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友堂文集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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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之說,又或以愛憎為褒貶,故其是非不當而予奪不公。

     今夫“正統”之名何乎?非古聖人懸此格以待後之君也;其說起於後世之學士大夫。

    彼見曆代之事勢各殊也,於是正統之名興焉。

    有正統而後有“偏統”,由是而又有“僭統”、“竊統”;此皆強立名字,以古人就己之私說,皆予之所不取。

     且彼所謂“統”者果何謂耶?謂合於一者為統乎,則凡合於一者皆是而不合者皆非也,一言而決矣。

    謂曆代相傳之緒為統乎?則合古今皆不離乎統,何得有正偏僭竊之名? 蓋天下有勢有義:正者義也,統者勢也。

    言正不可言統,言統不可言正,然後其理明而其說定。

    試言統之說。

    統之為言,猶曰有天下雲爾。

    天下,公器也,非一人一姓之所得私。

    當其時歸於一,則統有專屬;及其分也,則統亦随而分矣。

    今夫一物而數十百人分之,雖出於劫奪焉,不可謂非共此物也。

    統之說何以異是!自古以來,雖世變紛然,而統無一日之絕也,不過時有分合而巳。

    蓋自唐、虞、夏、商、周皆合也,至戰國始分;至秦、漢而又合,三國又分;晉又合,又分於東晉;曆南北朝而後合於隋、唐,而又分於五代;至宋又合,而又分於南宋;然後合於元,以迄於今。

    四千馀年以來,忽分忽合,譬如一縷之絲,寸寸而分合之,其緒固相屬也。

    然則曆代雖多,安見其統為正為偏為僭竊也哉? 如曰得國之迹不同,故其名亦異,是論正不正也,非論統也。

    如以正而已矣,則吾又有說。

     【正統論下】 予於商、周,猶竊有疑焉。

    何疑爾?桀、纣雖暴,湯、武之君也。

    湯、武雖仁,桀、纣之臣也。

    臣弑其君,可乎?且夫湯、武之德盛矣,其功大矣,然考其得天下之迹而律以後世之名,則終不免於篡。

    張橫渠之論纣曰:“天命一日未去則為天子,一日既去則為獨夫。

    ”予蓋迂其說而不信也。

    夫武王之興師也,以十三年一月壬辰。

    假令武王興師於前一年前一日,将武王不得為聖乎?抑興師何日,即天命於何日去乎?使觀兵之日即伐纣之日,天命去乎未去乎?使武王亦如文王之事纣,将天命終於不去乎?天命不可見也,人何自而知之?世之論湯、武者,不過曰心非利天下也,應天順人。

    伐暴救民而已。

    夫心藏於深微不測之地,其亦至難知矣。

    即心果無他,而終不可以掩其迹;心非篡則當恕其心,迹實篡則當嚴其迹。

    然《詩》曰“至於大王,實始翦商”,《書》曰“惟九年,大統未集,予小子其承厥志”,亦安見其無利天下之心也哉?且幸而湯、武有此事也,故唐、宋之君雖以臣位得天下而皆以恕辭予之;假使古無湯、武而三代以後諸侯有暴行此事者,人以為篡乎非篡乎?吾知必以為篡也。

    然則湯、武幸而生於三代之前,而後世不幸而生於三代之後也。

     昔者孔子,商人也,而生於周,為尊親者諱,故不肯斥言其非;然亦嘗微見其意於論樂論德矣。

    而人專以孟子之言為定;不知孟子生於戰國之際,以周室衰微,百姓塗炭,急於救民勸世,主以為言耳,烏足以為定論乎! 或曰:如子之言,則湯、武非矣,而子以為正,何與?予曰:湯、武之事,行於三代以後則不可,行於當時則可。

    古者人情質樸,其君臣之義非如後世之明也。

    當其時各自為國,勢不能相屬也。

    有有功德與力者,則天下群起而奉之,非必制其予奪之權而設為貴賤之等也,不過勢之所歸而已。

    其人死而子孫猶足以系天下之心者,則天下亦不别求君也。

    不幸而恣為暴虐,則必又有有功德與力者而攻之滅之。

    所奉之國既滅,則天下又以昔者之奉奉其滅所奉者蓋其君臣之勢既無大異,而服事之文又必簡且易也。

    其所奉者既無翹然自異之心,而奉之者亦不過以意向之。

    譬如一邑之中必有豪傑,一鄉之中必有望人,善則歸之,不善則去之,大惡則除之,理所當然,亦勢之所必至。

    伊尹之放太甲,孟子論貴戚之卿,皆是類也。

    雖夏、商而後君臣之分漸嚴,而去古未遠,則其事猶有相近者。

    故曰湯、武之事行於當時則可,其所以不見黜於正者此也。

    然湯、武之事行於三代以後則終不可,蓋古今時異勢殊,後之君臣非若古之君臣矣。

    處女之奔也,魯男子拒而不納,曰:“以吾之不可,學柳下惠之可。

    ”後之聖人不幸而遇桀、纣之君者,必以吾之不可學湯、武之可,而後不為湯、武之罪人也。

     【正統辨】 正統之名,其來久矣,然未有釋其義者。

    自宋歐陽修始曰“正者,所以正天下之不正也;統者,所以合天下之不一也”,作論七篇以等曆代,自後論者皆沿其說。

    予蓋考於古而知其說之不合也。

     古所謂正者,“三正”之正而非偏正之正也;所謂統者,“三統”之統而非統會之統也。

    其說載於《漢書律曆志》。

    《律曆志》曰:“三統者,天施,地化,人事之紀也。

    十一月,《乾》之初九,陽氣伏於地下,始著為一,萬物萌動,錘於太陰,故《黃鐘》為天統。

    六月,《坤》之初六,陰氣受任於太陽,繼養化柔,萬物生長,之於未,令種剛強大,故《林鐘》為地統。

    正月,《乾》之九三,萬物棣通,族出於寅,人奉而成之,故《太族》為人統。

    是為三統。

    其於三正也,《黃鐘》子為天正,《林鐘》未之沖醜為地正,《太族》寅為人正。

    三正正始。

    ”此《律曆志》之文也。

    由是觀之,是正自正,統自統,各為一事;後人合二字以成文耳,非如論者所謂均此一統而有正不正之别也。

    “三正”之名見於《夏書》;“三統”雲者言以三者為總紀也。

    蓋三統本以律呂言,故《黃鐘》九寸為天統,《林鐘》六寸為地統,《太族》八寸為人統,三者皆全寸而無馀分,所以總諾律之不齊者,使有紀綱也,故謂之“統”。

    通其義於十二辰,則《黃鐘》子為天統,《林鐘》未沖醜為地統,《太族》寅為人統。

    天統之正始施於子半;地統受之於醜;人統受之於寅。

    周建子,用天統也;商建醜用地統也;夏建寅,用人統也。

    其說猶之三正也,不過以十二律言之則為三統,以十二辰言之則為三正耳。

    統不離乎正,正不離乎統,故連類而及之曰“正統”。

     昔者三代之盛,曆法修陰,王者之政令被於天下,歲頒朔於諸侯,諸侯奉若而不敢違,故其時無不遵天子之正統者。

    至春秋、戰國之際,史官失紀,疇人子弟分散,兼以王室衰微,天下分争,或不能盡遵天子之正統,故其時有《黃帝曆》、《颛顼曆》、《夏曆》、《殷曆》、《周曆》、《魯曆》。

    而孔子作《春秋》,亦謹書曰“春王正月”,明其正為王之正,意若曰此方為天子之正而天下之所當遵者,故公羊氏釋之曰“大一統”也。

    秦之改正朔也,以亥為正月,漢初因之,已不在三正三統之中。

    然以天下奉其正朔,故《漢書異姓諸侯王表序》雲“天下一統”,言天下歸於一統也。

    其後改用夏時,曆代因之,雖天下有分合,而正朔不改,則其正即夏之正,其統即夏之統,不可曰各有一統而有正不正之别也。

    至於或以秦為閏者,則以亥非正統,故曰“閏”;閏者對正而為言也?後人誤加統字,謂為“閏統”,已失統字之義。

    自宋以來,又有“偏統”、“僭統”、“竊統”、“王統”、“霸統”之名,則并正字之義而失之者也。

    故予謂其說皆不合於古。

     又按:歐陽修之論曰:“世人溺於非聖之學,以為五行有休王,一以此衰,一以彼勝,故其統有正有不正;此曆官術家之事,非儒者所宜言。

    ”予謂休王之說誠為誕妄,然與三正三統之義固自有别,不可以是并廢其正說。

    況乎“正統”二字實本於《漢書律曆志》,其所言甚詳,若非其說則不當借其名,若用其名則不當異其義。

    如必曰後世之正統不用《律曆志》之說而自立義例,則吾不得而知矣! 予初作《正統論》三篇,亦本宋人之說以立論。

    既而思“正統”二字所由起,因憶《漢書律曆志》有三正三統之說;細釋其解,始知正統二字實緣於此。

    蓋《漢書》分而解之,而後人連而及之耳。

    遂複作此辨。

     【封建論】 法久則必弊,弊則變。

    法之始皆因其勢之所趨,雖聖人不能立法,雖非聖人可以立法。

     古何以封建?秦何以郡縣?偶也。

    偶之雲者,言因其勢所固然,無成心焉耳。

    方古之封建也,不知後世之複為郡縣也,亦不知封建之外之更有郡縣也。

    當其時大有所統,小有所屬,各私其土而子其民。

    有聖人者立,因其勢之所宜,俾世其國,而封建成焉。

    由堯、舜而更禹、湯、文、武,非善之也,封建之法未弊也。

    然其勢則日趨於弊矣。

    蓋建國之初以萬計,未幾而以千計,又未幾而以百計,以遞至於十二,複合而為七,亂亡相繼,篡奪相仍,蓋至戰國之時而弊已極矣,雖有聖人,不能複其故也。

    而适以暴秦當其際,故指摘生焉。

    秦之為郡縣也,非必欲改古先聖王之法也,彼其時古先聖王之法蓋蕩然無存者矣。

    湯、武之滅夏、商也,誅其君,夷其都而已,天下諸侯自在也。

    秦之攻六國也,今日取一縣,明日取一郡,取之不已,六國遂亡,天下固已無諸侯矣。

    故秦之郡縣,秦不自為也,皆因六國之舊而第易以秦之名。

    六國之外,無非郡縣。

    天下既安於郡縣矣,勢不可以再封建。

    廣六以為萬,雖封建之初不若是之多事也。

    蓋勢之所趨,人不能變。

    古之封建,勢之趨於封建也。

    秦之郡縣,勢之趨於郡縣也。

    反而行之,天下必亂。

    漢之七國,晉之八王,封建之驗也。

    使堯、舜之時而遂郡縣天下,天下之平亦必不可得矣。

    故丁其時者,聖與暴皆無容心,因其勢之所趨而立法已耳。

     然則封建與郡縣孰優劣?曰,無優劣,得明主則治而延,得暴主則亂而促,其理同也。

    且封建之時有黜陟之典,有巡狩述職之禮,有車服之賞,有貶削夷之罰,有方伯連帥之統率舉察,有造選進士之用人,安在其不如郡縣也?郡縣而後,漢光嘗中興矣,不必晉、鄭之翊戴也。

    唐之郭、李,宋之韓、嶽,亦再造矣,不必擅土地,位侯伯也。

    召信臣、文翁、龔、黃之倫,曆代有循吏矣,不必其私之子孫也。

    安在其不如封建也?蓋二者皆偶也;古豈必不郡縣,秦豈必不封建,其勢異,故其法亦異。

    德雖不同,易地則皆然,故曰偶也。

    而論者不察,常偏舉其利害,或即末世陵遲之獎以議其得失,故二說相持而不下。

    夫論事者必合二端而互觀之,其情乃見。

    而一代之中,其初必治,其末必亂,豈一法之先後優劣固殊耶?蓋治亂在人事,不可盡诿之於法也。

     然則郡縣之制何以曆唐、宋、元、明而不變?曰:封建之設不知所起,其可考者自黃帝迄周二千四百馀年而後廢。

    始非不可廢也,弊未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