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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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掎之者多駱公又可謂至公臣觀張居止建議之疏亹亹千餘言。

    其意向所重。

    自有所在。

     大閱一言。

    不過忿兵政之飭。

    欲 陛下加意明作雲爾。

    今其意之所重者。

    未必盡舉。

    而經營半歲。

    惟以此舉為急。

    以 陛下之明。

    豈不見此哉。

     陛下誠親萬幾覽章奏明作敦大、政本定矣、則戎務之飭。

    一將之事爾。

    雖不 大閱。

    不害其治也。

    若其不然。

    徒生釁端爾、 乘輿臨幸。

    每月戎服。

    而去春南海子之幸。

     特出 聖意。

    此曰 大閱古也。

    蒐苗非古哉。

    而諸臣言之不巳。

    夫固以 謹廵幸為事 陛下之第一義也。

    而居正此議。

    其情雖異。

    其形則同與其留逢迎之迹。

    以為他日媒孽宰臣之隙。

    孰若棄敝屩、求珠玉。

    庶不起琴瑟專一之嘆。

    為盛世事哉。

    大小臣工、見亦及此、而難於發言、臣謂居正之建白、其所急者既不在此、而 陛下所以速於俞允之意、亦不過欲繇此以及其所尤急者、故敢及之、雖然兵刑之可言、豈止此哉、內犯百棍而監候。

    自古刑法。

    未有若此者也、動息皆生命、三尺法不可輕也。

    況草芥之視、手滑之憂、識者能無深念乎然諸臣既巳言之、以 陛下之明、必從而俞允之臣可不言也。

    禦史紀功於廣海。

    自古兵務。

    未聞有此也丘多政亂、九牧之誚。

    正謂此爾。

    況運籌汗馬。

    彼何與言。

    而曰以軍功陞賞哉。

    然該科亦曾言之。

    以 陛下之聖、終必當別議之矣、臣亦可不言也惟前二事則公論治體少若未安、而諸臣偶未之及、故臣不自揣度。

    冐死塵 瀆、伏乞 勑下該部虗心另議、務求至當、然後 俯賜俞允、則公論幸甚、治體幸甚、而臣待罪該科、亦與有餘榮矣、 ○懇乞 聖明亟正宮闈典禮疏【宮闈典禮】 臣等待罪南科、於 宮廷 聖履、邈不及聞、近得邸報、捧誦 聖旨、始知 皇後以疾居別宮、又知 皇上惓惓垂情於 皇後、惟望稍愈、即還本宮、臣等憂喜交集、相顧流涕、憂者憂 皇後之疾、且恐 皇上念之太深。

    或戾 聖體。

    而喜者喜 皇後雖疾。

    得 皇上垂情若此。

    既欲暢 後之意。

    樂 後之心。

    又望 後之速愈而還宮。

     陛下此心、天地鬼神、實鑒臨之、 後之疾將弗藥而自愈矣、但臣等一念犬馬之私、猶有不容置者、念 皇後雖疾。

    不當居別宮。

    為於古今典禮無考也。

    故曰君子之愛人也以德、其次以姑息、今 陛下念 皇後之疾。

    而聽其居別宮。

    愛之以姑息焉耳。

    如愛之以德。

    則莫如使居 中宮葢 中宮固 後之所不可一日離者也。

    側入處立言有體方 皇後之初疾。

    一時志意失措。

    或以易處為樂。

    今別居既久。

    天真自見。

    不惟 陛下之念 後。

    或有不置。

    恐 後之仰 陛下尤有甚者。

    況自古帝王 宮闈一定之典禮。

    不可使後世謂變之自 陛下始。

    是以不避斧金?戊、上凟 天聽、 ○參議宗藩事宜疏【宗藩事宜】 宗藩事宜、諸臣言之詳矣、先該禮科都給事中何起鳴等、題為條議 宗藩至切事宜、以仰裨 聖政事、續該禮部儀制清吏司郎中戚元佐、奏為議處 宗藩事宜、以定 國家大計事、俱該禮部覆奉 欽依、行催各部衙門議奏、臣反覆前後二疏、大抵戚元佐之議、皆推詳何起鳴等之意、除冐費擅婚二議外、其曰限封爵、議主君者、即起鳴等所謂 郡王以下、宜定限子女襲封、其限外之數、止給冠帶口糧、與不宜困之一城、使得力農賈業仕進者也、其曰議繼嗣者、即起鳴等所謂 親王傳至袒免以外、萬一乏嗣、止許親支以本爵承官府事、不得繼封者也、其曰別疏屬者、即起鳴等所謂 郡王六世孫以下、止將中尉長子世襲、其餘止賜宗泒名目聽其自便者也、夫數議者、起鳴等發其端、而元佐以該司又詳其說、而各有所進之緣情達勢、委曲明盡、而部議之所重者、獨在於限封爵一議、言及之而不言謂之默、臣雖至愚極陋、能無參一言於其中哉、臣愚之意、封爵誠所當限、而所限之數、則又有更當進之者、夫起鳴等限封之議、止於 郡王以下、而元佐議及於 親王、巳謂不敢輒陳、巳請發大數之端、而 廟堂之上、巳謂獨斷之矣、臣何人更敢言進於此者、顧天下大勢至此、且不曰萬世之計、為 朝廷思百年之計、亦不當就事論事、合天下之大勢而論之、庶或可爾、先該臣陳言懇乞 聖朝定經制以裕財用事、臣愚之意、欲統計天下財用之數、量入為出、誠能不以芻蕘為鄙即賦之入、可以待用者、共分為若幹、而分內以若幹分共 禦、以若幹分待 宗室、以若幹分待官吏、以若幹分豢兵馬、以若幹分共 祭祀、與賓客泛用、儻其有餘也、即仍舊制何妨、如其不足、則即所謂限封爵者而更進之、恐亦勢之不得不然者也、今有千金之家、二族於此、其一止二三子、其一子姪繁衍、則二三子者、分飬必厚、其繁衍者、分飬必薄、非情有不同、分量然也、苟責子姪之多者曰。

    曷不若一二子之厚、則非惟祖父有所不能。

    千金之產可以立匱。

    亦非子姓之福。

    臣考三代以上、周之待同姓、禮為極備、興廢繼絕、則有之矣、不聞某國分封某國也、至漢大封同姓、後遂難制、始有創為分封之說者、葢即其原封之國。

    聽其自分。

    非別有所益之也。

    唐宋之制、又不必言、我 朝監古立法、當其始也、曷嘗過濫、時有可為、勢在得為、不以天下儉其親、情也、亦理也、今也 宗泒日繁、財用日詘、勢之所不行、則情屈而理當獨申、此限封爵之議、斷斷乎不容巳、而臣所謂更進之者、非有他也、即所謂限封爵者而參議之也、何者、 親王之子。

    限封五位。

     郡王之子。

    限封三位。

    似也。

    其嫡子皆不必言矣。

    乃 親王之第六子。

    不得等 郡王之第二子。

    於情於理。

    俱覺少有未順。

    且有國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此不可謂均也、臣意 親王之次子當封。

    則第六子亦當封。

    第六子可以不封。

    則次子亦可不封。

     親王之子可不封。

    今朝廷之失在乎爵無限而祿有限爵出于封例祿仰于有司故不見恩而見怨則 郡王之子。

    又不必言矣。

    然 帝之子為 親王。

    使 親王之子。

    一槩為限。

    則 帝之孫。

    有不沾封爵者矣。

    而可哉。

    臣愚之意。

    五服之內。

    照舊分封。

    五服以外。

    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