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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騁一巳之嗜欲、豈卹眾情之艱難、追論前失繇軍政之不肅曩者土木之潰大事幾危正繇為將帥者。
平日貪淫敗度。
受財賣軍。
互相交通。
夤緣黨比。
戰鬬之事不習。
兵戎之政不修。
將帥互為讐仇。
上下自相矛盾。
以緻臨敵無功。
望風瓦解。
前日之覆轍未久。
而衞潁等又復效尤廉恥蕩然。
全無忌憚。
比者在營軍士逃者數多。
動以萬計。
安知不為衞潁等賣放逼迫所緻杜漸防微不可不慎且賞從賤罰從貴此古今之通典而兵家之要術也今衞潁等位重任隆、而貪婪無度、則下人何所取法、而管軍者何以為戒、所據各人罪名、巳蒙 聖恩寬宥、而此等駔儈之才。
終難任爪牙之寄合無將衞潁範廣陶瑾張義郭英穆晟俱不許管理府衛事務、及坐營領軍、調往開平獨石大同一帶操守殺賊、以贖前罪、庶使法令昭明。
而餘人知懼。
恩義並行。
而戎政修舉。
臣等猥以駑鈍叨掌兵戎、顧惟將帥之用舍。
繫乎 國家之安危事有當言。
不敢緘默。
○覆大同守禦疏【大同守禦】
鎮守大同太監裴當題、制虜之道、在於有備無虞、用兵之方、貴乎知彼知巳、今大同見操官軍、除東西二路外、馬隊官軍、止有六千餘員名、以近守則有餘、以遠戰則不足、步隊官軍雖有八千八百餘員名、止可排營列陣、不能爭先趨利、數內亦有精壯好漢、為因無馬俱各步操、乞 勑該部量掇精銳馬隊官軍一萬餘騎前來、餘外另帶附餘馬數千匹、每馬就馱行糧數鬥、則給軍食用、亦可存省邊儲、其附餘馬匹、聽臣等於步隊內選人騎操、如若馬步軍士數少。
即於正統十四年。
原選各衞所餘丁。
幷大同府民壯。
查照原來量為增減。
整點齊備、聽候有警、相機調用、如此則軍威強壯、邊事可以有為、人無浮冗、供給不緻缺乏、臣等再照大同府四州七縣之民。
生長邊方。
安其習俗。
性既勇悍。
尤耐飢寒。
自替至今。
多於腹裏及迤南衞所充當軍役。
其各該衞分有二三千裡。
有五七千裡者。
或歲久年深。
拋家失業者。
供役者少。
事故者多。
或因路程窵遠。
中途死者有之。
或因不服水土。
到衞死者有之。
或因貪贓官吏受囑賣放者有之。
起解者未至。
逃亡者復來該衞無實用之人原籍有清勾之擾既僉長解。
又歛盤纒。
況今兵燹以來。
鄉裡凋零至極。
軍伍既不能足。
民戶因而靠損。
若得就近於大同等衞所當軍。
衞軍附近充補既服水土又省逃亡稽勾誠良法也情願自備鞍馬。
不敢便支糧賞。
奮勇殺賊以圖補報。
臣切惟天下衞所。
相同者多。
祖宗制度。
難於更改。
但 國家政務。
有經有權。
夷狄事機有急有緩。
今者北虜之於西夷。
大同之與他處。
非惟理勢輕重有不同其實事機急緩之懸絕若不先其所當重者急者。
而後其所當輕者緩者。
則守經用權之道。
未見其可。
乞 勑該部從長計議除太原府等處邊衞軍役外。
其餘不拘在京在外衞所校尉力士旗軍等項。
今後遇有逃亡事故、在營無人補伍。
例當清勾者不為常例。
俱各於大同就近照名充當軍役聽其自備鞍馬。
暫且不支糧賞。
於大同前二衛帶管收操。
待後積有數多。
另立衞分管轄。
仍行原先衞分開豁籍冊。
永不勾補。
敷陳事理極為明悉緣此等之人。
既免背井離鄉之苦得遂安家戀土之情若使撫恤有方。
教演有法遇有警急。
一則不忍棄其祖宗墳塋一則不忍毀其宗族產業無不心懷敵愾。
樂於戰鬪。
比與山西河南調來操備官軍主客既殊堅脆亦異庶使民戶無分析之患軍衞獲有用之兵所謂一舉兩得也臣等看得裴當稱要大同府所屬州縣清解各衛所挍尉力士旗軍幼軍等項。
俱於大同附近衞充當軍役一節。
緣挍尉力士幼軍。
俱係隨 侍等項緊要。
人數不多。
難以存留外。
所據清解各衞旗軍、合無準言、不為常例、存留彼處、操備聽調殺賊、候邊方寧息、另行定奪、仍令各該有司軍衞、將清勾收發過旗軍姓名、通類造冊繳部、以憑查考、不許指此為繇、生事擾害緣奉欽依兵部知道事理具題、 ○兵部為懷柔遠人疏【貴州宣慰】
吏科抄出吏部左侍郎何文淵題、臣訪得貴州地方洪武年間、止設貴州思南思州宣慰司、管屬土民、仍設都司衙門鎮守其地、 太祖高皇帝命鎮遠侯顧成、在彼鎮守事簡民安、遠人畏服、永樂十一年、湖廣布政司參政蔣廷贊、具奏於貴州開設布按二司、設立布按二司則撫綏有方人民殷湊若止立軍衞不設二司如遼東地方終成邊鄙此亦得失之騐也於今巳漸開闢多成樂土信此議之未允矣將思南等三宣慰司地方、改設六府、每府所管不過三四長官司、人民每司不過一二百戶、官多民少、點差弓兵皂隸門子庫子驛夫等項、應荅不前、官吏在彼、廉潔者少。
貪墨者多。
又從取索民財。
土民受逼。
日漸困窮。
以緻去歲苗賊反叛。
殺害軍民。
總兵官宮聚又生事激變。
水西等處土官共起謀逆。
刼殺地方。
燒毀衙門。
驅擄人口。
官軍征討。
屢常交鋒。
殺人盈野。
自去春以來。
米糧艱難。
人多餓死。
傷天地之和。
召水旱之災。
未必不繇於斯。
今兵疲民困。
又遺將南征。
師旅之行。
糧餉為先。
湖廣四川雲南三布政司。
儹運供給。
勞苦萬端恐生他變。
貴州地方。
山嶺高峻。
林木深奧。
雖有雄兵猛將。
急難成功。
又且土人之性。
叛服不常。
懇乞 勑兵部計議、其被賊燒毀衙門、弗復起蓋、布按二司、幷各府大小官吏、及從征官軍、俱各取回、地方止照洪武年間、設立宣慰司衙門、管屬土人、設都司衙門都指揮等官、以鈐束軍衞、遣大將一員、前去鎮守、仍降 勑書出給賞賜、命大臣一員。
便於言語者。
前去招撫。
便宜行事宣布恩威。
賞勞土官土人。
候西、北胡寇寧息。
另行計議。
於今多事之秋。
且置此小寇於度外等因、具題奉 旨欽遵到部、臣等切詳貴州地方、雖僻在一隅、人多頑獷、係我 太祖高皇帝開創于前、 太宗文皇帝經營于後、迨今八十餘年。
改土為流則難改流為土則易若因事棄地豈易收復乎法制巳定地方無虞比年以來為因邊將處置乖方。
加以征南之師數出。
兵疲於久戍。
民困於遠輸。
遂緻各種賊寇。
乘機生發。
殺掠人畜。
上于 聖慮。
勞師遠征。
巳及一年之上各該城池雖被蠻賊圍困而各城官員皆能効力死守及總兵總督參將廵按三司等官。
又不曾要將貴州地方遺棄。
幷征進官軍取回緣繇具奏。
況土地 祖宗之土地。
人民 祖宗之人民。
豈可輕易棄擲。
兼且事幹邊務。
難以遙制。
合無行令總督軍務本部左侍郎侯璡、總兵官保定伯梁珤等、將本官所言取回各衙門官員等項、緣繇、公同勘議明白、務在斟酌停當、處置合宜、上不違 祖宗之成法。
下不貽邊境之後患。
通行具實回奏定奪、其言要出給賞賜。
命大臣一員前去招撫一節、緣此賊勢巳猖獗。
惡巳稔盈。
四出紛擾。
種類不一。
倚山箐而為險。
効蜂蟻而屯聚。
既無所指定處。
又無常管頭目。
非得深曉夷情。
熟知
平日貪淫敗度。
受財賣軍。
互相交通。
夤緣黨比。
戰鬬之事不習。
兵戎之政不修。
將帥互為讐仇。
上下自相矛盾。
以緻臨敵無功。
望風瓦解。
前日之覆轍未久。
而衞潁等又復效尤廉恥蕩然。
全無忌憚。
比者在營軍士逃者數多。
動以萬計。
安知不為衞潁等賣放逼迫所緻杜漸防微不可不慎且賞從賤罰從貴此古今之通典而兵家之要術也今衞潁等位重任隆、而貪婪無度、則下人何所取法、而管軍者何以為戒、所據各人罪名、巳蒙 聖恩寬宥、而此等駔儈之才。
終難任爪牙之寄合無將衞潁範廣陶瑾張義郭英穆晟俱不許管理府衛事務、及坐營領軍、調往開平獨石大同一帶操守殺賊、以贖前罪、庶使法令昭明。
而餘人知懼。
恩義並行。
而戎政修舉。
臣等猥以駑鈍叨掌兵戎、顧惟將帥之用舍。
繫乎 國家之安危事有當言。
不敢緘默。
○覆大同守禦疏
即於正統十四年。
原選各衞所餘丁。
幷大同府民壯。
查照原來量為增減。
整點齊備、聽候有警、相機調用、如此則軍威強壯、邊事可以有為、人無浮冗、供給不緻缺乏、臣等再照大同府四州七縣之民。
生長邊方。
安其習俗。
性既勇悍。
尤耐飢寒。
自替至今。
多於腹裏及迤南衞所充當軍役。
其各該衞分有二三千裡。
有五七千裡者。
或歲久年深。
拋家失業者。
供役者少。
事故者多。
或因路程窵遠。
中途死者有之。
或因不服水土。
到衞死者有之。
或因貪贓官吏受囑賣放者有之。
起解者未至。
逃亡者復來該衞無實用之人原籍有清勾之擾既僉長解。
又歛盤纒。
況今兵燹以來。
鄉裡凋零至極。
軍伍既不能足。
民戶因而靠損。
若得就近於大同等衞所當軍。
衞軍附近充補既服水土又省逃亡稽勾誠良法也情願自備鞍馬。
不敢便支糧賞。
奮勇殺賊以圖補報。
臣切惟天下衞所。
相同者多。
祖宗制度。
難於更改。
但 國家政務。
有經有權。
夷狄事機有急有緩。
今者北虜之於西夷。
大同之與他處。
非惟理勢輕重有不同其實事機急緩之懸絕若不先其所當重者急者。
而後其所當輕者緩者。
則守經用權之道。
未見其可。
乞 勑該部從長計議除太原府等處邊衞軍役外。
其餘不拘在京在外衞所校尉力士旗軍等項。
今後遇有逃亡事故、在營無人補伍。
例當清勾者不為常例。
俱各於大同就近照名充當軍役聽其自備鞍馬。
暫且不支糧賞。
於大同前二衛帶管收操。
待後積有數多。
另立衞分管轄。
仍行原先衞分開豁籍冊。
永不勾補。
敷陳事理極為明悉緣此等之人。
既免背井離鄉之苦得遂安家戀土之情若使撫恤有方。
教演有法遇有警急。
一則不忍棄其祖宗墳塋一則不忍毀其宗族產業無不心懷敵愾。
樂於戰鬪。
比與山西河南調來操備官軍主客既殊堅脆亦異庶使民戶無分析之患軍衞獲有用之兵所謂一舉兩得也臣等看得裴當稱要大同府所屬州縣清解各衛所挍尉力士旗軍幼軍等項。
俱於大同附近衞充當軍役一節。
緣挍尉力士幼軍。
俱係隨 侍等項緊要。
人數不多。
難以存留外。
所據清解各衞旗軍、合無準言、不為常例、存留彼處、操備聽調殺賊、候邊方寧息、另行定奪、仍令各該有司軍衞、將清勾收發過旗軍姓名、通類造冊繳部、以憑查考、不許指此為繇、生事擾害緣奉欽依兵部知道事理具題、 ○兵部為懷柔遠人疏
貪墨者多。
又從取索民財。
土民受逼。
日漸困窮。
以緻去歲苗賊反叛。
殺害軍民。
總兵官宮聚又生事激變。
水西等處土官共起謀逆。
刼殺地方。
燒毀衙門。
驅擄人口。
官軍征討。
屢常交鋒。
殺人盈野。
自去春以來。
米糧艱難。
人多餓死。
傷天地之和。
召水旱之災。
未必不繇於斯。
今兵疲民困。
又遺將南征。
師旅之行。
糧餉為先。
湖廣四川雲南三布政司。
儹運供給。
勞苦萬端恐生他變。
貴州地方。
山嶺高峻。
林木深奧。
雖有雄兵猛將。
急難成功。
又且土人之性。
叛服不常。
懇乞 勑兵部計議、其被賊燒毀衙門、弗復起蓋、布按二司、幷各府大小官吏、及從征官軍、俱各取回、地方止照洪武年間、設立宣慰司衙門、管屬土人、設都司衙門都指揮等官、以鈐束軍衞、遣大將一員、前去鎮守、仍降 勑書出給賞賜、命大臣一員。
便於言語者。
前去招撫。
便宜行事宣布恩威。
賞勞土官土人。
候西、北胡寇寧息。
另行計議。
於今多事之秋。
且置此小寇於度外等因、具題奉 旨欽遵到部、臣等切詳貴州地方、雖僻在一隅、人多頑獷、係我 太祖高皇帝開創于前、 太宗文皇帝經營于後、迨今八十餘年。
改土為流則難改流為土則易若因事棄地豈易收復乎法制巳定地方無虞比年以來為因邊將處置乖方。
加以征南之師數出。
兵疲於久戍。
民困於遠輸。
遂緻各種賊寇。
乘機生發。
殺掠人畜。
上于 聖慮。
勞師遠征。
巳及一年之上各該城池雖被蠻賊圍困而各城官員皆能効力死守及總兵總督參將廵按三司等官。
又不曾要將貴州地方遺棄。
幷征進官軍取回緣繇具奏。
況土地 祖宗之土地。
人民 祖宗之人民。
豈可輕易棄擲。
兼且事幹邊務。
難以遙制。
合無行令總督軍務本部左侍郎侯璡、總兵官保定伯梁珤等、將本官所言取回各衙門官員等項、緣繇、公同勘議明白、務在斟酌停當、處置合宜、上不違 祖宗之成法。
下不貽邊境之後患。
通行具實回奏定奪、其言要出給賞賜。
命大臣一員前去招撫一節、緣此賊勢巳猖獗。
惡巳稔盈。
四出紛擾。
種類不一。
倚山箐而為險。
効蜂蟻而屯聚。
既無所指定處。
又無常管頭目。
非得深曉夷情。
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