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一一·奏議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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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糜耗國用,其弊特深。
原其本因,隻為差内臣監修,利于偷竊官物。
及訖功之後僥求恩賞,以故多起事端,務廣興作。
其甚則托以祖宗神禦,張皇事勢。
近年以來,如此興造,略無虛歲。
伏以景靈宮建自先朝,以尊奉聖祖,陛下又建真宗皇帝、章懿太後神禦殿于其間,天下之人皆知陛下奉先廣孝之意。
然則此宮乃陛下奉天奉親之所,今乃欲以後宮已廢未複之後建殿,與先帝、太後并列,渎神違禮,莫此之甚。
臣竊謂此事必不出于聖意,皆小人私于興作,有所僥求爾。
蓋自前世帝王,于宗廟之外别為廟享以追奉祖宗者則有之,未聞有自追奉其妃、後者也。
蓋小人不識事體,但苟一時之利,不思虧損聖德。
伏乞特賜寝罷,以全典禮。
今取進止。
乞定兩制員數劄子〈嘉祐三年〉 臣竊以學士、待制,号為侍從之臣,所以承宴閑,備顧問,以論思獻納為職。
自祖宗以來,尤精其擇,苟非清德美行,藹然衆譽,高文博學,獨出一時,則不得與其選。
是以選用至艱,員數至少,官以難得為貴,人以得職為榮。
缙紳之望既隆,則朝廷之體增重。
其後用人頗易,員數漸多,往時學士、待制至六七十員。
近年以來,稍慎除拜,即今猶及四十餘員。
臣以謂愛惜名器,不輕授人,朝廷既已知之矣。
而為國家計者,宜于此時創立經制。
今惟翰林學士、中書舍人、知制诰各有定員,其餘學士待制未有定數。
臣今欲乞檢詳前史及國朝故事,自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并各立定員數。
遇有員阙,則精擇賢材以充其選,苟無其人,尚可虛位以待。
如允臣所請,乞賜詳議施行。
取進止。
論編學士院制诏劄子〈嘉祐三年〉 臣伏見國家承五代之餘,建萬世之業,誅滅僭亂,懷來四夷,封祀天地,制作禮樂。
至于大臣進退,政令改更,學士所作文書,皆系朝廷大事。
示于後世,則為王者之訓谟;藏之有司,乃是本朝之故實。
自明道以前,文書草稿,尚有編錄。
景祐以後,漸成散失。
臣曾試令類聚,收拾補綴,十已失其五六。
使聖宋之盛,文章诏令廢失湮淪,緩急事有質疑,有司無所檢證。
蓋由從前雖有編錄,亦無類例卷第,隻是本院書吏私自抄寫,所以易為廢失。
臣今欲乞将國朝以來學士所撰文書,各以門類,依其年次,編成卷帙,号為《學士院草錄》。
有不足者,更加求訪補足之。
仍乞差本院學士從下兩員,專切管勾,自今已後,接續編聯。
如本行人吏不畫時編錄,緻有漏落,許令本院舉察,理為過犯。
此臣本院常事也,所以上煩聖聽者,蓋以近歲以來,百司綱紀相承廢壞,事有曾經奏聞及有聖旨指揮者,僅能遵守。
若隻是本司臨時處置,其主判之官才罷去,則其事尋亦廢停。
所以臣欲乞朝廷特降指揮,所貴久遠遵行,不敢廢失。
今取進止。
請今後乞内降人加本罪二等劄子〈嘉祐三年〉 臣伏見谏官陳旭起請,僥求内降之人,委二府劾奏幹請者之罪。
蒙朝廷依奏施行。
尋聞李璋因内降責罰,自後罕聞敢求内降以希恩賞者。
以此見至公之朝,必信之法,可以令行而禁止也。
然旭所請,隻為恩賞之一端,而小人僥求,無所不至。
臣自權知開封府,未及兩月之間,十次承準内降,或為府司後行,或為宮院姨監,或為内官及幹系人吏等。
本府每具執奏,至于再三,而幹求者内降不已。
至于婢妾賤人犯奸濫等事,亦敢上煩聖聰,以求私庇。
宦豎小臣自圖免過,反彰聖君曲法之私。
雖有司執奏,終許公行,然小人幹求,未有約束止絕。
臣今欲乞今後應有因事敢幹求内降者,依舊許本府執奏外,更乞根究因緣幹求之人,奏攝下府勘劾,重行責罰。
如本人自行幹請者,亦乞一就勘鞫,加元犯、本罪二等斷遣。
其情理稍深及幹求不已者,亦許本府一面牒報禦史台,彈糾勘劾施行。
所貴止絕小人幹亂公朝,敗紊綱紀。
今取進止。
論史館日曆狀〈嘉祐四年〉 右臣伏以史者,國家之典法也。
自君臣善惡功過,與其百事之廢置,可以垂勸戒、示後世者,皆得直書而不隐。
故自前世有國者,莫不以史職為重。
伏見國朝之史,以宰相監修,學士修撰,又以兩府之臣撰時政記,撰三館之士當升擢者乃命修起居注。
如此,不為不重矣。
然近年以來,員具而職廢,其所撰述簡略遺漏,百不存一,至于事關大體者,皆沒而不書,此實史官之罪而臣之責也。
然其弊在于修撰之官,惟據諸司供報,而不敢書所見聞故也。
今時政記雖是兩府臣寮修纂,然聖君言動有所宣谕,臣下奏議事關得失者,皆
原其本因,隻為差内臣監修,利于偷竊官物。
及訖功之後僥求恩賞,以故多起事端,務廣興作。
其甚則托以祖宗神禦,張皇事勢。
近年以來,如此興造,略無虛歲。
伏以景靈宮建自先朝,以尊奉聖祖,陛下又建真宗皇帝、章懿太後神禦殿于其間,天下之人皆知陛下奉先廣孝之意。
然則此宮乃陛下奉天奉親之所,今乃欲以後宮已廢未複之後建殿,與先帝、太後并列,渎神違禮,莫此之甚。
臣竊謂此事必不出于聖意,皆小人私于興作,有所僥求爾。
蓋自前世帝王,于宗廟之外别為廟享以追奉祖宗者則有之,未聞有自追奉其妃、後者也。
蓋小人不識事體,但苟一時之利,不思虧損聖德。
伏乞特賜寝罷,以全典禮。
今取進止。
乞定兩制員數劄子〈嘉祐三年〉 臣竊以學士、待制,号為侍從之臣,所以承宴閑,備顧問,以論思獻納為職。
自祖宗以來,尤精其擇,苟非清德美行,藹然衆譽,高文博學,獨出一時,則不得與其選。
是以選用至艱,員數至少,官以難得為貴,人以得職為榮。
缙紳之望既隆,則朝廷之體增重。
其後用人頗易,員數漸多,往時學士、待制至六七十員。
近年以來,稍慎除拜,即今猶及四十餘員。
臣以謂愛惜名器,不輕授人,朝廷既已知之矣。
而為國家計者,宜于此時創立經制。
今惟翰林學士、中書舍人、知制诰各有定員,其餘學士待制未有定數。
臣今欲乞檢詳前史及國朝故事,自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并各立定員數。
遇有員阙,則精擇賢材以充其選,苟無其人,尚可虛位以待。
如允臣所請,乞賜詳議施行。
取進止。
論編學士院制诏劄子〈嘉祐三年〉 臣伏見國家承五代之餘,建萬世之業,誅滅僭亂,懷來四夷,封祀天地,制作禮樂。
至于大臣進退,政令改更,學士所作文書,皆系朝廷大事。
示于後世,則為王者之訓谟;藏之有司,乃是本朝之故實。
自明道以前,文書草稿,尚有編錄。
景祐以後,漸成散失。
臣曾試令類聚,收拾補綴,十已失其五六。
使聖宋之盛,文章诏令廢失湮淪,緩急事有質疑,有司無所檢證。
蓋由從前雖有編錄,亦無類例卷第,隻是本院書吏私自抄寫,所以易為廢失。
臣今欲乞将國朝以來學士所撰文書,各以門類,依其年次,編成卷帙,号為《學士院草錄》。
有不足者,更加求訪補足之。
仍乞差本院學士從下兩員,專切管勾,自今已後,接續編聯。
如本行人吏不畫時編錄,緻有漏落,許令本院舉察,理為過犯。
此臣本院常事也,所以上煩聖聽者,蓋以近歲以來,百司綱紀相承廢壞,事有曾經奏聞及有聖旨指揮者,僅能遵守。
若隻是本司臨時處置,其主判之官才罷去,則其事尋亦廢停。
所以臣欲乞朝廷特降指揮,所貴久遠遵行,不敢廢失。
今取進止。
請今後乞内降人加本罪二等劄子〈嘉祐三年〉 臣伏見谏官陳旭起請,僥求内降之人,委二府劾奏幹請者之罪。
蒙朝廷依奏施行。
尋聞李璋因内降責罰,自後罕聞敢求内降以希恩賞者。
以此見至公之朝,必信之法,可以令行而禁止也。
然旭所請,隻為恩賞之一端,而小人僥求,無所不至。
臣自權知開封府,未及兩月之間,十次承準内降,或為府司後行,或為宮院姨監,或為内官及幹系人吏等。
本府每具執奏,至于再三,而幹求者内降不已。
至于婢妾賤人犯奸濫等事,亦敢上煩聖聰,以求私庇。
宦豎小臣自圖免過,反彰聖君曲法之私。
雖有司執奏,終許公行,然小人幹求,未有約束止絕。
臣今欲乞今後應有因事敢幹求内降者,依舊許本府執奏外,更乞根究因緣幹求之人,奏攝下府勘劾,重行責罰。
如本人自行幹請者,亦乞一就勘鞫,加元犯、本罪二等斷遣。
其情理稍深及幹求不已者,亦許本府一面牒報禦史台,彈糾勘劾施行。
所貴止絕小人幹亂公朝,敗紊綱紀。
今取進止。
論史館日曆狀〈嘉祐四年〉 右臣伏以史者,國家之典法也。
自君臣善惡功過,與其百事之廢置,可以垂勸戒、示後世者,皆得直書而不隐。
故自前世有國者,莫不以史職為重。
伏見國朝之史,以宰相監修,學士修撰,又以兩府之臣撰時政記,撰三館之士當升擢者乃命修起居注。
如此,不為不重矣。
然近年以來,員具而職廢,其所撰述簡略遺漏,百不存一,至于事關大體者,皆沒而不書,此實史官之罪而臣之責也。
然其弊在于修撰之官,惟據諸司供報,而不敢書所見聞故也。
今時政記雖是兩府臣寮修纂,然聖君言動有所宣谕,臣下奏議事關得失者,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