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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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王 【補】“至于厲王,王心戾虐。

    ”(《左傳》昭公二十六年) “厲王說榮夷公。

    芮良夫曰:“王室其将卑乎!夫榮公好專利而不知大難,若用,周必敗!’”(《周語》) △說榮公 采《國語》事而於其言但節錄之,說已見前《穆王篇》中。

    後并仿此。

     【備覽】“秦仲立三年,周厲王無道,諸侯或叛之;西戎反王室,滅犬丘、大駱之族。

    ”(《史記秦本紀》)】 △諸侯多叛 按《桑柔》詩稱“亂生不夷,靡國不泯”,則厲王之世諸侯叛者蓋多。

    但古書缺轶,事無可考。

    惟秦史尚存,故《史記》得以采而錄之耳。

    馀可以例推也。

     【補】“萬民弗忍,居王于彘。

    ”(《左傳》昭公二十六年) △居彘 按:厲王之在彘,《左傳》稱“居”,《國語》稱“流”。

    王,天子也,豈可言流!雲居,是也。

    《國語》不及《左傳》,此其一端。

     “榮公為卿士,諸侯不享,王流於彘。

    ”(《周語》) “厲王虐,國人謗王。

    召公告王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衛巫,使監謗者;以告,則殺之。

    國人莫敢言;道路以目。

    三年,乃流王於彘。

    ”(同上) △辨召公以子代宣王之說 《國語》雲:“彘之亂,宣王在召公之宮,國人圍之。

    召公曰:‘昔吾驟谏王,王不從,以及此難。

    今殺王子,王其以我為怼而怒乎!(雲雲)’乃以其子代宣王。

    宣王長而立之。

    ”餘按:周民之居厲王於彘,苦其暴虐,不得已而出之,使不得肆虐於己耳,非必殄滅之無遺育而後甘心也。

    使民果欲甘心於王,王何以能安然而居於彘?果欲甘心於王,王出之後何不更立他人而虛王位者十四年,王崩之後又何以共戴宣王而無異言乎?蓋古者人情淳樸,上下之間不甚猜疑,故衛出成公以說於晉,及晉許其複國,盟于宛濮,而國人無貳者。

    況文、武之德未忘於民心但以身在水火之中,遂冒然不暇顧慮而為此舉,王出則已,不仇王也,況大子乎!是以宣王之立,民不畜怨,亦不自危,而宣王亦不複追理前事;是其君臣相待,猶然先代忠厚之遺,安得有如後世所謂斬草除根之頹俗乎!且召公,賢臣也,於王子固當全之,豈必避怼王之嫌而後如是!谏王,為社稷也,免王子,亦為社稷也;藉令召公未有谏王不從之事,将遂執太子以與國人而聽其殺之乎!然則謂宣王避亂而奔召公之宮,或有之;若謂國人圍而欲殺之,召公避嫌而後以子代之,則必無之事也。

    蓋緣春秋、戰國以降,風俗日偷,君與民相疾視如仇仇然,故疑此時宣王必不能自免於難,因揣度附會之而為此說耳。

    今不錄。

     【備覽】“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

    (《史記年表》,元年,庚申)共和十四年,厲王死于彘。

    太子靜長於召公家;二相乃共立之為王,是為宣王。

    ”(《史記周本紀》) △《竹書紀年》以“共和”為共伯和幹位之非 《竹書紀年》稱“共伯和幹王位”。

    蘇氏《古史》采之,雲:“厲王屈彘,諸侯無所從;共伯和者,時之賢諸侯也,諸侯皆往宗焉,因以名其年,謂之共和。

    ”餘按人君在外,大臣代之出政,常也。

    襄公之執,子魚攝宋。

    昭公之奔,季孫攝魯。

    厲王既出,周、召共攝周政,事固當然,不足異也。

    若以諸侯而行天子之事,則天下之大變也。

    《傳》曰:“幹王之位,禍孰大焉!”又曰:“周德雖衰,天命未改。

    ”共伯果賢諸侯,讵應如是,春秋至闵、僖以後,天下之不知有王久矣,然齊桓、晉文猶藉天子之命以服諸侯,不敢公然攝天子事也;況西周之世,烏得有此事!且夫召穆公,周之賢相也,能谏厲王之虐,能佐宣王以興,夫豈不能代理天下事,而諸侯必别宗一共伯和乎!齊桓、晉文之霸,傳記之紀述稱論者指不勝屈;況攝天子之事尤為震動天下,而經傳反泯然無一語稱之,亦無是理也。

    《竹書紀年》,唐人多有稱述之者,其文往往與《史記》異。

    以經傳考之,自周東遷以後,《史記》不如《紀年》得實(如梁惠王有後元年,齊伐燕在宣王世之類);自周東遷以前,《紀年》不如《史記》近正(如大甲殺伊尹,文丁殺季曆之類)。

    蓋此書乃戰國時所撰:東遷以後本之晉、魏舊史,而東遷以前則簡策多逸,或旁采異端之說以補之,是以不能無謬。

    猶之《史記》紀漢事多得實,紀三代事多失真也,共和之名年,意本因二相和衷共攝而稱之;傳之既久而失其詳,遂誤以為有共伯和攝之,撰《紀年》者因從而載之耳。

    至於今世所傳《紀年》一書,則又不知何人所撰,唐人所引大半無之,而其文往往反采之《漢書律曆志》及《僞古文尚書經傳》,此尤不足論矣。

    《古史》又據《春秋傳》“諸侯釋位以間王政”及《莊子》“共伯得之於共首”之語為共伯和之證。

    然《莊子》所稱述本不皆實有其人,而亦未見此文共伯之即為幹王位人也。

    故今但據《史記》載之,而《紀年》之文不錄焉。

    其釋“間王政”之誤,說見後《宣王篇》中。

     ○宣王(《史記年表》,元年,甲戌) 【補】“諸侯釋位以間王政。

    宣王有志,而後(“而後”諾本多同;或作“二公”,非是)效官。

    ”(《左傳》昭公二十六年) △“諸侯釋位以間王政” 杜氏《左傳注》雲:“‘間’,猶‘與’也;去其位與治王之政事。

    ”林氏以此為周、召事,雲:“二公與治王之政事,号曰共和。

    ”蘇氏《古史》以此為共伯和事,雲:“厲、宣之間,諸侯有去其位而代王為政者。

    ”餘按:周、召皆王室之相,厲王雖出,二公之在相位自若也,不得謂之“釋位”。

    當厲王在國時,政固已共理之,亦非待流於彘而後得與於王政也。

    若以共伯和當之,謂“釋位”為去諸侯之位,“間王政”為幹天子之權,則“而後效官”将何解焉?且子朝之為此言,因晉之納敬王,故述諸侯之忠於王室以責晉之不輔己耳,故曰“并建母弟以蕃屏周”,曰“諸侯莫不并走其望以祈王身”,曰“攜王奸命,諸侯替之而建王嗣”。

    周、召皆王卿士,不得謂之“諸侯”以比晉,而共伯和幹天子之權,亦非忠於王室者比,皆與前後文義不類,子朝之述此何居焉?蓋“釋位”“效官”本相對為文。

    “釋”猶解也;“釋位”者,解官也。

    “間王政””者,待王政之間也。

    諸侯為王卿大夫者,因萬玉在外,故解官而歸其國,以待王室之定;宣王有志振作,而後來效王官之職。

    上下呼應,本極了然分明;但說者先有共和及共伯和之成見在心,務強合之為一,是以乖刺不通,而不知彼自一事,此自一事也。

    今正之。

    共伯和之誤,說已見前《厲王篇》中。

     【存參】“《漢》,仍叔美宣王也、宣王承厲王之烈,内有撥亂之志,遇災而懼,側身修行,欲銷去之。

    天下喜於王化複行,百姓見憂,故作是詩也。

    ”(《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