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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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郄鑒值永嘉喪亂,在鄉裡甚窮餒。
鄉人以鑒名德傳,共饴之。
時兄子邁,外甥周翼并小,常攜之就食。
鄉人曰:“各自饑困,以君賢,欲共相濟耳,恐不能兼有所存。
”鑒於是獨往;食訖,以飯著兩頰邊,還吐於二兒。
後并得存,同過江。
邁位至護軍;翼為剡縣令。
鑒之薨也,翼追撫育之恩,解職而歸,席苫心喪三年。
【唐書禮樂志】“太宗嘗以同爨缌而嫂叔乃無服,舅與從母親等而異服,诏侍中魏徵,禮部侍郎令狐德等議‘舅為母族,姨乃外戚;它姓,舅固為重,而服止一時,姨喪乃五月,古人未達者也。
’於是服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者增以齊衰五月;子婦大功增以期;衆子婦小功增以大功;嫂叔服以小功五月;報其弟妻及夫兄亦以小功;舅服缌,親與從母增以小功。
” △加舅服當減從母服 按:古母族之服,由母推之。
從母與母同居閨中而舅在外,故為從母服重,為舅服輕。
後世時勢不同,甥多見愛於舅;為舅加服,時也,即禮也。
然從母之情較疏,既加舅之服,即當減從母之服為缌,而從母昆弟不相為服。
乃自唐以來,但有加服而無減服,服逾於古者幾十倍,豈古人之情獨薄而後人之情獨厚與?然則名為有服而實無服,名為加之使重而并求其如古人之輕者而不可得,夫亦何待言耶! 為舅之妻:《經》無服。
《開元禮》、《家禮》、明并無文。
△《開元禮》報甥婦而不服舅妻之疏 按《開元禮》,夫之舅為甥婦報缌,而甥為舅之妻無服,此議禮者之疏也。
古者妻從夫服,皆降一等;夫黨之為之服也亦然。
唯伯叔母服乃與其夫同。
竊意,其初本亦降夫一等,其後因有撫育之恩,而服乃與昆弟之子婦同,為不倫,遂加為期,而從祖母族母因而遞加焉耳。
其他無不降夫一等者。
《經》為舅僅服缌,降舅一等則無服矣,是以為舅之妻無服。
思以漸殺,理之自然,非古人之故靳之也。
唐太宗與魏鄭公既改舅之缌為小功矣,則舅妻之無服亦當改而為缌,始與親疏相稱,而當時之君臣慮偶不及於此。
猶之乎甥為舅服小功,已改與從母同,而舅報甥服缌猶輿從母異也,舅之報服,偶有長孫無忌者億念及此,遂亦改為小功;而舅妻之服偶未有及之者,遂因循而未改:蕭嵩等不能舉一反三,增為舅妻之服,已為疏漏,乃反獨增甥婦之報服。
輕重失倫,親疏倒置,莫此為甚!何者?舅妻之輿甥婦猶伯叔母之與昆弟之子婦也,伯叔母之服期而昆弟之子婦大功,然則甥婦之服當降舅妻一等。
使之同,且不可,況甥婦有服而舅妻反無服乎!然此非其所見之偏,由於議禮之時志慮粗疏,見此忘彼,不能互相比照以緻乖舛。
猶之乎婦為舅姑服期,故夫為人後則婦為其舅姑大功,宋既改婦為舅姑三年,與夫服同,而為人後者之妻猶為舅姑大功而未之改也。
猶之乎為衆子期而獨為長子三年,故為庶婦大功而獨為适婦期,明既改為長子服期,與衆子同,而猶為婦服期而未之改也。
而《家禮注》乃引朱子之言,曲為之解,雲:“先王制禮,父族四,母族三,恩止於舅;故從母之夫,舅之妻,皆不為之服,推不去故也。
”夫父族之伯叔父,從祖父,乃至於族父,皆可以推及於其妻,何以獨舅之妻則推不去?夫舅之輿甥婦,生不相見,情相遠,勢相隔,禍福了不相關,乃反可以推而為之缌;甥之幼也,往往随母居於舅家,舅之妻保抱攜持,縫飲食,其劬勞況瘁豈族父之妻所可同,間亦有過於伯叔母者矣,乃反謂之推不去而不得為之服,何其悖也!且夫以從母之夫而較舅之妻,猶以姑之夫而較伯叔父之妻也;姑之夫無服而伯叔父之妻乃服期,姑之服大功而其夫無服,族祖父族父之服缌而其妻反有服,是何也?古者妻從夫服,夫不從妻服。
《易》曰:“夫子制義,從婦兇也。
”妻黨之為之服,亦如是而已矣。
故惟妻之父母與婿乃相為服,其他皆無。
如之何其可以從母之夫例舅之妻乎哉!此似不見《古經》與《唐志》者之所為說,非朱子之言。
或其門人之說,於其師以為重者,亦未可知。
不然,則朱子一時之誤也。
餘自垂髫時,即數數聞先生長者言甥婦有服而舅妻無服為親疏之倒置,故本其意為說,并為原其所以缺漏之由,而附識於此。
為君母之父母從母:《經》,小功。
《開元禮》、《家禮》并同。
明缺。
為君母之昆弟:《經》,缌。
《開元禮》改小功。
《家禮》同。
明缺。
【小記】“為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
”《家禮》同。
△外親亦無二統 按《小記》之言,則是為君母之黨服者乃為君母後者也。
為後者始服,則不為後者之無服可知也。
本經《記》雲:“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
不為後,如邦人。
”蓋古者為母黨無兩服:為君母之黨服則不為其母之黨服矣,既為其母之黨服則亦不為君母之黨服矣。
《服問》雲:“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
”亦無兩服之義,故鄭式雲:“雖外親,亦無二統。
”《開元禮》以來,皆未言及此,故今補而明之。
【服問】“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繼母之父母從母并小功,繼母之昆弟缌)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
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
”《開元禮》、《家禮》并同(并小功)。
【小記】“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 為從母昆弟:《經》,缌。
《開元禮》增“從母姊妹”(在室人蓋同)服同。
《家禮》同。
明但雲“為姨之子(姊妹在内與否無明文),服同。
” 為舅之子姑之子:《經》,缌。
《開元禮》、《家禮》、明并同。
△從母姊妹服可無增 按《經》,為族昆弟服缌,為族姊妹無服,則此從母姊妹之服似亦可以無增。
如增此服,則舅與姑之女子子皆當增矣。
婦人為姊妹之丈夫婦人子:《經》,小功。
《開元禮》“為從母報”。
《家禮》、明但雲“為姊妹之子”(婦人子在内與否無明文),服并同。
為甥:《經》,缌。
《開元禮》改小功。
《家禮》同。
《圖》别出“為甥女”,服同。
明統於“為姊妹之子”(女甥在内與否亦無明文),服同。
【唐書禮樂志】“太宗嘗以舅與從母親等而異服,诏侍中魏徵等議,舅服增以小功(事詳前《為舅條》下)。
然《律疏》舅報甥服猶缌。
顯慶中,長孫無以為‘甥為舅服同從母,則舅宜進同從母報。
’” 為外孫:《經》,缌。
《開元禮》、《家禮》、明并同。
△母黨所為服亦必有别 按本經《記》、《小記》、《服問》諸篇,為母黨服者有“君母、繼母”,“為後、不為後”,“母卒、母出”之分,則母黨為之服者亦必有此數者之分,《記》省文耳。
如女系妾所生,則女卒之後,女之君母不為外孫服。
如外孫系庶子為後者,則君母之黨為之服而其母之黨不為之服;非為後者,則其母之黨為之服而君母之黨不為之服。
如女系繼室,而其夫之前妻出者,則女之黨為前妻之子服而前妻之黨不為之服;卒者,則前妻之黨為前妻之子服而女之黨不為之服。
彼此互觀,理有一緻,無可疑者。
《開元禮》以來皆未言及此,故今補之。
為妻之父母:《經》,缌。
《開元禮》同。
《家禮》增“為妻之出母,嫁母”,服同。
明與《開元禮》同。
△《家禮》增妻之出母嫁母服之非 妻出,則夫黨皆不為之服,婿何得反為服?況於妻之母嫁,義更無取。
《家禮》增之,非是。
【家禮】“妻亡而别娶,亦同。
” 為婿:《經》,缌。
《開元禮》、《家禮》、明并同。
【附】為乳母:《經》,缌。
《開元禮》、《家禮》、明并同。
晉郄鑒值永嘉喪亂,在鄉裡甚窮餒。
鄉人以鑒名德傳,共饴之。
時兄子邁,外甥周翼并小,常攜之就食。
鄉人曰:“各自饑困,以君賢,欲共相濟耳,恐不能兼有所存。
”鑒於是獨往;食訖,以飯著兩頰邊,還吐於二兒。
後并得存,同過江。
邁位至護軍;翼為剡縣令。
鑒之薨也,翼追撫育之恩,解職而歸,席苫心喪三年。
【唐書禮樂志】“太宗嘗以同爨缌而嫂叔乃無服,舅與從母親等而異服,诏侍中魏徵,禮部侍郎令狐德等議‘舅為母族,姨乃外戚;它姓,舅固為重,而服止一時,姨喪乃五月,古人未達者也。
’於是服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者增以齊衰五月;子婦大功增以期;衆子婦小功增以大功;嫂叔服以小功五月;報其弟妻及夫兄亦以小功;舅服缌,親與從母增以小功。
” △加舅服當減從母服 按:古母族之服,由母推之。
從母與母同居閨中而舅在外,故為從母服重,為舅服輕。
後世時勢不同,甥多見愛於舅;為舅加服,時也,即禮也。
然從母之情較疏,既加舅之服,即當減從母之服為缌,而從母昆弟不相為服。
乃自唐以來,但有加服而無減服,服逾於古者幾十倍,豈古人之情獨薄而後人之情獨厚與?然則名為有服而實無服,名為加之使重而并求其如古人之輕者而不可得,夫亦何待言耶! 為舅之妻:《經》無服。
《開元禮》、《家禮》、明并無文。
△《開元禮》報甥婦而不服舅妻之疏 按《開元禮》,夫之舅為甥婦報缌,而甥為舅之妻無服,此議禮者之疏也。
古者妻從夫服,皆降一等;夫黨之為之服也亦然。
唯伯叔母服乃與其夫同。
竊意,其初本亦降夫一等,其後因有撫育之恩,而服乃與昆弟之子婦同,為不倫,遂加為期,而從祖母族母因而遞加焉耳。
其他無不降夫一等者。
《經》為舅僅服缌,降舅一等則無服矣,是以為舅之妻無服。
思以漸殺,理之自然,非古人之故靳之也。
唐太宗與魏鄭公既改舅之缌為小功矣,則舅妻之無服亦當改而為缌,始與親疏相稱,而當時之君臣慮偶不及於此。
猶之乎甥為舅服小功,已改與從母同,而舅報甥服缌猶輿從母異也,舅之報服,偶有長孫無忌者億念及此,遂亦改為小功;而舅妻之服偶未有及之者,遂因循而未改:蕭嵩等不能舉一反三,增為舅妻之服,已為疏漏,乃反獨增甥婦之報服。
輕重失倫,親疏倒置,莫此為甚!何者?舅妻之輿甥婦猶伯叔母之與昆弟之子婦也,伯叔母之服期而昆弟之子婦大功,然則甥婦之服當降舅妻一等。
使之同,且不可,況甥婦有服而舅妻反無服乎!然此非其所見之偏,由於議禮之時志慮粗疏,見此忘彼,不能互相比照以緻乖舛。
猶之乎婦為舅姑服期,故夫為人後則婦為其舅姑大功,宋既改婦為舅姑三年,與夫服同,而為人後者之妻猶為舅姑大功而未之改也。
猶之乎為衆子期而獨為長子三年,故為庶婦大功而獨為适婦期,明既改為長子服期,與衆子同,而猶為婦服期而未之改也。
而《家禮注》乃引朱子之言,曲為之解,雲:“先王制禮,父族四,母族三,恩止於舅;故從母之夫,舅之妻,皆不為之服,推不去故也。
”夫父族之伯叔父,從祖父,乃至於族父,皆可以推及於其妻,何以獨舅之妻則推不去?夫舅之輿甥婦,生不相見,情相遠,勢相隔,禍福了不相關,乃反可以推而為之缌;甥之幼也,往往随母居於舅家,舅之妻保抱攜持,縫飲食,其劬勞況瘁豈族父之妻所可同,間亦有過於伯叔母者矣,乃反謂之推不去而不得為之服,何其悖也!且夫以從母之夫而較舅之妻,猶以姑之夫而較伯叔父之妻也;姑之夫無服而伯叔父之妻乃服期,姑之服大功而其夫無服,族祖父族父之服缌而其妻反有服,是何也?古者妻從夫服,夫不從妻服。
《易》曰:“夫子制義,從婦兇也。
”妻黨之為之服,亦如是而已矣。
故惟妻之父母與婿乃相為服,其他皆無。
如之何其可以從母之夫例舅之妻乎哉!此似不見《古經》與《唐志》者之所為說,非朱子之言。
或其門人之說,於其師以為重者,亦未可知。
不然,則朱子一時之誤也。
餘自垂髫時,即數數聞先生長者言甥婦有服而舅妻無服為親疏之倒置,故本其意為說,并為原其所以缺漏之由,而附識於此。
為君母之父母從母:《經》,小功。
《開元禮》、《家禮》并同。
明缺。
為君母之昆弟:《經》,缌。
《開元禮》改小功。
《家禮》同。
明缺。
【小記】“為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
”《家禮》同。
△外親亦無二統 按《小記》之言,則是為君母之黨服者乃為君母後者也。
為後者始服,則不為後者之無服可知也。
本經《記》雲:“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
不為後,如邦人。
”蓋古者為母黨無兩服:為君母之黨服則不為其母之黨服矣,既為其母之黨服則亦不為君母之黨服矣。
《服問》雲:“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
”亦無兩服之義,故鄭式雲:“雖外親,亦無二統。
”《開元禮》以來,皆未言及此,故今補而明之。
【服問】“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繼母之父母從母并小功,繼母之昆弟缌)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
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
”《開元禮》、《家禮》并同(并小功)。
【小記】“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 為從母昆弟:《經》,缌。
《開元禮》增“從母姊妹”(在室人蓋同)服同。
《家禮》同。
明但雲“為姨之子(姊妹在内與否無明文),服同。
” 為舅之子姑之子:《經》,缌。
《開元禮》、《家禮》、明并同。
△從母姊妹服可無增 按《經》,為族昆弟服缌,為族姊妹無服,則此從母姊妹之服似亦可以無增。
如增此服,則舅與姑之女子子皆當增矣。
婦人為姊妹之丈夫婦人子:《經》,小功。
《開元禮》“為從母報”。
《家禮》、明但雲“為姊妹之子”(婦人子在内與否無明文),服并同。
為甥:《經》,缌。
《開元禮》改小功。
《家禮》同。
《圖》别出“為甥女”,服同。
明統於“為姊妹之子”(女甥在内與否亦無明文),服同。
【唐書禮樂志】“太宗嘗以舅與從母親等而異服,诏侍中魏徵等議,舅服增以小功(事詳前《為舅條》下)。
然《律疏》舅報甥服猶缌。
顯慶中,長孫無以為‘甥為舅服同從母,則舅宜進同從母報。
’” 為外孫:《經》,缌。
《開元禮》、《家禮》、明并同。
△母黨所為服亦必有别 按本經《記》、《小記》、《服問》諸篇,為母黨服者有“君母、繼母”,“為後、不為後”,“母卒、母出”之分,則母黨為之服者亦必有此數者之分,《記》省文耳。
如女系妾所生,則女卒之後,女之君母不為外孫服。
如外孫系庶子為後者,則君母之黨為之服而其母之黨不為之服;非為後者,則其母之黨為之服而君母之黨不為之服。
如女系繼室,而其夫之前妻出者,則女之黨為前妻之子服而前妻之黨不為之服;卒者,則前妻之黨為前妻之子服而女之黨不為之服。
彼此互觀,理有一緻,無可疑者。
《開元禮》以來皆未言及此,故今補之。
為妻之父母:《經》,缌。
《開元禮》同。
《家禮》增“為妻之出母,嫁母”,服同。
明與《開元禮》同。
△《家禮》增妻之出母嫁母服之非 妻出,則夫黨皆不為之服,婿何得反為服?況於妻之母嫁,義更無取。
《家禮》增之,非是。
【家禮】“妻亡而别娶,亦同。
” 為婿:《經》,缌。
《開元禮》、《家禮》、明并同。
【附】為乳母:《經》,缌。
《開元禮》、《家禮》、明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