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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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魯司寇上 △為宰為司空事有無不可知 《檀弓》雲:“夫子制於中都,為四寸之棺,五寸之椁。

    ”《世家》雲:“定公以孔子為中都宰;一年,四方皆則之。

    由中都宰為司空;由司空為大司寇。

    ”《家語》雲:“孔子初仕為中都宰,制為養生送死之節,為四寸之棺,五寸之椁,因邱陵為墳,不封不樹。

    定公謂孔子曰:‘學子此法以治魯,何如?’孔子對曰:‘雖天下可也,何但魯國而已哉!’於是二年,定公以為司空。

    乃别五土之性,而物各得其所生之宜。

    先時季氏葬昭公於墓道南,孔子溝而合諸墓焉。

    由司空為司寇(雲雲)。

    ”餘按:孟子稱孔子嘗為委吏乘田,考其時皆在昭公世,若至此又為宰,則是再仕,非“初仕”也。

    陽虎作亂,孔子不仕。

    定八年冬,陽虎始敗;九年,始奔。

    十年,孔子已相君於會。

    中間為時無幾,安得為宰二年始為司空,由司空乃為司寇乎!《春秋傳》雲:“周禮盡在魯矣”,魯之制非不善,患其不能行耳。

    孔子為宰,奉周公之法足矣,自制何居焉?且《檀弓》所謂“四寸”、“五寸”雲者,謂民本薄而教之以厚,故曰“以斯知不欲速朽也。

    ”今增以“因邱陵為墳,不封不樹”之語,又似本厚而教之以薄,亦與《檀弓》之文不類;而治天下之語尤誇大,非聖人之言,皆不足信也。

    至於合墓之事,據《左傳》在為司寇時,非為司空時事;而“别五土之性”雲者,語亦膚廓,無實事可指。

    然則《家語》所載皆出於後人之所附會無疑也。

    又按《左傳》,魯之孟孫世為司空,未嘗失職;而都邑之宰其職甚卑,乃委吏乘田之流。

    孔子在定公世名益崇,望益重,是以或人有“奚不為政”之問,陽貨有“懷寶迷邦”之譏。

    魯人固欲得孔子為大夫,但孔子以魯亂故不仕耳。

    陽虎既去,召而用之,乃事之常,不當僅以為宰也。

    然則孔子固不能為司空,即有為中都宰之事亦當在昭公之世,不得如《世家》之說也,又按《春秋經傳》,魯有“中城”,而皆不言有所謂“中都”者;既謂之都,不宜泯泯無聞如此。

    且《檀弓篇》所記舛謬殊多,而此章所載曾子“速貧”“速朽”之語尤不近於理,必後人所妄撰。

    然則事之有無蓋不可知,而為宰為司空又俱不見於他傳記,故今皆不錄。

     “葬昭公於墓道南。

    孔子之為司寇也,溝而合諸墓。

    ”(事在定公八年後。

    文在《左傳》定公元年) △為司寇之年 孔子為魯司寇不知何年。

    按《春秋》,陽虎以八年戰敗,孔子以十年相定公會於夾谷。

    為司寇,當在虎敗之後,夾谷之前。

    故次之於此。

     △辨《新序》為司寇時事 劉向《新序》雲:“魯沈猶氏旦飲其羊,飽之,以欺市人。

    公慎氏有妻而惡。

    慎潰氏奢侈驕佚。

    魯市鬻牛馬者善豫價。

    孔子為魯司寇,沈猶氏不敢飲其羊,公慎氏出其妻,慎潰氏逾境而走,鬻牛馬者不豫價(雲雲)。

    ”《家語》亦采此事而詞小異。

    餘按:此數事皆理之所有;然聖人盛德感人,綏之斯來,動之斯和,其化當不止此。

    此皆狐偃、子産輩之所能為;縱有之,亦不足以為聖人重。

    且其事不見於經傳,其有無不可知。

    故今不錄。

     【辨父子同狴之說】 《家語》雲:“孔子為魯大司寇,有父子訟者,孔子同狴執之,三月不别。

    其父請止,孔子赦之。

    季孫不悅。

    孔子曰:‘上失其道而殺其下,非理也(雲雲)。

    ’”餘按: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不孝胡可赦也!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故失其道,哀矜之斯可矣,若欲因是而遂廢刑,則大亂之道也。

    況於元惡大憝,乃欲待教而後刑乎!《家語》此文本之《旬子》,而《韓詩外傳》亦有之,所載又與此異,雲季孫欲殺而孔子止之雲雲。

    且以季孫為康子,而不言孔子為司寇,則是其事固在自衛反魯後也。

    詳玩其語,蓋即《論語》“如殺無道’之問,而傳之者過當;若《荀子》則又所聞異詞者也。

    原其意皆不過欲明聖人之以德化民耳,然言之不審,遂流入於異端而不自知。

    嗚乎,說經引古又烏可以不懼乎哉! △辨進衆議之說 《家語》雲:“孔子為魯司寇,斷獄訟,皆進衆議者而問之,曰:‘子以為奚若?’”餘按:此乃常人少有識者之所能;即有之,不足為聖人重。

    且其語殊鄙陋,顯為後人所撰。

    故今不取。

     【附錄】“孔子之仕於魯也,魯人獵較,孔子亦獵較。

    ”(《孟子》)“孔子先簿正祭器,不以四方之食供簿正。

    ”(同上) 【附錄】“原思為之宰,與之粟九百,辭。

    子曰:‘毋,以與爾鄰裡鄉黨乎!’”(論語雍也篇) 此事無年可考。

    包氏雲:“孔子為魯司寇,以原憲為宰。

    ”說近是。

    故附次於此。

     “春,及齊平。

    夏,公會齊侯於祝其,實夾谷,孔丘相。

    ”(《左傳》定公十年) △夾谷之會不因孔子得政 《世家》雲:“齊大夫犁&Theta言於景公曰:‘魯用孔丘,其勢危齊。

    ’乃使使告魯為好會,會於夾谷。

    ”若孔子己得政於魯者。

    餘按:孔子曰:“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

    ”是孔子見用未嘗至於期月之久也。

    《公羊傳》曰:“孔子行乎季孫,三月不違,於是帥師堕後阝,帥師堕費。

    ”是定公至十二年始用孔子,未久而遂去也。

    當會夾谷之時,孔子不過為司寇耳,非有事權,安能危齊!若孔子於此年已聽國政,至十二年,逾“三年”矣,何不聞其“有成”者何在乎?孔子得百裡之地而君之,可以有天下,後世推之則然;其門人或有知之者,他人不能也。

    若人盡知孔子之能興其國,何至終其身而不見用?況犁&Theta狙詐之人,尤不足知聖人,安有遽以“危齊”為憂者乎!且《傳》所謂“相”者,謂相禮也,非相國也。

    相國者,治一國之政;相禮者,但襄一時之禮,與國政無涉也。

    故魯季孫世秉國政,而襄公如晉,孟獻子相,昭公如楚,孟僖子相。

    晉韓宣子為政,而晉侯之享齊侯,中行穆子相。

    鄭子皮當國,子産為政,而鄭伯之朝晉侯,公孫段相。

    此蓋《史記》誤以相為相國之相,又因《傳》有犁彌欲以兵劫魯侯之事,而遂誤以會時之策為在國之謀,而不知其謬也。

    曰:然則齊何故而與魯為會也?曰,經傳之文甚明,學者自不察耳。

    蓋自昭公以前,諸侯莫不事晉,自召陵會後而晉漸以失諸侯,故定公之七年,“齊侯鄭伯盟於鹹”,“齊侯衛侯盟於沙”。

    獨魯事晉如故,不與諸侯之會,而又為晉讨鄭讨衛,故齊使國夏再伐魯,而魯亦兩侵齊。

    直至陽虎奔後,而魯始與齊平,會於夾谷。

    明年,又與鄭平。

    故《左傳》雲,“始叛晉也”。

    然則魯自因叛晉而與齊會,豈齊懼魯之用孔子而與魯會哉!故今不載《史記》之文。

     △辨具左右司馬之說 《世家》又雲:“魯定公且以乘車好往,孔子攝相事,曰:‘臣聞有文事者必有武備(雲雲)。

    ’定公曰:‘諾。

    ’具左右司馬。

    ”餘按:春秋諸侯之會皆以兵車,唯齊桓公有衣裳之會:故孔子曰:“桓公九合諸侯,不以兵車。

    ”蓋難之也。

    況此時齊、魯新和,猜嫌未釋,定公必無以乘車往之理。

    以《傳》考之,魯亦未嘗有左右司馬之官。

    蓋《史記》因見《梁傳》中“雖有文事,必有武備”之語,而誤以傳者論孔子之言為孔子之所自言;又因其有“命司馬止之”之文,遂附會而增具左右司馬之事,而不知其非也。

    故今亦不取。

     “犁彌言於齊侯曰:‘孔丘知禮而無勇,若使萊人以兵劫魯侯,必得志焉。

    ’齊侯從之。

    孔丘以公退,曰:‘士兵之!兩君合好而裔夷之俘以兵亂之,非齊君所以命諸侯也!裔不謀夏,夷不亂華;俘不幹盟;兵不逼好。

    於神為不祥,於德為愆義,於人為失禮,君必不然!’齊侯聞之,遽辟之。

    ”(同上) △辨奏四方樂之說 《梁傳》雲:“兩君就壇,兩相相揖,齊人鼓噪而起,欲以執魯君。

    孔子曆階而上,不盡一等,而視歸乎齊侯,曰:‘兩君合好,夷狄之氏何為來為!’命司馬止之。

    齊侯逡巡而謝曰:‘寡人之過也!’”《世家》雲:“獻酬之禮畢,齊有司請奏四方之樂,ユ旄羽祓矛戟劍撥鼓噪而至。

    孔子趨而進曰:‘吾兩君為好會,夷狄之樂何為於此!請命有司。

    ’有司卻之,不去,則左右視晏子與景公。

    景公心怍,麾而去之。

    ”餘按:《梁傳》文與《左傳》詞小異,頗不雅馴,疑左氏采之魯史梁氏則得之傳聞而撰為文者,要其意不相遠;《世家》則又采《梁傳》之文而附會之,以緻失其本來之意者也。

    何者?《傳》所謂“鼓噪而起”者,乃戰鼓之鼓,非樂鼓之鼓:諸侯相會原無奏樂之事,矛戟劍撥亦不可以雲樂,況魯君将為所執,孔子尚得命之為樂乎!所謂“視歸乎齊侯”者,乃孔子言時目視齊侯耳,非謂萊人視也;萊人受命劫魯,此何暇左右視耶!且晏子自昭末年至此,已十八年不見經傳,安得複存;如其果存,又奚容不谏乎!故今從《左傳》而不從《世家》。

     “齊侯将享公,孔丘謂梁丘據曰:‘齊、魯之故,吾子何不聞焉?事既成矣而又享之,是勤執事也。

    且犧象不出門,嘉樂不野合。

    飨而既具,是棄禮也;若其不具,用秕稗也。

    用秕稗,君辱;棄禮,名惡。

    於盍圖之!夫享,所以昭德也;不昭,不如其已也。

    ’乃不果享。

    ”(同上) △辨奏宮中樂之說 《梁傳》雲:“罷會,齊人使優施舞於魯君之幕下。

    孔子曰:‘笑君者罪當死!’使司馬行法焉。

    首足異門而出。

    ”《世家》雲:“有頃,齊有司請奏宮中之樂,優倡侏儒為戲而前。

    孔子趨而進曰:‘匹夫而熒惑諸侯者罪當誅,請命有司!’有司加法焉,手足異處。

    ”餘按:此即《左傳》齊侯将享公,因孔子之言而不果享之事。

    蓋傳聞者異詞,梁氏誤采之;而《世家》則又采《梁傳》之文,不達其意而滋誤焉者也。

    何者?萊人之劫,意将以懼魯也,會畢之享,言欲以合歡也;若使優施舞於魯之幕下,欲何為者?幕下之舞,罪之小者耳,何至使之手足異處鼓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