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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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塩法頭緒難清、今欲從頭說起、殊覺厭聽、即就減斤一節而論、其不得不減之故葛藤亦長、姑截不說、惟既減徵賤、事巳明效既承儼然下責、敢不盡剖其愚、夫五百七十斤、開價三兩二錢、水商改捆小塩七十餘包、賣與地方、每小包取直六分、尚亦有利矣、況七分乎、嗟夫、此塩法未壞之時則然耳。
鄉令二商交易常然如此。
即塩法行如流水矣。
又安用疏理為哉。
惟邇年以來、絕有大謬不然者、葢由套搭不解、塩法大壞、二商所費之本。
既增一倍于往時。
則其取償于地方。
雖欲不倍于往時、不可得也。
如往時引價六錢五分、近年賣至九錢二分、往時餘銀七錢、近漸增至一兩四錢五分、往時火塩頗賤、近賣至一兩五錢、往時掣摯征解諸費、猶輕、近則所費不貲、葢內商每引成本常不下五六兩矣。
而令之三兩二錢。
賣與水商。
彼肯甘心乎。
故必觀望月利。
設法緩掣不賣至六兩以外不止水商以六兩外買塩一引。
又加以盤剝諸費。
雖解捆七十餘小包。
而令之六七分賣與地方。
彼又肯甘心乎。
故必閉店擡價。
犯禁熬刑不賣至一錢內外不止加以京掣愆期。
便有二三錢一小包之患。
故諸公所稱二三錢及一錢內外買塩一小包。
皆五百七十斤之塩也。
其實非三兩二錢之價也。
所稱三兩二錢。
徒有此舊額虛名耳。
自疏理至揚。
極力爬梳、非不欲以三兩二錢、買塩五百七十斤。
遽復 祖制之舊也、顧無奈 朝廷預借商本甚多既欲行新引以辦國課。
又不得不行積引以還商貲。
既欲為國與商謀。
又何敢不為地方謀。
夫地方泉府也。
國本也。
不可以多取也。
大抵楚塩一小包六分為賤。
一錢為貴。
七分隣于賤。
九分隣于貴。
而八分則界在貴賤之間。
故梁撫臺所??立碑。
初到許賣七分五厘。
殘塩許賣九分。
此猶在塩法未大壞之時。
及近來法巳大壞。
而龍塩臺酌定八分。
雖不得巳。
亦未甚貴。
乃楚書見責、若謂塩貴不過七分耳、奈何以八分引而長之、不肖楚人也、又何敢不遵諸公之教。
為桑梓一蒿思焉故去歲復塩道公祖書、謂新塩至楚價必平賤、雖不能遽至六分、而七分可望也、是楚士民所願之價也、今自去年九月以至今年巳未、果猶賣七分不上、水商苦于塩壅不行、內商苦于納課不前。
部責邊儲、雖切隱憂、而地方巳享賤塩之利矣、顧所以緻此者。
其道何由。
豈斤多反貴。
斤少反賤歟。
蓋諸公但知戊午巳前塩斤之多而不知塩價之倍又但知疏理巳後塩斤之減而不知塩價之輕何謂輕則真以二兩九錢買塩四、百五六十斤也。
當塩法之壞。
內商費本五六兩。
然後成塩一引。
今蒿目苦思。
設法籌筭。
一切減之又減。
故買新引則減九錢二分為五錢五分。
納餘銀則減一兩四錢五分為八錢。
買火塩則減一兩五錢為六錢。
其他掣摯徵解盤剝諸浪費。
一切洗滌殆盡。
然猶費本二兩七八錢。
中歲撠挶方可成塩一引。
而令之開價二兩九錢。
賣與水商。
沾利幾何。
故價至此則減不去矣。
然塩至四百五六十斤。
若再增多。
則二引必不能兼銷。
故塩至此則亦加不去矣。
雖然。
視六兩之外。
買塩五百七十斤孰多。
諸公但知五百七十斤為多。
而不知價至六兩之外。
則費本更多。
但知四百五六十斤為少。
而不知兩個二兩九錢尚未及六兩之外。
即可買塩九百斤此孰為多少乎今似各懷成心。
雖塩巳大賤。
猶稱極貴不知率此而行再過七年、將 朝廷預借商本、一旦全消、每年隻行新引五十餘萬、卻將積引二十餘萬之塩、盡鋪于五十萬中、彼時真是三兩二錢、買塩五百七十斤、而六分之價、可以立待矣、如不少必欲眼下遽賣六分、則水商虧本、一朝解散、二三錢之價、可以立政、此豈疏理之咎歟、 ○與白公祖【楚塩】
老公祖摠理全楚塩法、其所關係、非獨楚民蒙澤、葢國計之虛實、宗社之安危賴焉、夫兩淮之塩、雖行于各省直、其在河南不過汝寧一府、在江右全為閩廣浙私塩所侵、惟敝省地最廣、每歲解太倉者七十萬售邊鈔者四十萬、楚居六七矣、自治生未奉疏理、楚塩之貴、每小包或至一錢內外、或至二三錢、敝鄉無所止?帚怨也、惟自治生一抵維揚、而楚人之觖望生矣、自戊午九月以前、尚非疏理之塩、而熊經臺誤咎疏理、雖曰切責之過、然止謂不該賣至一錢、則每包多賣三分、積而筭之、每歲多賣民錢九十萬、何不為桑梓計如此、而治生回書、即以平賤相許、謂疏理之塩決無賣至一錢之理、果自戊午九月京掣以後、淮塩至楚七分猶賣不上、雖國計隱然可憂而敝鄉巳享賤塩之利矣、夫所謂賤者、葢自然而賤則可久若強之使賤便為徵貴之囮如乙卯不勒賣五分乎。
水商虧本。
褁足魚散。
至丙辰丁巳便賣至二三錢一小包。
地方之苦。
不可殫述此亦勵之効矣。
若疏理平賤其說多端。
一為內商計本。
餘銀既輕。
引價又減。
徵解掣摯諸浪費。
一切洗盡。
使之賣于水商。
不至過邀月利。
則水商之費本輕而取息微勢自不得不賤者。
一也。
一為京掣有期。
則水商不得不急于求售。
若不急于求售。
轉眼京掣。
便成停閣既欲急于求售。
勢自不得不賤者二也。
一為減斤增引。
往者每引雖雲五百七十斤。
而每歲所行不過五單而止。
今稍減斤重。
多增引數淮南之塩。
已有九小單。
七大單。
多則積于無用勢自不得不賤者三也。
夫平賤既有根因是疏理之微勞也。
徵賤巳有實事、是疏理之近騐也。
率此而行。
再過六年。
舊引全銷。
舊斤盡復。
則淮南塩價。
真是三兩二錢買塩五百七十斤。
而五六分之價。
可以立俟此疏理之遠效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百七十七終
鄉令二商交易常然如此。
即塩法行如流水矣。
又安用疏理為哉。
惟邇年以來、絕有大謬不然者、葢由套搭不解、塩法大壞、二商所費之本。
既增一倍于往時。
則其取償于地方。
雖欲不倍于往時、不可得也。
如往時引價六錢五分、近年賣至九錢二分、往時餘銀七錢、近漸增至一兩四錢五分、往時火塩頗賤、近賣至一兩五錢、往時掣摯征解諸費、猶輕、近則所費不貲、葢內商每引成本常不下五六兩矣。
而令之三兩二錢。
賣與水商。
彼肯甘心乎。
故必觀望月利。
設法緩掣不賣至六兩以外不止水商以六兩外買塩一引。
又加以盤剝諸費。
雖解捆七十餘小包。
而令之六七分賣與地方。
彼又肯甘心乎。
故必閉店擡價。
犯禁熬刑不賣至一錢內外不止加以京掣愆期。
便有二三錢一小包之患。
故諸公所稱二三錢及一錢內外買塩一小包。
皆五百七十斤之塩也。
其實非三兩二錢之價也。
所稱三兩二錢。
徒有此舊額虛名耳。
自疏理至揚。
極力爬梳、非不欲以三兩二錢、買塩五百七十斤。
遽復 祖制之舊也、顧無奈 朝廷預借商本甚多既欲行新引以辦國課。
又不得不行積引以還商貲。
既欲為國與商謀。
又何敢不為地方謀。
夫地方泉府也。
國本也。
不可以多取也。
大抵楚塩一小包六分為賤。
一錢為貴。
七分隣于賤。
九分隣于貴。
而八分則界在貴賤之間。
故梁撫臺所??立碑。
初到許賣七分五厘。
殘塩許賣九分。
此猶在塩法未大壞之時。
及近來法巳大壞。
而龍塩臺酌定八分。
雖不得巳。
亦未甚貴。
乃楚書見責、若謂塩貴不過七分耳、奈何以八分引而長之、不肖楚人也、又何敢不遵諸公之教。
為桑梓一蒿思焉故去歲復塩道公祖書、謂新塩至楚價必平賤、雖不能遽至六分、而七分可望也、是楚士民所願之價也、今自去年九月以至今年巳未、果猶賣七分不上、水商苦于塩壅不行、內商苦于納課不前。
部責邊儲、雖切隱憂、而地方巳享賤塩之利矣、顧所以緻此者。
其道何由。
豈斤多反貴。
斤少反賤歟。
蓋諸公但知戊午巳前塩斤之多而不知塩價之倍又但知疏理巳後塩斤之減而不知塩價之輕何謂輕則真以二兩九錢買塩四、百五六十斤也。
當塩法之壞。
內商費本五六兩。
然後成塩一引。
今蒿目苦思。
設法籌筭。
一切減之又減。
故買新引則減九錢二分為五錢五分。
納餘銀則減一兩四錢五分為八錢。
買火塩則減一兩五錢為六錢。
其他掣摯徵解盤剝諸浪費。
一切洗滌殆盡。
然猶費本二兩七八錢。
中歲撠挶方可成塩一引。
而令之開價二兩九錢。
賣與水商。
沾利幾何。
故價至此則減不去矣。
然塩至四百五六十斤。
若再增多。
則二引必不能兼銷。
故塩至此則亦加不去矣。
雖然。
視六兩之外。
買塩五百七十斤孰多。
諸公但知五百七十斤為多。
而不知價至六兩之外。
則費本更多。
但知四百五六十斤為少。
而不知兩個二兩九錢尚未及六兩之外。
即可買塩九百斤此孰為多少乎今似各懷成心。
雖塩巳大賤。
猶稱極貴不知率此而行再過七年、將 朝廷預借商本、一旦全消、每年隻行新引五十餘萬、卻將積引二十餘萬之塩、盡鋪于五十萬中、彼時真是三兩二錢、買塩五百七十斤、而六分之價、可以立待矣、如不少必欲眼下遽賣六分、則水商虧本、一朝解散、二三錢之價、可以立政、此豈疏理之咎歟、 ○與白公祖
水商虧本。
褁足魚散。
至丙辰丁巳便賣至二三錢一小包。
地方之苦。
不可殫述此亦勵之効矣。
若疏理平賤其說多端。
一為內商計本。
餘銀既輕。
引價又減。
徵解掣摯諸浪費。
一切洗盡。
使之賣于水商。
不至過邀月利。
則水商之費本輕而取息微勢自不得不賤者。
一也。
一為京掣有期。
則水商不得不急于求售。
若不急于求售。
轉眼京掣。
便成停閣既欲急于求售。
勢自不得不賤者二也。
一為減斤增引。
往者每引雖雲五百七十斤。
而每歲所行不過五單而止。
今稍減斤重。
多增引數淮南之塩。
已有九小單。
七大單。
多則積于無用勢自不得不賤者三也。
夫平賤既有根因是疏理之微勞也。
徵賤巳有實事、是疏理之近騐也。
率此而行。
再過六年。
舊引全銷。
舊斤盡復。
則淮南塩價。
真是三兩二錢買塩五百七十斤。
而五六分之價。
可以立俟此疏理之遠效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百七十七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