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二○·濮議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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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不識禮義者,不知聖人重絕人嗣,凡無子者明許立後,是大公之道,但習見闾閻俚俗養過房子及異姓乞養義男之類,畏人知者,皆諱其所生父母,以為當然,遂以皇伯之議為是。

    台官既挾兩制之助,而外論又如此,因以言惑衆雲:“朝廷背棄仁宗恩德,崇獎濮王。

    ”而庸俗俚巷之人至相語雲:“待将濮王入太廟,換了仁宗木主。

    ”中外洶洶,莫可曉谕。

    而有識之士知皇伯之議為非者,微有一言佑朝廷,便指為奸邪。

    太常博士孫固嘗有議請稱親,議未及上,而台官交章彈之。

    由是有識之士皆鉗口畏禍矣。

    久之,中書商量,欲共定一酌中禮數行之,以息群論,乃略草一事目進呈,乞依此降诏雲:“濮安懿王是朕本生親也,群臣鹹請封崇,而子無爵父之義,宜令中書門下以茔為園,即園立廟,令王子孫歲時奉祠,其禮止于如此而已。

    ”乃是歲九月也。

    〈忘其日矣。

    〉上覽之,略無難色,曰:“隻如此極好,然須白過太後乃可行,且少待之。

    ”是時漸近南郊,朝廷事多,台議亦稍中息,上又未暇白太後,中書亦更不議。

    及郊既罷,明年正月台議複作,中書再将前所草事目進呈,乞降诏。

    上曰:“待三兩日間白過太後,便可施行矣。

    ”不期是夕忽遣高居簡就曾公亮宅降出皇太後手書,雲“濮王許皇帝稱親”,又雲“濮王宜稱皇,三夫人宜稱後”,與中書所進诏草中事絕異,而稱皇、稱後二事,上亦不曾先有宣谕。

    從初中書進呈诏草時,但乞上直降诏施行,初無一語及慈壽宮,而上但雲欲白過太後然後施行,亦不雲請太後降手書。

    此數事皆非上本意,亦非中書本意。

    是日韓琦以祠祭緻齋,惟曾公亮、趙概與臣修在垂拱殿門閣子内,相顧愕然,以事出不意,莫知所為,因請就緻齋處召韓琦同取旨。

    少頃琦至,不及交言,遂同上殿。

    琦前奏曰:“臣有一愚見,未知可否?”上曰:“如何?”琦曰:“今太後手書三事,其稱親一事可以奉行,而稱皇、稱後,乞陛下辭免。

    别降手诏止稱親,而卻以臣等前日進呈诏草以茔為園、因園立廟、令王子孫奉祠等事,便載于手诏施行。

    ”上欣然曰:“甚好。

    ”遂依此降手诏施行。

    〈手诏具别卷。

     初,中外之人為台官眩惑,雲朝廷尊崇濮王,欲奪仁宗正統,故人情洶洶,及見手诏,所行禮數止于如此,皆以為朝廷處置合宜,遂更無異論。

    惟建皇伯之議者猶以稱親為不然,而呂誨等已納告敕,杜門不出,其勢亦難中止,遂專指稱親為非,益肆其誣罔,言韓琦交結中官蘇利涉、高居簡,惑亂皇太後,緻降手書,又專指臣修為首議之人,乞行誅戮,以謝祖宗。

    其奏章正本進入,副本便與進奏官,令傳布。

    誨等既欲得罪以去,故每對見,所言悖慢,惟恐上不怒也。

    上亦數谕中書雲:“誨等遇人主,無複君臣之禮。

    ”然上聖性仁厚,不欲因濮王事逐言事官,故屈意含容久之,至此知其必不可留,猶數遣中使還其告敕,就家宣召。

    既決不出,遂各止以本官除外任。

    蓋濮園之議自中書始初建請,以至稱親立廟,上未嘗有一言欲如何追崇,但虛懷恭己,一付大臣與有司,而惟典禮是從爾。

    其不稱皇伯,欲稱皇考,自是中書執議,上亦無所偏執。

    及誨等累論,久而不決者,蓋以上性嚴重,不可輕回,謂已降手诏罷議,故稱伯、稱考一切置而不議爾,非意有所偏執也。

    上嘗谕韓琦等雲:“昔漢宣帝即位八年,始議追尊皇考。

    昨中書所議,何太速也!”以此見上意慎禮,不敢輕議耳,豈欲過當追崇也?至于中書,惟稱号不敢用皇伯無稽之說,欲一遵典故耳,其他追崇禮數,皆未嘗議及者,蓋皇伯、皇考稱呼猶未決而遽罷議,故未暇及追崇之禮也。

    其後所議,止于即園立廟而已。

    如誨等廣引哀、桓之事為厚誣者,皆未嘗議及也。

    初,誨等既決必去之意,上屈意留之不可得。

    趙瞻者在數人中尤為庸下,殊不識事體,遂揚言于人雲:“昨來官家但不曾下拜留我耳。

    ”以此自誇,有得色。

    而呂誨亦謂人曰:“向若朝廷于台官所言事十行得三四,使我輩遮羞,亦不至決去。

    ”由是言之,朝廷于濮議豈有過舉,逐台官豈是上本意,而誨等決去,豈專為濮議邪?士大夫但見誨等所誣之言,而不知濮事本末,不究誨等用心者,但謂以言被黜,便是忠臣,而争為之譽。

    果如誨等所料,誨等既果以此得虛名,而薦誨等者又欲因以取名。

    夫揚君之惡而彰己善猶不可,況誣君以惡而買虛名哉!嗚呼,使誨等心迹不露而誣罔不明,先帝之志不谕于後世,臣等之罪也,故直書其實,以備史官之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