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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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後者之服 為人後者:(本經文蓋“為所後之人”,古文簡質耳。

    )《經》,斬衰三年。

    《開元禮》、《家禮》、明(并增四字於下雲“為所後父”服)井同。

     【本傳】“為所後者之祖(字疑衍,不則缺‘父母’二字)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明為所後母(古無此稱,即《傳》文“所後者之妻”)斬衰三年(馀略)。

     【家禮】為所後祖(古無此稱)承重,斬衰三年。

    明同,而增“為所後祖母(古無此稱)承重”,斬衰三年。

     △為人後者不應呼所後者為父 按:《經》但言“為人後者”而不稱“父”,則是於所後者不呼為“父”也。

    古者名由實立,行以義斷。

    生我者謂之父,父之名由生我而起也。

    其有不幸而山為大宗後,則當承大宗之重而不敢以私親幹之;然不因此遂謂他人為父而生我者之反非父也。

    震我者謂之母,母之名由震我而得也。

    其有不幸而庶子為父後,則當以君母為重而震我者次之;然不因此遂謂震我者之獨非母也。

    何者?名從實,行從義:義有變而實無變,故行可改而名不可改也。

    且夫古之為人後者皆擇親者立之,親同則擇賢,賢同則擇長,初不必盡用子行也,故有孫行而後祖行者,有兄弟行而相為後者。

    魯定之後昭,弟後兄也;僖之後闵,兄後弟也。

    此固不能概名之為父也。

    然其義則皆如父子,故其服亦皆如父子。

    故《傳》雲:“事之如君父焉者,受國焉爾。

    ”此之謂行從義,非并其名而改之也。

    且此皆兄弟耳:然以君父事之,則是為之服三年者不必父行,明矣。

    故《經》但雲“為人後者”人也者,統詞也,兼祖行,父行,兄弟行而通言之者也,秦、漢之際,王制缺微,俗儒始有昭穆相繼之說。

    至漢成帝納趙飛燕之言,而飛燕納定陶王之賂,因謂兄弟不相為後,舍中山王而立哀帝,而漢遂亂。

    既而王莽欲立幼主以成其篡,複伸兄弟不相後之議,以孺子繼平帝,而漢遂亡。

    此乃淫後逆臣一時之亂制,而後之士大夫遂舍先王之法而從之,噫,亦異矣!然猶未嘗直謂之父子也。

    東漢以降,俗益澆薄,務以虛僞相尚,始借父子之名以示親匿之意。

    故有異姓而養為己子者,曹騰之於夏侯嵩是也。

    有無故而約為父子者,董卓之於呂布是也。

    此自一時陋然耳。

    況於同姓,且為之後,其父子之也尤不足怪,非遂可以是為萬世之常法也。

    然吾嘗觀晉、宋、齊、粱間書,於所後者雖父之,於所由生者亦未嘗不直父之也。

    其後不知何時,患兩父之無别,乃别冠以“木生”之文,於是不生己者反為父,生己者反不得直稱父,而名實大紊矣。

    原其改名之意,不過欲為後者之親於此而疏於彼耳。

    顧名雖改而行反多不改,溺私情以滅大義者後先相望,雖名亦無如之何。

    何者?私不私在行不在名。

    漢宣帝嘗後昭帝矣,初不謂戾太子非祖而史皇孫非父也,然終不以入廟而幹正統;其奉昭帝後,實盡子職焉。

    是故名自從實,行自從義,又何必改其父子之本稱始為不私哉!乃世之君子每力争其名,務以父之稱歸諸所後者,幸則為宋之“濮”,不幸則為明之“大禮”,亦可謂矯枉而過正矣!《記》雲:“婦事舅姑,如事父母。

    ”然則以父母事之,初不必以父母稱之也,其“實”非也;雖不以父母稱之,實不可不以父母事之也,其“義”然也。

    夫為人後者亦若是而已矣!今北方之俗,父舅而母姑,其失與此正同,豈得遂以為當然乎!《開元禮》、《家禮》皆雲“為所後父”,乃沿世俗之誤,不可以垂訓。

    故今仍以《經》文為正。

     夫為人後者:《經》、《開元禮》并略(蓋皆齊衰期)。

    《家禮》補,斬衰三年。

    明同。

     【明】為夫所後母(古無此稱)。

    斬衰三年。

     【家禮】夫為所後祖(古無此稱)承重者,婦從服斬衰三年。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經》,降齊衰期,報(字疑衍)。

    《開元禮》同。

    《家禮》:“為人後者為其私親皆降一等,私親之為之也亦然。

    ”則為父母與《開元禮》同;為子當降大功不報,與《開元禮》異(未有明說,恐系疏略)。

    明,為父母同,無“報”文。

     △辨許浩、程頤“為人後者以所後為父母”之說 按:《經》文雲“為其父母”,則是父母之稱不可改也。

    故宋歐陽永叔據此文以立論。

    乃世猶多議之。

    許氏浩曰:“不曰‘為人後者為父母’,而曰‘為其父母’,以見為人後者以所後為父母,故於其父母不得直謂之父母而稱‘其父母’也。

    服既以降,則名亦宜從其服。

    若名則存之,服則降之,服違其名,亦非義也。

    ”伊川程先生曰:“立疑義者,隻見禮文不杖期内有‘為人後老為其父母,報’,便道須是稱親,《禮》文蓋言出為人後則父母反呼之以為叔為伯,故道‘為其父母’以别之,非為卻将本父母亦謂父母也。

    ”按:此二說巧則巧矣,然揆之經義實大謬不然。

    《經》曰:“女子子人者為其父母。

    ”又曰:“妾為其父母。

    ”若《經》言“其父母”即不得直稱為父母,則女子人者與為妾者皆不得稱其父母為父母乎?蓋“其”之為言,别於夫之父母,君之父母者也。

    兼未嫁者而言則不言“其”,故曰“女子子為祖父母”,曰“女子子為曾祖父母”,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

    若不言“其”即得直稱之,言“其”即不得直稱之,則女子嫁者但當稱其“曾祖、祖、伯叔父母”為“曾祖、祖、伯叔父母”,而不得稱其“父、母、昆弟”為“父、母、昆弟”乎?為人後者,猶之乎庶子之為君母後也。

    《經》曰:“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

    ”《記》曰:“為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下為君母之黨服。

    ”然則庶子雖為君母後,而於君母仍以“君母”稱之,則於其母亦仍以“母”稱之明矣。

    其實然,故其名然也。

    且女子為父母降服期,而父母之名不改;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降服缌,而母之名不改;服自降,名自存,世無有議之者。

    何者?服自服,名自名也。

    何獨為人後者則謂其服降名存之非義哉!蓋服之所以改,由於其子之異,而父母之為父母自若也。

    故《經》於其子别之而不於其父母别之:曰“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而不雲“為所生母”;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而不雲“為本生父母”。

    《經》義甚明,儒者自不察耳。

    父子者,天所生也;君臣者,人所合也。

    人所合者,人得改之;天所生者,人不得而改之。

    故仕而去焉者;謂之“舊君”;子而為人後,為君母後者,則不謂之“舊父,舊母”。

    何者?仕焉之謂君臣,生焉之謂父子,仕可以再仕三仕,生不可以再生三生;是故君可舊,父母不可舊也。

    若昔日謂此人為父母矣,後日又謂他人為父母而昔日之父母不得稱焉,是父母亦有新舊矣。

    《經》何不雲“為人後者為其舊父母”,“庶子為父後者為其舊母”,豈不文明義顯,而乃曰“為其父母”,“為其母”哉?凡學,以知道為貴,次則通文,下則識字而已。

    然未有不識字義而能通文,不通文理而能知道者;難易之分,先後之序然也。

    今以《經》文之“其父母”為“非其父母”,文理舛矣。

    是以儒者之論道反有時而不如文士之論道也。

    且為人後而稱其所後為父母,稱其父母為伯叔父母,庶子稱君母為母而稱其母為生母,婦人稱舅姑為父母,此皆近世裡巷相沿之陋。

    儒者不能引古禮以證世俗之失,固已疏矣,乃反於世俗之謬而誣《經》文以附會之,可乎! △《經》文為人後者之父母報服之衍 按:子為父母三年,故為人後者降服期。

    父母為衆子期,乃於為人後主之不為降大功而仍服期以報,何也?《不杖期章》曰:“女子子人者為其父母。

    ”《大功章》曰:“女子子人者。

    ”是子降其父母則父母亦降其子,甚明也。

    今於為人後之子獨不降服,可乎!《經》曰:“姑姊妹女子子人無主者,姑姊妹報。

    ”又曰:“大夫之子”雲雲,“惟子不報”,是父母之於子不言報,甚明也。

    今於為人後之子獨言報,可乎!且昆弟姊妹,平等服也,當言報而反不言報,為父母,不當言報而反言報,不亦亻真邪!然則此經之“報”當為衍文無疑。

    《開元禮》於昆弟姊妹之不言報者補之,是已;而於父母之言報者不删之,何邪?且“為人後者為外祖父母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