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五·奏議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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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其利。

    若曲為尹洙、狄青,卻将立功将校輕沮,則其害有三:大凡文武官常以類分,武官常疑朝廷偏厚文臣。

    假有二人相争,實是武人理曲,然武人亦不肯服,但謂執政盡是文臣,遞相黨護,輕沮武士。

    況今滬與洙争,而滬實有功效,其理不曲。

    若曲罪劉滬,則沿邊武臣盡鼓怨怒,其害一也。

    自有西事以來,朝廷擢用邊将極多,能立功效者絕少,惟範仲淹築大順城,種世衡築青澗城,滬築水洛城耳。

    臣亦聞三者,惟滬尤為艱辛,是功不在二人之下。

    今若曲加輕沮,則今後武臣不肯為朝廷作事,其害二也。

    滬若不在水洛,則蕃族恐他人不能綏撫,别緻生事,則今後邊防永不能招輯蕃部,其害三也。

    今三利三害,其理甚明,但得大臣公心,不于尹洙曲有黨庇,則不與邊防生患。

    此系國家利害甚大,伏望聖意斷而行之。

    取進止。

     論陳留橋事乞黜禦史王砺劄子〈慶曆四年〉 臣伏睹朝廷近為王堯臣、吳育等争陳留橋事,互說是非,陛下俗盡至公,特差台官定奪。

    而王砺小人,不能上副聖意,挾公徇私,妄将小事張皇,稱王堯臣與豪民有情弊,誣奏慎钺令兇吏潛行殺害,及妄稱真宗皇帝朝移橋不便,緻民切齒等事。

    及勘出事狀,王堯臣元不曾受豪民請屬,慎钺亦不曾令小吏潛行殺害,及據先朝日曆内真宗皇帝親谕王旦,為陳留橋損害舟船,特令修換。

    證驗得王砺所言,悉是虛妄,上惑聖聽。

    賴陛下聖明,慎于聽斷,不便輕信其言,别令呂覺根勘。

    今既勘出事狀,方明王砺不公。

    伏以台憲之職,本要糾正紀綱,而砺但務挾私,欺罔天聽,合行黜責。

    其罪有四:一曰謗黩先朝聖政。

    謹按日曆書真宗皇帝親谕王旦移橋一事,乃是先帝知民間利病,移得此橋為便。

    故史官書之,以彰聖政,為後世法。

    今王砺卻稱是真宗朝權臣受豪民獻賂,移得此橋不便,民間至今切齒。

    若如王砺所說,即是真宗誤信權臣移橋,緻民怨怒,乃是當時阙政。

    今國史書橋便利,彰先帝聖政,王砺言移橋不便,是先朝阙政。

    臣不知國朝舊史可信,抑複王砺之言可憑?其虛妄謗黩之罪,可誅一也。

    二曰中傷平人,使今後勞臣不勸。

    臣見向前三司使不能擘畫錢谷,至有強借豪民錢二十萬貫,買天下官私物貨,至稅果菜之類,細碎刻剝。

    自堯臣在三司,不聞過外誅求,而即今财用不至大阙。

    亦聞南郊漸近,諸事亦稍有備。

    當此窘迫乏用之時,而能使民不加賦,而國用粗足,亦可謂勞能之臣。

    方當責其辦事,今因移一橋小事,而王砺誣其與豪民有情,緻興大獄,及至勘出,并無情弊。

    是王砺不恤朝廷事體,當此乏用之際,将能幹事之臣因小事妄加傷害,其罪二也。

    三曰誣奏平人為殺人賊。

    凡台官言事許風聞者,謂耳目不及之事,即許風聞。

    今王砺目見慎钺所遣小吏别無武勇,又無器仗,而稱其有殺害之心。

    及至勘出,并無迹狀,其罪三也。

    四曰挾私希旨。

    初,朝廷本為省、府互争,别選不幹礙官定奪。

    王砺既吳育是舉主,即合自陳,乞别差官,豈可謗黩先朝,希合舉主?且砺言慎钺是堯臣所舉,感惠必深,今砺是吳育舉,豈不懷感?且吳育與王堯臣本無怨恨,各為論列本司公事,所見異同,乃是常事。

    但王砺小人,妄思迎合,張皇欺诳,其罪四也。

    且王砺謗黩先朝聖政之罪若不重責,則無以彰陛下孝治之明;中傷堯臣若不重責,則使勞能之臣不能安心展效;其誣奏慎钺遣吏殺害及挾私迎合舉主之罪若不重責,則今後小人恣情妄作,獄訟必多。

    事系朝廷之體,臣忝谏诤,不可不言。

    其王砺,伏乞重行貶黜。

    取進止。

     論王砺中傷善人乞行黜責劄子〈慶曆四年〉 臣近有劄子,并曾面奏,為台官王砺特被差委,辄敢徇私,妄言王堯臣因移橋别有情弊等事,欺诳朝廷,上賴陛下聖明,再令推究,勘得堯臣并無私曲,已蒙聖恩釋放。

    自王砺妄形彈奏,羅織無事之人,欲借國威,以報私忿,立朝之列,人各自危。

    及聞堯臣不陷枉刑,更蒙陛下恩釋,中外之士稍複安心。

    然小人在朝,非國之利。

    如砺善惡未辨,尚可含容。

    今既試之以事,見其傾險之迹,則豈可更令濫處台憲,中傷善人?伏望聖慈,早行黜責,以戒在位傾邪之輩,兼亦使今後選用之人,不敢尚辜委任,别造過愆。

    若砺不黜,竊慮今後被差委者動皆作過,則陛下無由使人。

    此事所系不細。

    取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