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一五·河東奉使奏草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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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一員,上京支請,便令自監修補。

    其諸州木羽箭,臣曾逐色用草人被甲,去三十步以硬弩射之,或箭幹飛掉不至,或箭頭卷折不入甲。

    此乃臨陣誤事之物,十無一二堪者。

    惟舊竹箭,雖翎損、镞生鏽,然射之亦能入甲,又數目不多,亦乞委官揀點修換。

     一、代州知州康德輿,老懦不濟事。

    臣方欲到京奏乞替卻,近知已差張亢。

    然德輿卻充并、代钤轄。

    隻此職,亦非德輿所堪,乞與一近裡小處知州,钤轄别選差人。

     一、代州諸寨主、監押三十餘員,内無三四人能幹而曉事者,伏乞早行替換。

    仍乞于近日臣寮準密院劄子舉到堪充将領人内,差充寨主、監押。

     一、岢岚軍地接草城川口,無險可恃,而城小壕淺,須合增城浚壕。

    乞降指揮下河東,那打白草廂軍及本軍系役兵士,早并力修葺。

    臣曾兩狀奏乞米光浚且令知軍,蓋光浚已知彼中次第。

    當事宜之際,若李緯乍到,恐處事未盡合宜,又緯必非岢岚久住之人。

    其米光浚,伏乞檢會臣前奏施行。

    取進止。

     論宣毅萬勝等兵劄子 臣昨準敕差往河東。

    續準樞密院劄子:“奉聖旨,所到州軍,體量諸軍指揮自來習學武藝并教閱戰陣次第精與未精,緩急堪與不堪陣敵使喚者。

    ”臣尋至諸州軍,令主兵官吏依常式教閱,觀其精粗。

    所用陣法,除四官陣舊法外,亦有自為新陣者,大抵隻是齊得進退,不亂行伍而已。

    諸處所較不多,其陣法則皆未可用。

    惟有踏硬、射親,最為實藝,見今經略司分差主将諸州巡教,以三等弓弩拍試,漸次亦當精熟。

    然而主将不一,器械不精,此二事須更别為制置。

    其諸軍禁兵共九萬五千餘人,内駐泊兵三萬餘人,惟萬勝最多最不精。

    本路就糧禁兵六萬餘人,惟宣毅最多最不精。

    臣今欲乞定主将,精器械,此二事條目甚多,容臣續具畫一。

    其宣毅、萬勝等兵,臣今先具起請如後:  一、臣勘會河東駐泊禁兵六十八指揮,共三萬二千餘人。

    内萬勝二十指揮,一萬一千一百餘人,當初招募倉卒,不能精擇,此中外共知。

    自到河東,已及二年,其射親、踏硬弩,比初到則漸慣熟。

    但其人大小強怯不等,又不耐辛苦,其事藝勉力不及河東最下清邊,而料錢請受與最上神衛等。

    見今多差在河外五寨,緣請受既大于他軍,則重難倫次,須至差撥,其使喚乃不及下軍,緩急常憂敗誤。

    臣今欲乞于河東見在廂軍三萬人數内,揀少壯有勇力者增置清邊,及于京師差撥三百料錢禁軍,充足一萬人數,抵替萬勝抽回。

    兼其人到河東已二年餘,人各有辛苦思歸之意。

     一、臣勘會河東本路就糧禁兵,共一百四十九指揮,六萬二千七百餘人。

    内宣毅四十四指揮,二萬二百餘人。

    宣毅招揀不精,無異萬勝,惟河東稍勝諸路,蓋土人天性勁勇,耐辛苦。

    然終是不及自投軍者,其農夫生梗,難以教訓,至今全未堪使喚。

    臣到澤州,有一指揮,隻揀出九十餘人呈教,尚亦生疏。

    威勝軍兩指揮,内一指揮絕然不成次第,問之,雲差出近方歸本營。

    蓋河東多将宣毅差在巡檢下及諸處,便不教閱。

    臣今欲乞将見在宣毅,委河東都轉運使親至諸州,将短小怯弱者先揀退充廂軍。

    其餘堪教者,不得差往巡檢下及防河寨栅不教閱處,專令逐州軍教一二年,必漸可用。

     論麟州事宜劄子〈慶曆四年五月〉 臣昨奉聖旨,至河東與明鎬商量麟州事。

    緣臣未到間,鎬已一面與施昌言等先有奏議。

    尋再準樞密院劄子,備錄鎬等所奏,令臣更切同共從長相度。

    臣遂親至河外相度利害,與明鎬等再行商議,乞那減兵馬人數,可以粗減兵費,已具連署奏聞。

    此外臣别有短見,合盡條陳。

    其利害措置之說,列為四議:一曰辨衆說,二曰較存廢,三曰減寨卒,四曰委土豪。

    如此,則經久之謀,庶近禦邊之策。

    謹具畫一如後: 一曰辨衆說者,臣竊詳前後臣寮起請,其說有四:或欲廢為寨,或欲移近河次,或欲抽兵馬以減省饋運,或欲添城堡以招輯蕃、漢。

    然廢為寨而不能減兵,則不若不廢,苟能減兵而省費,則何害為州?其城壁堅完,地形高峻,乃是天設之險,可守而不可攻。

    其至黃河與府州,各才百餘裡,若徙之河次,不過移得五七十裡之近,而棄易守難攻之天險。

    以此而言,移、廢二說,未見其可。

    至如抽減兵馬,誠是邊議之一端。

    然兵冗不獨麟州,大弊乃在五寨,若隻減麟州而不減五寨,與不減同。

    凡招輯蕃、漢之民,最為實邊之本。

    然非朝廷一力可自為,必須委付邊臣,許其久任,漸推恩信,不限歲年,使得失不系于朝廷之急,而營緝如其家事之專,方可收其遠效,非二年一替之吏所能為也。

    臣謂減兵添堡之說,近之而未得其要。

     二曰較存廢者,今河外之兵,除分休外,尚及二萬。

    大抵盡河東二十州軍以贍二州、五寨,為河外數百邊戶而竭數百萬民财,賊雖不來,吾已自困,使賊得不戰疲人之策,而我有殘民斂怨之勞。

    以此而思,則似可廢,然未知可存之利。

    今二州、五寨雖雲空守無人之境,然賊亦未敢據吾地,是尚能斥賊于二三百裡外。

    若麟州一議移廢,則五寨勢亦難存,兀爾府州便為孤壘,而自守不暇。

    是賊可以入據我城堡,耕牧我土田,夾河對岸,為其巢穴。

    今賊在數百裡外,沿河尚費于防秋,若使夾岸相望,則泛舟踐冰,終歲常憂寇至,沿河内郡,盡為邊戍。

    以此而慮,則不可不存,然須得存之之術。

     三曰減寨卒者,臣勘會慶曆三年一年用度,麟州用糧七萬餘石,草二十一萬餘束。

    五寨用糧一十四萬餘石,草四十萬餘束,其費倍于麟州。

    于一百二十五裡之地列此五寨,除分兵歇泊外,尚有七千五百人,别用二千五百人負糧,又有并、忻等十州軍百姓輸納,外及商旅入中往來,其冗長勞費,不可勝言。

    逐寨不過三五十騎巡綽伏路,其餘坐無所為。

    蓋初建五寨之時,本不如此,寨兵各有定數,建甯置一千五百人,其餘四寨各止三百至五百,今之冗數,并是後來增添。

    臣謂今事宜稍緩,不比建寨之初,然且約舊數,尚不至冗費。

    臣請隻于建甯留一千人,置一都巡檢。

    其鎮川、中堠、百勝三寨,各留五百。

    其餘寨兵所減者,屯于清塞堡,以一都巡檢領之,緣此堡最在近東,隔河便是保德軍,屯兵可以就保德軍請糧,則不煩輸運過河供饋。

    若平日路人宿食諸寨,五百之卒巡綽有餘,或些小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