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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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販太安寧池等府。
以緻四府原額日減。
靈虹姦商告買老引塩。
卸賣鳳陽十八州縣而鳳陽一府正塩俱壅。
官課難銷。
職此之由。
各省直行塩正官。
宜于各私鹽從入處所。
嚴督廵役。
著實緝捕。
此所謂防各省直私販之源者也。
誠能如此截流防源。
私塩庶乎可禁矣。
○塩法議九【此一條議復淮揚二府食塩舊額】
我朝典制行塩。
各有定額、率由稍愆、即至不可收拾隆萬之間、理塩、法者、莫不以龐尚鵬為稱首、然多務權宜而違 祖制、雖暫疏于一時、終起釁于後日、其他如套搭抵驗、內商宿怨、厚增引價、邊商見德、德怨不同、總為壅滯之囮、茲且無暇深論、姑以淮揚二府食塩論之、淮安府額該行塩三萬六千餘引。
揚州府額該行塩三萬引。
此 祖制也。
舊例俱係各州縣僉報舖戶。
在于儀淮二所架下分買。
掣過單塩。
裝赴本州縣拆賣。
隆慶二年、該總理塩法都禦史龐尚鵬、因據舖戶訴稱官塩價貴、私塩價賤、小民圖便買食、舖戶累併不堪、遂將二府額鹽、題請改派湖廣江西并直隸廬鳳池太等府帶賣訖、夫官塩價貴。
累併舖戶。
此敝在行法者。
非敝在法也。
稍一變而通之。
自當疏理。
顧盡將二府額塩。
不行一引。
毋乃懲噎而廢食乎。
是淮揚之廢舊額。
盡食私塩。
非制也。
自尚鵬始也。
至隆慶六年、廵塩禦史張守約、慮民間盡食私塩、殊非法紀、于揚州府派塩五千引、淮安府派塩三千引、僉報舖戶、盡支場塩、然稽掣未嚴、多捆滋弊、自是以後、更改不常、或支場塩、或抽單塩、每府減為一千餘引、而仍一引不行、或兩府復八千引之舊、而民間稱便、夫以兩府之地。
幅員數千裡。
人民億萬家。
每府止行一千餘引。
非法也。
即兩府共行八千引。
亦非法也。
獨以迫近海場。
私塩遍地禁絕之法稍與外省不同豈可將典制額塩弁髦廢之。
從來塩臣條議此事、疏頗繁多惟萬曆十三年、蔡時鼎塩法漸弊之疏、內議食塩一款、甚得變通之宜、可以行官塩、復 祖制、近時塩臣多采用之、即兩府小民、亦人人願食官塩、思用時鼎之策、而無如時套拘牽、捕役勒害也、何也、時鼎疏中、大畧謂兩府地廣民稠。
盡食私塩非法但令舖戶買下單塩、其價既高、而私塩價賤、貿易不行、於是舖戶有破產以包賠者、葢商賈為利而來。
必不可抑之使減價以賣。
閭閻擇價而食。
亦不能強之使增價以買不得巳而令其虧賠者。
惟有舖戶而巳。
每一僉報、百弊叢生、富豪勢要、接踵而請託、姦書猾吏、假手而脫漏、至留以應役者、皆中下孤弱之戶、每塩一引、賠銀一兩有餘、故歷年以來、每州縣派引百餘者、隻買三四引、三四百引者、隻買十餘引、徒有賣引塩之名。
而無消積引之實。
乃以滋舖戶之擾。
益私販之利、長捕役之姦、臣旦夕計慮、無如一轉移之間、使淮揚之民、舍守支之重值者而盡食出場之少費者最為合乎人情。
便于事體。
於是詳立矢?見則。
備行各屬僉報舖戶。
先令備完價銀。
前赴運司買引。
親自下場關支。
裝運出場。
不必隨單赴掣。
即令放橋壩委官總攝其事。
亦如掣塩之法。
一體秤驗。
凡遇舖戶納完餘銀。
驗有庫收。
方與掣放。
納完割沒。
方準開行。
仍于每引量加斤數。
使其所賣。
足償所費。
此時鼎二府食塩之議、臣部為之覆奉 欽依者、即句溧四縣食塩、舊買儀真架下單塩、價高不行、盡食浙塩、緻虧淮課、時鼎亦為比照、淮揚事例、加斤減值、刊立矢?見則、迄今遵行、惟淮揚二府、紛更不齊、常緻扞格、今竟不銷官引一張、豈以數千裡大郡。
廢法若此。
任鹺政者、固不能辭其責、而攤官引于各省直、使私販縱橫則龐都禦史實作之俑也、自龐尚鵬攤撒之後、或稱行八千引、或稱行三四千引、其實一引未之能行、則今欲驟增多引、彼奸宄之徒、不曰議復于舊額、反謂創始于新增、合宜開列款目、條析請 旨、以便遵守、一曰酌引數、夫塩何為而稱法也、凡事予之以法、即不狥乎人情、而無有不玩、若尚鵬攤淮揚之引、即予之以非法矣、則數萬固不能行、即數千亦不能行、又何怪其然者、今欲嚴禁私販、改行官引、大修塩政。
則二府雖近塩場。
亦豈塩法不通之地。
如句溧四縣。
雖近浙塩。
處置得宜。
官塩常通。
今照四縣之法。
修明二府塩政、決無不可以復舊額者。
遵照舊額。
淮安府行三萬六千引、揚州府行三萬引、共六萬六千引、使其調劑有方振刷得體、如彼句溧四縣、私塩自無不革、官引自無不行、若必假以寬政、狥以時情雖欲行一引不能矣、一曰議買引、從來二府與江南四縣之塩、惟利于食塩。
而不利于單塩。
但地方各官。
慮食塩在單塩之外。
別買引目。
則食課在單課之外。
別有徵解是以單塩食塩。
沿革不常。
今議別無徵解。
第一意調停食塩、令其常行無弊、本部決無加徵之理、惟是買引一節、未容紊亂、葢每年額引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既于正行見引中用之矣、其附疏積引、又各買有邊引、或見買囤戶之引矣、今淮揚二府、新行六萬六千引、買于何處、惟彼囤戶所積邊引甚多。
該運司既巳查明刊冊次序發賣。
每年先儘內商未買邊引者買之。
次令淮揚二府買六萬六千餘引。
則又銷積滯之一端矣凡囤戶引價、
以緻四府原額日減。
靈虹姦商告買老引塩。
卸賣鳳陽十八州縣而鳳陽一府正塩俱壅。
官課難銷。
職此之由。
各省直行塩正官。
宜于各私鹽從入處所。
嚴督廵役。
著實緝捕。
此所謂防各省直私販之源者也。
誠能如此截流防源。
私塩庶乎可禁矣。
○塩法議九
各有定額、率由稍愆、即至不可收拾隆萬之間、理塩、法者、莫不以龐尚鵬為稱首、然多務權宜而違 祖制、雖暫疏于一時、終起釁于後日、其他如套搭抵驗、內商宿怨、厚增引價、邊商見德、德怨不同、總為壅滯之囮、茲且無暇深論、姑以淮揚二府食塩論之、淮安府額該行塩三萬六千餘引。
揚州府額該行塩三萬引。
此 祖制也。
舊例俱係各州縣僉報舖戶。
在于儀淮二所架下分買。
掣過單塩。
裝赴本州縣拆賣。
隆慶二年、該總理塩法都禦史龐尚鵬、因據舖戶訴稱官塩價貴、私塩價賤、小民圖便買食、舖戶累併不堪、遂將二府額鹽、題請改派湖廣江西并直隸廬鳳池太等府帶賣訖、夫官塩價貴。
累併舖戶。
此敝在行法者。
非敝在法也。
稍一變而通之。
自當疏理。
顧盡將二府額塩。
不行一引。
毋乃懲噎而廢食乎。
是淮揚之廢舊額。
盡食私塩。
非制也。
自尚鵬始也。
至隆慶六年、廵塩禦史張守約、慮民間盡食私塩、殊非法紀、于揚州府派塩五千引、淮安府派塩三千引、僉報舖戶、盡支場塩、然稽掣未嚴、多捆滋弊、自是以後、更改不常、或支場塩、或抽單塩、每府減為一千餘引、而仍一引不行、或兩府復八千引之舊、而民間稱便、夫以兩府之地。
幅員數千裡。
人民億萬家。
每府止行一千餘引。
非法也。
即兩府共行八千引。
亦非法也。
獨以迫近海場。
私塩遍地禁絕之法稍與外省不同豈可將典制額塩弁髦廢之。
從來塩臣條議此事、疏頗繁多惟萬曆十三年、蔡時鼎塩法漸弊之疏、內議食塩一款、甚得變通之宜、可以行官塩、復 祖制、近時塩臣多采用之、即兩府小民、亦人人願食官塩、思用時鼎之策、而無如時套拘牽、捕役勒害也、何也、時鼎疏中、大畧謂兩府地廣民稠。
盡食私塩非法但令舖戶買下單塩、其價既高、而私塩價賤、貿易不行、於是舖戶有破產以包賠者、葢商賈為利而來。
必不可抑之使減價以賣。
閭閻擇價而食。
亦不能強之使增價以買不得巳而令其虧賠者。
惟有舖戶而巳。
每一僉報、百弊叢生、富豪勢要、接踵而請託、姦書猾吏、假手而脫漏、至留以應役者、皆中下孤弱之戶、每塩一引、賠銀一兩有餘、故歷年以來、每州縣派引百餘者、隻買三四引、三四百引者、隻買十餘引、徒有賣引塩之名。
而無消積引之實。
乃以滋舖戶之擾。
益私販之利、長捕役之姦、臣旦夕計慮、無如一轉移之間、使淮揚之民、舍守支之重值者而盡食出場之少費者最為合乎人情。
便于事體。
於是詳立矢?見則。
備行各屬僉報舖戶。
先令備完價銀。
前赴運司買引。
親自下場關支。
裝運出場。
不必隨單赴掣。
即令放橋壩委官總攝其事。
亦如掣塩之法。
一體秤驗。
凡遇舖戶納完餘銀。
驗有庫收。
方與掣放。
納完割沒。
方準開行。
仍于每引量加斤數。
使其所賣。
足償所費。
此時鼎二府食塩之議、臣部為之覆奉 欽依者、即句溧四縣食塩、舊買儀真架下單塩、價高不行、盡食浙塩、緻虧淮課、時鼎亦為比照、淮揚事例、加斤減值、刊立矢?見則、迄今遵行、惟淮揚二府、紛更不齊、常緻扞格、今竟不銷官引一張、豈以數千裡大郡。
廢法若此。
任鹺政者、固不能辭其責、而攤官引于各省直、使私販縱橫則龐都禦史實作之俑也、自龐尚鵬攤撒之後、或稱行八千引、或稱行三四千引、其實一引未之能行、則今欲驟增多引、彼奸宄之徒、不曰議復于舊額、反謂創始于新增、合宜開列款目、條析請 旨、以便遵守、一曰酌引數、夫塩何為而稱法也、凡事予之以法、即不狥乎人情、而無有不玩、若尚鵬攤淮揚之引、即予之以非法矣、則數萬固不能行、即數千亦不能行、又何怪其然者、今欲嚴禁私販、改行官引、大修塩政。
則二府雖近塩場。
亦豈塩法不通之地。
如句溧四縣。
雖近浙塩。
處置得宜。
官塩常通。
今照四縣之法。
修明二府塩政、決無不可以復舊額者。
遵照舊額。
淮安府行三萬六千引、揚州府行三萬引、共六萬六千引、使其調劑有方振刷得體、如彼句溧四縣、私塩自無不革、官引自無不行、若必假以寬政、狥以時情雖欲行一引不能矣、一曰議買引、從來二府與江南四縣之塩、惟利于食塩。
而不利于單塩。
但地方各官。
慮食塩在單塩之外。
別買引目。
則食課在單課之外。
別有徵解是以單塩食塩。
沿革不常。
今議別無徵解。
第一意調停食塩、令其常行無弊、本部決無加徵之理、惟是買引一節、未容紊亂、葢每年額引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既于正行見引中用之矣、其附疏積引、又各買有邊引、或見買囤戶之引矣、今淮揚二府、新行六萬六千引、買于何處、惟彼囤戶所積邊引甚多。
該運司既巳查明刊冊次序發賣。
每年先儘內商未買邊引者買之。
次令淮揚二府買六萬六千餘引。
則又銷積滯之一端矣凡囤戶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