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一六·河東奉使奏草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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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書,善弓馬,有膽勇。

    伏乞朝廷特賜收錄,與一借奉職或縣尉名目安排,令于邊防或内地多賊縣分展效。

    如後本人犯入己贓及不如舉狀,臣并甘同罪。

    今取進士。

      論舉官未行劄子 臣近曾有劄子,奏舉河東路提點刑獄張旨,乞超換一近上使額,替王凱勾當麟府路軍馬公事。

    兼奏舉平定軍知樂平縣孫直方,堪充代州通判,替李舜元。

    各未蒙朝廷擢用。

    臣伏見近日保州兵士作過,與國家生一大患,隻為知州、通判非人,不能早察軍情,制于未亂。

    朝廷以此可為鑒戒。

    王凱在河外,不得軍民之情,及李舜元不曉邊郡事體。

    臣所舉張旨、孫直方,并無僥幸,但以臣忝在兩制,奉朝命巡行邊郡,所見官吏能否,合有陳列,兼臣并是同罪保舉。

    伏望朝廷特加信納,其張旨、孫直方早與升擢移換。

     相度并縣奏狀  右臣近自威勝軍至遼州,體量得遼州州界東西二百五十裡,南北一百五十九裡,所管戶口主客二千七百餘戶,地裡、人戶不及一中下小縣,而分建一州四縣。

    内榆社縣主客一千七十二戶,其餘遼山縣主客五百六十九戶,平城縣主客六百一十八戶,和順縣主客四百五十九戶,各不及一鎮人煙。

    及潞州管内八縣,亦有似此地裡絕近、人戶全少處,虛立縣名,枉占官吏。

    每縣曹司弓手、手力、解子之類各近百人外,别有供應本州廳子客司承符、散從及本村裡正、戶長、耆長、壯丁、色役,人戶凋零,差役繁重。

    以臣相度,可以将帶就近,分割并省,庶使減省官吏,寬纾民役。

    緣臣時暫經過,竊慮不盡民間利害,已密牒知遼州、國子博士蓋平、上黨縣主簿曾阝唐等審細相度可與不可,分并利害。

    臣今前去所過州縣,除邊防要切縣分外,其餘地裡迫窄,人戶凋零,絕然小縣,有可以分割并省者,并欲随近選差幹敏之官,密切先行相度可與不可,分割利害。

    候臣奉使回日,别具條陳敷奏次。

     相度并縣牒 當所體量得潞州八縣内,屯留、黎城、壺關三縣,地居僻遠,戶口調零,全少詞訟盜賊,逐縣虛占令、佐及諸色公人、色役。

    今欲擘畫将三縣并省,分割入鄰近縣分,可以寬減民役,兼省吏員,須議差官相度利害者。

      右具如前。

    今欲牒上黨縣曾阝主簿,請詳上項事理,躬親遍往屯留等縣,相度地裡遠近、接連疆畔,就近可以分割并省利害,務令人戶穩便。

    仍具可以分并地裡,畫成紙圖,及取索逐縣見在戶口、賦稅、見役諸色公人數目,畫一開坐連申,無緻鹵莽者。

     免晉绛等州人戶遠請蠶鹽牒  當所訪聞晉、绛、慈、隰四州百姓,每年所請蠶鹽,并于解池請領。

    近聞省司指揮,支移往三門鹽倉請領。

    道路遙遠,竊知百姓多不願往彼般請,須議專行公文者。

     右具如前。

    今欲牒州,候牒到日,請不移時疾速詳前項事理。

    如委實省司有此指揮,及百姓情願依舊送納鹽錢,不請三門官鹽,仰立便差人前路曉示百姓,各令逐便,不得勒抑監催,須令前去。

    免使麥蠶農忙之際,虛勞百姓,遠路艱辛。

    兼當所已具一面施行奏聞,仍請具已施行公文,疾速入馬遞回報當所,不管遲延住滞者。

     又一牒 當所訪聞晉、绛、慈、隰四州百姓,每年所請蠶鹽,并于解池請領。

    近聞省司指揮,支移往三門鹽倉請領。

    道路遙遠,竊知百姓多不願往彼般請,須議專行公文者。

     右具如前。

    當所雖已牒晉、绛、慈、隰等四州,請詳前項事理。

    如委實省司有此指揮,及百姓情願依舊送納鹽錢,不請三門官鹽,仰立便差人前路曉示百姓,各令逐便,不得抑勒監催,須令前去。

    竊慮百姓已到解池及前去未遠,今欲牒解州安邑知縣,請詳前項事理。

    如是請鹽百姓見在彼處,請就近告示逐人。

    如依舊送納鹽錢,情願不往三門請鹽者,各令歸本縣。

    仍希已施行公文,回報當所者。

      相度銅利牒 當所據澤州進士閻、司法參軍萬頤等狀,并為河東鼓鑄鐵錢,盜鑄者不少。

    竊見绛州、稷山、垣曲縣三處皆有銅礦,欲乞遍往有銅礦處密切詢訪,采取烹煉,鼓鑄錢币者。

    當所檢尋古迹,翼城縣有唐錢坊一,在縣東十五裡翔臯山下。

    又有唐王城冶,在縣北平城三十六裡。

    又有曹公冶,在縣東南七十五裡。

    又有廢銅窟,在縣西三十裡。

    稷山縣甘祚鄉有銅冶村。

    绛縣有唐古銅冶,在縣南五十裡含山谷内。

    垣曲縣有錢坊,在縣西北九十二裡程子村銅源監内。

    自唐以來,绛州舊曾鼓鑄銅錢爐冶,古迹見在,其廢已久。

    山澤銅礦,産育必多。

    兼訪知绛州人戶,多私采鑄,貨賣銅器。

    近年錢币阙乏以來,亦曾有人獻言,乞尋銅礦烹鑄。

    前後差官尋訪,多是不曉事體,張皇驚擾,私鑄之家避犯禁之罪,不肯指引采取。

    又礦銅側近民居,懼見官中興置爐冶,各相蔽固,并稱無銅,所差官員又不盡心多方求訪,遂使銅寶不能興發。

    須議專委通幹之官,密切求訪者。

     右具如前。

    欲牒绛州管界巡檢孫借職,仰細詳前項事理,隻作界内巡警名目,遍至四縣,多設方略。

    先且誘賺得民間私賣銅器一兩件,然後詢求出礦之家,及細問烹煉之法,須使奸民不能隐蔽。

    或須要私鑄之人指引烹煉,即設權宜,許其免罪,或别加酬獎,務要求出銅寶,不為民間藏閉。

    候見次第,密具公文回申,無至張皇誤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