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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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行,亦正不必行也。
△至親以期斷 服何以三年也?聖人制之乎?非也。
此人情之必至,行乎其所不得不行者也。
何者?凡哀莫重乎感,而感多因乎時。
期也者,曆時之一周也。
故見新麥則感焉,見新則感焉,乍塞則感焉,乍暖則感焉;乃至蔬果新登,雨雪乍至,亦莫不賭之而感,而哀生焉。
凡至親之喪,期之内無乎不哀也。
故曰“至親以期斷”也。
至於父母之喪,恩尤深,義尤重,不但初見之而感而哀也,即再見之而猶不能不感,不能不哀,但感漸淺而哀漸殺耳。
必至再期之後三見之,然後其情漸,其心漸平,可以勉強複其故常,故親喪皆以三年為斷也。
故曰“三年之喪,再期也”。
然是理也,愚昧者不知,即賢知而未嘗經三年喪者亦未必能知也。
△中月而甯礻覃 三年之喪,再期也,再期而祥,可以從吉矣,何為乎二十七月而礻覃,礻覃而後從吉也?曰:此亦人子之至情也。
父母恩深,服雖已滿,猶不忍於一日之閑遽易常服,是以中月而礻覃,──中者,間也;中月,間一月也。
何為必間一月?古者釋服必於祭,祭必於朔。
祥之日無有定也。
使祥於月之二十八九日,至次月朔而遂礻覃,是逾兩三日而遂釋服也,猶之乎無礻覃也。
故必間一月,至又次月之朔而後礻覃,然後其哀漸殺而可以釋服耳。
△三年之喪倍期 古人以曆一年為一年,曆一月為一月,故曰“三年之喪,再期也;期之喪,二年也”,故曰“十三月而練;二十五月而祥”(今俗謂之二十四月)。
是所雲“三年”者,止二十五月也。
然則所謂“九月”者,二百四十一日之服也;所謂“五月”者,一百二十一日之服也;所謂“三月”者,六十一日之服也。
今人乃以周一年為一年,匝一月為一月,誤矣。
餘鄉皆遵王制,二十七月而釋服;内黃、清豐以南則皆三十六月(古人謂之三十七月)而後釋服,至於功缌,益無複有識之者矣。
夫娶妻之三日而反馬(俗謂之回門)也,是曆三日,非盡三十六時也;初喪之七日而受奠也,是曆七日,非盡八十四時也;婦人受胎之十月而産也,是曆十月,非盡三百日也;何獨至於喪服而乃以匝月始為一月,周年始為一年乎?吾魏有婦人屆期将産,其夫适他出,乃強制之,不使兒産。
夫歸見其狀,問之;以告。
夫曰:“是産期矣!”婦曰:“甫及九月,何得遂産?”夫曰:“此即所謂十月者也!”乃俾之産,而兒已垂死矣。
今人之於喪服,亦猶此婦之見也夫! △練祥礻覃皆葬後事 然所謂練群礻覃者,皆謂葬後事耳,非未葬而至其時即可變服也。
《記》曰:“斬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
為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冠八升。
去麻服葛,葛帶三重。
”然則古人未葬,非惟不除服,且不受以成布矣。
是故小祥之練冠纟原緣,大祥之素缟麻衣,皆為既葬者言之;未葬則無所謂大小祥也。
今之人豈惟去麻,且公然除服矣。
問之,則曰“吾三年之喪已畢矣”。
嗚呼,親未入土,不知為子者何以能安,而公然食稻衣錦,宴樂無忌也?,無怪乎其停柩十數年,或至數十年而不葬也!而說者猶或譏宰我之為期喪,齊宣之欲短喪,吾恐今之人遠不逮夫古也! △喪服等殺以倍為率 古人立制,其等殺皆以倍為率。
三年之喪倍期,固已;即功缌之服亦然。
大功何以九月?倍小功也,取期而減其三之一者也。
小功何以五月?倍缌也,取期而減其三之二者也。
缌何以三月?據自殡至葬而計之者也。
葬之遲速雖異,要皆以三月為大凡。
故齊衰無受者,《傳》皆以三月為言也。
缌之服最輕,故至葬而止也。
猶之乎封國之制,公侯之百裡倍於伯之七十裡,伯之七十裡倍於子男之五十裡也。
若以九匝月始為九月,五匝月始為五月,而五服之制遂參差而不得其說矣。
△計日,計月,計年 三日而殡,五日而殡,七日而殡,計日也。
計日,則朔虛之一日在所必計矣。
缌三月,小功五月,大功九月,計月也。
計月,則朔虛之一日在所不計,而惟計閏馀之一月矣。
期而小祥,再期而大祥,計年也。
計年,則閏馀朔虛皆所不計矣。
惟自祥至礻覃,乃複計閏耳。
△飲食居處與人情 服者非第服而已也,飲食居處必有其相稱者焉。
“斬衰”文下《傳》雲:“層倚廬,寝苫,枕塊,歡粥。
既虞,翦屏柱楣,寝有席,疏食水飲。
既練,舍外寝,始貪菜果,飯素食。
”何以如是也?此人子之至情所不能已者也。
蓋父母既沒,創钜痛深;食必雖以下咽,且父恐其食為哀氣所結而緻疾也,故食粥焉,──粥者,易咽而又化之物也。
虞則哀少減,可以食矣;然美食猶不忍食也,而菜果初登,亦不免睹之而感而痛生焉,故惟疏食水飲。
待既練而後食菜果焉。
此乃人情,非有他也。
即居處亦如是而已矣。
然亦有不必甚拘者。
家之貧富不同,人之強弱亦異,疏食苟能下咽,雖未虞而疏食焉可也。
粗惡之菜非親平日所嗜,雖未練而少用之以佐疏食亦可也。
故《記》雲:“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
”又雲:“五十不成喪,七十惟衰麻在身。
”總之禮本乎情,非強人以所不能行者也。
若親初喪而即能飲酒食肉,恬然不以為事,是其心已死矣,強之使必疏食,夫亦何益!故孔子曰:“女安,則為之。
”孟子曰:“亦教之孝弟而已矣。
”聖賢之論何嘗不本於人情哉!且即三年喪畢亦有不能以忘情者。
曾皙嗜羊棗而曾子不忍食羊棗。
歐陽永叔之父間禦酒肉,則必涕泣曰:“昔常不足而今有馀,其何及也!”此豈載於禮文者哉!故曰“人子之至情不能已者也。
” △近世居喪惟服異 近世之居喪也,惟服而已。
期功之喪幾與無服者同:其飲食如常也,其居處如常也,其宴會慶賀觀優皆如常也。
服雖多於古人,阿益焉!惟父母之喪間有一二能守禮者;然亦殊不多觏。
然則所謂喪者惟服而已!餘幼時讀《小學》,至漢昌邑、晉阮籍事,未嘗不深歎古人風俗之美。
何者?千馀年間而止傳此數人,此數人者又皆當世所譏,則具能守禮者固自多也。
近數百年,遂以此為常事。
其有三年不宜酒肉及不入内者,至書之史冊以為美談;然則是此等事至近代已為絕無僅有之事。
甚矣風俗之日敝也! △名有服而實不服 雖然,即所謂服者亦但其名然耳。
餘幼時見餘鄉風俗,尚有一二近古者:父母之喪,袍褂皆用粗白布為之,縫而不齊;練而後齊之;祥而後易素服;礻覃而後即吉。
祖父母之喪,惟袍用粗白布,褂則皂之。
伯叔父母之喪,則褂用粗白布而袍皂之。
大功,則衣不複用白、惟履用白布耳。
小功,用灰色布履;缌,用皂布履;其衣皆無異於尋常,但不吉服耳。
此於服已為最輕,然他州外縣尚不能如是,即餘鄉近日亦不能如是矣。
通都大郡尤不可問。
甚者,父母之喪以墨衰為常服,則其他可知矣。
無怪乎古人之服制如彼其少,今人之服制如此其多!古人實服之故其勢不能多;今人實不為服,是以多多而無害也。
嘗有人問餘曰:“何以制為五服?一祖之所生,皆吾宗族也;五世而服絕,不亦薄乎?”餘曰:“誠然。
今之人,名為有服而實不服,如此,雖百世皆有服,可也!”蓋彼不知古之所謂服者皆實著之身也。
俗之敝也,其來久矣! △增服與守禮 自唐以前,居喪者多能守禮,然於古五服之制無所增加;由唐以逮宋、明,代增其服,至數倍於古人,而守禮者者反少,何也?蓋凡人其於行,則心有所躊躇審量而不敢過。
故言而多者,其行必少;言而過者,其行必不及。
故孔子曰:“其言之不怍,則為之也難。
”明金川門之變,前一日,解缙、胡廣、王艮并集於吳溥舍,缙陳說大義,廣亦憤激慷慨,獨艮流涕不言。
既去,溥子與弼尚幼,歎曰:“胡叔能死,是大佳事!”溥曰:“不然,獨王叔死耳!”語未畢,隔牆聞廣呼雲:“外喧甚,謹視豚!”溥顧與弼曰:“一豚尚不能舍,肯舍生乎!”夫服制之列變亦如是而已矣!自唐以前之人實欲行古喪禮,故不覺古人之薄。
若蕭嵩、魏仁溥輩則原不期於人之能行,不過姑以是求勝於古人而已,是以服愈多而其加者愈無幾也。
嗟夫,俗之不古,夫亦何怪於今人哉!
△至親以期斷 服何以三年也?聖人制之乎?非也。
此人情之必至,行乎其所不得不行者也。
何者?凡哀莫重乎感,而感多因乎時。
期也者,曆時之一周也。
故見新麥則感焉,見新則感焉,乍塞則感焉,乍暖則感焉;乃至蔬果新登,雨雪乍至,亦莫不賭之而感,而哀生焉。
凡至親之喪,期之内無乎不哀也。
故曰“至親以期斷”也。
至於父母之喪,恩尤深,義尤重,不但初見之而感而哀也,即再見之而猶不能不感,不能不哀,但感漸淺而哀漸殺耳。
必至再期之後三見之,然後其情漸,其心漸平,可以勉強複其故常,故親喪皆以三年為斷也。
故曰“三年之喪,再期也”。
然是理也,愚昧者不知,即賢知而未嘗經三年喪者亦未必能知也。
△中月而甯礻覃 三年之喪,再期也,再期而祥,可以從吉矣,何為乎二十七月而礻覃,礻覃而後從吉也?曰:此亦人子之至情也。
父母恩深,服雖已滿,猶不忍於一日之閑遽易常服,是以中月而礻覃,──中者,間也;中月,間一月也。
何為必間一月?古者釋服必於祭,祭必於朔。
祥之日無有定也。
使祥於月之二十八九日,至次月朔而遂礻覃,是逾兩三日而遂釋服也,猶之乎無礻覃也。
故必間一月,至又次月之朔而後礻覃,然後其哀漸殺而可以釋服耳。
△三年之喪倍期 古人以曆一年為一年,曆一月為一月,故曰“三年之喪,再期也;期之喪,二年也”,故曰“十三月而練;二十五月而祥”(今俗謂之二十四月)。
是所雲“三年”者,止二十五月也。
然則所謂“九月”者,二百四十一日之服也;所謂“五月”者,一百二十一日之服也;所謂“三月”者,六十一日之服也。
今人乃以周一年為一年,匝一月為一月,誤矣。
餘鄉皆遵王制,二十七月而釋服;内黃、清豐以南則皆三十六月(古人謂之三十七月)而後釋服,至於功缌,益無複有識之者矣。
夫娶妻之三日而反馬(俗謂之回門)也,是曆三日,非盡三十六時也;初喪之七日而受奠也,是曆七日,非盡八十四時也;婦人受胎之十月而産也,是曆十月,非盡三百日也;何獨至於喪服而乃以匝月始為一月,周年始為一年乎?吾魏有婦人屆期将産,其夫适他出,乃強制之,不使兒産。
夫歸見其狀,問之;以告。
夫曰:“是産期矣!”婦曰:“甫及九月,何得遂産?”夫曰:“此即所謂十月者也!”乃俾之産,而兒已垂死矣。
今人之於喪服,亦猶此婦之見也夫! △練祥礻覃皆葬後事 然所謂練群礻覃者,皆謂葬後事耳,非未葬而至其時即可變服也。
《記》曰:“斬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
為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冠八升。
去麻服葛,葛帶三重。
”然則古人未葬,非惟不除服,且不受以成布矣。
是故小祥之練冠纟原緣,大祥之素缟麻衣,皆為既葬者言之;未葬則無所謂大小祥也。
今之人豈惟去麻,且公然除服矣。
問之,則曰“吾三年之喪已畢矣”。
嗚呼,親未入土,不知為子者何以能安,而公然食稻衣錦,宴樂無忌也?,無怪乎其停柩十數年,或至數十年而不葬也!而說者猶或譏宰我之為期喪,齊宣之欲短喪,吾恐今之人遠不逮夫古也! △喪服等殺以倍為率 古人立制,其等殺皆以倍為率。
三年之喪倍期,固已;即功缌之服亦然。
大功何以九月?倍小功也,取期而減其三之一者也。
小功何以五月?倍缌也,取期而減其三之二者也。
缌何以三月?據自殡至葬而計之者也。
葬之遲速雖異,要皆以三月為大凡。
故齊衰無受者,《傳》皆以三月為言也。
缌之服最輕,故至葬而止也。
猶之乎封國之制,公侯之百裡倍於伯之七十裡,伯之七十裡倍於子男之五十裡也。
若以九匝月始為九月,五匝月始為五月,而五服之制遂參差而不得其說矣。
△計日,計月,計年 三日而殡,五日而殡,七日而殡,計日也。
計日,則朔虛之一日在所必計矣。
缌三月,小功五月,大功九月,計月也。
計月,則朔虛之一日在所不計,而惟計閏馀之一月矣。
期而小祥,再期而大祥,計年也。
計年,則閏馀朔虛皆所不計矣。
惟自祥至礻覃,乃複計閏耳。
△飲食居處與人情 服者非第服而已也,飲食居處必有其相稱者焉。
“斬衰”文下《傳》雲:“層倚廬,寝苫,枕塊,歡粥。
既虞,翦屏柱楣,寝有席,疏食水飲。
既練,舍外寝,始貪菜果,飯素食。
”何以如是也?此人子之至情所不能已者也。
蓋父母既沒,創钜痛深;食必雖以下咽,且父恐其食為哀氣所結而緻疾也,故食粥焉,──粥者,易咽而又化之物也。
虞則哀少減,可以食矣;然美食猶不忍食也,而菜果初登,亦不免睹之而感而痛生焉,故惟疏食水飲。
待既練而後食菜果焉。
此乃人情,非有他也。
即居處亦如是而已矣。
然亦有不必甚拘者。
家之貧富不同,人之強弱亦異,疏食苟能下咽,雖未虞而疏食焉可也。
粗惡之菜非親平日所嗜,雖未練而少用之以佐疏食亦可也。
故《記》雲:“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
”又雲:“五十不成喪,七十惟衰麻在身。
”總之禮本乎情,非強人以所不能行者也。
若親初喪而即能飲酒食肉,恬然不以為事,是其心已死矣,強之使必疏食,夫亦何益!故孔子曰:“女安,則為之。
”孟子曰:“亦教之孝弟而已矣。
”聖賢之論何嘗不本於人情哉!且即三年喪畢亦有不能以忘情者。
曾皙嗜羊棗而曾子不忍食羊棗。
歐陽永叔之父間禦酒肉,則必涕泣曰:“昔常不足而今有馀,其何及也!”此豈載於禮文者哉!故曰“人子之至情不能已者也。
” △近世居喪惟服異 近世之居喪也,惟服而已。
期功之喪幾與無服者同:其飲食如常也,其居處如常也,其宴會慶賀觀優皆如常也。
服雖多於古人,阿益焉!惟父母之喪間有一二能守禮者;然亦殊不多觏。
然則所謂喪者惟服而已!餘幼時讀《小學》,至漢昌邑、晉阮籍事,未嘗不深歎古人風俗之美。
何者?千馀年間而止傳此數人,此數人者又皆當世所譏,則具能守禮者固自多也。
近數百年,遂以此為常事。
其有三年不宜酒肉及不入内者,至書之史冊以為美談;然則是此等事至近代已為絕無僅有之事。
甚矣風俗之日敝也! △名有服而實不服 雖然,即所謂服者亦但其名然耳。
餘幼時見餘鄉風俗,尚有一二近古者:父母之喪,袍褂皆用粗白布為之,縫而不齊;練而後齊之;祥而後易素服;礻覃而後即吉。
祖父母之喪,惟袍用粗白布,褂則皂之。
伯叔父母之喪,則褂用粗白布而袍皂之。
大功,則衣不複用白、惟履用白布耳。
小功,用灰色布履;缌,用皂布履;其衣皆無異於尋常,但不吉服耳。
此於服已為最輕,然他州外縣尚不能如是,即餘鄉近日亦不能如是矣。
通都大郡尤不可問。
甚者,父母之喪以墨衰為常服,則其他可知矣。
無怪乎古人之服制如彼其少,今人之服制如此其多!古人實服之故其勢不能多;今人實不為服,是以多多而無害也。
嘗有人問餘曰:“何以制為五服?一祖之所生,皆吾宗族也;五世而服絕,不亦薄乎?”餘曰:“誠然。
今之人,名為有服而實不服,如此,雖百世皆有服,可也!”蓋彼不知古之所謂服者皆實著之身也。
俗之敝也,其來久矣! △增服與守禮 自唐以前,居喪者多能守禮,然於古五服之制無所增加;由唐以逮宋、明,代增其服,至數倍於古人,而守禮者者反少,何也?蓋凡人其於行,則心有所躊躇審量而不敢過。
故言而多者,其行必少;言而過者,其行必不及。
故孔子曰:“其言之不怍,則為之也難。
”明金川門之變,前一日,解缙、胡廣、王艮并集於吳溥舍,缙陳說大義,廣亦憤激慷慨,獨艮流涕不言。
既去,溥子與弼尚幼,歎曰:“胡叔能死,是大佳事!”溥曰:“不然,獨王叔死耳!”語未畢,隔牆聞廣呼雲:“外喧甚,謹視豚!”溥顧與弼曰:“一豚尚不能舍,肯舍生乎!”夫服制之列變亦如是而已矣!自唐以前之人實欲行古喪禮,故不覺古人之薄。
若蕭嵩、魏仁溥輩則原不期於人之能行,不過姑以是求勝於古人而已,是以服愈多而其加者愈無幾也。
嗟夫,俗之不古,夫亦何怪於今人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