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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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行,亦正不必行也。

     △至親以期斷 服何以三年也?聖人制之乎?非也。

    此人情之必至,行乎其所不得不行者也。

    何者?凡哀莫重乎感,而感多因乎時。

    期也者,曆時之一周也。

    故見新麥則感焉,見新則感焉,乍塞則感焉,乍暖則感焉;乃至蔬果新登,雨雪乍至,亦莫不賭之而感,而哀生焉。

    凡至親之喪,期之内無乎不哀也。

    故曰“至親以期斷”也。

    至於父母之喪,恩尤深,義尤重,不但初見之而感而哀也,即再見之而猶不能不感,不能不哀,但感漸淺而哀漸殺耳。

    必至再期之後三見之,然後其情漸,其心漸平,可以勉強複其故常,故親喪皆以三年為斷也。

    故曰“三年之喪,再期也”。

    然是理也,愚昧者不知,即賢知而未嘗經三年喪者亦未必能知也。

     △中月而甯礻覃 三年之喪,再期也,再期而祥,可以從吉矣,何為乎二十七月而礻覃,礻覃而後從吉也?曰:此亦人子之至情也。

    父母恩深,服雖已滿,猶不忍於一日之閑遽易常服,是以中月而礻覃,──中者,間也;中月,間一月也。

    何為必間一月?古者釋服必於祭,祭必於朔。

    祥之日無有定也。

    使祥於月之二十八九日,至次月朔而遂礻覃,是逾兩三日而遂釋服也,猶之乎無礻覃也。

    故必間一月,至又次月之朔而後礻覃,然後其哀漸殺而可以釋服耳。

     △三年之喪倍期 古人以曆一年為一年,曆一月為一月,故曰“三年之喪,再期也;期之喪,二年也”,故曰“十三月而練;二十五月而祥”(今俗謂之二十四月)。

    是所雲“三年”者,止二十五月也。

    然則所謂“九月”者,二百四十一日之服也;所謂“五月”者,一百二十一日之服也;所謂“三月”者,六十一日之服也。

    今人乃以周一年為一年,匝一月為一月,誤矣。

    餘鄉皆遵王制,二十七月而釋服;内黃、清豐以南則皆三十六月(古人謂之三十七月)而後釋服,至於功缌,益無複有識之者矣。

    夫娶妻之三日而反馬(俗謂之回門)也,是曆三日,非盡三十六時也;初喪之七日而受奠也,是曆七日,非盡八十四時也;婦人受胎之十月而産也,是曆十月,非盡三百日也;何獨至於喪服而乃以匝月始為一月,周年始為一年乎?吾魏有婦人屆期将産,其夫适他出,乃強制之,不使兒産。

    夫歸見其狀,問之;以告。

    夫曰:“是産期矣!”婦曰:“甫及九月,何得遂産?”夫曰:“此即所謂十月者也!”乃俾之産,而兒已垂死矣。

    今人之於喪服,亦猶此婦之見也夫! △練祥礻覃皆葬後事 然所謂練群礻覃者,皆謂葬後事耳,非未葬而至其時即可變服也。

    《記》曰:“斬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

    為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冠八升。

    去麻服葛,葛帶三重。

    ”然則古人未葬,非惟不除服,且不受以成布矣。

    是故小祥之練冠纟原緣,大祥之素缟麻衣,皆為既葬者言之;未葬則無所謂大小祥也。

    今之人豈惟去麻,且公然除服矣。

    問之,則曰“吾三年之喪已畢矣”。

    嗚呼,親未入土,不知為子者何以能安,而公然食稻衣錦,宴樂無忌也?,無怪乎其停柩十數年,或至數十年而不葬也!而說者猶或譏宰我之為期喪,齊宣之欲短喪,吾恐今之人遠不逮夫古也! △喪服等殺以倍為率 古人立制,其等殺皆以倍為率。

    三年之喪倍期,固已;即功缌之服亦然。

    大功何以九月?倍小功也,取期而減其三之一者也。

    小功何以五月?倍缌也,取期而減其三之二者也。

    缌何以三月?據自殡至葬而計之者也。

    葬之遲速雖異,要皆以三月為大凡。

    故齊衰無受者,《傳》皆以三月為言也。

    缌之服最輕,故至葬而止也。

    猶之乎封國之制,公侯之百裡倍於伯之七十裡,伯之七十裡倍於子男之五十裡也。

    若以九匝月始為九月,五匝月始為五月,而五服之制遂參差而不得其說矣。

     △計日,計月,計年 三日而殡,五日而殡,七日而殡,計日也。

    計日,則朔虛之一日在所必計矣。

    缌三月,小功五月,大功九月,計月也。

    計月,則朔虛之一日在所不計,而惟計閏馀之一月矣。

    期而小祥,再期而大祥,計年也。

    計年,則閏馀朔虛皆所不計矣。

    惟自祥至礻覃,乃複計閏耳。

     △飲食居處與人情 服者非第服而已也,飲食居處必有其相稱者焉。

    “斬衰”文下《傳》雲:“層倚廬,寝苫,枕塊,歡粥。

    既虞,翦屏柱楣,寝有席,疏食水飲。

    既練,舍外寝,始貪菜果,飯素食。

    ”何以如是也?此人子之至情所不能已者也。

    蓋父母既沒,創钜痛深;食必雖以下咽,且父恐其食為哀氣所結而緻疾也,故食粥焉,──粥者,易咽而又化之物也。

    虞則哀少減,可以食矣;然美食猶不忍食也,而菜果初登,亦不免睹之而感而痛生焉,故惟疏食水飲。

    待既練而後食菜果焉。

    此乃人情,非有他也。

    即居處亦如是而已矣。

    然亦有不必甚拘者。

    家之貧富不同,人之強弱亦異,疏食苟能下咽,雖未虞而疏食焉可也。

    粗惡之菜非親平日所嗜,雖未練而少用之以佐疏食亦可也。

    故《記》雲:“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

    ”又雲:“五十不成喪,七十惟衰麻在身。

    ”總之禮本乎情,非強人以所不能行者也。

    若親初喪而即能飲酒食肉,恬然不以為事,是其心已死矣,強之使必疏食,夫亦何益!故孔子曰:“女安,則為之。

    ”孟子曰:“亦教之孝弟而已矣。

    ”聖賢之論何嘗不本於人情哉!且即三年喪畢亦有不能以忘情者。

    曾皙嗜羊棗而曾子不忍食羊棗。

    歐陽永叔之父間禦酒肉,則必涕泣曰:“昔常不足而今有馀,其何及也!”此豈載於禮文者哉!故曰“人子之至情不能已者也。

    ” △近世居喪惟服異 近世之居喪也,惟服而已。

    期功之喪幾與無服者同:其飲食如常也,其居處如常也,其宴會慶賀觀優皆如常也。

    服雖多於古人,阿益焉!惟父母之喪間有一二能守禮者;然亦殊不多觏。

    然則所謂喪者惟服而已!餘幼時讀《小學》,至漢昌邑、晉阮籍事,未嘗不深歎古人風俗之美。

    何者?千馀年間而止傳此數人,此數人者又皆當世所譏,則具能守禮者固自多也。

    近數百年,遂以此為常事。

    其有三年不宜酒肉及不入内者,至書之史冊以為美談;然則是此等事至近代已為絕無僅有之事。

    甚矣風俗之日敝也! △名有服而實不服 雖然,即所謂服者亦但其名然耳。

    餘幼時見餘鄉風俗,尚有一二近古者:父母之喪,袍褂皆用粗白布為之,縫而不齊;練而後齊之;祥而後易素服;礻覃而後即吉。

    祖父母之喪,惟袍用粗白布,褂則皂之。

    伯叔父母之喪,則褂用粗白布而袍皂之。

    大功,則衣不複用白、惟履用白布耳。

    小功,用灰色布履;缌,用皂布履;其衣皆無異於尋常,但不吉服耳。

    此於服已為最輕,然他州外縣尚不能如是,即餘鄉近日亦不能如是矣。

    通都大郡尤不可問。

    甚者,父母之喪以墨衰為常服,則其他可知矣。

    無怪乎古人之服制如彼其少,今人之服制如此其多!古人實服之故其勢不能多;今人實不為服,是以多多而無害也。

    嘗有人問餘曰:“何以制為五服?一祖之所生,皆吾宗族也;五世而服絕,不亦薄乎?”餘曰:“誠然。

    今之人,名為有服而實不服,如此,雖百世皆有服,可也!”蓋彼不知古之所謂服者皆實著之身也。

    俗之敝也,其來久矣! △增服與守禮 自唐以前,居喪者多能守禮,然於古五服之制無所增加;由唐以逮宋、明,代增其服,至數倍於古人,而守禮者者反少,何也?蓋凡人其於行,則心有所躊躇審量而不敢過。

    故言而多者,其行必少;言而過者,其行必不及。

    故孔子曰:“其言之不怍,則為之也難。

    ”明金川門之變,前一日,解缙、胡廣、王艮并集於吳溥舍,缙陳說大義,廣亦憤激慷慨,獨艮流涕不言。

    既去,溥子與弼尚幼,歎曰:“胡叔能死,是大佳事!”溥曰:“不然,獨王叔死耳!”語未畢,隔牆聞廣呼雲:“外喧甚,謹視豚!”溥顧與弼曰:“一豚尚不能舍,肯舍生乎!”夫服制之列變亦如是而已矣!自唐以前之人實欲行古喪禮,故不覺古人之薄。

    若蕭嵩、魏仁溥輩則原不期於人之能行,不過姑以是求勝於古人而已,是以服愈多而其加者愈無幾也。

    嗟夫,俗之不古,夫亦何怪於今人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