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關燈
小
中
大
南征而不複。
”(《左傳》僖公四年) 【備覽】“昭王之時,王道微缺。
昭王南巡狩,不返,卒於江上。
其卒不赴告,諱之也。
”(《史記周本紀》) △“南征不複”事未可确知 《帝王世紀》雲:“昭王德衰;南征,濟于漢。
船人惡之,以膠船進王。
王禦船,至中流,膠液船解,王及祭公俱沒于水中而崩。
”餘按:昭王不複之故,經傳文缺,不可詳考。
若果别無他故,但見惡於船人,何至遽行弑逆!船人自以私怨弑王,其國之君何以不讨,嗣王何以亦不問乎?“船人”或作“楚人”,然是時楚境尚未至於漢也。
恐皆後人之所附會。
故今但錄《左傳》、《史記》之文,庶不失阙疑之義。
【備覽】“立昭王子滿,是為穆王。
”(同上) △辨丹朱馮房後之說 《周語》雲:“昭王娶於房,曰房後,實有爽德。
協於丹朱;丹朱馮身以儀之,生穆王焉。
”餘按:此與《史記》所載劉媪夢與龍交事正相類,皆裡巷不經之談耳。
丹朱,鬼矣,安能馮生人而生子!穆王果丹朱所生,則非昭王子矣,又安得繼周之統而為天子乎! ○穆王 【補】“穆有塗山之會。
”(《左傳》昭公四年) 【備覽】“穆王闵文、武之道缺,乃命伯[B17H]申誡太仆之玫,作《[B17H]命》。
”(《史記周本紀》) “穆王将征犬戎,祭公謀父谏曰:‘不可!先王耀德不觀兵。
夫兵,戢而時動,動則威;觀則玩,玩則無震。
’王不聽,遂征之;得四白狼四白鹿以歸。
自是荒服者不至。
”(《周語》) △《國語》紀事較記言為可信 按:《國語》之作主於敷言,與《左傳》主於紀事者不同,故以“語”名其書,猶孔門之有《論語》、《家語》也。
然其語亦非當日之語,乃後世之人取前史所載良臣哲士谏君料事之詞而增衍之以成篇者,是以言中所述古事率多荒誕不經,與經博相悖者十而八九,而其文亦弱而不振,繁而不節也。
且以《左傳》較之,有同一事而所言亦同一意者,在《左傳》不過以數語了之而意已足,至《國語》則鋪張支蔓,旁引疊山,累牍而未肯已,其為後人所衍明甚。
惟其篇首所記之事以為言張本者,及篇末所記以驗其言者,雖不悉實,要之合於經傳者多,而其文亦簡直,疑此本之舊史原文,是以獨為可據耳。
故今於篇中所稱引往事,即無顯然之謬,亦僅列之備覽;而篇首尾所記本國本時之事,審無可疑,則仍從《傳》例,次《經》一格書之;至篇中所敷之言,則但摘取其一二語以見大意,而所衍繁文弗盡錄焉,均此一書,夫豈有所低昂於其間,亦信其可信者而已矣! “穆王欲肆其心,周行天下,将皆必有車轍馬迹焉。
祭公謀父作《祈招》之詩以止王心;王是以獲沒於祗宮。
”(《左傳》昭公十二年) △辨造父禦穆王滅徐偃王之說 《史記秦本紀》雲:“造父以善禦幸於周缪王;得骥,溫骊,骅骝,耳之驷,西巡狩,樂而忘歸;徐偃王作亂,造父為缪王禦,長驅歸周,一日千裡,以救亂,”《後漢書》雲:“偃王處潢池東,地方五百裡,行仁義,陸地而朝者三十有六國。
穆王後得骥之乘,乃使造父禦以告楚,令伐徐;一日而至。
於是楚文王大舉兵而滅之。
偃王仁而無權,不忍鬥其人,故緻於敗。
乃北走彭城武原縣東山下,百姓随之者以萬數,因名其山為徐山。
”韓文公《衢州徐偃王廟碑》亦本此以為說。
餘按:前乎穆王者有魯公之《費誓》,曰:“徂茲淮夷、徐戎并興。
”後乎穆王者有宣王之《常武》,曰:“震驚徐方,徐方來庭。
”則是徐本戎也,與淮夷相倚為邊患,叛服不常,其來久矣,非能行仁義以服諸侯,亦非因穆王遠遊而始為亂也。
且楚文王立於周莊王之八年,上距共和之初已一百五十馀年,自穆王至是不下三百年,而安能與之共伐徐乎!故張氏《史記正義》引《古史考》文雲:“徐偃王與楚文王同時,去周穆王遠矣。
且王者行有周衛,豈得救亂而獨長驅日行千裡乎!并言此事非實。
”是前人固已非之矣。
蓋穆王本巡遊無度者,故《傳》稱“周行天下,将皆必有車轍馬迹焉。
”後世稱造父者,欲神其技,因取偃王之事附會之,以見其有救亂之功;稱偃王者欲表其美,因又取穆王之事附會之,以為能行仁義而諸侯歸之耳。
初未暇計其乖舛於事理,剌謬於經傳也。
韓子之文雖出於酬應不得已而作,然采邪說以惑後世,亦非大賢所宜為也。
故今悉不錄。
“惟呂命:王享國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
……王曰:‘籲,來,有邦有土,告爾祥刑!在今爾安百姓,何擇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兩造具備,師聽五辭。
五辭簡孚,正于五刑。
五刑不簡,正于五罰。
五罰不服,正于五過。
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貨,惟來。
其罪惟均,其審克之。
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
簡孚有衆,惟貌有稽;無簡不聽,具嚴天威。
墨辟疑赦,其罰百锾;閱實其罪。
劓辟疑赦,其罰惟倍;閱實其罪。
非刂辟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
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锾;閱實其罪。
大辟疑赦,其罰千锾;閱實其罪。
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非刂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
五刑之屬三千,上下比罪,無僭亂辭,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審克之。
上刑輕下服,下刑重上服;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
罰懲非死,人極于病。
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
察辭于差,非從惟從。
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占,鹹庶中正。
其刑其罰,其審克之。
獄成而孚,輸而孚。
其刑上備;有并兩刑。
’”(《書呂刑》) △呂刑贖刑為周道始衰 按:《舜典》之“贖刑”自别一法,以處夫罪不至於刑而不可竟赦者,非罪本當刑而許以金贖也。
若五刑果有疑,自當酌量減免,豈得反因之以為利!蔡氏《書傳》雲:“穆王巡遊無度,财匮民勞;至其末年,無以為計,乃為此一切權宜之術以斂民财。
夫子錄之,蓋亦示戒。
”其論當矣。
蓋周之衰自穆王始,故錄此篇以志文、武、成、
”(《左傳》僖公四年) 【備覽】“昭王之時,王道微缺。
昭王南巡狩,不返,卒於江上。
其卒不赴告,諱之也。
”(《史記周本紀》) △“南征不複”事未可确知 《帝王世紀》雲:“昭王德衰;南征,濟于漢。
船人惡之,以膠船進王。
王禦船,至中流,膠液船解,王及祭公俱沒于水中而崩。
”餘按:昭王不複之故,經傳文缺,不可詳考。
若果别無他故,但見惡於船人,何至遽行弑逆!船人自以私怨弑王,其國之君何以不讨,嗣王何以亦不問乎?“船人”或作“楚人”,然是時楚境尚未至於漢也。
恐皆後人之所附會。
故今但錄《左傳》、《史記》之文,庶不失阙疑之義。
【備覽】“立昭王子滿,是為穆王。
”(同上) △辨丹朱馮房後之說 《周語》雲:“昭王娶於房,曰房後,實有爽德。
協於丹朱;丹朱馮身以儀之,生穆王焉。
”餘按:此與《史記》所載劉媪夢與龍交事正相類,皆裡巷不經之談耳。
丹朱,鬼矣,安能馮生人而生子!穆王果丹朱所生,則非昭王子矣,又安得繼周之統而為天子乎! ○穆王 【補】“穆有塗山之會。
”(《左傳》昭公四年) 【備覽】“穆王闵文、武之道缺,乃命伯[B17H]申誡太仆之玫,作《[B17H]命》。
”(《史記周本紀》) “穆王将征犬戎,祭公謀父谏曰:‘不可!先王耀德不觀兵。
夫兵,戢而時動,動則威;觀則玩,玩則無震。
’王不聽,遂征之;得四白狼四白鹿以歸。
自是荒服者不至。
”(《周語》) △《國語》紀事較記言為可信 按:《國語》之作主於敷言,與《左傳》主於紀事者不同,故以“語”名其書,猶孔門之有《論語》、《家語》也。
然其語亦非當日之語,乃後世之人取前史所載良臣哲士谏君料事之詞而增衍之以成篇者,是以言中所述古事率多荒誕不經,與經博相悖者十而八九,而其文亦弱而不振,繁而不節也。
且以《左傳》較之,有同一事而所言亦同一意者,在《左傳》不過以數語了之而意已足,至《國語》則鋪張支蔓,旁引疊山,累牍而未肯已,其為後人所衍明甚。
惟其篇首所記之事以為言張本者,及篇末所記以驗其言者,雖不悉實,要之合於經傳者多,而其文亦簡直,疑此本之舊史原文,是以獨為可據耳。
故今於篇中所稱引往事,即無顯然之謬,亦僅列之備覽;而篇首尾所記本國本時之事,審無可疑,則仍從《傳》例,次《經》一格書之;至篇中所敷之言,則但摘取其一二語以見大意,而所衍繁文弗盡錄焉,均此一書,夫豈有所低昂於其間,亦信其可信者而已矣! “穆王欲肆其心,周行天下,将皆必有車轍馬迹焉。
祭公謀父作《祈招》之詩以止王心;王是以獲沒於祗宮。
”(《左傳》昭公十二年) △辨造父禦穆王滅徐偃王之說 《史記秦本紀》雲:“造父以善禦幸於周缪王;得骥,溫骊,骅骝,耳之驷,西巡狩,樂而忘歸;徐偃王作亂,造父為缪王禦,長驅歸周,一日千裡,以救亂,”《後漢書》雲:“偃王處潢池東,地方五百裡,行仁義,陸地而朝者三十有六國。
穆王後得骥之乘,乃使造父禦以告楚,令伐徐;一日而至。
於是楚文王大舉兵而滅之。
偃王仁而無權,不忍鬥其人,故緻於敗。
乃北走彭城武原縣東山下,百姓随之者以萬數,因名其山為徐山。
”韓文公《衢州徐偃王廟碑》亦本此以為說。
餘按:前乎穆王者有魯公之《費誓》,曰:“徂茲淮夷、徐戎并興。
”後乎穆王者有宣王之《常武》,曰:“震驚徐方,徐方來庭。
”則是徐本戎也,與淮夷相倚為邊患,叛服不常,其來久矣,非能行仁義以服諸侯,亦非因穆王遠遊而始為亂也。
且楚文王立於周莊王之八年,上距共和之初已一百五十馀年,自穆王至是不下三百年,而安能與之共伐徐乎!故張氏《史記正義》引《古史考》文雲:“徐偃王與楚文王同時,去周穆王遠矣。
且王者行有周衛,豈得救亂而獨長驅日行千裡乎!并言此事非實。
”是前人固已非之矣。
蓋穆王本巡遊無度者,故《傳》稱“周行天下,将皆必有車轍馬迹焉。
”後世稱造父者,欲神其技,因取偃王之事附會之,以見其有救亂之功;稱偃王者欲表其美,因又取穆王之事附會之,以為能行仁義而諸侯歸之耳。
初未暇計其乖舛於事理,剌謬於經傳也。
韓子之文雖出於酬應不得已而作,然采邪說以惑後世,亦非大賢所宜為也。
故今悉不錄。
“惟呂命:王享國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
……王曰:‘籲,來,有邦有土,告爾祥刑!在今爾安百姓,何擇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兩造具備,師聽五辭。
五辭簡孚,正于五刑。
五刑不簡,正于五罰。
五罰不服,正于五過。
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貨,惟來。
其罪惟均,其審克之。
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
簡孚有衆,惟貌有稽;無簡不聽,具嚴天威。
墨辟疑赦,其罰百锾;閱實其罪。
劓辟疑赦,其罰惟倍;閱實其罪。
非刂辟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
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锾;閱實其罪。
大辟疑赦,其罰千锾;閱實其罪。
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非刂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
五刑之屬三千,上下比罪,無僭亂辭,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審克之。
上刑輕下服,下刑重上服;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
罰懲非死,人極于病。
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
察辭于差,非從惟從。
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占,鹹庶中正。
其刑其罰,其審克之。
獄成而孚,輸而孚。
其刑上備;有并兩刑。
’”(《書呂刑》) △呂刑贖刑為周道始衰 按:《舜典》之“贖刑”自别一法,以處夫罪不至於刑而不可竟赦者,非罪本當刑而許以金贖也。
若五刑果有疑,自當酌量減免,豈得反因之以為利!蔡氏《書傳》雲:“穆王巡遊無度,财匮民勞;至其末年,無以為計,乃為此一切權宜之術以斂民财。
夫子錄之,蓋亦示戒。
”其論當矣。
蓋周之衰自穆王始,故錄此篇以志文、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