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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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為業。
未嘗輸賦。
與土司苗夷雜處。
叛亂之後。
殞命於幹戈者。
十去其七。
故謂之絕田。
而餘燼孑遺之民。
尚霸之以為巳物。
其無流民復業可知也。
其所謂軍者。
類皆楊粵楚豫之人。
抽調戍守。
屯有常額。
與苗寨相錯。
或單丁故絕。
或兵火逃亡。
十存三四。
故屯多拋荒。
勾之則隔省遼絕。
竟不能補伍。
即有招復。
難敷舊額。
其無屯軍歸伍可知也。
故絕田則應給兵以耕而抵餉。
荒屯則應招徠開墾以贍兵。
以土地自有之利。
養守土衛民之人。
漸成土著。
兵農合一。
是在文武將吏、設誠力行、如本部院所謂清屯田、練壯軍、與之題陞加級、查賊絕併科田、以備遷陞行取者等因、各回覆前來、該本司覆勘相同、前因呈詳到臣、該臣查得黔省自撫西酋之後、軍民漸次復業、臣與文武諸臣、勉求綏輯、分出新屯舊屯科田三項、蒙 皇上就臣疏穆然深念、仍恐流民之未歸、各軍之失伍、覆載弘仁、洞徹萬裡、臣雖衰庸、敢不効末議以佐德意、該臣等看得原疏所開絕田者必其一戶盡被屠戮。
始謂之絕。
若戶丁尚存。
與在逃新歸者。
即入科田之列。
其有士紳在外。
即未歸而先求田者。
查府縣有冊案。
亦即給之。
若其來歸而原無業者。
則如道臣楊先芳所議將沿河曠土隨便給耕。
但恐其不就招徠。
斷不忍絕其生計也。
至於各軍在承平時。
已失 祖額十之五六。
亂後更不可問。
若拘清勾之例。
止益追呼之擾。
不勝擾。
且不勝勾也。
計惟有清查屯額為喫緊第一義葢軍雖缺而屯固在。
按籍而清其原屯。
按屯而查其畝數。
不問是軍是兵是民果精壯願耕者。
即聽註冊服業。
兵耕之。
則除其月餉民耕之。
則輪糧贍操。
兵與民即軍也。
軍歸而耕之總期填實戶口何拘伍籍有一軍可省一兵。
軍即兵也、以屯為招局課耕而不拘其籍以耕為實著與業而不世其伍隻求人人精壯。
處處墾闢。
人壯則耕戰守。
呼應自靈。
田墾則軍兵民。
于陬皆裕。
處此荒敗之區不得不為通變之計。
二三年來、如龍裡貴州貴前威清平壩普定安莊安南普安等衛、俱被殘破。
共集軍九千六百九十七名、都勻平越新添清平興隆等衛、黃平一所、雖未殘破止存軍三千五百八十一名、迤西永寧畢節赤水烏撒四衛、普市一所、殘破更甚、巳招回軍三千四百六十名、業經不次申飭、先將各荒土查清在案責令各官設法招徠、務令七分在屯三分入操、每歲年終以開墾之多寡、為官評之殿最仍應需之歲月、漸漸生聚、非可以旦夕計功也 ○查明蜀省二界疏【水藺地界】
一曰遵義府沙溪地界、遵義道按察使盧安世、畢節道副使王台彥、總兵官王國禎、會勘得遵義之有沙溪、天旺裡也、在平播時、巳定、乃水西嘵嘵其詞、必欲以萬曆年間李察院之疏為憑及簡閱原疏。
夫亦何嘗不明。
疏內有遵義縣清潭沙溪等裡字面又雲自渭河至沙溪塲陸目之地令水西照舊住種認糧等語、乃知同一沙溪。
而一河為界。
在東為裡。
在西為塲至彰明較著矣。
舊時水藺相爭其地時□水時屬藺要當以原界為凖天啟初年。
水藺交叛遵義孤懸人民逃竄、彼時府城尚失守。
安問沿邊一帶版圖哉。
沙溪督亢之地、鞠為茂草、一望無煙、以故苗民荷插從事於遵民棄而不耕之地、日復一日、遂聚廬而托處焉非既撫之後設立邊將。
敢橫行馳騁。
深入內地占據也。
迨崇禎三年。
撫局巳定遵義設有沙岩等七隘。
可恃無恐。
舊民自遠方逃回者。
各尋故業。
則沙溪巳為夷民奄有矣問之水西、安位以一孺子蒙不曉事、全憑目把主使亦如人家少孤之子、父祖所遺山畔田界、全未口授、是鄰是巳、亦烏得而知之、前此之執、吝不退、無怪其然也、崇禎六年奉 旨清界、黔蜀督撫兩院從實回奏、奉有 明旨、責令退地、今三職奉兩省四院憲行、於七年四月初十日、抵遵義府親履鎮南隘沙岩營、沿河一帶、喚集舊日裡民逐甲清查、水西安位、亦差漢把陳國基、隨道鎮往勘巳曉然于順逆之形、向背之勢、噤口無說矣、忽有水西頭目小烏謎者、水內之雄、百夫之特、偶有憾於安位、聞有清界之舉將沙溪天旺二裡數年不明之土、負冊以獻開載甚明、一時負固寨苗聞道鎮既至又聞阿烏謎投冊、難以含糊各各震恐、不煩驅逐、奔突竄伏、惟其啄矣隨將沿河、一帶立碑七座、西水東遵界限分明。
從此以往遵義舊民。
可以復業。
而每年一千有奇之糧不累、別裡包賠。
可了數年未結之局矣。
然而職尚有說焉、遵義今雖新疆、原屬播土、巳非腹裏安盂之地而沙溪一帶、又隔府城三日、與夷為鄰、萬苗環堵、如蜂如蟻即如清界一事、煩 聖明天語諄諄、黔蜀兩院、舌敝穎禿、飛檄如雨、數年尚同築舍、直待兩道一鎮穿箐冒險、拮據念旬、而始帖然、第道鎮為 朝廷清界。
不能為遵義守界。
萬一道鎮來而遯。
道鎮去而復來。
彼眾我寡。
彼近我遠。
彼強我弱。
將奈之何是必嚴諭沙岩鎮南諸將。
操練兵卒。
摩礪以須。
防衛耕民倘有越界侵疆。
占土者。
奮勇截殺。
不得以壞撫局為名。
偷安巽懦。
藉口卸擔。
庶狡夷割斷覬覦之心邊民得受清寧之福。
西南不拔之基。
永奠於今日矣。
等因會詳到臣、該臣看得水西有沙溪場、遵義有沙溪裡止以一河為界、遵義府因地方隔遠、且遭兵火、久失清理、以緻雜苗混占、拾有五年、即安位幼穉、通未之省今兩道一鎮、穿箐履險、親行躧勘、經二旬而始得條緒、各苗聞風、俱各遯避、立石七座、界址巳明、又據遵義道臣虞安世、報稱定界之後五月初二日西目小阿烏謎、將逃將遊朝柄父子、自火焰峒內擒解處死具見效順以後責成隘將、嚴飭于陬、自無他虞無容再議者也 一曰龍塲壩水藺地界、查得龍場者、乃水藺各寨之夷。
每遇辰日聚集交易之所。
迤南為正西裡。
迤北為以膩裡。
先年自奢崇明龍授宣撫。
即與水西奢社輝爭此二裡。
屢屢讐殺。
該兩省撫按各臣具疏、該科參部覆內開為照水藺相搆、各執一方、據黔蜀兩撫疏陳顛末、詳哉其言之矣、顧黔蜀之處分、微有異同、則水藺之紛爭、終難結局、故自黔撫言、奢寅不宜爭正西以膩之地、緻起釁端、併臚列其諸不法狀、而欲革其襲替、以及其父崇明之冠帶、如此、則社輝之計遂矣其何以服永寧之心乎。
蜀撫言社輝不宜假崇德崇險之名、紊亂宗派、以陰瞰其爵土、而欲將正西以膩二裡查非賠償、不論管業久近、斷歸藺州、如此則奢寅之欲足矣。
其何以塞水西之口。
此科臣所謂兩撫之處置。
皆未得其平也。
今照兩撫併按臣疏、僉謂必須勘明地界、以杜後日之爭端、夫天下無懸斷之事、則勘之誠是也、但以膩、正西之地。
在水西自社輝始侵占者乎。
抑自社輝以前安氏所久據者乎。
在藺州自崇明始被占者乎。
自崇明以前或賠償或侵奪者乎。
此則不待勘而可知者也。
儻自社輝近日所侵。
自崇明近日被占。
則藺州守土。
自應還之藺司。
若侵占不自社輝。
被占不自崇明。
則各令照舊管業。
不必以久遠之事。
又開一番爭端。
所謂以不治治之者也。
亦何待勘哉。
科臣謂不索於堯臣未死之前以此詰奢寅、應無詞置對矣、等因、萬曆四十六年內、兵部覆奉 神宗皇帝聖旨是這處置水藺事宜俱依擬行其正西等地、
未嘗輸賦。
與土司苗夷雜處。
叛亂之後。
殞命於幹戈者。
十去其七。
故謂之絕田。
而餘燼孑遺之民。
尚霸之以為巳物。
其無流民復業可知也。
其所謂軍者。
類皆楊粵楚豫之人。
抽調戍守。
屯有常額。
與苗寨相錯。
或單丁故絕。
或兵火逃亡。
十存三四。
故屯多拋荒。
勾之則隔省遼絕。
竟不能補伍。
即有招復。
難敷舊額。
其無屯軍歸伍可知也。
故絕田則應給兵以耕而抵餉。
荒屯則應招徠開墾以贍兵。
以土地自有之利。
養守土衛民之人。
漸成土著。
兵農合一。
是在文武將吏、設誠力行、如本部院所謂清屯田、練壯軍、與之題陞加級、查賊絕併科田、以備遷陞行取者等因、各回覆前來、該本司覆勘相同、前因呈詳到臣、該臣查得黔省自撫西酋之後、軍民漸次復業、臣與文武諸臣、勉求綏輯、分出新屯舊屯科田三項、蒙 皇上就臣疏穆然深念、仍恐流民之未歸、各軍之失伍、覆載弘仁、洞徹萬裡、臣雖衰庸、敢不効末議以佐德意、該臣等看得原疏所開絕田者必其一戶盡被屠戮。
始謂之絕。
若戶丁尚存。
與在逃新歸者。
即入科田之列。
其有士紳在外。
即未歸而先求田者。
查府縣有冊案。
亦即給之。
若其來歸而原無業者。
則如道臣楊先芳所議將沿河曠土隨便給耕。
但恐其不就招徠。
斷不忍絕其生計也。
至於各軍在承平時。
已失 祖額十之五六。
亂後更不可問。
若拘清勾之例。
止益追呼之擾。
不勝擾。
且不勝勾也。
計惟有清查屯額為喫緊第一義葢軍雖缺而屯固在。
按籍而清其原屯。
按屯而查其畝數。
不問是軍是兵是民果精壯願耕者。
即聽註冊服業。
兵耕之。
則除其月餉民耕之。
則輪糧贍操。
兵與民即軍也。
軍歸而耕之總期填實戶口何拘伍籍有一軍可省一兵。
軍即兵也、以屯為招局課耕而不拘其籍以耕為實著與業而不世其伍隻求人人精壯。
處處墾闢。
人壯則耕戰守。
呼應自靈。
田墾則軍兵民。
于陬皆裕。
處此荒敗之區不得不為通變之計。
二三年來、如龍裡貴州貴前威清平壩普定安莊安南普安等衛、俱被殘破。
共集軍九千六百九十七名、都勻平越新添清平興隆等衛、黃平一所、雖未殘破止存軍三千五百八十一名、迤西永寧畢節赤水烏撒四衛、普市一所、殘破更甚、巳招回軍三千四百六十名、業經不次申飭、先將各荒土查清在案責令各官設法招徠、務令七分在屯三分入操、每歲年終以開墾之多寡、為官評之殿最仍應需之歲月、漸漸生聚、非可以旦夕計功也 ○查明蜀省二界疏
夫亦何嘗不明。
疏內有遵義縣清潭沙溪等裡字面又雲自渭河至沙溪塲陸目之地令水西照舊住種認糧等語、乃知同一沙溪。
而一河為界。
在東為裡。
在西為塲至彰明較著矣。
舊時水藺相爭其地時□水時屬藺要當以原界為凖天啟初年。
水藺交叛遵義孤懸人民逃竄、彼時府城尚失守。
安問沿邊一帶版圖哉。
沙溪督亢之地、鞠為茂草、一望無煙、以故苗民荷插從事於遵民棄而不耕之地、日復一日、遂聚廬而托處焉非既撫之後設立邊將。
敢橫行馳騁。
深入內地占據也。
迨崇禎三年。
撫局巳定遵義設有沙岩等七隘。
可恃無恐。
舊民自遠方逃回者。
各尋故業。
則沙溪巳為夷民奄有矣問之水西、安位以一孺子蒙不曉事、全憑目把主使亦如人家少孤之子、父祖所遺山畔田界、全未口授、是鄰是巳、亦烏得而知之、前此之執、吝不退、無怪其然也、崇禎六年奉 旨清界、黔蜀督撫兩院從實回奏、奉有 明旨、責令退地、今三職奉兩省四院憲行、於七年四月初十日、抵遵義府親履鎮南隘沙岩營、沿河一帶、喚集舊日裡民逐甲清查、水西安位、亦差漢把陳國基、隨道鎮往勘巳曉然于順逆之形、向背之勢、噤口無說矣、忽有水西頭目小烏謎者、水內之雄、百夫之特、偶有憾於安位、聞有清界之舉將沙溪天旺二裡數年不明之土、負冊以獻開載甚明、一時負固寨苗聞道鎮既至又聞阿烏謎投冊、難以含糊各各震恐、不煩驅逐、奔突竄伏、惟其啄矣隨將沿河、一帶立碑七座、西水東遵界限分明。
從此以往遵義舊民。
可以復業。
而每年一千有奇之糧不累、別裡包賠。
可了數年未結之局矣。
然而職尚有說焉、遵義今雖新疆、原屬播土、巳非腹裏安盂之地而沙溪一帶、又隔府城三日、與夷為鄰、萬苗環堵、如蜂如蟻即如清界一事、煩 聖明天語諄諄、黔蜀兩院、舌敝穎禿、飛檄如雨、數年尚同築舍、直待兩道一鎮穿箐冒險、拮據念旬、而始帖然、第道鎮為 朝廷清界。
不能為遵義守界。
萬一道鎮來而遯。
道鎮去而復來。
彼眾我寡。
彼近我遠。
彼強我弱。
將奈之何是必嚴諭沙岩鎮南諸將。
操練兵卒。
摩礪以須。
防衛耕民倘有越界侵疆。
占土者。
奮勇截殺。
不得以壞撫局為名。
偷安巽懦。
藉口卸擔。
庶狡夷割斷覬覦之心邊民得受清寧之福。
西南不拔之基。
永奠於今日矣。
等因會詳到臣、該臣看得水西有沙溪場、遵義有沙溪裡止以一河為界、遵義府因地方隔遠、且遭兵火、久失清理、以緻雜苗混占、拾有五年、即安位幼穉、通未之省今兩道一鎮、穿箐履險、親行躧勘、經二旬而始得條緒、各苗聞風、俱各遯避、立石七座、界址巳明、又據遵義道臣虞安世、報稱定界之後五月初二日西目小阿烏謎、將逃將遊朝柄父子、自火焰峒內擒解處死具見效順以後責成隘將、嚴飭于陬、自無他虞無容再議者也 一曰龍塲壩水藺地界、查得龍場者、乃水藺各寨之夷。
每遇辰日聚集交易之所。
迤南為正西裡。
迤北為以膩裡。
先年自奢崇明龍授宣撫。
即與水西奢社輝爭此二裡。
屢屢讐殺。
該兩省撫按各臣具疏、該科參部覆內開為照水藺相搆、各執一方、據黔蜀兩撫疏陳顛末、詳哉其言之矣、顧黔蜀之處分、微有異同、則水藺之紛爭、終難結局、故自黔撫言、奢寅不宜爭正西以膩之地、緻起釁端、併臚列其諸不法狀、而欲革其襲替、以及其父崇明之冠帶、如此、則社輝之計遂矣其何以服永寧之心乎。
蜀撫言社輝不宜假崇德崇險之名、紊亂宗派、以陰瞰其爵土、而欲將正西以膩二裡查非賠償、不論管業久近、斷歸藺州、如此則奢寅之欲足矣。
其何以塞水西之口。
此科臣所謂兩撫之處置。
皆未得其平也。
今照兩撫併按臣疏、僉謂必須勘明地界、以杜後日之爭端、夫天下無懸斷之事、則勘之誠是也、但以膩、正西之地。
在水西自社輝始侵占者乎。
抑自社輝以前安氏所久據者乎。
在藺州自崇明始被占者乎。
自崇明以前或賠償或侵奪者乎。
此則不待勘而可知者也。
儻自社輝近日所侵。
自崇明近日被占。
則藺州守土。
自應還之藺司。
若侵占不自社輝。
被占不自崇明。
則各令照舊管業。
不必以久遠之事。
又開一番爭端。
所謂以不治治之者也。
亦何待勘哉。
科臣謂不索於堯臣未死之前以此詰奢寅、應無詞置對矣、等因、萬曆四十六年內、兵部覆奉 神宗皇帝聖旨是這處置水藺事宜俱依擬行其正西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