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刑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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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甲申,定問刑衙門準依明律治罪。

    先是,國初律令,重罪有斬刑,輕罪用鞭撲。

    至是,始準用明律。

     五刑 五刑之制,定於順治初年。

    一,笞刑,自一十至五十,每十笞為一等,凡五等。

    用小竹闆折責,每十笞,責四闆,旗人犯笞者,以鞭代之。

    二,杖刑,自六十至一百,每十杖為一等,凡五等。

    用大竹闆折責,數與笞刑等。

    三,徒刑,發本省驛遞,自一年至三年,每半年為一等,凡五等。

    各依年限應役,役滿回籍,五徒各予以杖,自六十至一百有差,到配折責。

    四,流刑,安置遠方,終身不返,分二千裡、二千五百裡、三千裡為三等。

    三流並杖一百,到配折責。

    五,死刑,曰斬,曰絞。

    皆有立決、監候之別。

     五刑之外,有較流徒加重者,曰充軍,發邊遠安置。

    【康熙中,分五等,曰附近,邊衞,曰邊遠,曰極邊,曰煙瘴。

    】曰邊外為民,發邊外安置。

    曰雜犯流罪,準徒四年。

    曰雜犯斬絞,準徒五年。

     死刑之最重者,為淩遲梟示。

     刑具有七,闆也,枷也,杻也,鐵索也,鐐也,夾棍也,桚指也。

    闆,以竹篦為之,大頭徑二寸,小頭徑一寸五分,長五尺五寸,重不得過二斤。

    枷,以乾木為之,長三尺,徑二尺九寸,重二十五斤。

    杻,以乾木為之,長一尺六寸,厚一寸。

    鐵索,以鐵為之,長七尺,重五斤。

    鐐,以鐵為之,連環重一斤,徒罪以上用之。

    夾棍,用之於命盜重案供辭不實之男子。

    以梃木三根為之,中木長三尺四寸,旁木各長三尺,上圓徑一寸八分,下方闊二寸,自下而上至六寸,於三木四面相合處,各鑿圓窩,徑一寸六分,深七分。

    桚指,用之於婦人,以圓木五根為之,各長七寸,徑圓各四分五釐。

     刺字 凡重囚應刺字者,旗人刺臂,奴僕刺面。

    平民,犯徒罪以上刺面,犯杖罪以下刺臂,再犯者亦刺面。

    逃犯刺左,餘犯刺右,初犯刺左者,再犯累犯刺右;初犯刺右者,再犯累犯刺左。

    字方一寸五分,畫闊一分有半。

     沈文恪請罷流徙烏喇新例 聖祖登極,因旱求直言。

    新例,流罪皆徙烏喇,詔九卿會議。

    沈文恪公荃謂;「烏喇距蒙古三四千裡,地不毛,極寒,人獸凍輒斃。

    流罪不當死,不應驅之死地。

    」乃獨為疏上之。

    有旨令畫一,文恪持前議益堅,且曰:「臣此議行,三日不雨者,願伏欺罔之罪。

    」聖祖方沖齡,改容納之。

    越二日,大雨盈尺,新例竟罷。

     高宗不寬錢永興斃兄之罪 錢永興毆死胞兄,大學士陳世倌以其十世單傳,奏請減死。

    高宗曰:「承祀之條,所以重絕人之嗣,此等惡兇之徒,萬無可恕,即令殄絕宗祀,亦彼自絕於天,而非國法之絕之也。

    海內良善之人,尚不能使之人人有後,而獨於罹犯大辟之輩,展轉委曲,廢國家一定之法。

    為之請命,獨何心哉?」 阿文勤不修刑部則例 阿文勤公克敦管理刑部時,諸曹司屢請纂修則例,文勤置不答,因凂公子文成公代請,仍不答。

    文成惶然,得間復以為言,文勤喟然曰:「汝何不曉事至此?近日刑名從重辦理,乃一時權宜辟以止辟之義,若纂為成例,則他日刑官援引,傷人必多,豈尚德緩刑之道乎?」 鄧嶰筠奏免潁州僉妻發配舊例 舊例,潁州府屬兇徒,結黨三人以上持械傷人者,不分首從,發極邊、煙瘴充軍,僉妻發配。

    江寧鄧嶰筠中丞廷楨曾撫安徽,奏言:「潁屬民俗強悍,非此不足示懲,惟僉妻發配,似無深意。

    此等婦女,本係無罪,一經隨夫僉發,如長途摧挫難堪,兵役玷污可慮,或本犯病故,則異鄉嫠婦,飄泊無依,或本婦身亡,則失恃孤嬰,死生莫保。

    況潁屬婦女,頗顧名節,一聞夫男犯罪,自知例應同發,或傷殘以求免,或自盡以全身。

    在本犯肆為兇暴,法固難寬,而本婦無故牽連,情殊可憫。

    」疏入,奉旨刪去此條。

     薛雲階之法學 六部諸曹司事權皆在胥吏,曹郎第主呈稿畫諾而已,惟刑部事非胥吏所能為,故曹郎尚能舉其職。

    刑部事統於總辦秋審處,額設提調坐辦各四人,主平亭秋審監候之獄,必在署資深且深通律學者,始獲充是選。

    長安薛雲階尚書允升,充提調十餘年,始獲外簡,甫六載,復內擢少司寇,洊長秋官,掌邦刑者又二幹年,終身此官。

    其律學之精,殆集古今之大成,秦、漢以來,一人而已。

    嘗著一書,以《大清律例》為主,而備述古今沿革,上泝經義,下逮有明,比其世輕世重之迹,求其所以然之故,而詳著其得失,以為後來因革之準。

    書凡數十冊,冊各厚寸許。

     沈文肅重典論治 光緒中,沈文肅公葆楨督兩江時,輒以重典論治。

    每派道員往各屬查辦事件,瀕行,授以信矢而囑之曰:「所查事外,遇有不法者,即以軍法行之。

    」故一時殺戮必夥。

    及卒於位,有計其自授任日起,至病故日止,所殺戮者,平均每日得五十人。

    其任福建船政大臣時,監督工程,異常嚴厲,凡委員監工草率者,立予參辦,工匠有偷竊公家一木一石者,亦即以軍法從事。

     西河沿照例翻車 光緒季年,有某令選缺出京,中途失文憑,折回京師,求吏部尚書某為之設法。

    尚書,令之座主也,已允之矣,卒以格於例,不得行。

    令無如之何,轉商之於部吏某,某為設法,次日補給。

    詢其所以,則以康熙某年,亦有某官出京,因在西河沿翻車,失其文憑,部議核準補給。

    嗣後 失憑者,皆援此為專條,且必聲明在西河沿翻車,否則必遭駁斥。

     華人不能出洋 粵東向例,年終必由總督奏稱,並無華人流入外洋。

    至張文襄督兩廣時,始停此奏。

     蒙古死罪案件 蒙古死罪案件引用蒙古例者,由理藩部覆核,會同法司具奏。

    參用刑律者,咨交大理院覆判,會同法部具奏。

    嗣於宣統庚戌二月,經憲政編查館附片奏定,嗣後凡內外蒙古死罪案件,不論所引何律,概歸理藩部主稿,咨送大理院覆判。

    遣罪以下人犯,應發遣者,由理藩部咨送大理院覆判。

     內蒙古烏蘭察布盟刑法 烏盟風俗古樸,刑網甚疏,訟事亦少。

    鬬毆小事,央人調處即了,不能了者,則由印房值差官員訊問,訴訟以口述斷安,不留底稿,而亦無翻案者。

    科罪,重則笞股,輕則掌頰。

    笞股以皮鞭,【皮條撚結而成。

    】掌頰以皮掌,【與內地相同,如鞋底。

    】此外無他刑矣。

    無監獄,而有地牢。

    地牢制甚陋,坎地而成。

    重罪人犯,未審之先,或施以鐐銬,鎖之牢中,防其逸也。

    如有人命案件,則由王公劄薩克訊明,轉送歸化城定罪。

    案到即審,審畢遂結,無積壓之案件。

    近邊各地,漢、蒙雜處,漢人與蒙人訴訟,例由地方官審判。

    地方官刑重,且多所需索,黠者避重就輕,往往轉就蒙旗控訟,東盟邊地習漢俗久,亦有用重刑者。

     阿裡克族刑法 青海有阿裡克族,其刑罰有笞杖,量罪之輕重以施。

    殺人盜馬者死,他犯則徵物以贖。

    百長用非刑,百戶可撲之,百戶用非刑,千戶可撲之。

    尊重民命,民亦鮮有不法者。

     番例 國朝定鼎,番夷內附,西寧辨事大臣達鼐等,奏稱番人愚蒙,不知法度,應請照頒發玉書納克舒番人等番子津例之例,頒發松潘口外住牧番人等三十六套。

    化導曉諭伊等,令其所知畏懼,違法之事,禁其仿傚行為等語。

    雍正乙卯三月,經大學士鄂爾泰等會議奏準,即令於蒙古例內選擇關係番民易犯條款,篡輯番例,頒發遵行。

    并聲明於五年後,再照內地律例辦理。

    明年,總理西海夷番事務侍郎馬某,咨請將番人頭目之等次改正,其罰服牲畜數目,酌量刪除,均不得過九五之數定擬。

    又以番人地方,出產馬匹,葷孳生甚少,而扇牛孳生甚多,應將罰服馬匹改為扇牛等語。

    奉部飭照所議開載,繙譯唐古忒字,通行曉諭番人仍將律例報部存案。

    乾隆丙辰,庚申,癸亥,戊辰,節經奏請展限,嗣準刑部議覆。

    番民僻處要荒,各因其俗,於一切律例,素不通曉,未便全以內地之法繩之,不若以番治番。

    庶於夷情妥洽。

    嗣後自相戕殺命盜等案,仍照番例罰服完結,毋庸再請展限,奏蒙允準。

    至嘉慶朝,西寧辦事大臣貢楚克紮布,因覆奏審結蒙古番子積案,請嗣後蒙古番子尋常命盜搶劫等案,仍照番例罰服辦理,如有情節可惡者,隨時奏聞。

    旋奉硃批,所奏番例有何冊檔可憑,情節可惡者隨時奏辦,是何情節方為可惡?飭容詳議。

    後經部覆,仍令西寧辦事大臣查看情形,自行專摺具奏。

    該大臣文海擬稱番民等如敢糾約多人肆行搶劫,或竟擾及內地邊氓,情同叛逆,以及肆意搶劫蒙古牲畜,兇惡顯著,關係邊疆大局之案,自應懾以兵威,嚴拿首從,隨時奏明請旨辦理,以彰國典。

    其止於自相戕殺及偷盜等案,該蒙古番子等向係罰服完結,相安已久,一旦繩以內地法律,恐愚昧野番,羣滋疑懼,轉非撫輯邊夷之意,應請仍照舊例等情,復經刑部核準,奏請施行。

    晚近以來,仍復相安,實為現行刑特別刑法之一種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