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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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武王曰:‘尚未也。

    ’又往;反報曰:‘百姓不敢诽怨矣!’武王曰:‘嘻!’遽告太公,選車三百,虎贲三千,朝要甲子之期,而纣為禽。

    ”餘按:聖人之心無私如天地,光明如日月,當行當止惟義所在,初無利天下之心也。

    藉令纣惡未甚,可以不伐,武王之所樂也;烏有志在取商而按兵觀釁,冀纣之不道以蕲得志者哉!此與湯阻貢職一事,皆戰國之人習於權謀術數之俗而妄意聖人之亦如是,遂從而造為此言耳。

    後世文學之士好博覽而不知所擇,乃以雜家小說之言與經傳齊觀,遂以為聖人果如是,於是非湯、武者接踵而起;其所關於世道人心非小也。

    故今并不錄而仍為之辨。

    說并見《商錄成湯篇》中。

     【備覽】“武王伐殷,歲在鹑火,月在天驷,日在析木之津,辰在鬥柄;星在天鼋。

    ”(《周語》) △伐殷歲在鹑火 按:春秋之末上距周初未遠,此言當有所據。

    武王以十一年伐殷,歲在鹑火,則武王之元年歲當在壽星也。

    其謂十三年伐殷者,亦謂歲在鹑火,但武王之即位先二年耳(元年,歲亦在鹑火);其謂冒文王之九年者,亦謂伐殷歲在鹑火,但武王之即位遲數年耳(元年,歲在大梁),其伐殷之年無異也。

    故采此文以表其年。

    至《漢志》所推,雖未必盡符,要得其大略,故列之存參,說并見後《革車三百》及前《觀兵條》下。

     “惟十有一年,武王伐纣。

    ”(《書序》,見《漢書律曆志》) 【存參】“師初發,以殷十一月戊子,日在析木箕七度;是夕也,月在房五度。

    後三日,得周正月辛卯朔,合辰在鬥前一度。

    明日壬辰,晨星始見。

    癸巳,武王始發。

    ”(《漢書律曆志》) △辨迎太歲及折天雨之說 《荀子》雲:武王之誅纣也,行之日,以兵忌,東面而迎太歲。

    ”《韓詩外傳》雲:“武王伐纣,折為三,天雨三日不休。

    太公曰:‘折為三者,軍當分為三也。

    天雨三日不休,欲灑吾兵也。

    ’”餘按:聖人舉事,惟義所在;異端術數之學,世俗忌諱之說,不但君子之所不道,而周以前亦無此等言也。

    況武王奉天罰罪,會朝清明,當緻休祥,安得反緻災異!《國語》記武王伐纣事,亦無此等一語。

    則此皆戰國人之所附會無疑也。

    《說苑》亦述此事而文稍異,要之皆不足信。

    故并不采;但載《漢志》之文以為參考之助雲爾。

     【補】“武王之伐殷也,革車三百兩,虎贲三千人。

    ”(《孟子》) 【備覽】“居二年,聞纣昏亂暴虐滋甚,殺王子比幹,囚箕子,太師疵、少師強抱其樂器而奔周,於是武王遍告諸侯曰:‘殷有重罪,不可以不畢伐!’遂率戎車三百乘,虎贲三千人,甲士四萬五千人以東伐纣。

    ”(《史記周本紀》) △伐纣在十一年 《書序》雲:“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漢書》“殷”作“纣”);一月戊午,師渡孟津,作《泰誓》三篇。

    ”是以武王伐商為在十一年也。

    《史記》雲:“九年,武王上祭於畢,東觀兵,至於孟津;居二年,聞纣昏亂暴虐滋甚,於是武王遍告諸侯以東伐纣。

    ”是亦以伐商為在十一年也。

    東晉以後,《僞泰誓經傳》出,乃以為十三年,而分《序》之四語為兩年事,雲:“周自虞、芮質厥成,諸侯并附,以為受命之年;至九年而文王卒;武王三年服畢(謂《序》之“十一年”),觀兵孟津,以蔔諸侯伐纣之心,諸侯佥同,乃退以示弱。

    十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謂《序》之“一月戊午”),更與諸侯期而共伐纣。

    ”《正義》雲:“《序》不别言十三年,而以一月接十一年下者;《序》以觀兵至而即還,略而不言月日;《誓》則經有年有春,故略而不言年春,止言一月,使其互相足也。

    ”餘按:史之記事,以日系月,以月系年,容有有年無月,有月無日,及有月日而無年者,未有以他年之月日系於此年之下者。

    若渡河果在十三年,《序》必不系之於十一年下明矣。

    蓋伐殷非一朝之事,而渡河則一日可畢,故系伐殷以年,系渡河以月日,乃史之常;正如《春秋》柯陵之盟,先書“夏,公會某某伐鄭”,而後書“六月乙酉,同盟於柯陵”;戲之盟,先書“冬,公會某某代鄭”,而後書“十有二月己亥,同盟於戲”也。

    若因年下有事,遂以月日屬之後年,則《顧命》之首雲“惟四月,哉生魄,王不怿;甲子,王乃ぽ水”,亦可謂甲子為六月之甲子乎!《蔡傳》雲(在《泰誓序》文下):“《序》言‘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繼以‘一月戊午,師渡孟津。

    ’即記其年其月其日之事也。

    孔氏乃離而二之,於‘十有一年,武王伐殷’,則釋為觀兵之時;於‘一月戊午,師渡孟津’,則釋為伐纣之時。

    上文則年無所系之月;下文則月無所系之年。

    ”其論當矣。

    顧吾獨異蔡氏既知《僞孔傳》為說之不通,乃不取所謂十三年之事(謂“渡孟津”)而還之十一年,反取前後之文(兼“伐殷”句在内)盡屬之十三年,而謂《序》文之“十一年”為十三年之誤,欲正前人之誤而反更甚其誤,為可惜也!蔡氏以為今《泰誓》文果周太史之所書耶?姑勿論其誓中所言淺陋剿襲,即以篇首紀事一語言之:《尚書》之事有系於年者,有系於月與日者,從未有系於四時之名者。

    何者?古固不以時紀事也。

    《金》之“大熟”言“秋”也,猶之乎言“禾”也;猶《盤庚篇》之雲“乃亦有秋”,不可謂“乃亦有春”,“乃亦有夏”也。

    惟《春秋》一書專以時紀事,──或有時而不月者,未有月而不時者,──故名之曰《春秋》,言此書與他書不同者在此也。

    若他書皆有春秋,則此書不得獨名《春秋》明矣。

    今《僞泰誓》上篇之首乃雲“惟十有三年春,大會於孟津”,不書月而反書時,《尚書》有是文體乎!中篇之首又雲“惟戊午,王次于河朔”,蒙日於時而反無月,不但《尚書》無此文體,即《春秋》亦無此文體也。

    《序》也者,本《經》而作者也,其文雖不能無誤,然誤亦依傍《經》文,故《康诰篇》首有錯簡,而《序》遂誤以為成王之書,其明驗也。

    若此《泰誓》果在《序》前,則《序》何得取《經》文中明明十三年之事而系之十一年;而司馬遷親見《古文》,又親從安國問故,若此《泰誓經傳》果出安國,則遷又何得以明明十三年者而載之十一年,明明十一年者而載之九年乎!且《序》與《經》異者,當從《經》,謂義理也,事實也,恐作《序》者之未必精審耳。

    若文字之誤,則非作《經》作《序》者之事也,傳《經》與《序》者誤之也。

    苟誤在於傳者,則《序》文可誤,《經》文亦可誤。

    然則即使此《泰誓》果孔氏《古文》,亦未見夫“一”之必誤而“三”之必非誤也。

    蓋《僞泰誓》文之稱十三年,實本於《漢書律曆志》所采《三統曆》之文;而《三統》之為是說,乃劉歆因《洪範序》文而揣度言之者,其初本無的據,而相沿既久,撰《僞泰誓》者因亦靡然從之。

    蔡氏以其名為《經》也,遂不敢議,而反變易西漢以前之說而從之,嘻,亦已過矣!《書序》、《史記》之文雖不必悉合於《經》,然較劉歆以後之書則為近古,而所謂十一年者於事無所剌謬,亦無以見其必不然,故今備列其文以正《漢志二傳》之失。

    說并見前《觀兵》後《孟津條》下。

    《三統》之誤,詳見後《訪箕條》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