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三四·集古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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ぁ父作周姜寶敦。

    用夙夕享,用蕲萬壽。

    ”《尚書。

    ぁ命》序曰“穆王命伯ぁ為周太仆正”,則此敦周穆王時器也。

    按《史記。

    年表》自厲王以上有世次而無年數,共和以後,接乎春秋,年數乃詳。

    蓋自穆王傳共、孝、懿、夷、厲五王,而至于共和。

    自共和至今,蓋千有九百餘年。

    斯敦之作,在共和前五世而遠也。

    古之人之欲存乎久遠者,必托于金石而後傳,其堙沉埋沒、顯晦出入不可知。

    其可知者,久而不朽也。

    然岐陽石鼓今皆在,而文字剝缺者十三四,惟古器銘在者皆完,則石之堅又不足恃。

    是以古之君子器必用銅,取其不為燥濕寒暑所變為可貴者,以此也。

    古之賢臣名見《詩》、《書》者,常為後世想望,矧得其器,讀其文,器古而文奇,自可寶而藏之邪!其後《張伯《匚臣》銘》曰:“張伯作煮《匚臣》,其子子孫孫永寶用。

    張伯不知何人也。

    二銘皆得之原父也。

    治平元年正月二日書。

      敦《匚夫》銘〈伯ぁ敦張仲《匚夫》〉  嘉祐六年,原父以翰林侍讀學士出為永興軍路安撫使,其治在長安。

    原父博學好古,多藏古奇器物,而鹹、鎬周秦故都,其荒基破冢,耕夫牧兒往往有得,必購而藏之。

    以餘方集錄古文,乃摹其銘刻以為遺。

    故餘家《集古錄》自周武王以來皆有者,多得于原父也。

    歸自長安,所載盈車,而以其二器遺餘,其一曰伯ぁ之敦,其一曰張仲之《匚夫》。

    其制與今不同,而極精巧。

    敦、《匚夫》皆有銘,而雲《匚夫》獲其二,皆有蓋,而上下皆銘,銘文皆同。

    甚矣,古之人慮遠也!知夫物必有弊,而百世之後埋沒零落,幸其一在,尚冀或傳爾。

    不然,何丁甯重複若此之煩也?其于一用器,為慮猶如此,則其操修施設所以垂後世者,必不苟。

    二子名見《詩》、《書》,伯ぁ,周穆王時人;張仲,宣王時人。

    太史公表次三代以來,自共和以後年世乃詳。

    蓋自共和元年逮今,千有九百餘年,而穆王又共和前五世,可謂遠矣。

    而斯器也,始獲于吾二人,其中間晦顯出入不可知,以其無文字以志之也。

    蓋其出或非其時而遇或非其人者,物有幸不幸也。

    今出而遭吾二人者,可謂幸矣,不可以不傳。

    故為之書,且以為贈我之報。

    歐陽修記。

     張仲器銘 右《張仲器銘》四,其文皆同,而轉注偏旁左右或異,蓋古人用字如此爾。

    嘉祐中,原父在長安獲二古器于藍田,形制皆同,有蓋而上下有銘。

    甚矣,古人之為慮遠也!知夫物必有敝,而百世之後埋沒零落,幸其一在,尚冀或傳爾。

    不然,何丁甯重複若此之煩也!《詩。

    六月》之卒章曰“侯誰在矣,張仲孝友”,蓋周宣王時人也。

    距今實千九百餘年,而二器始複出。

    原父藏其器,予錄其文。

    蓋仲與吾二人者相期于二千年之間,可謂遠矣。

    方仲之作斯器也,豈必期吾二人者哉,蓋久而必有相得者,物之常理爾。

    是以君子之于道,不汲汲而志常在于遠大也。

    原甫在長安,得古器數十,作《先秦古器記》。

    而張仲之器其銘文五十有一,其可識者四十一,具之如左,其餘以俟博學君子。

     石鼓文 右《石鼓文》。

    岐陽石鼓初不見稱于前世,至唐人始盛稱之,而韋應物以為周文王之鼓、宣王刻詩,韓退之直以為宣王之鼓。

    在今鳳翔孔子廟中,鼓有十,先時散棄于野,鄭餘慶置于廟而亡其一。

    皇祐四年,向傳師求于民間,得之乃足。

    其文可見者四百六十五,不可識者過半。

    餘所集錄,文之古者,莫先于此。

    然其可疑者三四:今世所有漢桓、靈時碑往往尚在,其距今未及千歲,大書深刻,而摩滅者十猶八九。

    此鼓按太史公《年表》,自宣王共和元年至今嘉祐八年;實千有九百一十四年,鼓文細而刻淺,理豈得存?此其可疑者一也。

    其字古而有法,其言與《雅》、《頌》同文,而《詩》、《書》所傳之外,三代文章真迹在者,惟此而已。

    然自漢已來,博古好奇之士皆略而不道。

    此其可疑者二也。

    隋氏藏書最多,其志所錄,秦始皇刻石、婆羅門外國書皆有,而猶無石鼓。

    遺近錄遠,不宜如此。

    此其可疑者三也。

    前世傳記所載古遠奇怪之事,類多虛誕而難信,況傳記不載,不知韋、韓二君何據而知為文、宣之鼓也。

    隋、唐古今書籍粗備,豈當時猶有所見,而今不見之邪?然退之好古不妄者,餘姑取以為信爾。

    至于字書,亦非史籀不能作也。

    廬陵歐陽某記,嘉祐八年六月十日書。

     秦度量銘 右《秦度量名》二。

    按《顔氏家訓》,隋開皇二年,之推與李德林見長安官庫中所藏秦鐵稱權,旁有镌銘二,其文正與此二銘同。

    之推因言司馬遷《秦始皇帝本紀》書丞相“隗林”,當依此銘作“隗狀”,遂錄二銘,載之《家訓》。

    餘之得此二銘也,乃在秘閣校理文同家。

    同,蜀人,自言嘗遊長安,買得二物,其上刻二銘,出以示餘。

    其一乃銅锾,不知為何器,其上有銘,循環刻之,乃前一銘也。

    其一乃銅方版,可三四寸許,所刻乃後一銘也。

    考其文與《家訓》所載正同,然之推所見是鐵稱權,而同所得乃二銅器。

    餘意秦時茲二銘刻于器物者非一也。

    及後又于集賢校理陸經家得一銅闆,所刻與前一銘亦同,益知其然也。

    故并錄之雲。

    嘉祐八年七月十日書。

     秦昭和鐘銘 右《秦昭和鐘銘》,曰:“秦公曰:丕顯朕皇祖,受天命奄有下國,十有二公。

    ”按《史記。

    秦本紀》自非子邑秦而秦仲始為大夫,卒,莊公立,卒,襄公、文公、甯公、出公、武公、德公、宣公、成公、穆公、康公、共公、桓公、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