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二一·濮議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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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問:“罷議之诏有權罷之文。

    議者謂權罷者,有待之言也。

    蓋朝廷迫于皇太後,不得已而罷,故雲權罷者,欲俟皇太後千秋萬歲後,複議追崇耳。

    朝廷之意果如是乎?”答曰:“此厚誣之一事也。

    使朝廷果有此意,手诏雖無權字,他日别議追崇,何施不可,何必先露此意示人?是時台谏方吹毛求疵,以指為朝廷過失,若君臣果有此意,亦當深謀密計,豈肯明著诏令,以資言者之口?” 問者曰:“然則,何故雲權罷?”答曰:“事體自當如此爾。

    追崇以彰聖君之孝而示天下也,本無中罷之理,今不得已而罷,當為迤逦之辭,故雲權罷集議,更令禮官徐求典禮者,乃體當如此。

    此事人所易知,而呂誨等欲恐迫人主,故厚誣以有待之說也。

    先帝每語及此事,則不勝其憤,仰天而歎曰:‘天鑒在上,豈有此心!’” 或問:“皇太後既已責中書不當議稱皇考,而手書複有稱皇、稱後等事,議者謂韓琦交結高居簡,惑亂皇太後,請降手書,其稱親、稱皇、稱後,皆非皇太後本意,果若是乎?”答曰:“手書非皇太後本意,事出禁中,非外人所得知也。

    若雲因韓琦使高居簡請降手書,則又厚誣也。

    何以明之?若手書是韓琦所請,既降出便合奉行,豈敢卻有沮難,又請上别降手诏也。

    以此而言,但見韓琦沮止手書稱皇、稱後二事,不見琦請降手書也。

    ” 問者又曰:“然則,出于上意乎?”答曰:“亦非也。

    若出于上意,亦當先谕中書商議,安得絕無一言及之?又若上意果有所主,而中書雖欲不奉行,猶須再三論列,方可回聖意,豈有韓琦一言,上即從之,略無難色?以此知上意不主也。

    ” 問者又曰:“然則,稱皇、稱後,是哀、桓之事,中書以為非而不奉行者也。

    而呂誨表乃雲‘緻主之謀,不恥哀、桓之亂制’者,何謂也?”答曰:“此所以為厚誣也。

    且稱親、置園寝及稱皇考,皆是漢宣、光武事,呂誨等指以為哀、桓之亂制,乃是指鹿為馬爾。

    以此見其誣罔,何所不至也。

    據《漢書》,師丹上疏雲:‘定陶恭皇谥号既已前定,義不可複改。

    ’據此,則恭王稱皇,乃師丹許以為是者,故雲不複改爾。

    昨國家于濮王固自不議稱皇,就使稱皇,亦是師丹所許者也。

    ” 問者曰:“若此,則師丹當時與漢争論何事?”答曰:“董宏欲去定陶國号而止稱恭皇,及欲立廟京師爾。

    此二事,是師丹所争也。

    蓋恭皇之号,常系于定陶,則自是于諸侯國稱皇爾,與漢不相幹也。

    若止稱恭皇而不系以國,則有進幹漢統之漸。

    又立廟京師,則亂漢宗廟。

    此師丹不得不争也。

    昨濮王既不稱皇而立廟止在濮園,事無差僭,而呂誨等動以師丹自比,不知朝廷有何過舉,誨等果争論何事也?” 問者曰:“誨等所論者稱親也,稱親果是乎?”答曰:“稱親是矣,此乃漢宣故事也。

    謹按宣帝之父曰史皇孫。

    初,丞相蔡義議稱親,谥曰悼,裁置奉邑而已。

    其後魏相始改親稱皇考,而立廟京師。

    至哀帝時,議毀漢廟不合禮經者,于是毀悼皇考廟在京師者。

    是時丞相平晏等百餘人議:曰親,谥曰悼,裁置奉邑,皆應經義。

    由是言之,立廟京師則當毀,稱親置奉邑則自合經義也。

    所謂應經義者,即《儀禮》雲‘為人後者其父母報’是也。

    親者,父母之稱也。

    ” 問者曰:“京師廟既毀,而又毀奉明園者,何也?”  答曰:“漢制,宗室諸侯王皆有園,悼皇考自合置園,初名奉明園,置奉邑三百家可矣。

    其後增為一千六百家,而改奉明園為縣,則僭天子之制矣,故議毀之也。

    今國家追崇濮王,其禮數三而已:稱親一也,置園二也,立廟三也。

    稱親則漢儒所謂應經義者也,置園則漢宗室諸侯王之制也,立廟則一品家廟之制也。

    如漢諸王廟當在本國,今濮國虛名,無立廟處,故即園而立廟爾。

    其依經合古,可以為萬世法也。

    ” 問者曰:“漢儒既以稱親為應經義,又以兩統貳父為非者,何謂也?豈其議自相矛盾乎?”答曰:“兩議皆是不相矛盾也。

    其初稱親而置邑也,止在下國,與漢朝不相幹,故不違經義也。

    及其後立廟于京師,與漢祖宗并立。

    至元帝時,議毀親盡之廟,時昭帝既以親未盡不毀,悼皇考亦以親未盡不毀,是則悼皇考與漢祖宗并為世數,此為兩統貳父也。

    元帝既上承昭、宣,而又承悼皇考,為世所謂違離祖統者,其議皆是也。

    使悼皇考廟在奉明園,而不與漢朝宗廟相幹,豈有兩統貳父之說乎?” 問者曰:“父有貳乎?”答曰:“何止貳也。

    父之别有五,母之别有八,皆見于經與禮。

    而父之别曰父也、所生父也、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