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一一·奏議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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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紀錄,惟書除目、辭見之類,至于起居注亦然,與諸司供報公文無異。
修撰官隻據此铨次,系以月日,謂之日曆而已。
是以朝廷之事,史官雖欲書而不得書也。
自古人君皆不自閱史,今撰述既成,必錄本進呈,則事有諱避,史官雖欲書而又不可得也。
加以日曆、時政記、起居注,例皆承前,積滞相因。
故纂錄者常務追修累年前事,而歲月既遠,遺失莫存。
至于事在目今,可以詳于見聞者,又以追修積滞,不暇及之。
若不革其弊,則前後相因,史官永無舉職之時,使聖朝典法遂成廢墜矣。
臣竊聞趙元昊自初僭叛至複稱臣,始終一宗事節,皆不曾書。
亦聞修撰官甚欲紀述,以修纂後時,追求莫得故也。
其于他事,又可知焉。
臣今欲乞特诏修時政記、起居注之臣,并以德音宣谕、臣下奏對之語書之。
其修撰官不得依前隻據諸司供報編次除目、辭見,并須考驗事實:其除某官者以某功,如狄青等破侬智高,文彥博等破王則之類;其貶某職者坐某罪,如昨來麟州守将及并州龐籍緣白草平事,近日孫沔所坐之類,事有文據及迹狀明白者,皆備書之。
所以使聖朝賞罰之典,可以勸善懲惡,昭示後世。
若大臣用情,朝廷賞罰不當者,亦得以書為警戒。
此國家置史之本意也。
至于其他大事,并許史院據所聞見書之,如聞見未詳者,直牒諸處會問,及臣寮公議異同、朝廷裁置處分并書之。
已上事節,并令修撰官逐時旋據所得錄為草卷,标題月分,于史院躬親入櫃封鎖,候諸司供報齊足,修為日曆。
仍乞每至歲終,命監修宰相親至史院,點檢修撰官紀錄事迹,内有不勤其事、隳官失職者,奏行責罰。
其時政記、起居注、日曆等,除今日以前積滞者不住追修外,截自今後,并令次月供報,如稍遲滞,許修撰官自至中書、柩密院催請。
其諸司供報拖延,及史院有所會問,諸處不畫時報應,緻妨修纂者,其當行〔手〕〈(處)分,并許史院牒開封府勾追嚴斷。
其日曆、時政記、起居注,并乞更不進本。
所貴少修史職,上存聖朝典法。
此乃臣之職事,不敢不言。
謹具狀奏聞,伏候敕旨。
論孟陽河開掘墳墓劄子〈嘉祐四年春〉 臣勘會府界創開孟陽新河,相次據祥符縣人戶經府披訴稱,被人夫開掘墳墓,斫伐桑棗,拆拽舍屋等事。
尋差兵曹參軍張稚圭往彼檢視,得已開河道六裡有餘,計三料,開掘卻村民墳墓八十二所,大墓園三所,草瓦屋七十七間。
其未開三料,猶有墳墓二十五所,舍屋四十七間,桑五百餘株,田土八十段。
臣因體問得村民所掘墳墓,屍首骨殖布在新河兩岸,子孫骨肉環坐守之,仰天号恸,屍骨暴露,并無所歸。
其甚貧者用火燒焚,向空撒棄。
其莊宅屋宇,累世安居,旦夕毀拆,全家露坐,冤痛之聲,聞于遠近。
方此春月,朝廷務行仁政之時,橫屍暴骨,殃及幽明,可為憫傷,可為驚駭。
兼體問得所開新河,有害無利。
其萬勝鬥門及陽武橋鬥門兩處減水,盡入白溝河,所以年年決溢。
今又創開新河,亦入白溝。
是則三道減水,盡聚一河,将來決溢可知。
兼今所開新河深六尺至七尺,白溝河隻深四尺至五尺,下源高仰,水勢難行。
臣今欲乞權住夫役三兩日,差朝臣一員計會,都水監、開封府各差官一員同行相度。
苟如臣所說不虛,未開三料乞更不開掘,卻移夫役修整舊河。
其元獻利見開河之人,本為自圖功賞,及從初檢計壕寨官吏蒙昧朝廷,不言有墳墓、宅舍、桑棗在所開地内,情理難恕,欲乞下開封府取勘。
其獻利之人與壕寨等并行決配,官員悉與停廢。
所貴少謝枯骨,兼慰生人。
今取進止。
乞罷上元放燈劄子〈嘉祐四年〉 臣伏以上元放燈,不出典禮,蓋因前世習俗所傳。
陛下俯徇衆心,欲同民樂,勉出臨幸,非為嬉遊。
若乃時歲豐和,人物康富,以為樂事,亦是人情。
今自立春以來,陰寒雨雪,小民失業,坊市寂寥,寒凍之人,死損不少,薪炭食物,其價增倍,民憂凍餓,何暇遨遊!臣本府日閱公事,内有投井投河不死之人,皆稱因為貧寒,自求死所。
今日有一婦人凍死,其夫尋亦自缢。
惟裡巷之中,失所之人何可勝數?昨日聖恩差官錢,正為如此。
目下陰雪未解,假使便得晴明,坊市不免泥淖,聖駕所曆,沖冒風寒。
況方以日蝕之災避殿減膳,聖心憂畏,中外所知。
欲乞特罷放燈,所有常年酌獻之禮,若至日未得晴明,亦乞差大臣攝事,所有見今供拟遊幸及修道路寒凍兵士,并乞放罷,庶幾上副陛下畏天憂民之心。
今取進止。
修撰官隻據此铨次,系以月日,謂之日曆而已。
是以朝廷之事,史官雖欲書而不得書也。
自古人君皆不自閱史,今撰述既成,必錄本進呈,則事有諱避,史官雖欲書而又不可得也。
加以日曆、時政記、起居注,例皆承前,積滞相因。
故纂錄者常務追修累年前事,而歲月既遠,遺失莫存。
至于事在目今,可以詳于見聞者,又以追修積滞,不暇及之。
若不革其弊,則前後相因,史官永無舉職之時,使聖朝典法遂成廢墜矣。
臣竊聞趙元昊自初僭叛至複稱臣,始終一宗事節,皆不曾書。
亦聞修撰官甚欲紀述,以修纂後時,追求莫得故也。
其于他事,又可知焉。
臣今欲乞特诏修時政記、起居注之臣,并以德音宣谕、臣下奏對之語書之。
其修撰官不得依前隻據諸司供報編次除目、辭見,并須考驗事實:其除某官者以某功,如狄青等破侬智高,文彥博等破王則之類;其貶某職者坐某罪,如昨來麟州守将及并州龐籍緣白草平事,近日孫沔所坐之類,事有文據及迹狀明白者,皆備書之。
所以使聖朝賞罰之典,可以勸善懲惡,昭示後世。
若大臣用情,朝廷賞罰不當者,亦得以書為警戒。
此國家置史之本意也。
至于其他大事,并許史院據所聞見書之,如聞見未詳者,直牒諸處會問,及臣寮公議異同、朝廷裁置處分并書之。
已上事節,并令修撰官逐時旋據所得錄為草卷,标題月分,于史院躬親入櫃封鎖,候諸司供報齊足,修為日曆。
仍乞每至歲終,命監修宰相親至史院,點檢修撰官紀錄事迹,内有不勤其事、隳官失職者,奏行責罰。
其時政記、起居注、日曆等,除今日以前積滞者不住追修外,截自今後,并令次月供報,如稍遲滞,許修撰官自至中書、柩密院催請。
其諸司供報拖延,及史院有所會問,諸處不畫時報應,緻妨修纂者,其當行〔手〕〈(處)分,并許史院牒開封府勾追嚴斷。
其日曆、時政記、起居注,并乞更不進本。
所貴少修史職,上存聖朝典法。
此乃臣之職事,不敢不言。
謹具狀奏聞,伏候敕旨。
論孟陽河開掘墳墓劄子〈嘉祐四年春〉 臣勘會府界創開孟陽新河,相次據祥符縣人戶經府披訴稱,被人夫開掘墳墓,斫伐桑棗,拆拽舍屋等事。
尋差兵曹參軍張稚圭往彼檢視,得已開河道六裡有餘,計三料,開掘卻村民墳墓八十二所,大墓園三所,草瓦屋七十七間。
其未開三料,猶有墳墓二十五所,舍屋四十七間,桑五百餘株,田土八十段。
臣因體問得村民所掘墳墓,屍首骨殖布在新河兩岸,子孫骨肉環坐守之,仰天号恸,屍骨暴露,并無所歸。
其甚貧者用火燒焚,向空撒棄。
其莊宅屋宇,累世安居,旦夕毀拆,全家露坐,冤痛之聲,聞于遠近。
方此春月,朝廷務行仁政之時,橫屍暴骨,殃及幽明,可為憫傷,可為驚駭。
兼體問得所開新河,有害無利。
其萬勝鬥門及陽武橋鬥門兩處減水,盡入白溝河,所以年年決溢。
今又創開新河,亦入白溝。
是則三道減水,盡聚一河,将來決溢可知。
兼今所開新河深六尺至七尺,白溝河隻深四尺至五尺,下源高仰,水勢難行。
臣今欲乞權住夫役三兩日,差朝臣一員計會,都水監、開封府各差官一員同行相度。
苟如臣所說不虛,未開三料乞更不開掘,卻移夫役修整舊河。
其元獻利見開河之人,本為自圖功賞,及從初檢計壕寨官吏蒙昧朝廷,不言有墳墓、宅舍、桑棗在所開地内,情理難恕,欲乞下開封府取勘。
其獻利之人與壕寨等并行決配,官員悉與停廢。
所貴少謝枯骨,兼慰生人。
今取進止。
乞罷上元放燈劄子〈嘉祐四年〉 臣伏以上元放燈,不出典禮,蓋因前世習俗所傳。
陛下俯徇衆心,欲同民樂,勉出臨幸,非為嬉遊。
若乃時歲豐和,人物康富,以為樂事,亦是人情。
今自立春以來,陰寒雨雪,小民失業,坊市寂寥,寒凍之人,死損不少,薪炭食物,其價增倍,民憂凍餓,何暇遨遊!臣本府日閱公事,内有投井投河不死之人,皆稱因為貧寒,自求死所。
今日有一婦人凍死,其夫尋亦自缢。
惟裡巷之中,失所之人何可勝數?昨日聖恩差官錢,正為如此。
目下陰雪未解,假使便得晴明,坊市不免泥淖,聖駕所曆,沖冒風寒。
況方以日蝕之災避殿減膳,聖心憂畏,中外所知。
欲乞特罷放燈,所有常年酌獻之禮,若至日未得晴明,亦乞差大臣攝事,所有見今供拟遊幸及修道路寒凍兵士,并乞放罷,庶幾上副陛下畏天憂民之心。
今取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