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二三·濮議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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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議濮安懿王典禮劄子〈是歲十月撰,不曾進呈。

    〉 臣伏見朝廷議濮安懿王典禮,兩制、禮官請稱皇伯。

    中書之議以謂事體至大,理宜慎重,必合典故,方可施行,而皇伯之稱,考于經史皆無所據。

    方欲下三省百官,博訪群議,以求其當。

    陛下屈意,手诏中罷,而衆論紛然,至今不已。

    臣以謂衆論雖多,其說不過有三:其一曰宜稱皇伯者,是無稽之臆說也;其二曰簡宗廟緻水災者,是厚誣天人之言也;其三曰不當用漢宣、哀為法以幹亂統紀者,是不原本末之論也。

    臣請為陛下條列而辨之。

     謹按《儀禮。

    喪服記》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報者,齊衰期也。

    謂之降服,以明服可降,父母之名不可改也。

    又按開元、開寶《禮》、國朝《五服年月》、《喪服令》皆雲:“為人後者,為其所生父齊衰,不杖期。

    ”蓋以恩莫重于所生,故父母之名不可改;義莫重于所繼,故甯抑而降其服。

    此聖人所制之禮,著之六經,以為萬世法者,是中書之議所據依也。

    若所謂稱皇伯者,考于六經無之,方今國朝見行典禮及律令皆無之,自三代之後秦漢以來,諸帝由藩邸入繼大統者亦皆無之,可謂無稽之臆說矣。

    夫《儀禮》者聖人六經之文,《開元禮》者有唐三百年所用之禮,《開寶通禮》者聖宋百年所用之禮,《五服年月》及《喪服令》亦皆祖宗累朝所定、方今天下共行之制。

    今議者皆棄而不用,直欲自用無稽之臆說,此所以不可施行也。

    其二曰簡宗廟緻水災者。

    臣伏以上天降災,皆主人事。

    故自古聖王逢災恐懼,多求阙政而修之,或自知過失而改悔之,庶幾以塞天譴。

    然皆須人事已著于下,則天譴為形于上。

    今者濮王之議,本因兩制禮官違經棄禮,用其無稽之臆說,欲定皇伯之稱,中書疑其未可施行,乃考古今典禮,雖有明據,亦未敢自信而自專,方更求下外廷博議,而陛下遽诏中罷,欲使有司徐求典禮。

    是則臣下慎重如此,人君謙畏如此,君臣不敢輕議妄舉,而天遽譴怒殺人害物,此臣所謂厚誣天也。

    議猶未決,仍罷不議,而便謂兩統二父以緻天災者,厚誣人也。

    其三引漢宣、哀之事者。

    臣謹按《漢書》宣帝父曰悼皇考,初稱親,谥曰悼,置奉邑、寝園而已。

    其後改親稱皇考,而立廟京師。

    皇考者,親之異名爾,皆子稱其父之名也,漢儒初不以為非也。

    自元帝以後,貢禹、韋玄成等始建毀廟之議,數十年間,毀立不一。

    至哀帝時,大司徒平晏等百四十七人奏議,雲:“親谥曰悼,裁置奉邑,皆應經義。

    ”是不非宣帝稱史皇孫為親也。

    所謂應經義者,即《儀禮》雲“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是也。

    惟其立廟京師,亂漢祖宗昭穆,故晏等以謂兩統二父非禮,宜毀也。

    定陶恭王初但号共皇,立廟本國,師丹亦無所議。

    至其後立廟京師,欲去定陶,不系以國,有進幹漢統之漸,丹遂大非之。

    故丹議雲定陶恭皇谥号已前定議,不得複改,而但論立廟京師為不可爾。

    然則稱親、置園,皆漢儒所許,以為應經義者,惟去其國号、立廟京師則不可爾。

    今言事者不究朝廷本議何事,不尋漢臣所非者何事,此臣故謂不原本末也。

     中書之議本謂稱皇伯無稽,而禮經有不改父名之義,方議名号猶未定,故尊崇之禮皆未及議。

    而言事者便引漢去定陶國号、立廟京師之事厚誣朝廷,以為幹亂大統,何其過論也!夫去國号而立廟京師,以亂祖宗昭穆,此誠可非之事。

    若果為此議,宜乎指臣等為奸邪之臣,而人主有過舉之失矣。

    其如陛下之意未嘗及此,而中書亦初無此議,而言事者不原本末,過引漢世可非之事以為說,而外廷之臣又不審知朝廷本議如何,但見言事者雲雲,遂以為欲加非禮幹亂統紀,信為然矣。

    是以衆口一辭,紛然不止,而言事者欲必遂其皇伯無稽之說,牽引天災,恐迫人主,而中書守經執禮之議,反指以為奸邪之言。

    朝廷以言事之臣禮當優容,不欲與之争辨,而外廷群論又不可家至而戶曉,是非之禮不辨,上下之情不通,此所以呶呶而不止也。

    夫為人後者既以所後為父矣,而聖人又存其所生父名者,非曲為之意也。

    蓋自有天地以來,未有無父而生之子也,既有父而生,則不可諱其所生矣。

    夫無子者得以宗子為後,是禮之所許也,然安得無父而生之子以為後乎?此聖人所以不諱無子者,立人之子以為後,亦不諱為人後者有父而生,蓋不欺天、不誣人也。

    故為人後者,承其宗之重,任其子之事,而不得複歸于本宗,其所生父母亦不得往與其事。

    至于喪服,降而抑之,一切可以義斷。

    惟其父母之名不易者,理不可易也,易之則欺天而誣人矣。

    子為父母服,謂之正服。

    出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齊衰期,謂之降服,又為所後父斬衰三年,謂之義服。

    今若以本生父為皇伯,則濮安懿王為從祖父,反為小功;而濮王夫人是本生嫡母也,反為義服;自宗懿已下本生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