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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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禮》之所增也,不言報,而父母則言報;豈父母之尊尚不如外祖父母乎!《家禮》雲“為人後者為其私親皆降一等;私親之為之也亦然。

    ”是已;然未明言父母之不當報,則似亦但統昆弟姊妹等而渾言之,而忘《經》之所謂報者之非降等也。

    明則概不言報,亦不似有疑於此條者。

    二千馀年以來,未有疑及於此者,餘不能知其故! 為人後者為其昆弟:《經》,降大功。

    本記補報。

    《開元禮》同,而增“為姑姊妹在室者報”,服同(《家禮》:“皆降一等,私親為之亦然。

    ”則是其服皆與《開元禮》同。

    後不複注)。

    明與(《開元禮》蓋同。

    ) △明制為兄弟之子為人後舌之眼之行 按:《明史禮志大功條》下雲“為兄弟之子為人後者”,而無“為兄弟之為人後者”。

    夫既有為人後者為兄弟之服,何以獨無兄弟為之之服?無為人後者為伯叔父服之語,何得獨出伯叔父為之服之文?參而觀之,“子”字當為衍文無疑。

     為人後者為其姊妹适人者:《經》:降小功。

    《開元禮》同,補報,而增“為姑适人者,報”,服同。

    明同,唯缺報。

     △《開元禮》增為人後者為姑之服之非 按:《經》,為人後者之降服止於父母昆弟姊妹,而他不言。

    蓋古人立後,必擇親者,苟有期親則功缌不得立。

    故自祖父母以降不著其服,親同則服無所降也。

    即間有萬一之不然者,而既舉同父則同祖亦可例推。

    而《開元禮》乃增為姑之服。

    既增為姑之服,則祖父母、伯叔父母、從父兄弟姊妹何以反皆不著其服?挂一漏萬,殊為疏略。

     為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經》無文。

    《開元禮》增,缌。

    明同。

     △《開元禮》增為人後者為外祖父母之服之非 按:本經記雲:“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

    《服問》雲:“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

    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

    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

    ”鄭氏雲:“雖外親亦無二統。

    ”然則為人後者之於外祖父母無服,明矣。

    不然,彼為君母繼母之黨服者,夫豈不可以降而無服也!《開元禮》增此服,蓋亦因時制宜;然非古人之意。

     夫為人後者,妻為其舅姑:(《開元禮》於舅姑上增“本生”二字,《家禮》、明因之。

    古無是稱。

    )《經》略。

    《小記》補大功。

    《開元禮》、《家禮》、明并同。

     △宋制不改夫為人後者之舅姑之服之疏 按:《經》,子為父母三年,婦為舅姑降一等期,故夫為人後降服期則妻亦降服大功。

    古人制禮,如魏主丕作殿,梁棟榱題皆以衡較其輕重,前後左右锱铢皆相稱也;少加一木焉,則偏重而傾圮矣。

    宋改婦為舅姑皆服三年,與夫服同,然則夫為人後者,妻亦當與夫同服期,乃為相稱。

    然猶沿《小記》、《開元禮》之舊,降服大功而不之改,何耶?夫均之舅姑也,何以於彼則當從夫之服,於此則當降夫一等?豈當時議禮者心知改古之非而不敢言,因而故留此隙,以為碩果之不食,饩羊之未去,欲待後世之人從此考而知之,而正之乎?不然,不當如是疏也。

     【存疑】為養母:《經》、《開元禮》并無此項人。

    《家禮成服章》亦無文;唯《圖》增此,服齊衰三年。

    明改斬衰三年。

     △《家禮圖》增養母之服之非 按:《家禮成服章》,唯為人後與女子子人者之降服不載,而統言之於後,其馀未有不載者。

    若果有養母之名之服,何得獨遺之而不載乎!《圖注》雲:“養母,謂養同宗及三歲以下遺棄之子。

    ”明制雲:“謂自幼過房與人者。

    ”果如所雲,則有養母亦必複育養父。

    今為養母三年而為養父無服,何母太重而父太輕也?豈天下養同宗及遺棄之子者盡寡婦乎?是不可解也。

    或父以過房為父之他妾,則又與慈母無二矣。

    《圖注》不知何人所作,其中與《成服章》異同者頗多,必非朱子之書;他本或無之。

    明采其文,遂有三父八母之稱。

    然於養母,餘終不知其為何人;以俟知者,餘當詢之。

     ○母出母嫁之服(母報服附) 出妻之子為母:(《家禮》雲“為出母。

    ”今從《經》文。

    )《經》,齊衰杖期。

    《開元禮》、《家禮》、明并同。

     雷氏次宗曰:“子熱出母之義,故系夫而言‘出妻之子’”。

     唐天寶六載制:“出妻之子為母三年。

    ” 【本傳】“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

    ”《家禮》同。

     宋景二年制:“為父後者為出母齊衰;卒哭乃除。

    ” 【家禮】“繼母出則無服。

    ” 徐氏邈曰:“《經》言‘出妻之子為母’,明非所生則無服也。

    ”許氏猛曰:“母子至親,無絕道。

    非母子者,出則絕矣。

    是以《經》無出祖母之服。

    ” △徐邈、許猛之說有未盡 按:二家之說深得《經》意,後世所當遵守。

    然事亦有不同者。

    若庶子或前妻之子蒙其撫育,恩如己出,豈能視若路人。

    乳母與父何屬,猶為之缌,則嘗母之者可知也。

    又若婦嫁而姑猶未出,孫生而祖母猶未出,嘗有覆庇教養之恩,亦不能以恝然。

    此皆當酌其輕重,量為之服,如韓子之以期服嫂,鄧綏之以三年服伯父者,固不可垂以為法也。

     出妻之女子子人者為其母:《經》、《開元禮》并缺。

    《家禮圖》補,大功。

    明缺。

     父卒母嫁為母:(《家禮》雲“為嫁母。

    ”今從《開元禮》文。

    )《經》無文。

     《開元禮》增,齊衰杖期。

    《家禮》、明并同。

     漢石渠議:父卒母嫁,何服?蕭太傅曰:“當服周;為父後則不服。

    ”韋元成曰:“父沒則母無出義。

    王者不為無義制禮,故不制服也。

    ”宣帝诏曰:“婦人不養舅姑,不奉祭祀,不下慈子,是自絕也,故聖人不為之制服。

    元成議是也。

    ” 唐天寶六載制:“母嫁,為母三年。

    ” 【家禮】“子為父後,則為嫁母無服。

    ”(按:《家禮》:“繼母出則無服。

    ”然則嫁亦當無服,《家禮》省文耳。

    ) 宋景二年制:“為父後者為嫁母齊衰;卒哭乃除。

    ” △父卒母嫁似不得為母服 按:《經》,父卒母嫁;無為母服之文,豈略也哉!“出妻之子為母期”,有明文矣;“繼母嫁,從,為之服期,報”,有明文矣,此何以獨無文?或者以為為夫所出者其情可矜,背夫而嫁者其義當絕,故不敢為之服與?不然,《傳》、《記》何得皆無一言乎?若母嫁而從,則自當仍服三年矣。

    繼母猶期,則母可知也。

    不從則親不屬,故無服耳。

    而庚氏蔚之曰:“母子至親,本無絕道。

    若父卒母嫁而不服,則是子絕其母,豈天理邪!宜與出母同制。

    ”此說雖似有理,然以“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缌”之例推之,恐但可為心喪,不得公然為之服也。

    《開元禮》增服期,雖屬人情,究不若漢制之近古。

    至天寶、景之制,則大義泯然矣。

     父卒母嫁,女子子人者為其母:《經》無文。

    《開元禮》缺。

    《家禮圖》補,大功。

    明缺。

     妻出母嫁,為其子:《經》無文。

    《開元禮》增,并齊衰杖期。

    《家禮》改并齊衰期。

    明同。

     【家禮】“家母出母為其子;子雖為父後猶服。

    ” △《開元禮》、《家禮》為子報服之非 按:妻出則義絕,故兩不相為服;獨子為之服者,子無絕母之道故也。

    然猶必降服期,示義絕也。

    子為父後則不為出母服,示不敢服其私親也。

    至於母之於子,則有間矣。

    母也者,恩不可割者也;子也者,恩不可割而猶可割者也;以大義裁之,其無服明矣。

    即以俗情衡之,亦當降服。

    《開元禮》乃增為子齊衰杖期。

    子為母降,母反不為子降,不幾於逆施乎?《家禮》又增子為父後,出母猶為之服。

    子已不為母服,母猶獨為子服;不尤為逆施乎?至於嫁母,尤非出母可此,有夫,有舅姑,有長子,如之何其可以自服其私親不降而一無所忌也?或者又謂“《經》文連下句讀,雲‘報’者,兼出妻繼母而言”,引《小記》文“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妾不服之,明出妻有服也。

    其說雖若有據,然《記》之與《經》固有異同者,又無明文,恐未可以彼而證此也。

    且《經》凡言“報”者,皆其親本相屬者也。

    本不相屬,而但以私恩服之者,則不言報,繼父乳母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