。
女百思不得計,守屍痛哭。
鄰人某生知其故,乃集四鄰而詢之,女泣曰:「二老骨未入土,餘心何安?不然,早隨二老於地下。
」鄰生知其有叔也,勸往貸,女曰:「叔素吝,徒費唇舌耳。
」鄰人僉曰:「豈有一家人而坐視其斃,不一為援手耶!」女請與俱往,俾可代訴也,鄰生從之。
及見叔,略不顧,鄰生為之陳說,責以大義,叔怒詈,言多褻。
鄰生大怒,與之爭,眾力勸而息,乃俱退,及女家,鄰生謂眾曰:「君等慷慨好義,能不急人之急耶?我當為首倡,醵資以殮之。
」眾諾,乃成殮。
其叔聞之,大怒,誣女與鄰生通,不然,何出資殮二屍?登女門辱之。
眾皆不平,羣起將毆之,叔狼狽去。
又數年伍歸,及家,女告以父母之喪,且白鄰人之義,伍甚感,自詣四鄰而謝之。
鄰生見伍,具言其叔之無禮,伍慰謝之。
旋遇其叔,叔言女不貞,伍知其故,唯唯而已。
越數日,有偷兒入伍家,伍覺而追之,為所殺,女號呼,眾鄰鹹集,乃為之鳴於官,緝兇。
其叔亦呈訴於官,謂伍為鄰生之姦殺,並舉前事為證。
官為所惑,捕女及鄰生訊之,不服,刑逼之,不勝其苦,遂鍛鍊成獄,論大辟。
及女與鄰生死之期年,忽有得伍所常佩之玉扇墜於張某家者,大疑之,檢其室,得贓物甚多,間有伍物。
遂大譁,聚眾赴縣署,訊之,固殺伍者也。
事上聞,旨下,磔其叔與張。
鄭州蜥蜴斃人案 鄭州民某娶婦數年,伉儷頗篤。
婦以母喪寧家,三月不歸,屢遣人促之,而婦之弟終以故辭。
又月餘,自往速之,不得已,遂偕行焉。
臨行,婦與弟切切私語,若甚依戀者,大疑,既抵家,以婦與其弟私語事告家人。
逾時,而其弟遣人饋羹來,某啜之,越日而斃,家人大愕,疑婦私於其弟而殺之也,鳴之官。
拘婦及其弟問之,堅不承,迫以刑乃服,論斬。
刑有日矣,會官瓜代,新牧覩此案,以無據,復鞫之,叩婦曰:「汝家有他異乎?」曰:「無。
」又問:「羹來即食乎,抑移置他處而食乎?」則曰:「羹嘗一置廚下。
」又問:「廚下有毒物乎?」婦頓悟,乃涕泣而言曰:「廚下固多蜥蜴也,夫中其毒矣。
」官遂臨其家勘視,復開棺驗屍,則二小蜥蜴在其腹。
因上聞,得釋。
紹興張世昌妻案 紹興昌安門外,有販舊衣為業之張世昌,每出必數月,家惟母妻二人。
某年春出,至夏而未歸,一日姑病,思食鷄,婦念姑年老齒落,其鷄未知煮爛與否,因取一臠嘗之。
適姑於房中喚媳,婦欲應,而鷄方入喉,不能出聲,氣塞而蹶。
姑屢喚不應,匍匐出,視之,則已死矣。
以母家相隔百餘裡,若俟告而殮,恐天災屍潰,以桐棺殮而厝之。
薄暮婦甦,力破棺蓋出,坐棺側而泣。
翌晨,鄰入見二之外門落於地,喚之,無應者,疑被竊,與眾同入察之,一見僧被殺於竈下,入內,則衣服皆空,亟往二之妻家以告,邀之報官。
官既驗屍,訊鄰右及二之妻家,僉言是夜二實全家未歸,獨修之徒知師被殺,四不返,疑四圖財害命,亦控之官,官緝四,不獲。
世昌之外舅魏某,聞女死,馳至,赴厝所哭之,棺空矣,聞於官。
官細察之,則薄棺薄殮,似非有人盜墳者,而屍又不見,遂成疑案,惟飭差緝訪而已。
未幾,世昌歸,見妻死而無屍,再四尋求,終無影響。
至秋,其夥伴李茂元復來,邀與同出,世昌以母老身單,不能他往辭之。
至翌年春,茂元獨自賣衣至寧海城外,見一家門傍河幹,有婦方淅米,提籃而入,酷類世昌妻,茂元疑之。
次日,潛身僻處以覘之,確也。
詢之人,曰:「此本縣捕役許保賢家也。
」茂元歸,告之世昌,世昌赴縣,求一自緝牌,偕茂元及外舅往。
伺其妻出,遽擁至縣,控之,並呈緝牌為據。
官訊婦,婦直言上年夏間事,並為四所脅逃至天台,投親不遇,轉至寧海而貲盡,皆投身於捕快許家為傭,保賢屢欲私婦,婦不從。
一日,四從保賢出緝賊,數日,保賢獨歸,謂婦曰:「四死於水,我已殮之。
」婦心疑而不敢詰也。
是午,縛婦強姦,謂否則殺,懼而從之,數月矣。
訊之保賢,供亦同。
及問四死狀,初猶不承,嚴刑鞫之,實供四為異鄉之人,知無親人根究,誘與外出,乘間擊以斧,又倒斫斃之,而佔其婦。
官往驗,四屍傷痕宛然,遂問保賢以大辟。
以婦既不知情,屢遭迫脅,情殊可憫,乃贖杖解回。
上海蘇報案 自光緒戊戌政變以後,監謗益嚴,國中志士知非從根本改革不可救國,於是有昌言革命者,而《蘇報》實為之先聲。
時主筆政者為山陰蔡元培、武進吳敬恆、陽湖汪文溥、衡山陳彜範,而華陽鄒容、餘杭章炳麟方著《革命軍》及《訄書》,載之《蘇報》以鼓吹之。
一日,報之論說有「載湉小醜」四字,大吏遂商之上海領事,列名逮捕。
仁和葉瀚知其事,告之四人,蔡、吳、汪、陳遂皆逸,章不行,乃被捕。
既而以書誘鄒至,同受審訊,侃侃自承,不稍諱。
外人以鄒、章為國事犯,地方官雖索之急,不與,以妨礙租界治安律,判禁西獄三年。
鄒體羸,瘐死,章談笑如平時,期滿得釋。
汪既脫於難,旋為湖南醴陵知縣,會醴陵黨獄起,爭之急,多賴以保全。
事後被告密,謂汪故《蘇報》案中人,遂去職。
睢寧張氏殺夫案 睢寧有王二者設車廠,年六十餘,娶水寨張氏女,年二十餘,頗具姿色,以是不安於室。
王有弟曰三,素無賴,喜漁色,與張氏通。
既而廠業敗,餘利又為弟所據。
邑吧胥某詗知之,一日將掩執之,三奮與鬬,破其額,張得乘間逸去,自是無復敢訛索者。
王偶病痢,張與三謀,俟其睡,灑汾酒於衣被而焚之,尋呼鄰人灌救,灰塵中僅得其鞋。
隣人素稔三淫惡,不平,訴之官,訊無端倪。
官疑鄰人涎其富,受嗾攀誣,將用刑訊,忽胥扶王至,備述原委,舉衣呈案,則衣袖間猶帶酒氣也,三乃俯服科罪。
蓋胥自被擊後,日伺之,聞王病,伺益急,當張在外縱火時,胥自屋頂躍下,負王至家,王固未死也,及家,始投案。
睢寧弒父案 張小三者,睢寧糧差,性悍逆,好食人肉,嘗遣人拾野外棄兒,蒸之和醋以食,或買乞丐以充庖。
父牽車為業,伺小三如奴,偶不稱意,便叱詈,鞭撻隨之。
一日,小三赴鄉催科,父禦以往,歸至中途,父以飢乏力,車緩行,小三叱使速行,不應,則已倒臥路側,大怒,舉棍力擊其胸,立斃,置車上,覆以席,推之歸。
道南關,有路捕某,見而疑之,問:「車上何物?」小三坦然曰:「是野豕,將載歸以佐肴耳。
」捕益疑,戲言:「可分嘗一臠否?」小三拒之。
捕揭席,則屍也,扭至署,一訊而服,後瘐死獄中。
訟師有三不管 訟師之性質,與律師略同,然在專制時代,大幹例禁,故業是者十九失敗。
光緒時,某邑有宿守仁者,訟師也,善刀筆,一生無躓蹶,嘗語人曰:「刀筆可為,但須有三不管耳。
一,無理不管。
理者,訟之元氣,理不勝而訟終吉者未之前聞;二,命案不管。
命案之理由,多隱祕繁賾,恆在常情推測之外,死者果冤,理無不報,死者不屈,而我使生者抵償,此結怨之道也;三,積年健訟者為訟油子,訟油子不管。
彼既久稱健訟,不得直而乞援於我,其無理可知,我貪得而助無理,是自取敗也。
」 訟師伎倆 光緒乙亥,江右有所謂破鞋黨者,訟師鹹師事之,壞法亂紀,此其極也。
有父送其子忤逆者,子大恐,持重金投訟師。
師曰:「子無訴父理,奚以救為!」子出金跽請,師曰:「汝有妻乎?」曰:「甚少艾。
」師曰:「能書乎?」子曰:「予曾應童子試,亦能書。
」師受其金,曰:「得之矣,汝試作數字。
」子書以示之,師熟視之曰:「汝轉背反手向予,試書符,汝手握之見官,則無患矣,第不得私視,否則符洩不靈,且緻大患,慎之慎之。
」子諾,聽其書畢,亟握而去,自投公堂。
官果詰問,子痛哭不對,官怒呼杖,子如師教,膝行而前,舒掌向官,官視其左手曰:「妻有刁蟬之貌。
」其右手曰:「父生董卓之心。
」官擲筆與之,曰:「書來!」子書以獻,官對其掌,字跡同,遂叱其父曰:「老而無恥,何訟子為!其速退,勿幹責也。
」 湖南廖某者,著名訟棍也,每為人起訴或辯護,罔弗勝。
某孀婦,年少欲再醮,慮夫弟之掯阻也,商之廖,廖要以多金,諾之。
廖為之撰訴詞,略雲:「為守節失節改節全節事:翁無姑,年不老,叔無妻,年不小。
」縣官受詞,聽之。
又有某姓子者素以不孝聞裡中,一日毆父,落父齒,父訴之官。
官將懲之,子乃使廖為之設法,廖雲:「爾今晚來此,以手伸入吾之窗洞而接呈詞,不然,訟將不勝。
」應之。
及晚,果如所言,以手伸入窗洞,廖猛噬其一指,出而告之曰:「訊時,爾言爾父噬爾指,爾因自衞,欲出指,故父齒為之落,如是,無有弗勝者。
」及訊,官果不究。
蘇州有訟師曰陳社甫,其鄉人王某富而懦,嘗以金貸一孀,久不償,遣人召孀至,薄責之,孀愧憤,夜半縊於王門。
時適大雷雨,故不聞聲,比曉始覺,懼而謀諸陳,陳曰:「是須酬五百金,乃可為若謀。
」王曰:「諾。
」陳曰:「速為之易履。
」王謹受教。
陳振筆作狀,頃刻千餘言,中有警句雲:「八尺門高,一女焉能獨縊?三更雨甚,兩足何以無泥?」官為所動,以移屍圖害論,判王具棺了案。
楊某,逸其名,崇明人也,而居於吳門。
陰險而多謀,凡訟事,他人所不能勝者,必出奇以勝之。
吳人某吝而多財,微時曾貸某孀婦金,後某富而婦轉貧,屢挾券索償,某不與,婦窘甚,乘暮縊於其門。
某知之,急遣人邀楊。
楊至,則與其僕從作摴蒱戲,意殊閒暇,某固求計,楊曰:「若畏之乎?盍解之下。
」某如其言。
久之,楊逸興遄飛,若無事者,某又促之,楊曰:「若果膽怯,無寧仍懸之。
」某復從之。
楊囑其閉門,勿復啟。
強某與共戲,且曰:「事易為耳,毋以忐忑敗清興。
」天明,裡正過其門,見之大駭,叩扉而入,詢某以故,某如楊所教,答以不知,即偕裡正往,首於官。
未幾,吏役至,而婦之家人亦來,以索逋不償冤憤屈死求昭雪。
官驗婦頸有兩縊痕,疑為移屍謀陷,遂釋某而反坐,蓋皆楊有以緻之也。
楊既業是緻富,飽食暖衣,逸居無事者久,乃返裡作終老計。
隣村某甲,鄉農也,妻某氏有外遇,甲亦聽之。
一日甲他出,所歡復來,值甲醉歸,與之遇,忿甚,操刃將殺之,少年驚逸。
甲怒猶未已,遂殺其妻,醒而悔之,曰:「我未獲登徒子,殺妻無證,不將按律以償命乎!」懊恨無及,求援於楊。
楊曰:「事已至此,可速歸,今晚勿掩扉,擎孤燈於室中,操刃伺門後,苟有人至,急殺之,李代桃僵,罪可逭也。
」蓋舊律凡姦案男女同時並獲者,本夫可以格殺勿論。
甲如所言,返家靜候之。
其地風俗,凡人夜行困乏,途經廬舍,無論其居停是否相識,苟未闔戶而有光,皆可入內休息。
二更向盡,果有人攜燈冉冉而至,入室少憩,甲大喜,乘其坐尚未定,出不意,突自後戕之。
天未明,即叩門往告楊,邀共議事。
楊甫至,急視屍,細審之,不禁大慟,蓋所殺者為楊之子也。
楊子久客經商,與甲素不相識,值省親歸,遂為甲所誤殺矣。
楊僅此一子,哀號而絕。
甲不得已,詣縣自陳。
縣宰廉其情,知楊咎由自取,乃更逮某少年,科以罪,笞甲而釋之,令為楊子厚葬焉。
某生者,與同村之富室某中表也,為之司會計。
某夭亡,僅遺少婦而無子,族人意其必不安於室,將乘隙圖之。
未幾,婦果與生通,始猶朝至暮歸,繼則與同寢處。
族人得確耗,約僕婢啟關,羣鬨入寢室,生與婦皆裸臥,不及遁,連臥具卷而縛之,送城。
生妻聞之大恐,亟叩周訟師門而求救焉,則曰:「姦已雙獲,從何置辯?能從我計,尚可為也。
」妻曰:「生死惟命。
」乃囑其披髮毀妝,喚健婦扶而去之。
其時漏三下,晚衙已閉,巡役見執姦者至,令姑置班館,俟明日早衙呈報。
於是安置生妻於密室,而羣坐外室以待旦。
訟師偕生妻飲泣而來,役識,僉曰:「先生何為暮夜至此?」訟師指生妻曰:「是予外妹,所執之男子,其夫也,妹誤為殺姦,其夫已死,痛不欲生。
予曰,執者為族人,焉敢殺?妹不信,必欲一睹夫面,予故偕之來。
」語次,以金授役,役笑曰:「既為先生妹,請至密室觀之,無恙也。
」健婦扶生妻入。
未幾天曙,傳呼放衙,訟師亟喚之出,仍披髮掩面,喚輿送歸。
無何,官升座,訟者入告,命役將生與婦人幃而給衣,生出,詰之曰:「儒者作姦犯科,可乎?」生曰:「夫妻居室,人之大倫,何為不可?」官曰:「被執者為汝妻乎?」生曰:「然。
」官曰:「烏得同宿某家?」生曰:「戚某死,其婦少寡,生欲別嫌,是以偕婦同往,不意為族人所誤執也。
」遂喚生妻出,眾見非婦,氣餒不敢辯,官杖族人而釋生。
夫婦二人歸,厚酬訟師。
王振齋與李子仙善,旬日必相見,振齋好武藝,善舞刀,子仙欲就學之。
一日,訪振齋,留飯,餐畢,振齋出新購倭刀與觀,刃犀利,蓋新出於硎者,相與摩挱玩賞。
振齋樂甚,持而舞之,旋轉如意,寒芒逼人。
子仙欣羨不已,自其手奪之而效顰焉,用力過猛,偶不慎,及振齋之頸,殊焉。
振齋之家屬以子仙用刀殺人控於官,將論抵,子仙知之,謀於訟師,訟師為改用為甩,獄上,遂減等免死。
蓋用刀為有心故殺,甩刀為無心誤殺也,甩者,手不經意而滑,以緻傷人也。
袁寶光者,訟師也,一日為某家作訟詞,事畢,夜已闌,急返家。
半途,適州牧巡夜至,喝止之,問為誰,袁答曰:「監生袁寶光。
」問:「深夜何往?」曰:「作文會方回。
」牧久耳其善訟之名,追問曰:「何題?」曰:「君子以文會友。
」曰:「稿何在?」曰:「在此。
」乃將訟詞稿呈上。
牧遂令卒提燈照閱,袁睨其方展開時,直前攫之,團於口中,曰:「監生文章不通,閱之可笑。
」牧無如何,釋之去。
一日,袁往富家弔喪,欲詐其財,乃將禮帽之項繩不繫於頸,面靈禮拜,帽無繩,俯首而墜地,孝子竊笑。
袁見之,怒曰:「汝身居血喪,竟敢竊笑,其罪一;吾來弔喪,汝笑,非敬客之道,其罪二。
有此二罪,我必訟之,以正澆風。
」富家懼其善訟,出數百金謝之。
又有富家子好獵色,一夕為人所獲,詐其財,富家子謂須取之家,捕之者不信,遂剪其辮之半以為誌。
富家子歸懼,詐之者有所挾要求不已,乃商之於袁,袁以為難,富家子乃賂以多金。
袁告之曰:「明日西門外演劇,汝可挾剪往,於人叢中多剪數人之辮與汝同者。
既剪後,將剪及髮棄遠,復擁入人叢中,偽作摸索者,呼曰辮為人所剪,則人皆摸辮,被汝剪者必同。
汝尋入某家,不敢以汝無辮詐汝矣。
」富家子如其言,果無事。
皖南何某以善訟名於時,時皖北大旱,蕪關道禁止皖南米穀出口。
有米商私運米數千石,為關吏所拘,將議重罰,商賂何求計,何為撰稟,中有句雲:「昔惠王乃小國之諸侯,猶能移河內之民,以就河東之粟,今皇上為天下之共主,豈忍閉皖南之糶,以乘皖北之饑?」道見之,以所持甚正,因免其罰。
知縣某需次浙江,受知於巡撫而積忤於將軍,將軍思以中傷之,則非其屬,屢諷於巡撫,輒左袒。
某年元旦,行朝賀禮歸,將軍即具章劾知縣朝賀失儀,當大不敬,以為巡撫且負失察之咎,不敢迴護矣。
事聞,朝旨果以讓巡撫,巡撫憤懣而無可奈何。
其從者偶語於酒肆中,為某訟師所聞,即大言曰:「了此,八字足矣。
」從者驚詢之,則曰:「何易言耶!予我三千金我即傳汝。
」從者陰以白巡撫,巡撫喜,諾之。
訟師曰:「試於奏牘中加『參列前班,不遑後顧』八字,則巡撫無事矣。
」巡撫思之良然,遂入奏牘,而朝旨果又轉詰將軍。
蓋巡撫、將軍朝賀皆前列,不能顧及末吏,若將軍親見此令失儀,則將軍亦自失儀矣,將軍遂以此失職,而巡撫與知縣皆無事。
訟師龔某多譎計,有以醉誤殺其妻者,蓋酒後持刀切肉,妻來與之戲,戲擬其脰,殊矣,大驚,問計於龔,龔曰:「汝鄰人王大奎者,狂且也,可誘之至家刃之,與若妻屍同置於地,提二人之頭顱而詣官自首,則以殺姦而斃妻,無大罪也。
」 周某唆趙某訴訟 周屠,初非屠也,少時為貴公子,後敗,於是為屠。
其父嘗為某省太守,恃其戚某為京都權要,因恣為不法,民不堪命,訟之省者屢矣。
大吏不能庇,以告周,諷令辭職。
既歸,則包攬詞訟,武斷鄉曲,所入與作吏時略等。
周喜曰:「吾今而後知紳之足以緻富也,何必官?」 先是,鄉人趙某者以小康聞,有田與周接壤,經界不清,恆起糾葛。
周怒,糾眾拔界而據之,召人佃焉。
趙本願,又懼周勢,弗敢抗,則以券歸周,曰:「吾弗欲結怨,且田已歸彼,不如因而結之。
」周以為誚己,且以趙長厚可欺,亦佯與交歡。
趙之鄰沈某素無,嘗醉悴趙,趙避之,沈追抶趙,趙子亦虎而冠者,見而怒,推沈墮之河,趙急救得不死,以是相忤。
裡有文昌會,每歲首,輒羣聚而飲宴,會中人按年輪值,有田十頃,為會產,趙、沈皆與焉。
於是值趙為主,以產事與沈有違言,沈以宿忿,復毆辱趙。
周聞之,大喜,謂沈弗讓,而唆趙訟之官,曰:「吾為子助。
」趙信之,因訟焉。
頃之,周語趙,事大棘手,官索酬重,必與之。
趙計酬,與所損略相等,欲弗訟。
周曰:「不可,官事非兒戲,訟之作輟,寧由爾邪?」又故激之,趙不得已,忍痛與如數。
未幾,周又曰:「事難矣,官已準爾,而沈訟之省,即官亦弗能庇,奈何?」趙大懼,屬周為之謀,周曰:「省中大吏皆餘舊友,救爾不難,顧非千金不可。
」趙曰:「吾安所得此?」周沈吟曰:「今官中非賄不行,非可以一紙訟詞爭曲直者。
且吾聞某要人為沈借箸,不速了,子必無幸,無已,子以券來,吾貸爾可耳。
」趙懾其言,又不解官事,以為事良危,則勉措半數而貸其半於周,署券約償。
已而聞沈實未訟,皆周為之,則怒不可遏,往與拚,周則縛而送之官,以訛詐罪之。
趙老,又憤怒苦痛,死於獄。
趙子商於外,聞之則亟歸,糾諸無賴,夜塗面持火炬利刃,破周戶入,擒周,縛之柱,徧淫其婦女,迺盡殺之。
復以火燒殺周,刼其財,縱火焚屋而遁。
是役也,周氏殲焉。
周子有妾王氏方在母家,以故得免,有子即屠,時年十三,英慧有志氣,助母訟,而官以周冒己名得賄,己實無分,故大怒周。
又以周死莫為毒,乃為廣捕延案,久之未得犯,王又改嫁去。
屠流為丐,走京師,訪其戚某者,則同時犯案,謫戍新疆,流蕩數年,輾轉至江漢,乞於市。
趙之鄰人沈某者,時亦為乞,遇之,沈言一月前見趙子在此甚豪,尾之,下江輪去。
屠約沈共往覓之,沈不可,屠曰:「彼產悉餘家所刼,苟璧返,必與爾分。
」沈喜,從之。
往來蘇皖間,卒不得,沈意漸怠,而屠志益堅。
一日,至蕪湖某廟,天雨,有數人避入廟,操鄉音,出見,則趙子也。
大喜,告沈,沈曰:「不可,彼死,吾弗知其居,產何可得也?不如尾之。
」屠從之。
雨霽,趙子出,二人尾至一處,趙子匆匆入。
誌其裡居,返而謀之,議定,夜半撬門入,聞鼾聲起,沈往叩門。
趙子起啟戶,叱問誰何,屠舉刃劈其首,裂為二。
有婦人出,大呼,亦殺之。
因聚火焚屋,二人佯為救火者,盡掠所有返。
分訖,屠乃歸裡,購小屋居之。
未幾,所得貲漸罄,大懼,有屠某,見而收為徒。
屠死,無子,肆屬周屠,周屠善營生,鄉之市肉者,必之周屠。
屠後又富矣,然較其父產,弗逮千之一耳。
上海教民占田廬案 李超瓊字紫璈,四川人,光緒時以名翰林出官江蘇。
機變有吏才,其折獄也,不規規於繩尺,常奇妙出人意表。
令上海時,天主教民橫甚,前令即以教案去者也,李至,即與神甫法人某極意交歡,抵任一月,案無留牘,獨教案悉置不問,邑人爭怪之。
一日,有鄉民投狀,稱田廬為教民某甲所佔,李讅甲惡,立擒而嚴鞫之。
甫坐堂皇,一人投書公座,李受書,拍案大怒曰:「我何人?此何地?強佔人田廬何事?敢以書來關說耶!」取書碎裂之,令役以亂棍逐投書人出,置甲於獄,不復問。
少選,神甫至,李執禮甚恭,而神甫殊負氣,卒然問李曰:「我二人交情何如?」李曰:「善也。
」曰:「然則何為見辱?」曰:「不敢。
」曰:「君自辱我,何復掩飾?」李佯為惶恐狀,曰:「實未開罪,小人之讒,君毋疑焉。
」神甫作色曰:「誑言,大罪惡也,君奈何故蹈之?君更不承者,餘二人之交且絕。
」李曰:「不知君意旨所在,明以告我何如?」曰:「頃君擒甲,將治以罪,有諸?」曰:「然。
」曰:「甲非作奸犯科者,餘有書請釋,君見之否?」曰:「書固見之,人亦將釋矣。
」曰:「然則何為辱餘使?」李訝曰:「乃有此謠諑耶?君殊誤信。
」神甫大忿曰:「君猶欲欺人耶?餘書且為君所碎,茲事安可假!」李瞿然,探袖出原書曰:「幸有此語,書固完好,謠諑可明矣。
」蓋李知神甫必有請托,平日往來之函悉同式,故預置一枚於公座,所碎者非原書也。
至是,神甫默然無語,李揶揄之曰:「君不雲乎,誑言,大罪惡也,尊使敢欺君,教中亦有罰條否?」神甫恧然曰:「餘為此輩所紿,今歸,當盡除其名,甲聽君辦,不復乞情矣。
」李曰:「謹如命。
」 神甫既去,李復升座,提某甲出,笞一千,荷校一月,田廬悉判歸原主。
更檢前此所延擱關涉教民之案,按名擒治之,神甫亦終不過問焉。
京師中興旅館案 京師正陽門外西河沿有中興旅館者,地當繁會,密邇東西兩車站,蓋從政者流謁選朝覲之所萃也。
光緒乙巳春,一日有客至,操近畿音,而資裝殊少,館人以常客遇之。
客居二十四號房,寡來往,日無所營,惟寂處,踰數月,未言去。
旅館通例,客戒行,則給茶酒之資於侍者,常住者苟非聚博或他遊戲事,則侍者無所得,故侍者每喜新客,客居久則厭之,呼茶呼飯不時至,其慣習也。
某日晨,二十四號之房門不啟,侍者問掌櫃,則門鑰未交,掌櫃以其積欠房膳金也,疑其遁,穴窗窺之,見衾篋未動,人橫於地。
時流行疫方盛,意必猝病緻斃,然何又自鎖其門?顧已見死人,則羣駭而呼,俄頃間,旅客亦麕至,有詢者,有詰者,有疑掌櫃挾嫌者,有責侍者不謹者,鹹張口眵目,環集室外,百聲雜叱,喧囂不可止。
於時掌櫃排眾發言,謂:「冤有頭,債有主,人死於店,為店主之責,無多言,決不為諸公累。
但客何以死,何以鎖門而死,事非驗不明。
以吾之意,其開門,乞諸公為之證,如可者,則令侍者開門。
」客相視無言,顧亦無他策,則羣從掌櫃呼侍者,伐鎖而啟門。
門啟,羣鬨而入,見赫然陳於地者,其旁有血跡,則又羣駭而呼,掌櫃曰:「毋躁,姑視之。
」則羣卻立以觀。
時則值此號之侍者膽頗豪,且知無所逃其責,從掌櫃之指,迫而觀之,瞿然曰:「非客也,此德恆玉器鋪夥也。
」掌櫃從而察之,曰:「噫,是矣,客何往?上德恆玉器鋪夥也,胡為死於此?且有傷。
」客言:「事至此,宜鳴官,非然者,餘輩且不敢居此。
」掌櫃亦曰:「事至此,宜鳴官。
」乃令侍者守其室,至外城巡警總廳報之。
京城地面刑名事向屬城坊,是年九月裁城坊,初置巡警部,設內外城巡警廳丞僉事各官,粗舉大綱,調用人員,半年少氣盛,常喜事,有案報,則隨往。
時勘案者為行走僉事某,先行正式之勘驗。
當據勘驗得,中興旅館房屋一所,坐落外城石一區西河沿中間路北地方,計共平屋四層,西跨院平屋兩層,二十四號房在中間第二層正房東首,隔牆小院,北屋一間,向東向南均不通別處。
南窗兩扇,窗紙有穿孔,窗西邊朝南房門,門上布簾,門屈戌已毀。
房內靠窗土炕,枕席未動,西牆方桌一張,上置茶壺煙袋零伴,東牆櫈閣軟包筐子零件。
房內單靠二,方杌一。
屍臥炕前桌旁,仰面右側,頭西足東,左足微曲,地有血跡,旁遺小刀一柄。
又命移屍向光處,檢驗屍體,當據檢驗得,死者李玉昌,年一十七歲,身穿藍夏布長衫,白布坎肩褲,鞋襪全。
屍身量長四尺三寸五分,仰面,面色白,緻命左乳下尖刀傷一處,斜長七分,寬三分,深入內。
合面,穀道污穢,餘無故。
委係生前受傷身死,兇哭小尖刀一柄,比較傷痕相符。
僉事勘驗畢,命將屍身掩蓋,行就地之研訊。
於是傳訊店主,問姓,答:「周。
」問名,答:「祥美。
」問:「何處人?」答:「山東登州府福山縣。
」問年,答:「四十八歲。
」問:「此店爾親開否?」答:「是。
」問:「若幹年?」答:「二十餘年。
」問:「店事何人經理?」答:「掌櫃王小侯經理,小人往來店中。
」問:「家住何處?」答:「順治門外廣積寺後身。
」問:「今晨出事時,爾是否在店?」答:「不在,聞報前來。
」問:「二十四號住客何名?是否認識?」答:「住客陳興法,素不認識,住店後,曾經見過。
」問:「死者何人?曾否認識?」答:「死者李玉昌,門框胡同德恆玉器鋪夥計,常攜玉器包到店,認識。
」問:「與住客從前有無買賣口角等事?」答:「小人不常在店,不知細情,要問掌櫃。
」問:「爾店敢有窩藏匪徒及容留來歷不明之人?」答:「不敢。
」又傳訊掌櫃,問:「汝是王小侯?」答:「是。
」問:「年幾歲?」答:「四十五歲。
」問:「掌櫃幾年?」答:「前年到店,今三年了。
」問:「何處人?」答:「寶坻。
」問:「與店主如何相識?」答:「買賣相識。
」問:「前作何買賣?」答:「天興樓南菜館管賬。
」問:「因何到此店掌櫃?」答:「在菜館時,與此間店主常有來往,後因天興樓菜館歇業,本店需人襄理,遂由舊東保薦到店。
」問:「有無家屬在京?」答:「小人家住寶坻原籍。
」問:「在城在鄉?」答:「城東小池後。
」問:「時回家否?」答:「到店後尚未回家。
」問:「二十四號住客,果相識否?」答:「小人認得。
」問:「何處人?」答:「京東。
」問:「到京何幹?」答:「據說謀作洋貨鋪買賣。
」問:「何時來店?」答:「今年正月二十四日。
」問:「住店是否半年?」答:「五個多月了。
」問:「平日何人來往?」答:「客甚寒且土,有前門東義興成洋貨鋪夥計張姓,大柵欄豫祥南貨鋪夥計不知姓等,與他認識。
」問:「時常來往?」答:「不常來往。
」問:「平日如何情形?」答:「長日寂處時多。
」問:「向來出門,鑰匙有無交櫃?」答:「向來出門,鑰匙一定交櫃。
」問:「與店中夥計相處如何?」答:「買賣生意,一樣招呼,惟久住不去,謀事無成,房膳錢並且短少,夥計們不甚瞧得起有之。
」問:「有無口角情事?」答:「飯店生理,來往卸載,接送招呼,小店客人不少,夥計們知道規矩,不敢有口角情事。
」問:「李玉昌攜包串店,櫃上自然相熟。
」答:「櫃上夥計們,人人認得。
」問:「與此陳客人有無買賣交易?」答:「未有。
」問:「向不大叫進否?」答:「有時叫進,夥計們知道」。
問:「何時犯事?爾是否在店?」答:「櫃上鄭重,向不離店,但二十四號房是個死院子,小人前後招呼,不能時常到彼,有時招料不周。
今日早飯時,夥計們來問鑰匙,大家去看,方纔知得。
」問:「欠房飯錢多少?」答:「三月有餘,約六百多串。
」問:「然則欠店太多,必然迫脅索取。
」答:「長年買賣,不在幾百串錢,夥計們不敢。
」又傳訊侍者,問:「爾何名?」答:「小人叫老王。
」問:「在店幾年?」答:「兩年多了。
」問:「二十四號房,爾所值否?」答:「小人與李三、朱五同值第二層房,小人值東邊一帶,朱五值西邊一帶,李三承接往來。
」問:「出事時,爾定知悉。
」答:「小人當時不知,今早開飯,房門不開,始報掌櫃,一同入看。
」問:「爾既專值此房,豈有住客房內出此大事爾竟聲息不聞之理?定係知情畏罪,圖賴胡說。
」答:「小人不敢,小人疏忽是實。
」問:「有此理乎?」答:「小人委實不知。
」問:「爾偕掌櫃入,是今晨何時事?」答:「約晌午,店中開飯之時。
」問:「今晨尚聞此號住客聲喚否?」答:「不曾聽得,小人隻當他睡眠。
」問:「昨日何時之後汝不曾到此號房?」答:「昨晚飯後,小人到房拾掇家夥,泡茶掌燈,客人尚是好的。
」問:「此後便不聞聲息?」答:「八點鐘時候,有山東孟老爺下店,官客堂客五位,僕從行李不少,正住二層正房,小人偕同李三、朱五幫同照料,人聲嘈雜,是不曾留心得。
」問:「然則死者李玉昌,是爾認識?」答:「小人與彼極熟。
」問:「昨日何時到店?」答:「昨日來店,不止一次,小人們晚飯時,他尚看喫談笑。
」問:「此後如何?」答:「此後小人有事,便顧不得了。
」又傳訊玉器店主,問:「德恆玉器鋪爾所開否?」答:「是小人親開。
」問姓,答:「張。
」問名,答:「冠成。
」問:「幾歲?」答:「六十二歲。
」問:「何處人?」答:「保定。
」問:「在京開店幾年?」答:「三十來年。
」問:「家住何處?」答:「取燈兒胡同。
」問:「店中夥計若幹?」答:「小人親自照料,並無夥計,僅有學徒三人。
」問:「如此,死者是學徒否?」答:「是。
」問:「到店幾年?」答:「十四歲到店,今年十七,有三年了。
」問:「此人平素如何?」答:「老成小心,在店甚是得力。
」問:「可惜了,昨日何時離店?」答:「是,甚是可惜,昨日是早晨離店。
」問:「有無攜帶貨包?」答:「攜帶貨包。
」問:「內有何物,爾自當有賬。
」答:「是,小人親手交與,小人記得。
」當呈貨單一紙,內計漢玉鐲三隻,翡翠玉鐲二對,漢玉搬指一隻,翡翠搬指三隻,白玉皮翎管二個,白玉翎管一個,翡翠煙嘴本個,翡翠朝珠全串,珊瑚紀念四副,翡翠佛頭二副,碧霞佛頭一副,翡翠押髮三根,翡翠如意簪一根,白玉匾簪一根,玉皮大簪一根,各項煙壺四個,各項手串五副,翡翠耳挖簪籤零件十六件,白玉帶頭一個,翡翠帶頭二個,白玉皮帶頭一個,各項戒指等零件十九件,蜜蠟朝珠全副,金珀朝珠全副,桃核朝珠全副。
以上約估值銀一千二百兩。
僉事閱畢,問:「有無銷售?」答:「此是早晨攜出之物,在外一日,不知有無銷售?」問:「向來店中何時檢貨?」答:「晚歸報賬檢貨。
」問:「如此,攜貨出店,當晚必需回店歸賑。
」答:「有時亦不一定,緣李玉昌家住西河沿西頭,尚有孀母,隻此一男,有時便住家中,到次日一併歸算。
」問:「何以昨晚不歸?爾不曾查問?」答:「小人過十點鐘回家過夜,當時未曾查問得,今晨到店,以為是彼住在家中,亦未詫異。
晌午,此間店夥報信,小人趕忙前來,得知店主已經報案請驗了,留此聽傳。
」 屍母李張氏喊訴孤苦,求伸雪,傳令候諭。
因諭店主曰:「事出汝店,店主莫可辭責,著先繳銀八兩,給屍母領屍自行棺殮,店夥老王帶廳,聽候緝兇質訊,餘人保釋。
」諭畢,僉事歸,署中人已散值矣。
檢察某者,以巡警部衞生司主事兼巡警檢察事,值夜班,留廳署。
僉事與談,告以適所檢驗事,相與研究之,檢察曰:「從來江湖無善士,店家窩匪為匪事常有,不可信。
死者之為玉器夥,無確證,貨包已失,可捏造,住客為誰,我輩未之見。
使我為政,今日必帶店主掌櫃歸。
」僉事曰:「不然,店客固不一,此號客,曾有見之者,有與往來談笑者,玉器夥,更有曾與交易者,店主縱為惡,不能盡掩諸客口。
以我所見,此號客不獲,終難水落石出也。
」檢察曰:「不然,君之意,以為房屬此客住,有死者,縱非手所殺,必有關涉事。
以我見,如所語,此號住客,在店已半載,欲為姦亂,何不早措手?且欠房膳金,境蓋迫,彼能殺人,何若是之窘?」僉事曰:「不然,客殺人,非我所敢臆,特與此案不能無所涉。
使非然者,胡為事起而人逸?以我見,參子語,店事誠不敢盡信,或知其隱而故。
縱所謂房膳金者,乃以自卸責,以明客之遁,於店為無益,斯可以免詰。
我今悔不帶店主或掌櫃,得與君共訊之。
」檢察曰:「是亦毋須,如君語,此客必有其人,得其人,案自了。
我輩今且思之,客之遁,出何道乎?將走漢,將走津?」僉事曰:「不能,客無篋。
」檢察曰:「將匿於他店乎?」僉事曰:「不能,貨包所到,必有識之者。
」檢察曰:「姑寮乎?」僉事曰:「亦不能,宵尚可,不易為終日計。
」檢察曰:「其荒野乎?小窪之南乎?天壇之間乎?」「或有之,寺剎之中,貧民之家,殆不易有消息也。
」檢察則轉念曰:「是亦不能,彼攜玉器,適荒野,誰用之者?」僉事曰:「迂哉,彼攜玉器而必如常法以求售者?今日一日,輩早獲之矣。
」語次,鐘十鳴,檢察曰:「吾今且巡班,而暇與子參悶謎,行矣,明日談。
」則易其制衣革鞾,橐橐而自去。
僉事者,家於晉,孑身留京,宿逆旅。
時既晚,亦無歸意,躑躅室中,輾轉所檢事。
倦而坐,復起行,旋又倚榻而假寐,自語曰:「遁乎?必遁,無留京理。
何往乎?近畿一帶。
騾車乎?步行乎?不能,是將遁,必謀速,何物最速?汽車乎?南走漢,東走津,則離京矣,吾何而弋之者!屈指計之,其離店已一日矣,遁津乎?匪特津也,登舟矣。
遁漢乎?宿彰德矣,吾何從而弋之者。
」瞿然曰:「此予至部第一件承辦案也,萬不可使遁,萬不可使遁。
雖然,遁矣,遁矣!」轉念曰:「速乎,或猶留京,徐一日以定所向乎?」自解曰:「亦不然,玉器一包,縱如單所開,不足以供大策畫,仍易錢耳。
賣之乎果客也,彼無售處。
質之乎?於理為近。
雖然,所攜又太多,將啟質庫疑,非也,非也。
」躍然起,坐於榻曰:「我愚矣,彼離京而售,誰識之?」憮然曰:「漢口乎?大商場也,雖然,太遠。
亦不然,沿鐵道而數,隨處皆可售也。
彰德乎?果南走,今日必售之彰德,今吾何術以遮之者?聽之而已。
或東走乎?得之矣,有電話在,雖不在津,盍一訊?」急起行,向牆而立,傳電話至津。
僉事方傳電話,檢察躍而入,曰:「事乃大快。
」僉事曰:「何如?」檢察曰:「適所言者,吾已得之矣。
」僉事曰:「何如?」檢察曰:「適出門,吾順道南轉,過天壇,則有至可疑之跡,發於道旁茶棚。
」僉事曰:「何如?」檢察曰:「夜深矣,乃有坐而啜茗者,審視之,則其人所攜者玉器包也,吾乃執以俱來。
」僉事曰:「有是乎?人何在?待吾訊之。
」 僉事出訊所獲者,供為琉璃廠大升玉器鋪夥,京東人楊立三,晨攜包出店,在果子巷口,值其戚永定門外王某,告以要事待商,因偕至其家,則以新生子三朝作湯餅,堅留晚酌。
及歸已,日暮,路長行倦,在天壇旁茶棚啜茗,突蒙巡班老爺拏案。
僉事方遲疑,欲提旅館侍者質訊,檢所攜玉器包,見所攜玉器,有與德恆號開單相符者。
反覆間,忽覩包裹角上有戳記,審之,則大升玉器鋪也。
乃責之曰:「巡警新章,十鐘後,店鋪均掩門,不得有串客人等攜包出外行走,汝為店夥,豈不知?乃猶攜包啜茗乎?是宜懲,不汝貸。
」於是值役執黑索,擁立三以去。
僉事退,面檢察,檢察愕然曰:「君何不一訊之?」僉事曰:「訊之矣。
」檢察曰:「否,予所謂者,旅館事也。
」僉事曰:「此非德恆鋪貨包,攜貨包者,遍內外城皆是,何能一一訊以旅館事?」檢察曰:「拙哉,君之承審也,罪人肯持明證以示君乎?有店夥在,胡不質之?」僉事曰:「然,罪人斷無持明證以示吾者。
君盍思攜貨包者,遍城內外,所攜貨包,決不假他人手?人殺德恆店夥,何處得大升店包?縱已彌縫,曷不取他袱易之?尚留此玉器之包,藏其殊別之點以示君,而待予之反覆詳審也。
」檢察曰:「雖然,人情鬼蜮,安知不與旅館通,竊人袱以為嫁禍計乎?」僉事曰:「然如君言,人皆莫我拙,我作旅館侍者,將證我店主與殺人賊謀耳?」檢察曰:「審判事,毋寧信人為惡。
」僉事曰:「人猶在所,明日任君為之,何如?」 明日,僉事奉堂官命赴天津查此事,既登車,則見別一車之裏門角坐一人,左手貫翠玉鐲,色燦然,攜黃布包,面左向,不可覩。
至津,方下車,則遇天津警長,僉事握其手而勞之曰:「在此不可談,試觀彼。
」警長順其指,急釋僉事手,奔而前,突阻一客之路。
客何人,即僉事車中所遇之人也。
客惶然顧曰:「胡為者?」警長曰:「無他,談話耳,汝不觀我衣警服乎?汝何為者?自何來?」客期期曰:「通州。
」警長曰:「通州乎?然則客昨宿京矣,亦聞京城有事乎?」客曰:「未聞,我未宿京,徑來耳。
」警長曰:「徑來乎?則吾將問汝,汝何時登汽車?」客曰:「今晨。
」警長曰:「經何處?」客曰:「不經何處。
」警長曰:「至津始下車乎?」客曰:「然。
」警長曰:「來津何事?」客曰:「將訪戚友。
」警長曰:「何人?」客曰:「姓王。
」警長曰:「止,通州抵京有鐵道,通州抵津無鐵道,此為京城東來第一次車,在京七時三十分開行,京通車尚未到,汝由通州來,安得今晨上車?安得不宿京?」客曰:「否否,我固宿京,適語訛耳。
」警長曰:「然,汝亦宿京矣。
吾問汝,汝何處人?」客曰:「異哉,我不雲通州乎?」警長曰:「通州矣,然則鄉乎,城乎?」客曰:「我耕者耳,惡得在城!」警長則疾指其腕曰:「汝耕者乎?是胡為者?」客立變色曰:「是,是固非我有。
」警長曰:「非汝有乎?顧是物乃至有關係,吾料必有二,汝無恐,吾將搜汝衣。
」客曰:「不能。
」警長曰:「不能乎?試觀吾身,吾今以警權禁汝,不容汝不能。
」少選,巡警麕至,觀者如堵牆。
巡警驅人,人略退,圍立成環形,各引其領張其目。
巡警褫客衣,於懷中得同式之鐲三,若手串,若煙壺,凡玉之類若幹具。
警長則攫其黃色之包以授僉事,乃以所搜得,布之地,指以問客曰:「鐲有三,胡為貫其一?凡此零星物,汝之耕,豈種玉者?」客顫其聲曰:「冤哉,是吾舅氏屬我攜津者,我惡得有是!」警長曰:「汝舅何業乎?」客曰:「玉耳。
」警長曰:「設肆於何處?」客曰:「通州西門大街萬利。
」紛擾間,僉事已展包,尋其角,則固門框胡同德恆字號也。
乃止警長曰:「得之矣,字號已符,復何遁?」且舉包以示客曰:「京城門框胡同德恆玉器鋪夥計李玉昌為人所殺,失其玉器包,吾方奉文捕汝,汝不信,盍觀此!」則啟其襟,出文書,露一角曰:「汝萬利,今不利矣。
」顧警長曰:「請子令,且寄所。
」於是巡警四人趨而前,執其人,挈其贓,而羈之於車站巡警派出所。
警長語僉事曰:「君為此來耶?」僉事曰:「子車何在?能同乘否?」警長曰:「可。
」出站,則有馬車在,二人同升,禦者請所之,僉事謂警長曰:「今且詣貴署。
」禦者諾而行。
僉事乃出所懷之文書,展以示之,曰:「是固非為彼也。
」警長取閱,囅然曰:「乃為此耶,此早具而待。
」俄頃,車及門,相將下,入辦事室。
少頃,進午餐,餐已,僉事別警長登車,警長則派巡警二人挈人與贓從之。
閱三時,僉事乘車至京師前門矣,天津巡警二,車站巡警四,或挈黃布包,或持翡翠鐲,縶一人,從車後,經大街,折而西,以至於外城總廳之公署。
入門,則聞詰責聲,蓋方訊事也。
僉事問同署中人曰:「有案耶?」則答曰:「昨事耳,君不知耶?檢察公以子為懦不任事,昨夜已詣宅,特遣君至津,今日彼為政矣。
」曰:「咄,彼傖父乃以我為懦,試觀懦者之所為。
」語未畢,檢察已退,突見僉事,道勞苦。
僉事曰:「有少事,幸恕我,容後談。
」則出訊所獲,提店夥老王質之,一鞫而伏。
疊供,立詣部,回堂,堂官曰:「君曾詣津乎?」僉事曰:「歸矣。
」堂官曰:「何速?」僉事曰:「今晨接知會,即乘早車往,不敢遲。
」堂官曰:「昨午一區案,須速訊。
」僉事曰:「已破獲。
」堂官曰:「某所訊耶?吾固遣助子。
」僉事曰:「否,僉事昨勘歸,已略得端緒,即傳電話問津局,屬在車站留意。
今晨出,乃適與逋犯同車,當會津警執之歸,頃已取供,謹呈閱。
」 堂官受而讀之,其詞曰:「外城巡警總廳呈,所有右一區呈報中興旅館住客殺人劫物兇犯脫逃案一件,相應據敘勘訊情形,摘錄供詞,開具清單,呈部核明奏咨辦理可也。
謹呈。
」至其清單之所開具者,則曰:「中興旅館住客陳興法殺死德恆玉器鋪夥李玉昌劫去貨包乘間脫逃一案,僉事上行走分省知縣某某據勘得,【中空】解廳研訊。
據兄犯陳興法供,年四十七歲,通州人,父母雙亡,兄弟俱無,妻子已故。
向在通州西門大街德成洋貨店生理,去年臘底,該店折本閉歇,在通無處謀生。
今春正月,由通來京,住居西河沿中興旅館二十四號房內。
這幾個月來,旅費告竭,在京尋人不著,告貸無門,正在進退為難,這死者李玉昌,與小人素無仇隙,禍緣當日店中到有大批客人,聲勢煊赫,行李眾多,店中招呼不開。
這李玉昌在院中站不住,便到小人房內閒談,取笑小人鄉下人,沒中用的材料。
小人羞憤成怒,不合與之口角,順手取切白肉小刀,作勢威嚇,一時失手,刺中左胸,登時倒地斃命。
小人見勢不佳,見財起意,取得這李玉昌所攜玉器貨包,思量逃走,恐怕被人看破,將房門仍舊鎖上,溜出店門,店中人雜,無人留意。
小人出店後,冒充賣貨,在小李紗帽胡同喜順下處混過一夜,次早,明知有人查問,不敢露面,即至南小窪龍泉寺一帶藏身。
第二夜,聞得廳上已經獲人,希圖脫走,當到東車站搭通州車,情急慌忙,誤購天津車票上車,意圖到津再走。
後見有人上車,認是廳上老爺,情知不妙。
車到楊村,等候交車,心想走下,適車門被老爺攔阻,不敢闖過。
到津後,即蒙盤詰獲住的。
茲蒙提訊,小人不敢虛捏,總求恩典就是。
所供是實。
」 堂官閱畢,交僉事曰:「辦事殊迅速。
昨者某某言,方以子為懦。
」僉事曰:「仗大人訓誨,幸獲耳。
」堂官曰:「是宜補店主諸人供。
」僉事曰:「是,特先請示,尚容敘稿。
」堂官頷首。
僉事出,乃面檢察曰:「何如?」檢察拱手曰:「讓君一籌,幸恕唐突。
」僉事曰:「豈敢,是亦幸耳。
雖然,奇情異想,餘終讓子。
特天下奇事少而常事多,客則客耳,殺人則殺人耳,必求特異之情,非常之謀,以推其事之真相,而真相乃愈遠。
如斯案者,吾不敢謂不得力於餘之拙也。
」檢察唯唯謝過。
於是備文呈部,如例辦結。
懷寧斃倪玉貞案 安徽懷寧縣之五道街王某官京師,物故久矣,有子曰樹屏,未受室,坐擁資產。
姊曰麗芙,長樹屏一齡,樹屏幼讀書,麗芙隨母習女紅。
母年邁多病,因吸鴉片,麗芙司其事,久之,而麗芙亦隸名於黑籍。
樹屏體素弱,不能多讀,師恆放任之,暇輒隨姊吸煙以為樂。
麗芙時年十九,情竇漸闢,而曖昧之事,遂鬨傳於外,所憒憒者,其母而已。
麗芙夫家梁姓,亦宦族,梁氏子就學於某校。
麗芙既嫁,樹屏日益憔悴,母不察,急思為之擇婦。
有舊戚倪氏者,世業鹺,家亦富厚,女曰玉貞,年與樹屏相若,遂論婚焉。
問名納采,諸禮鹹備,母乃使人迓麗芙返皖,襄內政,壻以就學,不能偕來。
麗芙歸,往樹屏室,責之曰:「今而後,但見新人笑,那聞舊人哭?茲與汝約,苟與新婦諧伉儷者,吾將以白綾繫頸,畢命汝前,吾魂必蜿蜒於汝夫婦之床第。
」樹屏聞之,俯首不語。
花燭之夕,麗芙引樹屏至祕室,誡以勿與玉貞綢繆,樹屏曰:「我可從命,然亦安足使姊之不疑?」曰:「我自有術。
」於是出紅線數縷,為樹屏縫其私作小結束,曰:「汝自去休,晨來,我將驗汝。
」樹屏不得已,謹如約。
天明,樹屏急往就麗芙,袒衣使驗之,麗芙大樂,自是麗芙實代玉貞之職。
久之,玉貞察樹屏舉動而大悟,言語間,遂不能不謗及麗芙,而殺機於是伏矣。
光緒丙戌五月六日,凡為父母者,例接其既嫁女以歸寧。
及暮,玉貞歸,微有酒意。
樹屏忽與麗芙計議,將死玉貞,麗芙曰:「計安出?」樹屏曰:「彼嗜飲,若再以酒促之,俟其大醉,我扼其吭,姊以羅帶縊殺之,以暴疾告其家,大事畢矣。
」麗芙允之。
樹屏乃含笑入玉貞房,備極親暱,復命婢令庖人進饌備酒。
未幾,夫婦相對,觥盞交錯,樹屏累以大杯相勸,玉貞連進數觥,而玉山頹矣。
樹屏令婢去,曰:「將就寢。
」少頃,麗芙來,樹屏急起相迓,詢之曰:「攜繩未?」麗芙曰:「否。
」言未已,覺窗外忽有窸窣聲,麗芙命樹屏出視之,良久,笑語麗芙曰:「外有蛇,蜿蜒蕉葉爾。
」麗芙忽遙語樹屏曰:「試捉之。
」樹屏如言,馳入室,麗芙手已握剪,使樹屏以蛇持近玉貞口,己則以剪斷其尾,蛇負痛,奔入玉貞腹,玉貞遂騰撲於床,不三五擲,死矣。
時已破曉,樹屏令麗芙遁,呼侍婢,告以暴死狀,訃聞於倪。
玉貞母率其媳齊氏來奔喪,察玉貞死狀,憤不能平,鳴之官。
懷寧令往勘,時腹已腫,乃盡褫上下衣,反復詳視,無傷痕,口齒亦無毒質。
官將訶責倪,其媳注視死者下體,忽大呼曰:「結褵近一年,而小姑身猶處子,何也?」時樹屏色頓變,一訊而服,乃械之回署,繫於獄。
樹屏百計請託,有為之緻書於令者,樹屏又重賄倪,倪以案無佐證,亦不苛求,而樹屏遂出獄,與麗芙相狎如初矣。
秋瑾冤死案 山陰秋女士瑾之死,為紹興守貴福所殺也,桐城吳芝瑛女士經紀其喪,芝瑛確訪其事,而知為冤。
蓋秋自被逮後,即入山陰獄,次日夜深,正商明禁婆為解刑具,具紙筆作書,忽聞叩門聲急,禁婆隔門與語,答以覆審之事,趣禁婆速啟門。
門闢,燈光燭天,兵士列隊,如臨大敵。
禁婆入見秋,戰慄不能出一言,秋曰:「汝勿怖,待我出門往觀。
」及獄門,知有變,語兵士曰:「汝暫息燈,容我凝神片刻,有語問縣官。
」及見令,詢以:「予犯何罪至此?欲一見貴福,死無憾。
」令曰:「吾極知汝冤,無回天力,奈何?且事已至此,見貴福胡為者?」秋迺與令約三事,一請作書別親友,一臨刑不能脫衣帶,一不得梟首示眾。
令許以後二事,秋謝之,即有兵士前後掖之行,秋斥曰:「吾固能行,何掖為?」及至軒亭口,秋從容語刑人曰:「且住,容我一望,有無親友來別我。
」乃張目四顧,復閉目曰:「可矣。
」遂就義。
時光緒丁未六月下旬也。
秋為貴之義女,嫁湘人某。
色旺落爾布桑保被殺案 光緒時,蒙古科爾沁圖什業圖親王色旺落爾布桑保者,為哲裡木盟長,奢淫貪虐,役使蒙民,土木繁興,備極壯麗。
廣購珍玩服禦,花木奇石,遠者求之閩粵,近亦輦自京師。
蒙民皆自備資斧以供役,偶損失,必責賠,或處死刑。
嘗以小過笞人至死,需索不遂,縛其人,置闇室,令瘐斃以為快。
好漁色,多內寵,其嫡福晉拉什曼都克久失寵,三福晉擅專房,多預外事,拉什曼都克以是尤怨色旺落爾布桑保矣。
光緒庚子八月,紮薩克圖旗就撫匪首王洛虎、剛保、森保等復叛,殺掠各盟旗,色旺落爾布桑保大懼,急募壯丁自衞。
辛醜三月,以欠餉久不給,衞兵譁變。
台吉額力登烏卓勒等久蓄異志,至是,遂招集散兵,作亂於貝勒海畢。
色旺落爾布桑保與近侍夜走鄂遜鄂爾圖廟,亂黨追及之,色旺落爾布桑保不得已,誓改過自新,書手諭,令近侍西郎阿持示亂黨。
亂黨裂其書,大呼曰:「此時悔過,無及矣,宜速自決。
」色旺落爾布桑保遂引帶自決。
護印協理台吉以色旺落爾布桑保暴薨,告幫辦盟務劄賚特王,且上盟長印信。
五月,劄賚特王呈理藩部代奏,得旨權補盟長。
而色旺落爾布桑保無後,以喇嘛業西巴丹承繼,議定尚未行也。
時已革副盟長紮薩克圖王烏泰方避亂黑龍江省城,聞變,思復得盟長,且嫉劄賚特王之倉卒出己上也。
即疏陳亂狀,並擅以己意推舉盟長奏事之權。
疏入,德宗始知色旺落爾布桑保非考終,十二月,派兵部尚書裕德馳驛前往查辦,哲盟盟長由達爾漢王暫署。
壬寅二月,裕德至奉天,以亂黨花裡亞蓀等實逼其自縊,罪有主名,分條具奏。
事下刑部理藩部速議,磔花裡亞蓀,斬花連、托克托、呼約木加蔔三人,從犯論罪有差,福晉協理台吉及紮賚特王均原情免議。
十二月,奉天將軍復奏,以業喜海順承襲王爵圖旗,事略定。
未幾,而丹贊尼瑪爭襲之案又起。
丹贊尼瑪為色旺茖爾布桑保之從父,業喜海順雖於色旺落爾布桑保為從子,而服屬已疏,徒以諂事福晉,得越次承襲。
丹贊尼瑪心弗平,欲以其子代之。
獄事結後之三年為乙巳,丹贊尼瑪以協理台吉等實主持弒逆,蒙蔽內外,愬於肅親王隆懃,時隆懃方奉命赴蒙古查辦事件也。
初,花裡亞蓀等之誅也,伏法者僅四人,諸從逆者多逍遙法外,或且迎福晉意旨,擢顯秩,握重權,蒙民益不平。
隆懃以案已奏結,不容更有變,而蒙民劫眾,又不可容其紛擾,乃屬其事於盟長劄賚特王,劄賚特王以強力制之,眾愈怨。
協理台吉又嗾使福晉攜業海喜順至京,訴於理藩院,復籍沒與丹贊尼瑪連名呈控者數人之家,民怒愈甚,遂糾眾醵財,資丹贊尼瑪入都控告。
丙午十二月,奉天將軍奏革丹贊尼瑪台吉。
丁未正月,丹贊尼瑪與其台吉十人皆為步軍統領捕獲,奏交理藩部審訊,而丹贊尼瑪之子婦噶吉瑪復為其翁訟冤。
同時復有人奏參丹贊尼瑪威逼親藩,遂奉旨一併交奉天將軍訊辦。
丹贊尼瑪既被捕,其家屬遂與俄人多必索夫訂借款項為訟費,訂明攤派牲畜一千匹以償,然牲畜籍沒者既不可得,其未籍沒者亦被禁不得出境。
乃謀聚眾強取,怨毒相尋,俶擾日甚。
協理台吉等既聲稱丹贊尼瑪連結俄人謀寇蒙境,俄人復照會官府追索牲畜,於是盜賊交涉,逆案爭繼,乃混合而為一。
俄人至奉天防營拿獲丹贊尼瑪長子必利圖及從人七,搜其身,僅土槍七支,鉛彈三十六粒,而翼長某徇部下邀功之請,遽指為逆匪,請予駢誅。
東三省總督以為此皆奉旨飭拿之犯,不應含混就地正法,批交奉天府訊辦。
久之,始訊明丹贊尼瑪爭襲妄控及強取牲畜擅縛蒙員情事,惟謀叛事實無佐證,判決丹贊尼瑪與必利圖均監禁十五年。
其俄人交涉,別由交涉司議結。
奏聞,如議。
鹿文端查辦貽穀案 光緒丁未、戊申間,領軍機者慶王奕劻、張之洞、袁世凱外,尚有鹿傳霖。
鹿謹厚而性崛強,雖委蛇樞府,無所建白,查辦眙穀案,頗見頭角。
貽為理藩院尚書銜綏遠城將軍兼墾務大臣,嘗責令蒙旗報効地畝,又設公司,以賤值購買,及出售,則往往得善價,家本饒裕,至是益富。
尋與副都統文哲琿不協,文遽以婪贓劾貽,孝欽後命鹿查辦,貳之者為紹英。
鹿乃奏調故吏樊增祥隨行,樊參謀帷幄,其一切查辦狀況,具見奏摺。
然貽獨能再接再厲,終得脫身,蓋金錢之魔力為之也。
鹿諡文端,直隸定興人。
寧德斃羽士案 楊紹煊,寧德人,家殷實,所居去縣數十裡,宅後有園,極曠奧。
紹煊性恬穆,吟嘯其間,翛然也。
園之左有塘,人以楊氏塘呼之。
某歲夏,有一羽士丐於其門,索無厭,紹煊叱之出,羽士詬之,家人忿,鞭焉,羽士遂佯死,臥隴畔,久之,踉蹌去。
翌日,塘中得一屍,服羽士裝,鄒人莫能隱,白之裡正。
裡正固嘗與紹煊涉訟不敵,欲報之者屢矣,且微聞其鞭羽士事,遂報之縣,謂紹煊斃羽士於塘。
縣宰得牒,逮紹煊,責楚無虛日,為之訟冤者並治之。
紹煊不勝苦,將誣服矣。
定讞之日,適羽士復來寧德,裡正悉之,懼事且敗,乃賄以金趣之去,人固莫之知也。
無何,縣聞之郡,郡守鄭某以清介聞,見而疑焉,發屍重勘之,背現傷痕,大如盆,蓋椎擊者。
時裡正亦在,見狀色陡變,且強辯不已。
蓋紹煊鞭羽士,固不得有椎痕也。
守知有別情,且疑裡正所為,詰之,不少承,掠之,不承如故。
鄭乃使人夜抵其家,作鬼語,裡正素神鬼神者,遂吐實。
蓋死者為其友,裡正嘗貸其家,至是索償,裡正無以應,乃以椎斃之,且為之服羽士服而墮於塘中也。
乃釋紹煊,置裡正於典,縣宰及詭為證者鹹論罪,而羽士亦渺矣。
鄭贊園審私種鶯粟案 鄭贊園令連江時,以清靜為政,務與民休息。
摘奸無遺,尤具折獄才。
一日有呼於堂者曰:「吾罪人也,以無子故,誤繼族姪,有飯不得食,有衣不得衣,訟四官,不能直。
今且以違禁訐吾於禁煙長官,將豬【字出《禮記》,謂毀壞也。
】吾廬矣。
」視其人,則白髮皤然,鄉中一老叟也。
問姓名居裡,則王姓義名,世居琯江,其地為由福州入連之往來孔道也。
時煙禁嚴,私種鶯粟者,多下種暗陬,有密報者,驗得實,沒其田入官,即徵價於鄉之富室,以十分之二賞報者。
種戶逃避,則撤其廬焚之,以餘椽斷瓦列道旁,為故犯之戒。
鄭與道委禁煙員林某方出巡,以要公先歸,林取道琯江,將巡視諸鄉,清近城毒卉。
聞老人言,知王義所居地,即林所巡處也,急命輿出,命義後隨,沿途問其姪何名,以質對,且行且語,不二時,至矣。
鄉中聚父老甚眾,見先驅至,皆譁曰:「縣官來矣,今日不死質,吾屬不得安枕也。
」 鄭輿行近王氏祠,見鄉民集者愈眾,圍繞祠門,輿擠不得前。
隨行者喝讓道,鄭急止之,步行入,見林與質俱在,林色甚怒,坐定,告鄭曰:「質報其叔私種,吾欲往視,鄉民擁塞祠門,不聽出,非嚴治其首,後此諸鄉皆不得往矣。
」言畢欲起,鄭笑止之,謂質曰:「爾叔在是,爾何不將其私種地及種畝若幹,明證吾前,有吾在,爾叔不敢仇,吾且厚賞爾,使得貲返。
」質曰:「吾叔剛愎,吾累諫不從,今懼累來言,非為賞也。
」鄭曰:「爾能導往視乎?」質曰:「吾叔黨盛,門外皆助叔者,吾出,必為所困。
」鄭乃謂義曰:「爾無犯禁,何以眾阻官,不令散歸?吾先以違抗治爾矣。
」質聞言大悅。
義怏怏出,鄭命警兵隨之,使私慰義,義至門外,呼曰:「諸鄉鄰且歸,聽縣官出,縣官明察,且為吾昭雪也。
」眾未信,義乃就其中年長者,耳語良久,年長者復告眾,乃散。
方義出時,鄭復問質曰:「爾叔富乎?」曰:「富。
」「爾繼為子幾年矣?」曰:「九年。
」曰:「相待如何?」曰:「始甚佳,後復娶妻,欲自生子,乃置我不問。
」曰:「今尚同居乎?」曰:「雖同居,而緩急不相通,我自為計,叔不加恤也。
」鄭頷之。
適義入,問曰:「眾散乎?」義曰:「散矣。
」乃顧曰:「爾二人可與我同行。
」 既至,見田在大道旁,以新秧未布,舊歲遺藁尚寸寸留地上。
質指田之後堘,有小畦二,土纍纍然。
遠視,無所見,近察之,果有煙種。
義欲有言,鄭禁之。
適林至,鄭與之指點村莊,言他事。
良久,忽指一巨室,問義曰:「此為爾居乎?」義曰:「是。
」鄭曰:「吾適行疲,爾所居較祠近,吾欲小憩,爾可為導。
」義諾,鄭命質同行。
時鄉民觀者甚眾,見鄭欲至義家,皆從之。
至門,見閈閎甚峻,入其庭,兩旁皆積粟倉,倉側小屋數椽,廳事雕漆甚麗,惟無陳設。
坐定,四顧甚久,忽問質曰:「爾屋何在?」質色變,不即言,大聲促之,乃指倉旁小屋。
鄭立起,招林同入,見一婦色倉皇,方以手探竈下,逼視之,則鶯粟種一束,有未破者,有已破取其子,但存外枯榦者,牀下煙盤一,煙膏及煙具皆備。
鄭命人持出,質見事敗,色甚慘沮,然尚欲狡辯。
鄭復命搜其身,得一小包,尚餘鶯粟子無數,乃指質笑曰:「爾尚何言?爾言叔富,彼非窮無復之,豈肯鋌而走險?且私種者多在荒僻,孰肯於官道旁?明知必沒收,以廣沃良田,輕擲為此者?況他處苗已徑寸,彼所種者獨未發芽,當此春雨纏綿,豈有歷時既多,而煙畦土尚塊塊鋤痕久不溶解?爾煙容滿面,蕩產破家,爾叔難滿所求,積嫌已久,聞禁煙員蒞臨,故臨時為之,欲以是為邀賞資,且陷爾叔。
今奸謀盡露,罪無可逭,爾縱欲不承,能為爾恕乎?」質面色慘白,不敢復言,乃命護勇繫之,先押歸。
少頃,亦至署,檢舊案,則義告質吸煙蘯產事,卷盈尺。
明日,琯江人聞質被收,來訴其盜牛偷菜者又十數家,提質出,判如律,置之於獄,命義別擇賢嗣。
案既結,一邑稱神明焉。
霍三明四串騙案 霍三者,正紅旗漢軍副都統霍倫泰,明四者,法部主事明安太也。
宣統己酉,冀州有寇李氏者,以其夫恆禮病瘋,為族人合謀霸產,曾起訴於冀州保定各審判廳,案雖結,李不甘也。
乃入京謀上訴,為傭婦王張氏所知,告以倫泰、安太至有權力,若相助,事必濟。
李乃乞為介紹,先後與倫泰、安太相見,二人利其多金,乃串騙之,未幾而李悟。
倫泰之姪錫恆謂,若發覺,禍且連及,因嗾恆禮誣告李有戀姦圖害情事,倫泰又謀刼李,鬨於大理院門前,為院所知,乃將倫泰、安太奏革歸案。
前後所騙凡八次,贓銀萬餘金,乃判決倫泰、安太各除本身旗檔,發巴塘効力贖罪,餘定為二年半徒刑。
林王祖塋案 浙東有林、王二姓者,聚族而居,林族大而貧,王丁少而富,其祖塋皆在村北,阡陌相連,每春秋圭日,則二姓男女,羣聚緻祭焉。
忽村中來一堪輿家,自言能相陰陽二宅,為人決禍福,林族有神其說者,告眾,令至祖塋視之。
相其前,嘖嘖贊不絕,登其隴,忽大驚,環顧久之,指其後一塋曰:「此誰氏墳也?」眾以王對,點首至再,曰:「且歸言之。
」既至村,眾爭請其說,堪輿家曰:「貴塋,吉穴也,主十世大富貴。
惟壓於王氏,故族雖盛而無大貴顯,十年之後,王將衰,能以此時夷之,貴族其興秋?」林族厚謝之,遂與王族漸不相能。
有佃王氏田者,相戒不納租穀,祭之日,王後至,則林氏男女據其墳,先至,則撤其祭品擲之。
王亦憤不相避,於是每祭必鬬,每鬬必訟。
然林貧,訟不得直,王丁薄,鬬則每敗,肇釁非一日矣。
宣統辛亥秋祭,有田翁者,欲聯二氏之好,令各異時日而祭,以息釁,王許之。
而林欲佔先,且命王於緻祭之前,必告林,代定時日。
田返,傳述,王之眾大憤,與議者皆曰:「是欲滅吾族也。
彼得先祭,吾已示弱於人,復聽定時日,彼故擇兇辰,吾族必受其害,畏敵自禍,祖宗將不血食矣。
」議久之,卒相持不下。
王之族眾,告於先靈,誓以死抗,乃謝田,仍期以同日緻祭焉。
至期,各戒備,以壯丁上墳,老弱皆不與。
林眾至盛,男子皆嚴裝執械,如臨大敵,王氏怯不敢前,欲待其既祭後至,以示退讓。
忽見林眾大集,聚議久之,草草緻祭,令撤具者先回,餘眾揚械直前,徑突王村,王眾大驚,王村夙以防盜故,徧樹木柵,乃急令壯丁居,前閉柵守之。
林眾至,不得入,縱火焚其柵,柵燼,林眾大呼,潮湧而入。
王氏不支,守者皆奔。
林眾復焚其廬,追亡逐北,男子死者十餘人,乘勢姦淫,掠牲畜財物無算,滿載而返。
行經村北,鋤王氏之墓,立平之。
王村火猶未熄,會鄰人奔救,力滅之。
王氏奔逃者亦稍集,乘夜告於邑,邑令大駭,檄召營兵,肅伍往。
王氏檢男女,死二十六人,廬舍焚三十家,財物牲畜被掠,值十餘萬。
令報省,撫命窮治,以林氏族眾,恐譁變,議以大兵駐其村。
令未下,有先告林者,林大恐,閤族聚謀,欲縛獻首事十餘人,繳還所奪,求免深究。
請於令,令將許之,召王氏族長告焉,族長大哭曰:「吾族被此慘禍,其釁實肇於祖塋,今祖宗骸骨無存,縱死者得償,生者復業,於事何補?」令再三勸諭,令姑商於族眾。
族長出復入,堅執前說,王氏男女數百人環跪前門,哭聲震天,請為先靈昭雪,令慰遣之。
密報撫,以兩姓村居密邇,恐嚴治之仇益結,且詳敘林氏所請,求暫緩兵。
復密諭林族,檢拾王塋殘骸,備修築用,然骸既無存,首事者十餘人聞縛獻之說,皆乘夜遁,令大窘。
撫以巨案久懸,下檄嚴催,繼知首犯盡逃,以辦理不善褫令職。
復委專員,以兵往,追繳所刼贓物。
王氏宅有被焚者,令照數賠築,復於鄰邑獲首事十餘人,立斬之。
案既定,諭兩姓勿再修怨焉。
女之舅氏不知其事,又復以女許婚某姓子焉。
無何,三姓之子,婚各有日矣,月老相將持聘禮至,杜爭持之,久不決,相與訴於縣。
陸悉召三姓之子若父與杜夫婦而聚訊焉,迺質女以所願。
女泣曰:「從其一,則負其二矣,吾寧死也。
」陸故迫之曰:「願乎?」曰:「願也。
」曰:「死則不能復生,爾無悔!」女曰:「死則死耳,不悔也。
」言次,令胥吏取鴉片至,令飲,女無言,立取仰之,須臾殭矣。
杜夫婦覩狀大慟,而三姓之子亦慘沮不聲。
陸言曰:「有欲收其屍者乎?」趙氏子挺身曰:「願。
」遂以屍歸趙氏,且以兩姓之聘儀為賻,而囑其厚葬焉。
既而女復活,羣始悟所飲非鴉片,乃陸之所以委曲成全之也。
忠若虛判案 忠若虛大令滿,為英果敏公翰之猶子,治餘姚,有政聲。
一日坐堂,有互扭而來控者,則米店人控麵店人吞沒其笆鬥也。
麵店人曰:「是固我物,彼強來誣我者。
」米店人曰:「彼初來借用,詎久假不歸,意圖吞沒耳。
」忠笑曰:「是笆鬥之罪也。
」命覆笆鬥階下,呼役撲之,躬自離座監視,撲至數百,忽升座,叱麵店人曰:「是米店物,若何得吞沒之?」麵店人呼冤,則指覆鬥處令自視,曰:「初撲之,取出者麵麩,麩至再三,則糠粃見矣,是非初為米店物而為汝借用者乎?復烏乎賴!」兩造皆服,遵斷去。
又一日,有父控其子不孝,粱肉自肥而不以甘旨相奉者,問其子,飲泣而已。
若虛乃曰:「然則汝等已午膳乎?」曰:「膳矣。
」忠曰:「吾此時無暇,汝等可坐此候判,然老年人飲食不甘,良苦,吾將賜汝一餐也。
」遂書一紙,令侍者去。
有頃,持數盞至,令子亦與食,己判他事。
食未畢,均大嘔,父所吐者粱肉,而子則非也。
忠向老人微笑,復謂子曰:「汝當益盡其孝。
」 鳴聲九為樵者釋訟 滿州鳴泰,字聲九,以翰林散館,分發雲南,權昆明縣,聽斷明敏。
一日,據案理事,有孝廉扭一樵者至,控其誤碎眼鏡,索賠八金。
蓋樵者值孝廉於途,市人擁擠,猝不及避,柴枝拂眼鏡而墜地,片片捽碎,索償而樵不允,故來控也。
鳴曉之曰:「一樵夫耳,能出多金相償乎?」孝廉堅不允。
鳴怒,飭杖樵者三十闆,標數字於其掌,諭之曰:「可以此為憑,速至某錢肆取錢十千來,代若償之。
並緊握若拳,到時始準開視。
」樵者如言而去。
至錢肆,默視之,則掌中硃書四字,乃「火速走避」也。
樵者大喜,飛奔而逸。
日昃,鳴慰孝廉曰:「子姑待,想當來矣。
」與談書史,娓娓不倦。
及候至二鼓,終不至,飭役往尋,回言樵已遁去。
鳴笑曰:「村夫狡黠如是,子姑回,俟緝獲後,當重懲之。
」孝廉無如何,悻悻去。
倪子和妻虐婢案 四川候補知縣倪子和以續娶李有恆妾某氏,藉其資,加捐大花樣,得補缺。
後以事罣吏議去職,遂流寓成都。
時劉幼丹太守心源自夔州調首郡,聞蜀中官吏虐待妾婢,時有以私刑至死者,乃出示嚴禁,且懸賞招告焉。
時倪家有一婢,為某氏所淩虐,光緒戊戌正月間,竟被榜掠緻命。
其家屬因往訴於劉,劉飭人訪之,知其瘞棺所在,乃遣役發之。
及起驗,則徧體傷痕凡十七,而前陰有烙痕,乃火箸插入所緻,皆某氏所為也。
惟靴尖一傷,為倪之幫兇。
劉稟之藩司,拘之至,並傳某氏,某氏方產,未到案。
劉乃發倪於發審局,勒令交某氏,且曰:「俟其至,當以其殺婢之法治之。
」倪懼妻到案蒙大辱,力認為己所殺。
未幾而某氏投入天主教,挽教士出函抵劉,劉置不究,而倪亦被釋矣。
或曰,氏既免身,劉坐堂皇訊之,摑二十,令倪領歸管束。
戊戌六君子冤獄 光緒戊戌八月初八日,康廣仁等六人奉旨被逮時,由步軍統領衙門兵役牽挽髮辮以行。
譚嗣同曰:「我輩皆文人,且有官職,逃將焉往?」兵役曰:「提督衙門拿人,向例如此。
」次日解刑部,十三日有派禦前大臣會審之說,刑部大堂增設公案,部署一切,而剛毅忽至,揮手囑從緩,且聽後命。
旨下,將六人上堂點名,即令登車。
劉光第詢承審官為誰,謂:「我至今未識康有為,尚可容伸辨否?」眾曰:「不必言矣。
」乃逕解赴菜市口,由提督衙門兵役二百人護行。
六人被殺之次第,先康廣仁,次譚嗣同,次林旭,次楊深秀,次楊銳,次劉光第。
正法訖,薄暮矣。
林著補服未掛珠,餘均便衣。
死後,均由林聯生太守為之成殮。
深秀以喪兄故,早欲出都,以其子得拔貢,俟朝考留京,遽罹於難。
光第既死,妻女欲以身殉,遇救得不死。
菜市口距廣東會館最近,廣仁死後,粵人竟莫敢過問。
嗣同死未暝目,李鐵船京卿徵庸慰之曰:「復生,頭上有天耳。
」始暝目。
十四日早,降諭暴其罪狀。
沈北山冤獄 常熟沈北山太史鵬幼孤,賴其嫂撫養成立。
既舉孝靌廉,入都,名動公卿。
朝貴爭欲婿之,袁忠節公昶方遣使為媒介矣,而武進費屺懷太史念慈亦欲妻以女。
北山知費女才美,又以翁叔平相國之慫恿,遂騁焉。
費婦為嘉定徐頌閣相國郙女,悍而驕,聞北山貧窘,已心惡之。
及成進士,入翰林,始乞假歸娶,拮據成婚,終為外姑所鄙。
既結褵,伉儷亦不相得,北山乃怫然入都。
會李蓮英、榮祿、剛毅方以黷貨聞於時,大憤,一日忽草一疏,斥其為三兇,將請重治其罪。
疏成,懷之以謁掌院徐相國桐,乞代遞。
徐大怒,詈為喪心病狂,逐之出。
乃謁翁,翁閱其疏,亦撟舌,謂勿以鹵莽賈禍。
北山伏地痛哭,翁之孫弢夫觀察強掖之登車,且迫其南旋。
而所謂三兇者,已知其事,授意院長,摭他事褫其職,復咨蘇撫拘之。
蘇撫遂檄常熟令提解至省,既至,發按察司獄,獄官朱雲龍令與眾囚伍,居穢溼之地。
蘇紳知之,白署臬司朱之榛,乃稍稍安適。
詣獄慰問且餽物者日必數起,費氏則從無往探者,僅贈銀幣二枚,使為買瓜之需。
光緒庚子,拳亂起,美人李佳白、李提摩太言於孝欽後,始釋歸。
庚子五忠冤獄 光緒庚子有拳禍,被難諸臣之邂逅而及於難者,為海鹽徐用儀。
用儀由戶部小京官考取軍機章京,洊至正卿,官京師四十餘年,一生謹慎,竟遘奇禍,蓋為徐桐所深惡,必欲殺之而後快也。
甲午之役,用儀以少宰為軍機大臣,而桐以大學士管吏部。
一日忽入內,出至吏部,用儀迎謂曰:「今日有封事乎?」桐拈髯微笑曰:「竊附《春秋》之義,責備賢者耳。
」蓋即劾孫毓汶及用儀也,用儀出軍機,此疏有力焉。
用儀字小雲,死時年逾七十矣。
侍郎許景澄下獄之日,日哺飯罷,將赴總署,令從者駕車。
閽人忽持一名刺入,景澄審其名,非素識,令辭以即赴總署。
閽出,須臾入,謂其人自稱為總署某弁,奉慶王命,以有要公待商,請大人即入署,其實來者為步軍統領衙門之弁也。
景澄驅車出胡同口,則番役數人,從某弁指揮,遽擁景澄車而北駛。
俄至步軍統領衙門,弁斥從者使還,引至一小室,即反扃其門而去。
旁室有叱咤聲,即太常寺卿袁昶也,時亦被收,夜皆送刑部,翌晨,斬於市。
監刑者為侍郎徐承煜,桐之子也。
景澄字竹篔,秀水人,昶字爽秋,桐廬人。
學士聯元,時將上封事請停攻使館,出遇崇綺,崇曰:「何今日未明入直耶?」元告以故,崇勃然曰:「君自忘為旗人乎?乃效彼漢奸所為。
」元拂衣出。
綺怒,未數日,赴菜市矣。
元字荇仙,漢軍人。
尚書立山之赴西市也,大師兄實送之。
大師兄紅衣冠,騎而馳,馬蹄繫一人,縛手足,面目毀敗,不可復辨,即山也。
山字豫甫,漢軍人。
或曰,朝廷信任拳匪,圍攻使館,山力阻之,緻觸端王載漪、剛毅之怒,與景澄、昶同時被戮。
先是,山嘗為內務府總管數年,積資無算,號鉅富,漪、毅等素涎之。
禍將作,漪以其為旗人也,猶欲稍從寬假,毅密謂漪曰:「殺彼,璧將焉往?此機不可失也。
」漪大悟,意乃決,遂誣山於家中戲檯下掘地道,與使館通,密將政府內情洩於各使,目為漢奸,寘於極刑,而沒收其資產。
元、山既死,漪、毅諸人將以次盡殺異議諸臣,而尚書廖壽恆為之首,蓋壽恆以翁同龢引入樞垣,尤為漪、毅所惡故也。
壽恆時寓東華門外一小寺,聞耗大懼,屬其戚某哀於榮祿。
翌日,祿答之曰:「今日入對,百計為仲山【壽恆字。
】乞恩,而慈意不可回,奈何?可令及早自裁矣。
」會先期一日八國聯軍入城,乃得脫。
五忠既正法,載瀾疏言攻使館事,而附片奏稱:「諸臣通敵者,已盡寘典刑,獨王文韶在耳,請並誅之」。
疏至,祿先閱,閱畢,急納附片於袖,以摺授文韶。
文韶閱竟,詢左右曰:「尚有一附片,安在耶?」祿徐應曰:「想留中未下耳。
」有頃,同入見,奏事畢,祿出瀾片曰:「載瀾此奏,荒謬絕倫,請太後傳旨申斥。
」孝欽後厲色曰:「汝能保無異志乎?」祿曰:「朝臣即盡有異志,此人決不爾,敢以百口保之。
」孝欽沉吟久之始曰:「果爾,即以此人交汝,倘有變,汝當與同罪。
」祿乃頓首謝恩出。
文韶耳故重聽,又所跽處去禦座較遠,竟未知孝欽與祿所言為何事也。
奸殺贅壻案 粵東某生聘某氏女,國色也,偶出,為裡豪所見,重賄其母,私與往來甚密。
豪甚富,恐被人掩執,乃於女牀下穿一地道,通後院密室,慮有惡耗為潛避之地也。
未幾,某入泮,遣人訂婚期,豪與母女謀,使入贅而斃之,母女諾,謂媒曰:「吾無子,壻亦失怙恃,倘入贅,兩得其便,否則緩。
」 媒復壻,壻諾。
及婚期,親朋俱集,無不嘖嘖稱新婦美。
合卺時,某暢飲,婦執爵勸之盡醉。
俄而外客聞內有慘呼聲,方疑駭,則見新郎衣履如故,散髮覆面,狂躍而出。
羣欲詢之,已疾奔出,從之行裡許,遇大河,即躍入而沒,呼舟人撈救,不得屍之所在,客歎而返。
女及母皆惶急,候於堂,客告以故,婦曰:「方筵宴時,忽狂呼衝門出,知外室必有人阻之使返,何任其投河而沒?是客戕壻也。
」遂執客送之官。
客皆曰:「吾等豈有見死不救者?實猝不及防耳。
」訊母女,則哀求還屍。
未幾,令他調,代之者有明察聲,見前案,反復推求,大悟曰:「壻投河,反誣客,實欲客證壻之死以實之耳。
」乃變服為星相,訪其鄰。
鄰曰:「有某富豪與某女往來甚密,吾儕亦疑有故,然新郎投河,眾所共見。
」令曰:「汝見新郎作何狀?」曰:「髮覆不及見。
」令曰:「然則富豪安在?」曰:「今日猶見其入婦家。
」今急返,易服,率健役百餘圍搜之,不得,將入女房,婦橫阻不得前。
令見陳設無可疑者,瞥見牀下有男子履,婦失色,命移牀,則地闆有新者,舉之,露地道,乃挈役入密室,有鮮衣少年伏焉,富豪也。
推門至他院,見地新挖狀,啟之,屍在,經年不變,喉間扼痕顯然。
出聚案中人證之,一訊伏辜。
蓋投水者,乃富豪以重價購善泅者為之也。
黃某以勸學編得釋獄 光緒庚子七月唐才常之獄,湖北學生拘繫者十餘人,有黃某者與焉。
黃入獄,日手《勸學編》而讀之,勸學編者,張文襄所自製也。
初,文襄疏薦康有為、梁啟超,及戊戌政變,文襄欲自別之,乃以是進呈於朝,故當時大臣多得罪去者,而文襄以是竟無恙。
黃知其然,故讀之,冀其聞之而釋己也。
適當道有為諸生緩頰者,文襄果使人入獄覘諸生,仗者以黃所為告,遂得釋。
沈克諴冤獄 湘人沈克諴踔厲饒幹略,以小吏需次湖北,譚嗣同特愛重之,言於其父繼洵,時繼洵方撫鄂也,使任撫轅文巡捕。
光緒戊戌,嗣同狥國死,克諴與唐才常計畫復仇,漢口難作,才常死,克諴脫走,庚子拳亂,來往京津間任日本大坂《朝日新聞》訪事。
時鬨傳中俄結密約,苦不得真相,克諴探得密約草稿,寄《朝日新聞》披露焉。
密約條文既披露,中日人士大譁,日俄戰機愈緊,俄使大恨,言於孝欽後,必殺克諴。
內務府郎中慶寬、革職檢討吳式釗賺克諴,縛交刑部,杖殺之。
時兩宮甫回鑾,忽有此不經廷訊杖斃士人之舉,輿論大激昂矣。
汪氏媳誣翁姦案 蘇鄉木瀆鎮多富室,鎮西陸翁者,其一也。
翁設醬園,掌園務者為其子,子年不及三十而死,乃以園務委之媳。
媳汪氏,亦鎮人也,粗解書算,理園務亦能稱。
顧年少守寡,私於鄰生,夜或至,匿之於室中。
久而姑漸知之,然不知其所私者果為誰也,欲乘間襲獲之,而以愛之故,不欲彰其惡,乃微詞諷之,使自絕。
汪夙以貞潔自詡者也,聞其言,慚甚,乃誣翁與之通。
蓋翁年雖老,而好狎邪遊,無日不涉足於娼家,家人盡知之也。
姑聞汪言,頗信之,因詈曰:「老蠢污我賢媳,敗家聲,辱祖先,何以為人?餘誓必使之無地而後已。
」是夜翁歸,姑大聲斥之,翁力辨其誣,曰:「餘雖好色,何能敗倫常?」姑終不之信。
翁恚甚,無以自白,欲獲得奸人以自解也,遂日夜守之。
而汪逆知事將敗,預為防範,翁不能得。
積半年,事漸寢矣,而汪腹有孕,百計求墮之不得,期年而產。
姑大驚,堅叩之,汪泣而言曰:「翁累我也。
」姑忿甚,喚翁前,大罵之,翁力辨,而汪言之益堅,不數日,聲播全鎮,自好者鹹不齒翁,或更譏笑之。
翁大憤,遂作書記其顛末,自經死。
越日,家人始知之,救之不及,檢其衣,得書,始知其自死之由也。
姑亦知為汪愚,搜汪室中,得男子小影,視之,鄰生也。
使人往執之,而生適以事他去,遂縛婦而報之官,官捕生不不可得,定讞,汪論絞。
庫倫監獄 庫倫之監獄,誠為黑暗世界,基址狹小,內有獄舍五六所,四周環之鐵柵。
有內地數人,政治犯也,科終身禁錮罪,居於形似棺之籠,外加鐵鎖,不能直立,亦不能平臥,其得稍見日光者,則每日二十四小時中,遞食二次之數分時而已。
囚徒反以就死為樂,將赴刑場,前導有馬隊,執最新來福槍,而囚徒則載以牛車,押赴距庫倫五六裡之行刑場。
蓋蒙古有神人,居巴克圖諾爾山,山在庫倫南面,以圖拉河界之,與人境隔絕。
其行刑場之設於遠處者,亦以防犯觸神怒耳。
蒙古人視死刑甚輕,有射擊巴克圖諾爾山之鳥獸者即死,至終身禁錮,則其罪至重,特以處外籍人之違犯法律者耳。
開化訟事 開化民情強悍,殺人案件,層見疊出。
苦主輒向兇手索費,自四五六百金以至千金,兇手破產不能償,則其族黨親戚,必多方為之彌補,恆有因之傾家者。
蓋其時雖已有新刑律,而若輩尚不知新律無連坐之條文也,議償不洽,乃控於官。
官蒞止檢驗,則主於兇手之家,而兇手及家屬悉已遠颺,由其鄰裡戚黨出為招待。
有某令下鄉驗屍時,曾於途中接有桂圓湯一碗,既抵其家,則人參、窩等湯數見不鮮。
而苦主是時亦必率其族黨親戚就食於兇手家,膳宿之費,日非數十金不辦,苦主為報復計,乃以此困兇手。
官既來,則亦相持不驗,常有滯留四五日而始回署者。
黟縣誤殺男女案 黟縣某既娶婦,父母俱亡,弟幼,兄嫂育之。
兄營商於外,及弟年長,兄自外歸,嫂為置酒呼叔共飲,席間先敬叔,後敬其夫,兄惑焉。
次日,淩晨即起,語妻曰:「我貯貨他處,須往發,必半月始歸。
」言已而去。
嫂謂叔曰:「爾兄向日還,溫言絮語,家人契闊,固應爾爾,昨歸而神氣索然,至可疑。
今我還家,視我父母,必爾兄歸而後歸也。
箱篋皆封鍵,叔為我謹守房戶可矣。
」叔諾之。
至夜而臥,聞叩門聲急,啟門,則裸婦也,忽欲閉戶,而婦涕泣跪檻前曰:「有急難,非君嫂莫救。
」曰:「嫂已歸寧,家僅我一男子,不可留也。
」婦緊持戶,乞憐不已。
無奈,解衣擲之,令衣而入,宿於嫂房。
已乃喟然曰:「我一男子,而深夜納婦人,何以自解?且渠無衣,天明,又將何以遣之?」於是反闔門而出。
嫂之母家不遠,夤夜往告之,使歸與之衣而遣之,嫂曰:「夜已半,我不可歸。
」時嫂之父在堂,曰:「若然,叔亦暫留吾家,晨當同歸,善遣之。
」叔遂歸鑰於嫂,而自寢別室。
嫂之弟聞而生心焉,遂竊其鑰而往,張皇入戶,不及鍵,與共臥。
適兄夜歸,推門,已啟,側身潛進,歷重門,伏房外,聞男女共語聲。
怒甚,操刀而入,盡殺之,而奔告妻家,曰:「爾女與叔通,我皆殺之矣。
」其外舅曰:「爾何言?女與叔鹹在是。
」悉呼至,兄愕然曰:「然則婦何人?」嫂與叔同述夜間事,兄憬然曰:「誤矣,然則男何人?」嫂環顧一家,不見弟,急索鑰,不可得,曰:「是必弟不肖,已為刀下鬼矣。
」於是羣往驗之,果然,而不知婦所從來。
無何,有殺姦而逸其妻者,喧傳徧索,導之使驗,曰:「嘻,是也,幸代殲之矣。
」乃共聞於官,令各掩埋而釋之。
楊東村鞫府署竊案 楊東村名景濂,陝西人。
令福建南平,時府署失竊,報到往勘,外無迹,太守出,其臥室為人砍破窗戶,失千餘金,命詳勘之,見刀痕有油葷,嗅之,味膩,知為廚下人所竊,而未明言也。
但雲廚下幾人,須由我帶去,眾亦莫解其故。
回署,即坐堂皇,問;「汝等皆宿廚下否?」曰:「宿廚下。
」問;「汝等於夜間有起者否?」曰:「無。
」問:「別有聲響否?」曰:「無。
」問:「曾有他人行動否?」曰:「管廚者某爺夜曾取刀。
」問:「何用?」曰:「砍竹。
」問:「某爺者舊用乎,新來乎?」曰:「主人自都攜以至,所親信者。
」問:「平日作何舉動?」曰:「其人嗜賭,新負數百金。
」 令至是乃命將眾人嚴押,帶健役復詣府署,專索某爺。
其人出,衣履華潔,令知為太守所寵者,不可威嚇,但雲:「有供牽涉汝,可往質。
」其人猶崛強,眾僕且為之緩頰,令命健役押之行。
入內衙,婉言喻之,不承,令怒,褫之,小衣皆縐,曰:「荒淫可知矣。
」拍案曰:「汝夜取刀砍竹,竹何在?」猶不承,令押眾人至,面質,其人語塞,加以刑,始吐實。
言銀為昨夜所盜,用未罄。
問:「餘銀在何處?」曰:「在臥室油缸下,餘藏廁中。
」時已五鼓,令命嚴禁之。
天明,敂府署門,直入廚下,至其人臥室中,果有油缸,移開,下有甎,去甎而銀在焉,如言復至廁,餘銀亦得之矣。
大庾毒翁案 長沙周克開官江西吉南贛寧道時,大庾陳氏婦與其姑之前夫子同居,前夫子謀陷婦而逐其夫,為吞產計,乘翁死,以毒誣之,婦不能自明,獄成矣,轉至道,周審其冤,視所餘藥,色黑,而質則雄黃也。
又取相驗時銀針拭之,垢隨手去,因窮治,得其實,婦冤始雪。
滑稽判案 易州有富室子私某孀婦,其夫弟訟之官。
官訊之,則對曰:「吾與其兄相友善,兄既死,彼不能養其嫂,吾時時周卹之。
彼因愧生忿,且與吾有夙嫌,故以是相誣耳。
」官乃叱訟者曰:「汝以小嫌誣及汝嫂,俾爾兄蒙羞地下,誠莠民也,其歸善視爾嫂,敢再訟者當重笞。
」訟者懼而退。
乃顧謂富室子曰:「汝誠善人也,且跪案側,視我折他獄。
」 官至是,令吏以他案進,則有以欠債訟者,訊其數,對曰:「渠欠我錢六十千,三年矣,子母猶未償,吾今亦苦貧,故不得已而訟之。
」訊被告者,則頓首曰:「吾非不欲償,奈力不足何!」官沈吃曰:「一欲緩償而不能待,一欲速償而無所出,將何以處此耶?」既而囅然曰:「是無足慮,有善人在。
」乃顧謂富室子曰:「彼兩人如此艱窘,亦為善者之所哀憐也,為代償此債可乎?」某不敢辭,亟應曰:「諾。
」欲起,則止之曰:「且少留,尚有一案未審,曷盡此然後歸?」又提第二案至,乃一被控其子忤逆者,問子安在,則先逃矣。
官徐慰之曰:「爾子不孝若此,當為爾責懲,以期改行,顧已逃去,安從覓之?老年人氣憤無所洩,將鬱而生疾,可若何?」有頃,曰:「得之矣。
」又顧謂富室子曰:「汝既力行善事,今代彼子受笞如何?」某頓首曰:「此事烏可代者!」曰:「何不可?此亦善舉也。
」遂笞之三十。
笞已,笑問曰:「尚欲行善否?吾案牘山積,盍一一為吾了之?」則泥首謝曰:「不敢矣。
」乃釋之去。
高嘯桐讞訟 長樂高嘯桐都轉鳳岐嘗權梧州守,州之舉人某武斷鄉曲,為人所控,臨質,抗辯不屈,高語之曰:「幸與君同登賢書,今吾坐堂皇,使君對簿,君辱亦吾恥矣。
」因開陳以義利至再三,某感服,訟遂息。
伍子衡冤獄 遵義伍子衡家貧,授徒為活,父瞽,母又衰老,乃娶鄉之孤女以主中饋。
女性慈善,克守婦道,勤紡織,裡稱賢婦焉。
伍有同學某,隨宦掌書劄,知伍困,作書招之去。
後數年無耗,家益窘,而女奉翁姑一如疇昔,恃紡織以供養,日不足,繼之以夜,數年不少怠。
某歲大疫,翁染之而死,姑繼之,女家無宿糧,伍親族多窮困,惟叔某略有資而嗇甚,不可通緩急。
女百思不得計,守屍痛哭。
鄰人某生知其故,乃集四鄰而詢之,女泣曰:「二老骨未入土,餘心何安?不然,早隨二老於地下。
」鄰生知其有叔也,勸往貸,女曰:「叔素吝,徒費唇舌耳。
」鄰人僉曰:「豈有一家人而坐視其斃,不一為援手耶!」女請與俱往,俾可代訴也,鄰生從之。
及見叔,略不顧,鄰生為之陳說,責以大義,叔怒詈,言多褻。
鄰生大怒,與之爭,眾力勸而息,乃俱退,及女家,鄰生謂眾曰:「君等慷慨好義,能不急人之急耶?我當為首倡,醵資以殮之。
」眾諾,乃成殮。
其叔聞之,大怒,誣女與鄰生通,不然,何出資殮二屍?登女門辱之。
眾皆不平,羣起將毆之,叔狼狽去。
又數年伍歸,及家,女告以父母之喪,且白鄰人之義,伍甚感,自詣四鄰而謝之。
鄰生見伍,具言其叔之無禮,伍慰謝之。
旋遇其叔,叔言女不貞,伍知其故,唯唯而已。
越數日,有偷兒入伍家,伍覺而追之,為所殺,女號呼,眾鄰鹹集,乃為之鳴於官,緝兇。
其叔亦呈訴於官,謂伍為鄰生之姦殺,並舉前事為證。
官為所惑,捕女及鄰生訊之,不服,刑逼之,不勝其苦,遂鍛鍊成獄,論大辟。
及女與鄰生死之期年,忽有得伍所常佩之玉扇墜於張某家者,大疑之,檢其室,得贓物甚多,間有伍物。
遂大譁,聚眾赴縣署,訊之,固殺伍者也。
事上聞,旨下,磔其叔與張。
鄭州蜥蜴斃人案 鄭州民某娶婦數年,伉儷頗篤。
婦以母喪寧家,三月不歸,屢遣人促之,而婦之弟終以故辭。
又月餘,自往速之,不得已,遂偕行焉。
臨行,婦與弟切切私語,若甚依戀者,大疑,既抵家,以婦與其弟私語事告家人。
逾時,而其弟遣人饋羹來,某啜之,越日而斃,家人大愕,疑婦私於其弟而殺之也,鳴之官。
拘婦及其弟問之,堅不承,迫以刑乃服,論斬。
刑有日矣,會官瓜代,新牧覩此案,以無據,復鞫之,叩婦曰:「汝家有他異乎?」曰:「無。
」又問:「羹來即食乎,抑移置他處而食乎?」則曰:「羹嘗一置廚下。
」又問:「廚下有毒物乎?」婦頓悟,乃涕泣而言曰:「廚下固多蜥蜴也,夫中其毒矣。
」官遂臨其家勘視,復開棺驗屍,則二小蜥蜴在其腹。
因上聞,得釋。
紹興張世昌妻案 紹興昌安門外,有販舊衣為業之張世昌,每出必數月,家惟母妻二人。
某年春出,至夏而未歸,一日姑病,思食鷄,婦念姑年老齒落,其鷄未知煮爛與否,因取一臠嘗之。
適姑於房中喚媳,婦欲應,而鷄方入喉,不能出聲,氣塞而蹶。
姑屢喚不應,匍匐出,視之,則已死矣。
以母家相隔百餘裡,若俟告而殮,恐天災屍潰,以桐棺殮而厝之。
薄暮婦甦,力破棺蓋出,坐棺側而泣。
翌晨,鄰入見二之外門落於地,喚之,無應者,疑被竊,與眾同入察之,一見僧被殺於竈下,入內,則衣服皆空,亟往二之妻家以告,邀之報官。
官既驗屍,訊鄰右及二之妻家,僉言是夜二實全家未歸,獨修之徒知師被殺,四不返,疑四圖財害命,亦控之官,官緝四,不獲。
世昌之外舅魏某,聞女死,馳至,赴厝所哭之,棺空矣,聞於官。
官細察之,則薄棺薄殮,似非有人盜墳者,而屍又不見,遂成疑案,惟飭差緝訪而已。
未幾,世昌歸,見妻死而無屍,再四尋求,終無影響。
至秋,其夥伴李茂元復來,邀與同出,世昌以母老身單,不能他往辭之。
至翌年春,茂元獨自賣衣至寧海城外,見一家門傍河幹,有婦方淅米,提籃而入,酷類世昌妻,茂元疑之。
次日,潛身僻處以覘之,確也。
詢之人,曰:「此本縣捕役許保賢家也。
」茂元歸,告之世昌,世昌赴縣,求一自緝牌,偕茂元及外舅往。
伺其妻出,遽擁至縣,控之,並呈緝牌為據。
官訊婦,婦直言上年夏間事,並為四所脅逃至天台,投親不遇,轉至寧海而貲盡,皆投身於捕快許家為傭,保賢屢欲私婦,婦不從。
一日,四從保賢出緝賊,數日,保賢獨歸,謂婦曰:「四死於水,我已殮之。
」婦心疑而不敢詰也。
是午,縛婦強姦,謂否則殺,懼而從之,數月矣。
訊之保賢,供亦同。
及問四死狀,初猶不承,嚴刑鞫之,實供四為異鄉之人,知無親人根究,誘與外出,乘間擊以斧,又倒斫斃之,而佔其婦。
官往驗,四屍傷痕宛然,遂問保賢以大辟。
以婦既不知情,屢遭迫脅,情殊可憫,乃贖杖解回。
上海蘇報案 自光緒戊戌政變以後,監謗益嚴,國中志士知非從根本改革不可救國,於是有昌言革命者,而《蘇報》實為之先聲。
時主筆政者為山陰蔡元培、武進吳敬恆、陽湖汪文溥、衡山陳彜範,而華陽鄒容、餘杭章炳麟方著《革命軍》及《訄書》,載之《蘇報》以鼓吹之。
一日,報之論說有「載湉小醜」四字,大吏遂商之上海領事,列名逮捕。
仁和葉瀚知其事,告之四人,蔡、吳、汪、陳遂皆逸,章不行,乃被捕。
既而以書誘鄒至,同受審訊,侃侃自承,不稍諱。
外人以鄒、章為國事犯,地方官雖索之急,不與,以妨礙租界治安律,判禁西獄三年。
鄒體羸,瘐死,章談笑如平時,期滿得釋。
汪既脫於難,旋為湖南醴陵知縣,會醴陵黨獄起,爭之急,多賴以保全。
事後被告密,謂汪故《蘇報》案中人,遂去職。
睢寧張氏殺夫案 睢寧有王二者設車廠,年六十餘,娶水寨張氏女,年二十餘,頗具姿色,以是不安於室。
王有弟曰三,素無賴,喜漁色,與張氏通。
既而廠業敗,餘利又為弟所據。
邑吧胥某詗知之,一日將掩執之,三奮與鬬,破其額,張得乘間逸去,自是無復敢訛索者。
王偶病痢,張與三謀,俟其睡,灑汾酒於衣被而焚之,尋呼鄰人灌救,灰塵中僅得其鞋。
隣人素稔三淫惡,不平,訴之官,訊無端倪。
官疑鄰人涎其富,受嗾攀誣,將用刑訊,忽胥扶王至,備述原委,舉衣呈案,則衣袖間猶帶酒氣也,三乃俯服科罪。
蓋胥自被擊後,日伺之,聞王病,伺益急,當張在外縱火時,胥自屋頂躍下,負王至家,王固未死也,及家,始投案。
睢寧弒父案 張小三者,睢寧糧差,性悍逆,好食人肉,嘗遣人拾野外棄兒,蒸之和醋以食,或買乞丐以充庖。
父牽車為業,伺小三如奴,偶不稱意,便叱詈,鞭撻隨之。
一日,小三赴鄉催科,父禦以往,歸至中途,父以飢乏力,車緩行,小三叱使速行,不應,則已倒臥路側,大怒,舉棍力擊其胸,立斃,置車上,覆以席,推之歸。
道南關,有路捕某,見而疑之,問:「車上何物?」小三坦然曰:「是野豕,將載歸以佐肴耳。
」捕益疑,戲言:「可分嘗一臠否?」小三拒之。
捕揭席,則屍也,扭至署,一訊而服,後瘐死獄中。
訟師有三不管 訟師之性質,與律師略同,然在專制時代,大幹例禁,故業是者十九失敗。
光緒時,某邑有宿守仁者,訟師也,善刀筆,一生無躓蹶,嘗語人曰:「刀筆可為,但須有三不管耳。
一,無理不管。
理者,訟之元氣,理不勝而訟終吉者未之前聞;二,命案不管。
命案之理由,多隱祕繁賾,恆在常情推測之外,死者果冤,理無不報,死者不屈,而我使生者抵償,此結怨之道也;三,積年健訟者為訟油子,訟油子不管。
彼既久稱健訟,不得直而乞援於我,其無理可知,我貪得而助無理,是自取敗也。
」 訟師伎倆 光緒乙亥,江右有所謂破鞋黨者,訟師鹹師事之,壞法亂紀,此其極也。
有父送其子忤逆者,子大恐,持重金投訟師。
師曰:「子無訴父理,奚以救為!」子出金跽請,師曰:「汝有妻乎?」曰:「甚少艾。
」師曰:「能書乎?」子曰:「予曾應童子試,亦能書。
」師受其金,曰:「得之矣,汝試作數字。
」子書以示之,師熟視之曰:「汝轉背反手向予,試書符,汝手握之見官,則無患矣,第不得私視,否則符洩不靈,且緻大患,慎之慎之。
」子諾,聽其書畢,亟握而去,自投公堂。
官果詰問,子痛哭不對,官怒呼杖,子如師教,膝行而前,舒掌向官,官視其左手曰:「妻有刁蟬之貌。
」其右手曰:「父生董卓之心。
」官擲筆與之,曰:「書來!」子書以獻,官對其掌,字跡同,遂叱其父曰:「老而無恥,何訟子為!其速退,勿幹責也。
」 湖南廖某者,著名訟棍也,每為人起訴或辯護,罔弗勝。
某孀婦,年少欲再醮,慮夫弟之掯阻也,商之廖,廖要以多金,諾之。
廖為之撰訴詞,略雲:「為守節失節改節全節事:翁無姑,年不老,叔無妻,年不小。
」縣官受詞,聽之。
又有某姓子者素以不孝聞裡中,一日毆父,落父齒,父訴之官。
官將懲之,子乃使廖為之設法,廖雲:「爾今晚來此,以手伸入吾之窗洞而接呈詞,不然,訟將不勝。
」應之。
及晚,果如所言,以手伸入窗洞,廖猛噬其一指,出而告之曰:「訊時,爾言爾父噬爾指,爾因自衞,欲出指,故父齒為之落,如是,無有弗勝者。
」及訊,官果不究。
蘇州有訟師曰陳社甫,其鄉人王某富而懦,嘗以金貸一孀,久不償,遣人召孀至,薄責之,孀愧憤,夜半縊於王門。
時適大雷雨,故不聞聲,比曉始覺,懼而謀諸陳,陳曰:「是須酬五百金,乃可為若謀。
」王曰:「諾。
」陳曰:「速為之易履。
」王謹受教。
陳振筆作狀,頃刻千餘言,中有警句雲:「八尺門高,一女焉能獨縊?三更雨甚,兩足何以無泥?」官為所動,以移屍圖害論,判王具棺了案。
楊某,逸其名,崇明人也,而居於吳門。
陰險而多謀,凡訟事,他人所不能勝者,必出奇以勝之。
吳人某吝而多財,微時曾貸某孀婦金,後某富而婦轉貧,屢挾券索償,某不與,婦窘甚,乘暮縊於其門。
某知之,急遣人邀楊。
楊至,則與其僕從作摴蒱戲,意殊閒暇,某固求計,楊曰:「若畏之乎?盍解之下。
」某如其言。
久之,楊逸興遄飛,若無事者,某又促之,楊曰:「若果膽怯,無寧仍懸之。
」某復從之。
楊囑其閉門,勿復啟。
強某與共戲,且曰:「事易為耳,毋以忐忑敗清興。
」天明,裡正過其門,見之大駭,叩扉而入,詢某以故,某如楊所教,答以不知,即偕裡正往,首於官。
未幾,吏役至,而婦之家人亦來,以索逋不償冤憤屈死求昭雪。
官驗婦頸有兩縊痕,疑為移屍謀陷,遂釋某而反坐,蓋皆楊有以緻之也。
楊既業是緻富,飽食暖衣,逸居無事者久,乃返裡作終老計。
隣村某甲,鄉農也,妻某氏有外遇,甲亦聽之。
一日甲他出,所歡復來,值甲醉歸,與之遇,忿甚,操刃將殺之,少年驚逸。
甲怒猶未已,遂殺其妻,醒而悔之,曰:「我未獲登徒子,殺妻無證,不將按律以償命乎!」懊恨無及,求援於楊。
楊曰:「事已至此,可速歸,今晚勿掩扉,擎孤燈於室中,操刃伺門後,苟有人至,急殺之,李代桃僵,罪可逭也。
」蓋舊律凡姦案男女同時並獲者,本夫可以格殺勿論。
甲如所言,返家靜候之。
其地風俗,凡人夜行困乏,途經廬舍,無論其居停是否相識,苟未闔戶而有光,皆可入內休息。
二更向盡,果有人攜燈冉冉而至,入室少憩,甲大喜,乘其坐尚未定,出不意,突自後戕之。
天未明,即叩門往告楊,邀共議事。
楊甫至,急視屍,細審之,不禁大慟,蓋所殺者為楊之子也。
楊子久客經商,與甲素不相識,值省親歸,遂為甲所誤殺矣。
楊僅此一子,哀號而絕。
甲不得已,詣縣自陳。
縣宰廉其情,知楊咎由自取,乃更逮某少年,科以罪,笞甲而釋之,令為楊子厚葬焉。
某生者,與同村之富室某中表也,為之司會計。
某夭亡,僅遺少婦而無子,族人意其必不安於室,將乘隙圖之。
未幾,婦果與生通,始猶朝至暮歸,繼則與同寢處。
族人得確耗,約僕婢啟關,羣鬨入寢室,生與婦皆裸臥,不及遁,連臥具卷而縛之,送城。
生妻聞之大恐,亟叩周訟師門而求救焉,則曰:「姦已雙獲,從何置辯?能從我計,尚可為也。
」妻曰:「生死惟命。
」乃囑其披髮毀妝,喚健婦扶而去之。
其時漏三下,晚衙已閉,巡役見執姦者至,令姑置班館,俟明日早衙呈報。
於是安置生妻於密室,而羣坐外室以待旦。
訟師偕生妻飲泣而來,役識,僉曰:「先生何為暮夜至此?」訟師指生妻曰:「是予外妹,所執之男子,其夫也,妹誤為殺姦,其夫已死,痛不欲生。
予曰,執者為族人,焉敢殺?妹不信,必欲一睹夫面,予故偕之來。
」語次,以金授役,役笑曰:「既為先生妹,請至密室觀之,無恙也。
」健婦扶生妻入。
未幾天曙,傳呼放衙,訟師亟喚之出,仍披髮掩面,喚輿送歸。
無何,官升座,訟者入告,命役將生與婦人幃而給衣,生出,詰之曰:「儒者作姦犯科,可乎?」生曰:「夫妻居室,人之大倫,何為不可?」官曰:「被執者為汝妻乎?」生曰:「然。
」官曰:「烏得同宿某家?」生曰:「戚某死,其婦少寡,生欲別嫌,是以偕婦同往,不意為族人所誤執也。
」遂喚生妻出,眾見非婦,氣餒不敢辯,官杖族人而釋生。
夫婦二人歸,厚酬訟師。
王振齋與李子仙善,旬日必相見,振齋好武藝,善舞刀,子仙欲就學之。
一日,訪振齋,留飯,餐畢,振齋出新購倭刀與觀,刃犀利,蓋新出於硎者,相與摩挱玩賞。
振齋樂甚,持而舞之,旋轉如意,寒芒逼人。
子仙欣羨不已,自其手奪之而效顰焉,用力過猛,偶不慎,及振齋之頸,殊焉。
振齋之家屬以子仙用刀殺人控於官,將論抵,子仙知之,謀於訟師,訟師為改用為甩,獄上,遂減等免死。
蓋用刀為有心故殺,甩刀為無心誤殺也,甩者,手不經意而滑,以緻傷人也。
袁寶光者,訟師也,一日為某家作訟詞,事畢,夜已闌,急返家。
半途,適州牧巡夜至,喝止之,問為誰,袁答曰:「監生袁寶光。
」問:「深夜何往?」曰:「作文會方回。
」牧久耳其善訟之名,追問曰:「何題?」曰:「君子以文會友。
」曰:「稿何在?」曰:「在此。
」乃將訟詞稿呈上。
牧遂令卒提燈照閱,袁睨其方展開時,直前攫之,團於口中,曰:「監生文章不通,閱之可笑。
」牧無如何,釋之去。
一日,袁往富家弔喪,欲詐其財,乃將禮帽之項繩不繫於頸,面靈禮拜,帽無繩,俯首而墜地,孝子竊笑。
袁見之,怒曰:「汝身居血喪,竟敢竊笑,其罪一;吾來弔喪,汝笑,非敬客之道,其罪二。
有此二罪,我必訟之,以正澆風。
」富家懼其善訟,出數百金謝之。
又有富家子好獵色,一夕為人所獲,詐其財,富家子謂須取之家,捕之者不信,遂剪其辮之半以為誌。
富家子歸懼,詐之者有所挾要求不已,乃商之於袁,袁以為難,富家子乃賂以多金。
袁告之曰:「明日西門外演劇,汝可挾剪往,於人叢中多剪數人之辮與汝同者。
既剪後,將剪及髮棄遠,復擁入人叢中,偽作摸索者,呼曰辮為人所剪,則人皆摸辮,被汝剪者必同。
汝尋入某家,不敢以汝無辮詐汝矣。
」富家子如其言,果無事。
皖南何某以善訟名於時,時皖北大旱,蕪關道禁止皖南米穀出口。
有米商私運米數千石,為關吏所拘,將議重罰,商賂何求計,何為撰稟,中有句雲:「昔惠王乃小國之諸侯,猶能移河內之民,以就河東之粟,今皇上為天下之共主,豈忍閉皖南之糶,以乘皖北之饑?」道見之,以所持甚正,因免其罰。
知縣某需次浙江,受知於巡撫而積忤於將軍,將軍思以中傷之,則非其屬,屢諷於巡撫,輒左袒。
某年元旦,行朝賀禮歸,將軍即具章劾知縣朝賀失儀,當大不敬,以為巡撫且負失察之咎,不敢迴護矣。
事聞,朝旨果以讓巡撫,巡撫憤懣而無可奈何。
其從者偶語於酒肆中,為某訟師所聞,即大言曰:「了此,八字足矣。
」從者驚詢之,則曰:「何易言耶!予我三千金我即傳汝。
」從者陰以白巡撫,巡撫喜,諾之。
訟師曰:「試於奏牘中加『參列前班,不遑後顧』八字,則巡撫無事矣。
」巡撫思之良然,遂入奏牘,而朝旨果又轉詰將軍。
蓋巡撫、將軍朝賀皆前列,不能顧及末吏,若將軍親見此令失儀,則將軍亦自失儀矣,將軍遂以此失職,而巡撫與知縣皆無事。
訟師龔某多譎計,有以醉誤殺其妻者,蓋酒後持刀切肉,妻來與之戲,戲擬其脰,殊矣,大驚,問計於龔,龔曰:「汝鄰人王大奎者,狂且也,可誘之至家刃之,與若妻屍同置於地,提二人之頭顱而詣官自首,則以殺姦而斃妻,無大罪也。
」 周某唆趙某訴訟 周屠,初非屠也,少時為貴公子,後敗,於是為屠。
其父嘗為某省太守,恃其戚某為京都權要,因恣為不法,民不堪命,訟之省者屢矣。
大吏不能庇,以告周,諷令辭職。
既歸,則包攬詞訟,武斷鄉曲,所入與作吏時略等。
周喜曰:「吾今而後知紳之足以緻富也,何必官?」 先是,鄉人趙某者以小康聞,有田與周接壤,經界不清,恆起糾葛。
周怒,糾眾拔界而據之,召人佃焉。
趙本願,又懼周勢,弗敢抗,則以券歸周,曰:「吾弗欲結怨,且田已歸彼,不如因而結之。
」周以為誚己,且以趙長厚可欺,亦佯與交歡。
趙之鄰沈某素無,嘗醉悴趙,趙避之,沈追抶趙,趙子亦虎而冠者,見而怒,推沈墮之河,趙急救得不死,以是相忤。
裡有文昌會,每歲首,輒羣聚而飲宴,會中人按年輪值,有田十頃,為會產,趙、沈皆與焉。
於是值趙為主,以產事與沈有違言,沈以宿忿,復毆辱趙。
周聞之,大喜,謂沈弗讓,而唆趙訟之官,曰:「吾為子助。
」趙信之,因訟焉。
頃之,周語趙,事大棘手,官索酬重,必與之。
趙計酬,與所損略相等,欲弗訟。
周曰:「不可,官事非兒戲,訟之作輟,寧由爾邪?」又故激之,趙不得已,忍痛與如數。
未幾,周又曰:「事難矣,官已準爾,而沈訟之省,即官亦弗能庇,奈何?」趙大懼,屬周為之謀,周曰:「省中大吏皆餘舊友,救爾不難,顧非千金不可。
」趙曰:「吾安所得此?」周沈吟曰:「今官中非賄不行,非可以一紙訟詞爭曲直者。
且吾聞某要人為沈借箸,不速了,子必無幸,無已,子以券來,吾貸爾可耳。
」趙懾其言,又不解官事,以為事良危,則勉措半數而貸其半於周,署券約償。
已而聞沈實未訟,皆周為之,則怒不可遏,往與拚,周則縛而送之官,以訛詐罪之。
趙老,又憤怒苦痛,死於獄。
趙子商於外,聞之則亟歸,糾諸無賴,夜塗面持火炬利刃,破周戶入,擒周,縛之柱,徧淫其婦女,迺盡殺之。
復以火燒殺周,刼其財,縱火焚屋而遁。
是役也,周氏殲焉。
周子有妾王氏方在母家,以故得免,有子即屠,時年十三,英慧有志氣,助母訟,而官以周冒己名得賄,己實無分,故大怒周。
又以周死莫為毒,乃為廣捕延案,久之未得犯,王又改嫁去。
屠流為丐,走京師,訪其戚某者,則同時犯案,謫戍新疆,流蕩數年,輾轉至江漢,乞於市。
趙之鄰人沈某者,時亦為乞,遇之,沈言一月前見趙子在此甚豪,尾之,下江輪去。
屠約沈共往覓之,沈不可,屠曰:「彼產悉餘家所刼,苟璧返,必與爾分。
」沈喜,從之。
往來蘇皖間,卒不得,沈意漸怠,而屠志益堅。
一日,至蕪湖某廟,天雨,有數人避入廟,操鄉音,出見,則趙子也。
大喜,告沈,沈曰:「不可,彼死,吾弗知其居,產何可得也?不如尾之。
」屠從之。
雨霽,趙子出,二人尾至一處,趙子匆匆入。
誌其裡居,返而謀之,議定,夜半撬門入,聞鼾聲起,沈往叩門。
趙子起啟戶,叱問誰何,屠舉刃劈其首,裂為二。
有婦人出,大呼,亦殺之。
因聚火焚屋,二人佯為救火者,盡掠所有返。
分訖,屠乃歸裡,購小屋居之。
未幾,所得貲漸罄,大懼,有屠某,見而收為徒。
屠死,無子,肆屬周屠,周屠善營生,鄉之市肉者,必之周屠。
屠後又富矣,然較其父產,弗逮千之一耳。
上海教民占田廬案 李超瓊字紫璈,四川人,光緒時以名翰林出官江蘇。
機變有吏才,其折獄也,不規規於繩尺,常奇妙出人意表。
令上海時,天主教民橫甚,前令即以教案去者也,李至,即與神甫法人某極意交歡,抵任一月,案無留牘,獨教案悉置不問,邑人爭怪之。
一日,有鄉民投狀,稱田廬為教民某甲所佔,李讅甲惡,立擒而嚴鞫之。
甫坐堂皇,一人投書公座,李受書,拍案大怒曰:「我何人?此何地?強佔人田廬何事?敢以書來關說耶!」取書碎裂之,令役以亂棍逐投書人出,置甲於獄,不復問。
少選,神甫至,李執禮甚恭,而神甫殊負氣,卒然問李曰:「我二人交情何如?」李曰:「善也。
」曰:「然則何為見辱?」曰:「不敢。
」曰:「君自辱我,何復掩飾?」李佯為惶恐狀,曰:「實未開罪,小人之讒,君毋疑焉。
」神甫作色曰:「誑言,大罪惡也,君奈何故蹈之?君更不承者,餘二人之交且絕。
」李曰:「不知君意旨所在,明以告我何如?」曰:「頃君擒甲,將治以罪,有諸?」曰:「然。
」曰:「甲非作奸犯科者,餘有書請釋,君見之否?」曰:「書固見之,人亦將釋矣。
」曰:「然則何為辱餘使?」李訝曰:「乃有此謠諑耶?君殊誤信。
」神甫大忿曰:「君猶欲欺人耶?餘書且為君所碎,茲事安可假!」李瞿然,探袖出原書曰:「幸有此語,書固完好,謠諑可明矣。
」蓋李知神甫必有請托,平日往來之函悉同式,故預置一枚於公座,所碎者非原書也。
至是,神甫默然無語,李揶揄之曰:「君不雲乎,誑言,大罪惡也,尊使敢欺君,教中亦有罰條否?」神甫恧然曰:「餘為此輩所紿,今歸,當盡除其名,甲聽君辦,不復乞情矣。
」李曰:「謹如命。
」 神甫既去,李復升座,提某甲出,笞一千,荷校一月,田廬悉判歸原主。
更檢前此所延擱關涉教民之案,按名擒治之,神甫亦終不過問焉。
京師中興旅館案 京師正陽門外西河沿有中興旅館者,地當繁會,密邇東西兩車站,蓋從政者流謁選朝覲之所萃也。
光緒乙巳春,一日有客至,操近畿音,而資裝殊少,館人以常客遇之。
客居二十四號房,寡來往,日無所營,惟寂處,踰數月,未言去。
旅館通例,客戒行,則給茶酒之資於侍者,常住者苟非聚博或他遊戲事,則侍者無所得,故侍者每喜新客,客居久則厭之,呼茶呼飯不時至,其慣習也。
某日晨,二十四號之房門不啟,侍者問掌櫃,則門鑰未交,掌櫃以其積欠房膳金也,疑其遁,穴窗窺之,見衾篋未動,人橫於地。
時流行疫方盛,意必猝病緻斃,然何又自鎖其門?顧已見死人,則羣駭而呼,俄頃間,旅客亦麕至,有詢者,有詰者,有疑掌櫃挾嫌者,有責侍者不謹者,鹹張口眵目,環集室外,百聲雜叱,喧囂不可止。
於時掌櫃排眾發言,謂:「冤有頭,債有主,人死於店,為店主之責,無多言,決不為諸公累。
但客何以死,何以鎖門而死,事非驗不明。
以吾之意,其開門,乞諸公為之證,如可者,則令侍者開門。
」客相視無言,顧亦無他策,則羣從掌櫃呼侍者,伐鎖而啟門。
門啟,羣鬨而入,見赫然陳於地者,其旁有血跡,則又羣駭而呼,掌櫃曰:「毋躁,姑視之。
」則羣卻立以觀。
時則值此號之侍者膽頗豪,且知無所逃其責,從掌櫃之指,迫而觀之,瞿然曰:「非客也,此德恆玉器鋪夥也。
」掌櫃從而察之,曰:「噫,是矣,客何往?上德恆玉器鋪夥也,胡為死於此?且有傷。
」客言:「事至此,宜鳴官,非然者,餘輩且不敢居此。
」掌櫃亦曰:「事至此,宜鳴官。
」乃令侍者守其室,至外城巡警總廳報之。
京城地面刑名事向屬城坊,是年九月裁城坊,初置巡警部,設內外城巡警廳丞僉事各官,粗舉大綱,調用人員,半年少氣盛,常喜事,有案報,則隨往。
時勘案者為行走僉事某,先行正式之勘驗。
當據勘驗得,中興旅館房屋一所,坐落外城石一區西河沿中間路北地方,計共平屋四層,西跨院平屋兩層,二十四號房在中間第二層正房東首,隔牆小院,北屋一間,向東向南均不通別處。
南窗兩扇,窗紙有穿孔,窗西邊朝南房門,門上布簾,門屈戌已毀。
房內靠窗土炕,枕席未動,西牆方桌一張,上置茶壺煙袋零伴,東牆櫈閣軟包筐子零件。
房內單靠二,方杌一。
屍臥炕前桌旁,仰面右側,頭西足東,左足微曲,地有血跡,旁遺小刀一柄。
又命移屍向光處,檢驗屍體,當據檢驗得,死者李玉昌,年一十七歲,身穿藍夏布長衫,白布坎肩褲,鞋襪全。
屍身量長四尺三寸五分,仰面,面色白,緻命左乳下尖刀傷一處,斜長七分,寬三分,深入內。
合面,穀道污穢,餘無故。
委係生前受傷身死,兇哭小尖刀一柄,比較傷痕相符。
僉事勘驗畢,命將屍身掩蓋,行就地之研訊。
於是傳訊店主,問姓,答:「周。
」問名,答:「祥美。
」問:「何處人?」答:「山東登州府福山縣。
」問年,答:「四十八歲。
」問:「此店爾親開否?」答:「是。
」問:「若幹年?」答:「二十餘年。
」問:「店事何人經理?」答:「掌櫃王小侯經理,小人往來店中。
」問:「家住何處?」答:「順治門外廣積寺後身。
」問:「今晨出事時,爾是否在店?」答:「不在,聞報前來。
」問:「二十四號住客何名?是否認識?」答:「住客陳興法,素不認識,住店後,曾經見過。
」問:「死者何人?曾否認識?」答:「死者李玉昌,門框胡同德恆玉器鋪夥計,常攜玉器包到店,認識。
」問:「與住客從前有無買賣口角等事?」答:「小人不常在店,不知細情,要問掌櫃。
」問:「爾店敢有窩藏匪徒及容留來歷不明之人?」答:「不敢。
」又傳訊掌櫃,問:「汝是王小侯?」答:「是。
」問:「年幾歲?」答:「四十五歲。
」問:「掌櫃幾年?」答:「前年到店,今三年了。
」問:「何處人?」答:「寶坻。
」問:「與店主如何相識?」答:「買賣相識。
」問:「前作何買賣?」答:「天興樓南菜館管賬。
」問:「因何到此店掌櫃?」答:「在菜館時,與此間店主常有來往,後因天興樓菜館歇業,本店需人襄理,遂由舊東保薦到店。
」問:「有無家屬在京?」答:「小人家住寶坻原籍。
」問:「在城在鄉?」答:「城東小池後。
」問:「時回家否?」答:「到店後尚未回家。
」問:「二十四號住客,果相識否?」答:「小人認得。
」問:「何處人?」答:「京東。
」問:「到京何幹?」答:「據說謀作洋貨鋪買賣。
」問:「何時來店?」答:「今年正月二十四日。
」問:「住店是否半年?」答:「五個多月了。
」問:「平日何人來往?」答:「客甚寒且土,有前門東義興成洋貨鋪夥計張姓,大柵欄豫祥南貨鋪夥計不知姓等,與他認識。
」問:「時常來往?」答:「不常來往。
」問:「平日如何情形?」答:「長日寂處時多。
」問:「向來出門,鑰匙有無交櫃?」答:「向來出門,鑰匙一定交櫃。
」問:「與店中夥計相處如何?」答:「買賣生意,一樣招呼,惟久住不去,謀事無成,房膳錢並且短少,夥計們不甚瞧得起有之。
」問:「有無口角情事?」答:「飯店生理,來往卸載,接送招呼,小店客人不少,夥計們知道規矩,不敢有口角情事。
」問:「李玉昌攜包串店,櫃上自然相熟。
」答:「櫃上夥計們,人人認得。
」問:「與此陳客人有無買賣交易?」答:「未有。
」問:「向不大叫進否?」答:「有時叫進,夥計們知道」。
問:「何時犯事?爾是否在店?」答:「櫃上鄭重,向不離店,但二十四號房是個死院子,小人前後招呼,不能時常到彼,有時招料不周。
今日早飯時,夥計們來問鑰匙,大家去看,方纔知得。
」問:「欠房飯錢多少?」答:「三月有餘,約六百多串。
」問:「然則欠店太多,必然迫脅索取。
」答:「長年買賣,不在幾百串錢,夥計們不敢。
」又傳訊侍者,問:「爾何名?」答:「小人叫老王。
」問:「在店幾年?」答:「兩年多了。
」問:「二十四號房,爾所值否?」答:「小人與李三、朱五同值第二層房,小人值東邊一帶,朱五值西邊一帶,李三承接往來。
」問:「出事時,爾定知悉。
」答:「小人當時不知,今早開飯,房門不開,始報掌櫃,一同入看。
」問:「爾既專值此房,豈有住客房內出此大事爾竟聲息不聞之理?定係知情畏罪,圖賴胡說。
」答:「小人不敢,小人疏忽是實。
」問:「有此理乎?」答:「小人委實不知。
」問:「爾偕掌櫃入,是今晨何時事?」答:「約晌午,店中開飯之時。
」問:「今晨尚聞此號住客聲喚否?」答:「不曾聽得,小人隻當他睡眠。
」問:「昨日何時之後汝不曾到此號房?」答:「昨晚飯後,小人到房拾掇家夥,泡茶掌燈,客人尚是好的。
」問:「此後便不聞聲息?」答:「八點鐘時候,有山東孟老爺下店,官客堂客五位,僕從行李不少,正住二層正房,小人偕同李三、朱五幫同照料,人聲嘈雜,是不曾留心得。
」問:「然則死者李玉昌,是爾認識?」答:「小人與彼極熟。
」問:「昨日何時到店?」答:「昨日來店,不止一次,小人們晚飯時,他尚看喫談笑。
」問:「此後如何?」答:「此後小人有事,便顧不得了。
」又傳訊玉器店主,問:「德恆玉器鋪爾所開否?」答:「是小人親開。
」問姓,答:「張。
」問名,答:「冠成。
」問:「幾歲?」答:「六十二歲。
」問:「何處人?」答:「保定。
」問:「在京開店幾年?」答:「三十來年。
」問:「家住何處?」答:「取燈兒胡同。
」問:「店中夥計若幹?」答:「小人親自照料,並無夥計,僅有學徒三人。
」問:「如此,死者是學徒否?」答:「是。
」問:「到店幾年?」答:「十四歲到店,今年十七,有三年了。
」問:「此人平素如何?」答:「老成小心,在店甚是得力。
」問:「可惜了,昨日何時離店?」答:「是,甚是可惜,昨日是早晨離店。
」問:「有無攜帶貨包?」答:「攜帶貨包。
」問:「內有何物,爾自當有賬。
」答:「是,小人親手交與,小人記得。
」當呈貨單一紙,內計漢玉鐲三隻,翡翠玉鐲二對,漢玉搬指一隻,翡翠搬指三隻,白玉皮翎管二個,白玉翎管一個,翡翠煙嘴本個,翡翠朝珠全串,珊瑚紀念四副,翡翠佛頭二副,碧霞佛頭一副,翡翠押髮三根,翡翠如意簪一根,白玉匾簪一根,玉皮大簪一根,各項煙壺四個,各項手串五副,翡翠耳挖簪籤零件十六件,白玉帶頭一個,翡翠帶頭二個,白玉皮帶頭一個,各項戒指等零件十九件,蜜蠟朝珠全副,金珀朝珠全副,桃核朝珠全副。
以上約估值銀一千二百兩。
僉事閱畢,問:「有無銷售?」答:「此是早晨攜出之物,在外一日,不知有無銷售?」問:「向來店中何時檢貨?」答:「晚歸報賬檢貨。
」問:「如此,攜貨出店,當晚必需回店歸賑。
」答:「有時亦不一定,緣李玉昌家住西河沿西頭,尚有孀母,隻此一男,有時便住家中,到次日一併歸算。
」問:「何以昨晚不歸?爾不曾查問?」答:「小人過十點鐘回家過夜,當時未曾查問得,今晨到店,以為是彼住在家中,亦未詫異。
晌午,此間店夥報信,小人趕忙前來,得知店主已經報案請驗了,留此聽傳。
」 屍母李張氏喊訴孤苦,求伸雪,傳令候諭。
因諭店主曰:「事出汝店,店主莫可辭責,著先繳銀八兩,給屍母領屍自行棺殮,店夥老王帶廳,聽候緝兇質訊,餘人保釋。
」諭畢,僉事歸,署中人已散值矣。
檢察某者,以巡警部衞生司主事兼巡警檢察事,值夜班,留廳署。
僉事與談,告以適所檢驗事,相與研究之,檢察曰:「從來江湖無善士,店家窩匪為匪事常有,不可信。
死者之為玉器夥,無確證,貨包已失,可捏造,住客為誰,我輩未之見。
使我為政,今日必帶店主掌櫃歸。
」僉事曰:「不然,店客固不一,此號客,曾有見之者,有與往來談笑者,玉器夥,更有曾與交易者,店主縱為惡,不能盡掩諸客口。
以我所見,此號客不獲,終難水落石出也。
」檢察曰:「不然,君之意,以為房屬此客住,有死者,縱非手所殺,必有關涉事。
以我見,如所語,此號住客,在店已半載,欲為姦亂,何不早措手?且欠房膳金,境蓋迫,彼能殺人,何若是之窘?」僉事曰:「不然,客殺人,非我所敢臆,特與此案不能無所涉。
使非然者,胡為事起而人逸?以我見,參子語,店事誠不敢盡信,或知其隱而故。
縱所謂房膳金者,乃以自卸責,以明客之遁,於店為無益,斯可以免詰。
我今悔不帶店主或掌櫃,得與君共訊之。
」檢察曰:「是亦毋須,如君語,此客必有其人,得其人,案自了。
我輩今且思之,客之遁,出何道乎?將走漢,將走津?」僉事曰:「不能,客無篋。
」檢察曰:「將匿於他店乎?」僉事曰:「不能,貨包所到,必有識之者。
」檢察曰:「姑寮乎?」僉事曰:「亦不能,宵尚可,不易為終日計。
」檢察曰:「其荒野乎?小窪之南乎?天壇之間乎?」「或有之,寺剎之中,貧民之家,殆不易有消息也。
」檢察則轉念曰:「是亦不能,彼攜玉器,適荒野,誰用之者?」僉事曰:「迂哉,彼攜玉器而必如常法以求售者?今日一日,輩早獲之矣。
」語次,鐘十鳴,檢察曰:「吾今且巡班,而暇與子參悶謎,行矣,明日談。
」則易其制衣革鞾,橐橐而自去。
僉事者,家於晉,孑身留京,宿逆旅。
時既晚,亦無歸意,躑躅室中,輾轉所檢事。
倦而坐,復起行,旋又倚榻而假寐,自語曰:「遁乎?必遁,無留京理。
何往乎?近畿一帶。
騾車乎?步行乎?不能,是將遁,必謀速,何物最速?汽車乎?南走漢,東走津,則離京矣,吾何而弋之者!屈指計之,其離店已一日矣,遁津乎?匪特津也,登舟矣。
遁漢乎?宿彰德矣,吾何從而弋之者。
」瞿然曰:「此予至部第一件承辦案也,萬不可使遁,萬不可使遁。
雖然,遁矣,遁矣!」轉念曰:「速乎,或猶留京,徐一日以定所向乎?」自解曰:「亦不然,玉器一包,縱如單所開,不足以供大策畫,仍易錢耳。
賣之乎果客也,彼無售處。
質之乎?於理為近。
雖然,所攜又太多,將啟質庫疑,非也,非也。
」躍然起,坐於榻曰:「我愚矣,彼離京而售,誰識之?」憮然曰:「漢口乎?大商場也,雖然,太遠。
亦不然,沿鐵道而數,隨處皆可售也。
彰德乎?果南走,今日必售之彰德,今吾何術以遮之者?聽之而已。
或東走乎?得之矣,有電話在,雖不在津,盍一訊?」急起行,向牆而立,傳電話至津。
僉事方傳電話,檢察躍而入,曰:「事乃大快。
」僉事曰:「何如?」檢察曰:「適所言者,吾已得之矣。
」僉事曰:「何如?」檢察曰:「適出門,吾順道南轉,過天壇,則有至可疑之跡,發於道旁茶棚。
」僉事曰:「何如?」檢察曰:「夜深矣,乃有坐而啜茗者,審視之,則其人所攜者玉器包也,吾乃執以俱來。
」僉事曰:「有是乎?人何在?待吾訊之。
」 僉事出訊所獲者,供為琉璃廠大升玉器鋪夥,京東人楊立三,晨攜包出店,在果子巷口,值其戚永定門外王某,告以要事待商,因偕至其家,則以新生子三朝作湯餅,堅留晚酌。
及歸已,日暮,路長行倦,在天壇旁茶棚啜茗,突蒙巡班老爺拏案。
僉事方遲疑,欲提旅館侍者質訊,檢所攜玉器包,見所攜玉器,有與德恆號開單相符者。
反覆間,忽覩包裹角上有戳記,審之,則大升玉器鋪也。
乃責之曰:「巡警新章,十鐘後,店鋪均掩門,不得有串客人等攜包出外行走,汝為店夥,豈不知?乃猶攜包啜茗乎?是宜懲,不汝貸。
」於是值役執黑索,擁立三以去。
僉事退,面檢察,檢察愕然曰:「君何不一訊之?」僉事曰:「訊之矣。
」檢察曰:「否,予所謂者,旅館事也。
」僉事曰:「此非德恆鋪貨包,攜貨包者,遍內外城皆是,何能一一訊以旅館事?」檢察曰:「拙哉,君之承審也,罪人肯持明證以示君乎?有店夥在,胡不質之?」僉事曰:「然,罪人斷無持明證以示吾者。
君盍思攜貨包者,遍城內外,所攜貨包,決不假他人手?人殺德恆店夥,何處得大升店包?縱已彌縫,曷不取他袱易之?尚留此玉器之包,藏其殊別之點以示君,而待予之反覆詳審也。
」檢察曰:「雖然,人情鬼蜮,安知不與旅館通,竊人袱以為嫁禍計乎?」僉事曰:「然如君言,人皆莫我拙,我作旅館侍者,將證我店主與殺人賊謀耳?」檢察曰:「審判事,毋寧信人為惡。
」僉事曰:「人猶在所,明日任君為之,何如?」 明日,僉事奉堂官命赴天津查此事,既登車,則見別一車之裏門角坐一人,左手貫翠玉鐲,色燦然,攜黃布包,面左向,不可覩。
至津,方下車,則遇天津警長,僉事握其手而勞之曰:「在此不可談,試觀彼。
」警長順其指,急釋僉事手,奔而前,突阻一客之路。
客何人,即僉事車中所遇之人也。
客惶然顧曰:「胡為者?」警長曰:「無他,談話耳,汝不觀我衣警服乎?汝何為者?自何來?」客期期曰:「通州。
」警長曰:「通州乎?然則客昨宿京矣,亦聞京城有事乎?」客曰:「未聞,我未宿京,徑來耳。
」警長曰:「徑來乎?則吾將問汝,汝何時登汽車?」客曰:「今晨。
」警長曰:「經何處?」客曰:「不經何處。
」警長曰:「至津始下車乎?」客曰:「然。
」警長曰:「來津何事?」客曰:「將訪戚友。
」警長曰:「何人?」客曰:「姓王。
」警長曰:「止,通州抵京有鐵道,通州抵津無鐵道,此為京城東來第一次車,在京七時三十分開行,京通車尚未到,汝由通州來,安得今晨上車?安得不宿京?」客曰:「否否,我固宿京,適語訛耳。
」警長曰:「然,汝亦宿京矣。
吾問汝,汝何處人?」客曰:「異哉,我不雲通州乎?」警長曰:「通州矣,然則鄉乎,城乎?」客曰:「我耕者耳,惡得在城!」警長則疾指其腕曰:「汝耕者乎?是胡為者?」客立變色曰:「是,是固非我有。
」警長曰:「非汝有乎?顧是物乃至有關係,吾料必有二,汝無恐,吾將搜汝衣。
」客曰:「不能。
」警長曰:「不能乎?試觀吾身,吾今以警權禁汝,不容汝不能。
」少選,巡警麕至,觀者如堵牆。
巡警驅人,人略退,圍立成環形,各引其領張其目。
巡警褫客衣,於懷中得同式之鐲三,若手串,若煙壺,凡玉之類若幹具。
警長則攫其黃色之包以授僉事,乃以所搜得,布之地,指以問客曰:「鐲有三,胡為貫其一?凡此零星物,汝之耕,豈種玉者?」客顫其聲曰:「冤哉,是吾舅氏屬我攜津者,我惡得有是!」警長曰:「汝舅何業乎?」客曰:「玉耳。
」警長曰:「設肆於何處?」客曰:「通州西門大街萬利。
」紛擾間,僉事已展包,尋其角,則固門框胡同德恆字號也。
乃止警長曰:「得之矣,字號已符,復何遁?」且舉包以示客曰:「京城門框胡同德恆玉器鋪夥計李玉昌為人所殺,失其玉器包,吾方奉文捕汝,汝不信,盍觀此!」則啟其襟,出文書,露一角曰:「汝萬利,今不利矣。
」顧警長曰:「請子令,且寄所。
」於是巡警四人趨而前,執其人,挈其贓,而羈之於車站巡警派出所。
警長語僉事曰:「君為此來耶?」僉事曰:「子車何在?能同乘否?」警長曰:「可。
」出站,則有馬車在,二人同升,禦者請所之,僉事謂警長曰:「今且詣貴署。
」禦者諾而行。
僉事乃出所懷之文書,展以示之,曰:「是固非為彼也。
」警長取閱,囅然曰:「乃為此耶,此早具而待。
」俄頃,車及門,相將下,入辦事室。
少頃,進午餐,餐已,僉事別警長登車,警長則派巡警二人挈人與贓從之。
閱三時,僉事乘車至京師前門矣,天津巡警二,車站巡警四,或挈黃布包,或持翡翠鐲,縶一人,從車後,經大街,折而西,以至於外城總廳之公署。
入門,則聞詰責聲,蓋方訊事也。
僉事問同署中人曰:「有案耶?」則答曰:「昨事耳,君不知耶?檢察公以子為懦不任事,昨夜已詣宅,特遣君至津,今日彼為政矣。
」曰:「咄,彼傖父乃以我為懦,試觀懦者之所為。
」語未畢,檢察已退,突見僉事,道勞苦。
僉事曰:「有少事,幸恕我,容後談。
」則出訊所獲,提店夥老王質之,一鞫而伏。
疊供,立詣部,回堂,堂官曰:「君曾詣津乎?」僉事曰:「歸矣。
」堂官曰:「何速?」僉事曰:「今晨接知會,即乘早車往,不敢遲。
」堂官曰:「昨午一區案,須速訊。
」僉事曰:「已破獲。
」堂官曰:「某所訊耶?吾固遣助子。
」僉事曰:「否,僉事昨勘歸,已略得端緒,即傳電話問津局,屬在車站留意。
今晨出,乃適與逋犯同車,當會津警執之歸,頃已取供,謹呈閱。
」 堂官受而讀之,其詞曰:「外城巡警總廳呈,所有右一區呈報中興旅館住客殺人劫物兇犯脫逃案一件,相應據敘勘訊情形,摘錄供詞,開具清單,呈部核明奏咨辦理可也。
謹呈。
」至其清單之所開具者,則曰:「中興旅館住客陳興法殺死德恆玉器鋪夥李玉昌劫去貨包乘間脫逃一案,僉事上行走分省知縣某某據勘得,【中空】解廳研訊。
據兄犯陳興法供,年四十七歲,通州人,父母雙亡,兄弟俱無,妻子已故。
向在通州西門大街德成洋貨店生理,去年臘底,該店折本閉歇,在通無處謀生。
今春正月,由通來京,住居西河沿中興旅館二十四號房內。
這幾個月來,旅費告竭,在京尋人不著,告貸無門,正在進退為難,這死者李玉昌,與小人素無仇隙,禍緣當日店中到有大批客人,聲勢煊赫,行李眾多,店中招呼不開。
這李玉昌在院中站不住,便到小人房內閒談,取笑小人鄉下人,沒中用的材料。
小人羞憤成怒,不合與之口角,順手取切白肉小刀,作勢威嚇,一時失手,刺中左胸,登時倒地斃命。
小人見勢不佳,見財起意,取得這李玉昌所攜玉器貨包,思量逃走,恐怕被人看破,將房門仍舊鎖上,溜出店門,店中人雜,無人留意。
小人出店後,冒充賣貨,在小李紗帽胡同喜順下處混過一夜,次早,明知有人查問,不敢露面,即至南小窪龍泉寺一帶藏身。
第二夜,聞得廳上已經獲人,希圖脫走,當到東車站搭通州車,情急慌忙,誤購天津車票上車,意圖到津再走。
後見有人上車,認是廳上老爺,情知不妙。
車到楊村,等候交車,心想走下,適車門被老爺攔阻,不敢闖過。
到津後,即蒙盤詰獲住的。
茲蒙提訊,小人不敢虛捏,總求恩典就是。
所供是實。
」 堂官閱畢,交僉事曰:「辦事殊迅速。
昨者某某言,方以子為懦。
」僉事曰:「仗大人訓誨,幸獲耳。
」堂官曰:「是宜補店主諸人供。
」僉事曰:「是,特先請示,尚容敘稿。
」堂官頷首。
僉事出,乃面檢察曰:「何如?」檢察拱手曰:「讓君一籌,幸恕唐突。
」僉事曰:「豈敢,是亦幸耳。
雖然,奇情異想,餘終讓子。
特天下奇事少而常事多,客則客耳,殺人則殺人耳,必求特異之情,非常之謀,以推其事之真相,而真相乃愈遠。
如斯案者,吾不敢謂不得力於餘之拙也。
」檢察唯唯謝過。
於是備文呈部,如例辦結。
懷寧斃倪玉貞案 安徽懷寧縣之五道街王某官京師,物故久矣,有子曰樹屏,未受室,坐擁資產。
姊曰麗芙,長樹屏一齡,樹屏幼讀書,麗芙隨母習女紅。
母年邁多病,因吸鴉片,麗芙司其事,久之,而麗芙亦隸名於黑籍。
樹屏體素弱,不能多讀,師恆放任之,暇輒隨姊吸煙以為樂。
麗芙時年十九,情竇漸闢,而曖昧之事,遂鬨傳於外,所憒憒者,其母而已。
麗芙夫家梁姓,亦宦族,梁氏子就學於某校。
麗芙既嫁,樹屏日益憔悴,母不察,急思為之擇婦。
有舊戚倪氏者,世業鹺,家亦富厚,女曰玉貞,年與樹屏相若,遂論婚焉。
問名納采,諸禮鹹備,母乃使人迓麗芙返皖,襄內政,壻以就學,不能偕來。
麗芙歸,往樹屏室,責之曰:「今而後,但見新人笑,那聞舊人哭?茲與汝約,苟與新婦諧伉儷者,吾將以白綾繫頸,畢命汝前,吾魂必蜿蜒於汝夫婦之床第。
」樹屏聞之,俯首不語。
花燭之夕,麗芙引樹屏至祕室,誡以勿與玉貞綢繆,樹屏曰:「我可從命,然亦安足使姊之不疑?」曰:「我自有術。
」於是出紅線數縷,為樹屏縫其私作小結束,曰:「汝自去休,晨來,我將驗汝。
」樹屏不得已,謹如約。
天明,樹屏急往就麗芙,袒衣使驗之,麗芙大樂,自是麗芙實代玉貞之職。
久之,玉貞察樹屏舉動而大悟,言語間,遂不能不謗及麗芙,而殺機於是伏矣。
光緒丙戌五月六日,凡為父母者,例接其既嫁女以歸寧。
及暮,玉貞歸,微有酒意。
樹屏忽與麗芙計議,將死玉貞,麗芙曰:「計安出?」樹屏曰:「彼嗜飲,若再以酒促之,俟其大醉,我扼其吭,姊以羅帶縊殺之,以暴疾告其家,大事畢矣。
」麗芙允之。
樹屏乃含笑入玉貞房,備極親暱,復命婢令庖人進饌備酒。
未幾,夫婦相對,觥盞交錯,樹屏累以大杯相勸,玉貞連進數觥,而玉山頹矣。
樹屏令婢去,曰:「將就寢。
」少頃,麗芙來,樹屏急起相迓,詢之曰:「攜繩未?」麗芙曰:「否。
」言未已,覺窗外忽有窸窣聲,麗芙命樹屏出視之,良久,笑語麗芙曰:「外有蛇,蜿蜒蕉葉爾。
」麗芙忽遙語樹屏曰:「試捉之。
」樹屏如言,馳入室,麗芙手已握剪,使樹屏以蛇持近玉貞口,己則以剪斷其尾,蛇負痛,奔入玉貞腹,玉貞遂騰撲於床,不三五擲,死矣。
時已破曉,樹屏令麗芙遁,呼侍婢,告以暴死狀,訃聞於倪。
玉貞母率其媳齊氏來奔喪,察玉貞死狀,憤不能平,鳴之官。
懷寧令往勘,時腹已腫,乃盡褫上下衣,反復詳視,無傷痕,口齒亦無毒質。
官將訶責倪,其媳注視死者下體,忽大呼曰:「結褵近一年,而小姑身猶處子,何也?」時樹屏色頓變,一訊而服,乃械之回署,繫於獄。
樹屏百計請託,有為之緻書於令者,樹屏又重賄倪,倪以案無佐證,亦不苛求,而樹屏遂出獄,與麗芙相狎如初矣。
秋瑾冤死案 山陰秋女士瑾之死,為紹興守貴福所殺也,桐城吳芝瑛女士經紀其喪,芝瑛確訪其事,而知為冤。
蓋秋自被逮後,即入山陰獄,次日夜深,正商明禁婆為解刑具,具紙筆作書,忽聞叩門聲急,禁婆隔門與語,答以覆審之事,趣禁婆速啟門。
門闢,燈光燭天,兵士列隊,如臨大敵。
禁婆入見秋,戰慄不能出一言,秋曰:「汝勿怖,待我出門往觀。
」及獄門,知有變,語兵士曰:「汝暫息燈,容我凝神片刻,有語問縣官。
」及見令,詢以:「予犯何罪至此?欲一見貴福,死無憾。
」令曰:「吾極知汝冤,無回天力,奈何?且事已至此,見貴福胡為者?」秋迺與令約三事,一請作書別親友,一臨刑不能脫衣帶,一不得梟首示眾。
令許以後二事,秋謝之,即有兵士前後掖之行,秋斥曰:「吾固能行,何掖為?」及至軒亭口,秋從容語刑人曰:「且住,容我一望,有無親友來別我。
」乃張目四顧,復閉目曰:「可矣。
」遂就義。
時光緒丁未六月下旬也。
秋為貴之義女,嫁湘人某。
色旺落爾布桑保被殺案 光緒時,蒙古科爾沁圖什業圖親王色旺落爾布桑保者,為哲裡木盟長,奢淫貪虐,役使蒙民,土木繁興,備極壯麗。
廣購珍玩服禦,花木奇石,遠者求之閩粵,近亦輦自京師。
蒙民皆自備資斧以供役,偶損失,必責賠,或處死刑。
嘗以小過笞人至死,需索不遂,縛其人,置闇室,令瘐斃以為快。
好漁色,多內寵,其嫡福晉拉什曼都克久失寵,三福晉擅專房,多預外事,拉什曼都克以是尤怨色旺落爾布桑保矣。
光緒庚子八月,紮薩克圖旗就撫匪首王洛虎、剛保、森保等復叛,殺掠各盟旗,色旺落爾布桑保大懼,急募壯丁自衞。
辛醜三月,以欠餉久不給,衞兵譁變。
台吉額力登烏卓勒等久蓄異志,至是,遂招集散兵,作亂於貝勒海畢。
色旺落爾布桑保與近侍夜走鄂遜鄂爾圖廟,亂黨追及之,色旺落爾布桑保不得已,誓改過自新,書手諭,令近侍西郎阿持示亂黨。
亂黨裂其書,大呼曰:「此時悔過,無及矣,宜速自決。
」色旺落爾布桑保遂引帶自決。
護印協理台吉以色旺落爾布桑保暴薨,告幫辦盟務劄賚特王,且上盟長印信。
五月,劄賚特王呈理藩部代奏,得旨權補盟長。
而色旺落爾布桑保無後,以喇嘛業西巴丹承繼,議定尚未行也。
時已革副盟長紮薩克圖王烏泰方避亂黑龍江省城,聞變,思復得盟長,且嫉劄賚特王之倉卒出己上也。
即疏陳亂狀,並擅以己意推舉盟長奏事之權。
疏入,德宗始知色旺落爾布桑保非考終,十二月,派兵部尚書裕德馳驛前往查辦,哲盟盟長由達爾漢王暫署。
壬寅二月,裕德至奉天,以亂黨花裡亞蓀等實逼其自縊,罪有主名,分條具奏。
事下刑部理藩部速議,磔花裡亞蓀,斬花連、托克托、呼約木加蔔三人,從犯論罪有差,福晉協理台吉及紮賚特王均原情免議。
十二月,奉天將軍復奏,以業喜海順承襲王爵圖旗,事略定。
未幾,而丹贊尼瑪爭襲之案又起。
丹贊尼瑪為色旺茖爾布桑保之從父,業喜海順雖於色旺落爾布桑保為從子,而服屬已疏,徒以諂事福晉,得越次承襲。
丹贊尼瑪心弗平,欲以其子代之。
獄事結後之三年為乙巳,丹贊尼瑪以協理台吉等實主持弒逆,蒙蔽內外,愬於肅親王隆懃,時隆懃方奉命赴蒙古查辦事件也。
初,花裡亞蓀等之誅也,伏法者僅四人,諸從逆者多逍遙法外,或且迎福晉意旨,擢顯秩,握重權,蒙民益不平。
隆懃以案已奏結,不容更有變,而蒙民劫眾,又不可容其紛擾,乃屬其事於盟長劄賚特王,劄賚特王以強力制之,眾愈怨。
協理台吉又嗾使福晉攜業海喜順至京,訴於理藩院,復籍沒與丹贊尼瑪連名呈控者數人之家,民怒愈甚,遂糾眾醵財,資丹贊尼瑪入都控告。
丙午十二月,奉天將軍奏革丹贊尼瑪台吉。
丁未正月,丹贊尼瑪與其台吉十人皆為步軍統領捕獲,奏交理藩部審訊,而丹贊尼瑪之子婦噶吉瑪復為其翁訟冤。
同時復有人奏參丹贊尼瑪威逼親藩,遂奉旨一併交奉天將軍訊辦。
丹贊尼瑪既被捕,其家屬遂與俄人多必索夫訂借款項為訟費,訂明攤派牲畜一千匹以償,然牲畜籍沒者既不可得,其未籍沒者亦被禁不得出境。
乃謀聚眾強取,怨毒相尋,俶擾日甚。
協理台吉等既聲稱丹贊尼瑪連結俄人謀寇蒙境,俄人復照會官府追索牲畜,於是盜賊交涉,逆案爭繼,乃混合而為一。
俄人至奉天防營拿獲丹贊尼瑪長子必利圖及從人七,搜其身,僅土槍七支,鉛彈三十六粒,而翼長某徇部下邀功之請,遽指為逆匪,請予駢誅。
東三省總督以為此皆奉旨飭拿之犯,不應含混就地正法,批交奉天府訊辦。
久之,始訊明丹贊尼瑪爭襲妄控及強取牲畜擅縛蒙員情事,惟謀叛事實無佐證,判決丹贊尼瑪與必利圖均監禁十五年。
其俄人交涉,別由交涉司議結。
奏聞,如議。
鹿文端查辦貽穀案 光緒丁未、戊申間,領軍機者慶王奕劻、張之洞、袁世凱外,尚有鹿傳霖。
鹿謹厚而性崛強,雖委蛇樞府,無所建白,查辦眙穀案,頗見頭角。
貽為理藩院尚書銜綏遠城將軍兼墾務大臣,嘗責令蒙旗報効地畝,又設公司,以賤值購買,及出售,則往往得善價,家本饒裕,至是益富。
尋與副都統文哲琿不協,文遽以婪贓劾貽,孝欽後命鹿查辦,貳之者為紹英。
鹿乃奏調故吏樊增祥隨行,樊參謀帷幄,其一切查辦狀況,具見奏摺。
然貽獨能再接再厲,終得脫身,蓋金錢之魔力為之也。
鹿諡文端,直隸定興人。
寧德斃羽士案 楊紹煊,寧德人,家殷實,所居去縣數十裡,宅後有園,極曠奧。
紹煊性恬穆,吟嘯其間,翛然也。
園之左有塘,人以楊氏塘呼之。
某歲夏,有一羽士丐於其門,索無厭,紹煊叱之出,羽士詬之,家人忿,鞭焉,羽士遂佯死,臥隴畔,久之,踉蹌去。
翌日,塘中得一屍,服羽士裝,鄒人莫能隱,白之裡正。
裡正固嘗與紹煊涉訟不敵,欲報之者屢矣,且微聞其鞭羽士事,遂報之縣,謂紹煊斃羽士於塘。
縣宰得牒,逮紹煊,責楚無虛日,為之訟冤者並治之。
紹煊不勝苦,將誣服矣。
定讞之日,適羽士復來寧德,裡正悉之,懼事且敗,乃賄以金趣之去,人固莫之知也。
無何,縣聞之郡,郡守鄭某以清介聞,見而疑焉,發屍重勘之,背現傷痕,大如盆,蓋椎擊者。
時裡正亦在,見狀色陡變,且強辯不已。
蓋紹煊鞭羽士,固不得有椎痕也。
守知有別情,且疑裡正所為,詰之,不少承,掠之,不承如故。
鄭乃使人夜抵其家,作鬼語,裡正素神鬼神者,遂吐實。
蓋死者為其友,裡正嘗貸其家,至是索償,裡正無以應,乃以椎斃之,且為之服羽士服而墮於塘中也。
乃釋紹煊,置裡正於典,縣宰及詭為證者鹹論罪,而羽士亦渺矣。
鄭贊園審私種鶯粟案 鄭贊園令連江時,以清靜為政,務與民休息。
摘奸無遺,尤具折獄才。
一日有呼於堂者曰:「吾罪人也,以無子故,誤繼族姪,有飯不得食,有衣不得衣,訟四官,不能直。
今且以違禁訐吾於禁煙長官,將豬【字出《禮記》,謂毀壞也。
】吾廬矣。
」視其人,則白髮皤然,鄉中一老叟也。
問姓名居裡,則王姓義名,世居琯江,其地為由福州入連之往來孔道也。
時煙禁嚴,私種鶯粟者,多下種暗陬,有密報者,驗得實,沒其田入官,即徵價於鄉之富室,以十分之二賞報者。
種戶逃避,則撤其廬焚之,以餘椽斷瓦列道旁,為故犯之戒。
鄭與道委禁煙員林某方出巡,以要公先歸,林取道琯江,將巡視諸鄉,清近城毒卉。
聞老人言,知王義所居地,即林所巡處也,急命輿出,命義後隨,沿途問其姪何名,以質對,且行且語,不二時,至矣。
鄉中聚父老甚眾,見先驅至,皆譁曰:「縣官來矣,今日不死質,吾屬不得安枕也。
」 鄭輿行近王氏祠,見鄉民集者愈眾,圍繞祠門,輿擠不得前。
隨行者喝讓道,鄭急止之,步行入,見林與質俱在,林色甚怒,坐定,告鄭曰:「質報其叔私種,吾欲往視,鄉民擁塞祠門,不聽出,非嚴治其首,後此諸鄉皆不得往矣。
」言畢欲起,鄭笑止之,謂質曰:「爾叔在是,爾何不將其私種地及種畝若幹,明證吾前,有吾在,爾叔不敢仇,吾且厚賞爾,使得貲返。
」質曰:「吾叔剛愎,吾累諫不從,今懼累來言,非為賞也。
」鄭曰:「爾能導往視乎?」質曰:「吾叔黨盛,門外皆助叔者,吾出,必為所困。
」鄭乃謂義曰:「爾無犯禁,何以眾阻官,不令散歸?吾先以違抗治爾矣。
」質聞言大悅。
義怏怏出,鄭命警兵隨之,使私慰義,義至門外,呼曰:「諸鄉鄰且歸,聽縣官出,縣官明察,且為吾昭雪也。
」眾未信,義乃就其中年長者,耳語良久,年長者復告眾,乃散。
方義出時,鄭復問質曰:「爾叔富乎?」曰:「富。
」「爾繼為子幾年矣?」曰:「九年。
」曰:「相待如何?」曰:「始甚佳,後復娶妻,欲自生子,乃置我不問。
」曰:「今尚同居乎?」曰:「雖同居,而緩急不相通,我自為計,叔不加恤也。
」鄭頷之。
適義入,問曰:「眾散乎?」義曰:「散矣。
」乃顧曰:「爾二人可與我同行。
」 既至,見田在大道旁,以新秧未布,舊歲遺藁尚寸寸留地上。
質指田之後堘,有小畦二,土纍纍然。
遠視,無所見,近察之,果有煙種。
義欲有言,鄭禁之。
適林至,鄭與之指點村莊,言他事。
良久,忽指一巨室,問義曰:「此為爾居乎?」義曰:「是。
」鄭曰:「吾適行疲,爾所居較祠近,吾欲小憩,爾可為導。
」義諾,鄭命質同行。
時鄉民觀者甚眾,見鄭欲至義家,皆從之。
至門,見閈閎甚峻,入其庭,兩旁皆積粟倉,倉側小屋數椽,廳事雕漆甚麗,惟無陳設。
坐定,四顧甚久,忽問質曰:「爾屋何在?」質色變,不即言,大聲促之,乃指倉旁小屋。
鄭立起,招林同入,見一婦色倉皇,方以手探竈下,逼視之,則鶯粟種一束,有未破者,有已破取其子,但存外枯榦者,牀下煙盤一,煙膏及煙具皆備。
鄭命人持出,質見事敗,色甚慘沮,然尚欲狡辯。
鄭復命搜其身,得一小包,尚餘鶯粟子無數,乃指質笑曰:「爾尚何言?爾言叔富,彼非窮無復之,豈肯鋌而走險?且私種者多在荒僻,孰肯於官道旁?明知必沒收,以廣沃良田,輕擲為此者?況他處苗已徑寸,彼所種者獨未發芽,當此春雨纏綿,豈有歷時既多,而煙畦土尚塊塊鋤痕久不溶解?爾煙容滿面,蕩產破家,爾叔難滿所求,積嫌已久,聞禁煙員蒞臨,故臨時為之,欲以是為邀賞資,且陷爾叔。
今奸謀盡露,罪無可逭,爾縱欲不承,能為爾恕乎?」質面色慘白,不敢復言,乃命護勇繫之,先押歸。
少頃,亦至署,檢舊案,則義告質吸煙蘯產事,卷盈尺。
明日,琯江人聞質被收,來訴其盜牛偷菜者又十數家,提質出,判如律,置之於獄,命義別擇賢嗣。
案既結,一邑稱神明焉。
霍三明四串騙案 霍三者,正紅旗漢軍副都統霍倫泰,明四者,法部主事明安太也。
宣統己酉,冀州有寇李氏者,以其夫恆禮病瘋,為族人合謀霸產,曾起訴於冀州保定各審判廳,案雖結,李不甘也。
乃入京謀上訴,為傭婦王張氏所知,告以倫泰、安太至有權力,若相助,事必濟。
李乃乞為介紹,先後與倫泰、安太相見,二人利其多金,乃串騙之,未幾而李悟。
倫泰之姪錫恆謂,若發覺,禍且連及,因嗾恆禮誣告李有戀姦圖害情事,倫泰又謀刼李,鬨於大理院門前,為院所知,乃將倫泰、安太奏革歸案。
前後所騙凡八次,贓銀萬餘金,乃判決倫泰、安太各除本身旗檔,發巴塘効力贖罪,餘定為二年半徒刑。
林王祖塋案 浙東有林、王二姓者,聚族而居,林族大而貧,王丁少而富,其祖塋皆在村北,阡陌相連,每春秋圭日,則二姓男女,羣聚緻祭焉。
忽村中來一堪輿家,自言能相陰陽二宅,為人決禍福,林族有神其說者,告眾,令至祖塋視之。
相其前,嘖嘖贊不絕,登其隴,忽大驚,環顧久之,指其後一塋曰:「此誰氏墳也?」眾以王對,點首至再,曰:「且歸言之。
」既至村,眾爭請其說,堪輿家曰:「貴塋,吉穴也,主十世大富貴。
惟壓於王氏,故族雖盛而無大貴顯,十年之後,王將衰,能以此時夷之,貴族其興秋?」林族厚謝之,遂與王族漸不相能。
有佃王氏田者,相戒不納租穀,祭之日,王後至,則林氏男女據其墳,先至,則撤其祭品擲之。
王亦憤不相避,於是每祭必鬬,每鬬必訟。
然林貧,訟不得直,王丁薄,鬬則每敗,肇釁非一日矣。
宣統辛亥秋祭,有田翁者,欲聯二氏之好,令各異時日而祭,以息釁,王許之。
而林欲佔先,且命王於緻祭之前,必告林,代定時日。
田返,傳述,王之眾大憤,與議者皆曰:「是欲滅吾族也。
彼得先祭,吾已示弱於人,復聽定時日,彼故擇兇辰,吾族必受其害,畏敵自禍,祖宗將不血食矣。
」議久之,卒相持不下。
王之族眾,告於先靈,誓以死抗,乃謝田,仍期以同日緻祭焉。
至期,各戒備,以壯丁上墳,老弱皆不與。
林眾至盛,男子皆嚴裝執械,如臨大敵,王氏怯不敢前,欲待其既祭後至,以示退讓。
忽見林眾大集,聚議久之,草草緻祭,令撤具者先回,餘眾揚械直前,徑突王村,王眾大驚,王村夙以防盜故,徧樹木柵,乃急令壯丁居,前閉柵守之。
林眾至,不得入,縱火焚其柵,柵燼,林眾大呼,潮湧而入。
王氏不支,守者皆奔。
林眾復焚其廬,追亡逐北,男子死者十餘人,乘勢姦淫,掠牲畜財物無算,滿載而返。
行經村北,鋤王氏之墓,立平之。
王村火猶未熄,會鄰人奔救,力滅之。
王氏奔逃者亦稍集,乘夜告於邑,邑令大駭,檄召營兵,肅伍往。
王氏檢男女,死二十六人,廬舍焚三十家,財物牲畜被掠,值十餘萬。
令報省,撫命窮治,以林氏族眾,恐譁變,議以大兵駐其村。
令未下,有先告林者,林大恐,閤族聚謀,欲縛獻首事十餘人,繳還所奪,求免深究。
請於令,令將許之,召王氏族長告焉,族長大哭曰:「吾族被此慘禍,其釁實肇於祖塋,今祖宗骸骨無存,縱死者得償,生者復業,於事何補?」令再三勸諭,令姑商於族眾。
族長出復入,堅執前說,王氏男女數百人環跪前門,哭聲震天,請為先靈昭雪,令慰遣之。
密報撫,以兩姓村居密邇,恐嚴治之仇益結,且詳敘林氏所請,求暫緩兵。
復密諭林族,檢拾王塋殘骸,備修築用,然骸既無存,首事者十餘人聞縛獻之說,皆乘夜遁,令大窘。
撫以巨案久懸,下檄嚴催,繼知首犯盡逃,以辦理不善褫令職。
復委專員,以兵往,追繳所刼贓物。
王氏宅有被焚者,令照數賠築,復於鄰邑獲首事十餘人,立斬之。
案既定,諭兩姓勿再修怨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