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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緻也何憂荒與盜哉若曰此業巳耳孰之而必更求新奇之說則非愚之所知也
○修史條陳四事議
所論史事不減劉子玄
一本紀之當議 國朝實錄代修如建文景泰二朝少者垂四年多者七八年向無專記 景帝位號雖經題復而實錄附載未為是正夫勝國之君人必為紀以其臨禦一時猶難冺沒所謂國可??烕史不可滅也況在本朝乃使之孫蒙祖號弟襲兄年名實相違傳信何據此所當創為者一也 德 懿 熙 仁四祖本朝發祥之始列於 高廟本紀之首如漢高之述太公光□之述長沙巳無可議至 睿宗獻皇帝似當一遵此例不必另紀蓋位終北面猶人臣之列事屬追王無編年之體此所當附見者二也或當分而不必合或當合而不必分蘭臺石室之中自有定論但須經 聖斷乃可遵行
一列傳之當議竊聞舊例大臣三品以上乃得立傳夫史以褒貶人倫豈論顯晦若如所聞高門雖跖蹻亦書。
寒族雖夷鰌並詘。
何以闡明公道。
昭示來茲。
謂當貴賤並列。
不必以位為斷一也。
世傳吾學編名臣錄之類多。
係有名公卿。
至權姦誤國之人。
邪佞欺君之輩。
未一紀述。
今循此例使巨惡宵人。
幸逃斧鉞。
史稱檮杌。
義不其然。
謂當善惡並列不必以人為斷二也。
累朝實錄稟於總裁。
苟非其人是非多謬。
如謂方正學為乞哀。
於肅愍為迎立。
褒貶出之胸臆。
美惡係其愛憎。
此類實繁。
難以枚舉至於野史小說尤多不根。
今歷世既多。
公論久定。
宜乘此舉。
亟為改正。
三也。
一職官之當議。
國初修書多招四方文學之士。
不拘一塗。
近日內閣題請實合此意。
但世道日衰。
人情不美。
未得學行之人。
徒為奔競之地。
其於纂修。
無益有損。
況今承明著作之廷。
濟濟多士。
供事有餘。
寧須外索。
中惟星曆樂律河渠三項。
非專門之人。
難於透曉。
宜移文省直。
訪有精通此學者。
或召其人。
或取其書。
史官就問。
大加刪潤。
以垂永久。
此外決當謝絕。
勿啟倖門。
至史館兩房中書。
本供繕寫。
今始事之日。
方繙閱遺文蒐討故實下筆之期茫無影響謄錄之官安所用之而巳竊大官之供同太倉之鼠甚屬無謂似當暫為停止俟他日脫稿之後經總裁改定方可取用量為資給不但冗費可裁。
而亦僥倖少抑。
一書籍之當議。
古之良史多資故典會粹成書。
未有無因而作者。
即今金匱石室之中。
當備有載籍以稱昭代右文之治。
臣向從多士之後讀中秘之書。
見散失甚多。
存者無幾籍。
令班馬名流。
何以籍手考之前漢郡國計書先上太史副上丞相後漢公卿所撰初集公府。
亦上蘭臺。
史官所修。
於是為備。
國初 聖祖伐燕。
屬大將軍收秘書監圖書典籍。
太常法服祭器儀衞。
及天文儀象地裡戶口版籍。
既定燕詔求遺書散民間者。
永樂初從解縉之請。
令禮部擇通知典籍者四出購求遺書合。
無倣其遺意。
責成省直提學官加意尋訪。
見今闆行者。
各印送二部。
但有藏書故家願以古書獻者官給以直。
不願者亦抄寫二部。
一貯翰林院。
一貯國子監。
以待纂修誦讀之用。
即以所得多寡為提學官之殿最書至置立簿籍。
不時稽查。
放失如前者罪之不貸。
此不但史學有資而於聖世文明之化。
未必無補。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百五十六終
寒族雖夷鰌並詘。
何以闡明公道。
昭示來茲。
謂當貴賤並列。
不必以位為斷一也。
世傳吾學編名臣錄之類多。
係有名公卿。
至權姦誤國之人。
邪佞欺君之輩。
未一紀述。
今循此例使巨惡宵人。
幸逃斧鉞。
史稱檮杌。
義不其然。
謂當善惡並列不必以人為斷二也。
累朝實錄稟於總裁。
苟非其人是非多謬。
如謂方正學為乞哀。
於肅愍為迎立。
褒貶出之胸臆。
美惡係其愛憎。
此類實繁。
難以枚舉至於野史小說尤多不根。
今歷世既多。
公論久定。
宜乘此舉。
亟為改正。
三也。
一職官之當議。
國初修書多招四方文學之士。
不拘一塗。
近日內閣題請實合此意。
但世道日衰。
人情不美。
未得學行之人。
徒為奔競之地。
其於纂修。
無益有損。
況今承明著作之廷。
濟濟多士。
供事有餘。
寧須外索。
中惟星曆樂律河渠三項。
非專門之人。
難於透曉。
宜移文省直。
訪有精通此學者。
或召其人。
或取其書。
史官就問。
大加刪潤。
以垂永久。
此外決當謝絕。
勿啟倖門。
至史館兩房中書。
本供繕寫。
今始事之日。
方繙閱遺文蒐討故實下筆之期茫無影響謄錄之官安所用之而巳竊大官之供同太倉之鼠甚屬無謂似當暫為停止俟他日脫稿之後經總裁改定方可取用量為資給不但冗費可裁。
而亦僥倖少抑。
一書籍之當議。
古之良史多資故典會粹成書。
未有無因而作者。
即今金匱石室之中。
當備有載籍以稱昭代右文之治。
臣向從多士之後讀中秘之書。
見散失甚多。
存者無幾籍。
令班馬名流。
何以籍手考之前漢郡國計書先上太史副上丞相後漢公卿所撰初集公府。
亦上蘭臺。
史官所修。
於是為備。
國初 聖祖伐燕。
屬大將軍收秘書監圖書典籍。
太常法服祭器儀衞。
及天文儀象地裡戶口版籍。
既定燕詔求遺書散民間者。
永樂初從解縉之請。
令禮部擇通知典籍者四出購求遺書合。
無倣其遺意。
責成省直提學官加意尋訪。
見今闆行者。
各印送二部。
但有藏書故家願以古書獻者官給以直。
不願者亦抄寫二部。
一貯翰林院。
一貯國子監。
以待纂修誦讀之用。
即以所得多寡為提學官之殿最書至置立簿籍。
不時稽查。
放失如前者罪之不貸。
此不但史學有資而於聖世文明之化。
未必無補。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百五十六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