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二三·濮議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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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禮雖降,猶為大功。
是《禮》之齊衰期,今反為小功;《禮》之正服,今反為義服。
上于濮王父也,反服小功;于宗懿等兄弟也,反服大功。
此自古所以不稱所生父為伯父、叔父者,稱之則禮制乖違,人倫錯亂如此也。
伏惟陛下聰明睿聖,理無不燭,今衆人之議如彼,中書之議如此。
必将從衆乎,則衆議不見其可;欲違衆乎,則自古為國未有違衆而能舉事者。
臣願陛下霈然下诏,明告中外,以皇伯無稽,決不可稱,而今所欲定者正名号爾。
至于立廟京師幹亂統紀之事,皆非朝廷本議,庶幾群疑可釋。
若知如此而猶以謂必稱皇伯,則雖孔、孟複生,不能複為之辨矣。
為後或問上 或問:“為人後者,不絕其所生之親,可乎?”曰:“可矣。
古之人不絕也而降之。
”“何以知之?”曰:“于經見之。
”“何謂降而不絕?”曰:“降者所以不絕也,若絕則不待降也。
所謂降而不絕者,禮為人後者降其所生父母三年之服以為期,而不改其父母之名者是也。
” 問者曰:“今之議者以謂為人後者,必使視其所生若未嘗生己者,一以所後父為尊卑疏戚。
若于所後父為兄,則以為伯父;為弟,則以為叔父。
如此,則如之何?”餘曰:“吾不知其何所稽也。
苟如其說,沒其父母之名,而一以所後父為尊卑疏戚,則宗後世數,各随其遠近輕重,自有服矣,聖人何必特為制降服乎?此餘所謂若絕則不待降者也。
稽之聖人則不然。
昔者聖人之制禮也,為人後者,于其父母不以所後之父尊卑疏戚為别也,直自于其父子之間為降殺爾。
親不可降,降者降其外物爾,喪服是也。
其必降者,示有所屈也,以其承大宗之重,尊祖而為之屈爾,屈于此以申于彼也。
生莫重于父母,而為之屈者,以見承大宗者亦重也。
所以勉為人後者,知所承之重,以專任人之事也。
此以義制者也。
父子之道,天性也。
臨之以大義,有可以降其外物,而本之于至仁,則不可絕其天性。
絕人道而滅天理,此不仁者之或不為也。
故聖人之于制服也,為降三年以為期,而不沒其父母之名,以著于六經,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以見服可降,而父母之名不可沒也。
此所謂降而不絕者,以仁存也。
夫事有不能兩得,勢有不能兩遂,為子于此,則不得為子于彼矣。
此俚巷之人所共知也,故其言曰‘為人後者為之子’。
此一切之論,非聖人之言也,是漢儒之說也,及衆人之所能道也,質諸禮則不然。
方子夏之傳《喪服》也,苟如衆人一切之論,則不待多言也,直為一言曰‘為人後者為之子’,則自然視其父母絕若未嘗生己者矣,自然一以所後父為尊卑疏戚矣。
奈何彼子夏者獨不然也?其于傳經也,委曲而詳言之,曰‘視所後之某親’。
某親則若子,若子者,若所後父之真子以自處,而視其族親,一以所後父為尊卑疏戚也。
故曰‘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猶嫌其未備也,又曰‘為所後者之兄弟之子若子’,其言詳矣。
獨于其所生父母不然,而别自為服,曰‘為其父母報’。
蓋于其所生父母不使若為所後者之真子者,以謂遂若所後者之真子以自處,則視其所生如未嘗生己者矣,其絕之不已甚乎!此人情之所不忍者,聖人亦所不為也。
今議者以其所生于所後為兄者遂以為伯父,則是若所後者之真子以自處矣。
為伯父則自有服,不得為齊衰期矣,亦不得雲‘為其父母報’矣。
凡見于經而子夏之所區區分别者皆不取,而又忍為人情之所不忍者,吾不知其何所稽也。
此大義也,不用禮經而用無稽之說可乎?不可也。
” 問者曰:“古之人皆不絕其所生,而今人何以不然?”曰:“是何言欤?今之人亦皆然也,而又有加于古焉。
今《開寶禮》及《五服圖》,乃國家之典禮也,皆曰‘為人後者,為其所生父母齊衰期’,服雖降矣,必為正服者,示父母之道在也。
‘為所後父斬衰三年’,服雖重矣,必為義服者,示以義制也。
而律令之文亦同《五服》者,皆不改其父母之名,質于禮經皆合,無少異。
而《五服》之圖又加以心喪三年,以謂三年者父母之喪也,雖以為人後之故,降其服于身,猶使行其父母之喪于其心,示于所生之恩不得絕于心也。
則今人之為禮,比于古人又有加焉,何謂今人之不然也?” 為後或問下 問者曰:“子不能絕其所生,見于《經》,見于《通禮》,見于《五服》之圖,見于律,見于令,其文則明矣。
其所以不絕之意如之何?”曰:“聖人以人情而制禮者也。
” 問者曰:“事有不能兩得,勢有不能兩遂,為子于此,則不得為子于彼,此豈非人情乎?”曰:“是衆人之論也,是不知仁義者也。
聖人之于人情也,一本于仁義,故能兩得而兩遂。
此所以異乎衆人而為聖人也,所以貴乎聖人而為衆人法也。
父子之道正
是《禮》之齊衰期,今反為小功;《禮》之正服,今反為義服。
上于濮王父也,反服小功;于宗懿等兄弟也,反服大功。
此自古所以不稱所生父為伯父、叔父者,稱之則禮制乖違,人倫錯亂如此也。
伏惟陛下聰明睿聖,理無不燭,今衆人之議如彼,中書之議如此。
必将從衆乎,則衆議不見其可;欲違衆乎,則自古為國未有違衆而能舉事者。
臣願陛下霈然下诏,明告中外,以皇伯無稽,決不可稱,而今所欲定者正名号爾。
至于立廟京師幹亂統紀之事,皆非朝廷本議,庶幾群疑可釋。
若知如此而猶以謂必稱皇伯,則雖孔、孟複生,不能複為之辨矣。
為後或問上 或問:“為人後者,不絕其所生之親,可乎?”曰:“可矣。
古之人不絕也而降之。
”“何以知之?”曰:“于經見之。
”“何謂降而不絕?”曰:“降者所以不絕也,若絕則不待降也。
所謂降而不絕者,禮為人後者降其所生父母三年之服以為期,而不改其父母之名者是也。
” 問者曰:“今之議者以謂為人後者,必使視其所生若未嘗生己者,一以所後父為尊卑疏戚。
若于所後父為兄,則以為伯父;為弟,則以為叔父。
如此,則如之何?”餘曰:“吾不知其何所稽也。
苟如其說,沒其父母之名,而一以所後父為尊卑疏戚,則宗後世數,各随其遠近輕重,自有服矣,聖人何必特為制降服乎?此餘所謂若絕則不待降者也。
稽之聖人則不然。
昔者聖人之制禮也,為人後者,于其父母不以所後之父尊卑疏戚為别也,直自于其父子之間為降殺爾。
親不可降,降者降其外物爾,喪服是也。
其必降者,示有所屈也,以其承大宗之重,尊祖而為之屈爾,屈于此以申于彼也。
生莫重于父母,而為之屈者,以見承大宗者亦重也。
所以勉為人後者,知所承之重,以專任人之事也。
此以義制者也。
父子之道,天性也。
臨之以大義,有可以降其外物,而本之于至仁,則不可絕其天性。
絕人道而滅天理,此不仁者之或不為也。
故聖人之于制服也,為降三年以為期,而不沒其父母之名,以著于六經,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以見服可降,而父母之名不可沒也。
此所謂降而不絕者,以仁存也。
夫事有不能兩得,勢有不能兩遂,為子于此,則不得為子于彼矣。
此俚巷之人所共知也,故其言曰‘為人後者為之子’。
此一切之論,非聖人之言也,是漢儒之說也,及衆人之所能道也,質諸禮則不然。
方子夏之傳《喪服》也,苟如衆人一切之論,則不待多言也,直為一言曰‘為人後者為之子’,則自然視其父母絕若未嘗生己者矣,自然一以所後父為尊卑疏戚矣。
奈何彼子夏者獨不然也?其于傳經也,委曲而詳言之,曰‘視所後之某親’。
某親則若子,若子者,若所後父之真子以自處,而視其族親,一以所後父為尊卑疏戚也。
故曰‘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猶嫌其未備也,又曰‘為所後者之兄弟之子若子’,其言詳矣。
獨于其所生父母不然,而别自為服,曰‘為其父母報’。
蓋于其所生父母不使若為所後者之真子者,以謂遂若所後者之真子以自處,則視其所生如未嘗生己者矣,其絕之不已甚乎!此人情之所不忍者,聖人亦所不為也。
今議者以其所生于所後為兄者遂以為伯父,則是若所後者之真子以自處矣。
為伯父則自有服,不得為齊衰期矣,亦不得雲‘為其父母報’矣。
凡見于經而子夏之所區區分别者皆不取,而又忍為人情之所不忍者,吾不知其何所稽也。
此大義也,不用禮經而用無稽之說可乎?不可也。
” 問者曰:“古之人皆不絕其所生,而今人何以不然?”曰:“是何言欤?今之人亦皆然也,而又有加于古焉。
今《開寶禮》及《五服圖》,乃國家之典禮也,皆曰‘為人後者,為其所生父母齊衰期’,服雖降矣,必為正服者,示父母之道在也。
‘為所後父斬衰三年’,服雖重矣,必為義服者,示以義制也。
而律令之文亦同《五服》者,皆不改其父母之名,質于禮經皆合,無少異。
而《五服》之圖又加以心喪三年,以謂三年者父母之喪也,雖以為人後之故,降其服于身,猶使行其父母之喪于其心,示于所生之恩不得絕于心也。
則今人之為禮,比于古人又有加焉,何謂今人之不然也?” 為後或問下 問者曰:“子不能絕其所生,見于《經》,見于《通禮》,見于《五服》之圖,見于律,見于令,其文則明矣。
其所以不絕之意如之何?”曰:“聖人以人情而制禮者也。
” 問者曰:“事有不能兩得,勢有不能兩遂,為子于此,則不得為子于彼,此豈非人情乎?”曰:“是衆人之論也,是不知仁義者也。
聖人之于人情也,一本于仁義,故能兩得而兩遂。
此所以異乎衆人而為聖人也,所以貴乎聖人而為衆人法也。
父子之道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