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音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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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侍講學士中大夫尚書兵部侍郎兼群牧使判國子監太常禮院上柱國樂安郡開國公食邑二千二百戶食實封肆百戶賜紫金魚袋臣孫奭等撰
名例第一主物之謂名,統凡之謂例。
法律之名既眾,要須例以表之,故曰「名例」。
漢作九章,散而未統。
魏朝始集罪例,號為刑名。
晉賈充增定律二十篇,以刑名、法例揭為篇冠。
至北齊,趙郡王叡等奏上齊律十二篇,併曰名例,後循而不改。
五刑五刑之名尚矣。
古者大刑用甲兵,次斧鉞;中刑用刀鋸,次鑽鑿;薄刑用鞭撲。
虞書:「五刑曰墨,曰劓,曰剕,曰宮,曰大辟。
」又雲:「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
」則五者之外,似別有流、贖、鞭、撲之品也。
三代而降,其制略同。
秦法凝慘,始有「夷三族」、「具五刑」之名。
漢文帝去三肉刑,又以完代刑。
魏制五刑,則死刑三,髡刑四,完、作刑各三,贖刑十一。
晉以梟首、斬、棄市三死,與髡作、輸贖二等為五刑。
梁世略依前代,制刑十五等及鞭、杖督之差。
〔一〕北齊採魏晉故事,以轘裂、梟首、斬、絞為四死,鞭笞各百、髡以配兵為一流,五年至一年為五刑,一百至四十為五鞭,三十至一十為三杖。
後周以杖刑、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名以五,差為二十五等,與齊法小異。
至隋,更定五刑之序,則死以斬、絞為二,流以一千裡至二千裡為三,徒以一年至三年、杖以六十至一百、笞以五十至十各為五,凡二十等;蠲損前代鞭刑、梟首、轘裂之法,輕重之準,得天下之平矣。
唐以二千裡至三千裡為三流,餘同隋制,至今遵用。
笞醜之切。
捶擊也。
贖石欲切。
又音樹。
貿也,出金以貿易其罪也。
杖直兩切。
持也,言人執持可以擊人也。
古者用鞭,書雲「鞭作官刑」是也。
梁有制鞭、法鞭、常鞭三等,制鞭用生革廉成,法鞭去廉,常鞭用熟靼。
至隋,以杖易鞭。
舊制:應決杖笞者,皆依數決之。
皇朝建隆四年,始有折杖之制。
靼,音旨熱切,柔皮也。
徒同都切。
奴也,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槁,著於丹書,以戮辱之也。
流力求切。
竄之邊裔,若水流也。
舊制:犯徒者,依年配役;犯流者,流至配所居作。
皆不決杖。
皇朝建隆四年制:「犯徒者,加杖、免役。
犯流者,加杖、留住,三流俱役一年,加役流者役三年。
」死息姊切。
澌也。
澌,盡也,精神澌盡也。
澌音賜。
絞古卯切。
絞,殺之也,不殊身首。
斬側減切。
殺而殊其身首。
謀莫侯切。
計也,二人對議謂之謀。
叛步半切。
奔他國也。
背音佩。
下同。
惡逆如字。
毆烏苟切。
下並同。
支解佳買切。
離析也,謂離析其支體。
造昨早切。
為作也。
畜醜六切。
聚也。
後同。
蠱毒音古。
左氏傳說蠱義有多種,「於文,皿蟲為蠱」。
律言「蠱毒」者,謂聚諸毒蟲,共在一器,使之相食,獨在者將以毒人,謂之「蠱毒」。
厭魅周禮注「建厭」及字書「厭魅」,皆於琰切。
魅字,亦作●,音媚,老物之精也。
今律雲「厭魅」,皆謂邪俗左道,若漢之「巫蠱」是也。
乘輿食陵切。
下音餘。
蔡邕獨斷曰:「天子車馬、衣服、器械、〔二〕百物曰乘輿。
出於律,律曰敢盜乘輿服禦物,謂天子所服食者也。
天子至尊,不敢褻瀆言之,故託於乘輿也。
乘,猶載也;輿,猶車也。
天子以天下為家,不以京師宮室為常處,〔三〕則當乘輿以行天下,故群臣託乘輿以言之。
」服禦物禦,牛倨切。
蔡邕獨斷曰:「所進曰禦。
禦者,進也。
凡衣服加於身,飲食入於口,妃妾接於寢,皆曰禦。
」律內言「禦」者,義並同。
禦寶博抱切。
蔡邕獨斷曰:「璽者,印也。
印者,信也。
天子用白玉,螭虎紐。
古者尊卑共之。
月令曰,固封璽書。
春秋左氏傳,魯襄公在楚,季武子使公冶問,璽書追而予之。
此諸侯大夫印稱璽者也。
秦以前,民皆以金、玉為印,龍虎紐,唯其所好也。
自秦以來,天子獨以印稱璽,又獨以玉,群臣莫敢用也。
」唐開元歲中,改璽曰「寶」。
合和音閤。
下如字。
調也。
後同。
膳時戰切。
食也。
禦幸胡耿切。
蔡邕獨斷曰:「天子所至曰幸。
幸者,宜幸也,世俗謂幸為僥幸。
車駕所至,民臣被其德澤,因是謂之幸。
」指斥音尺。
指斥,謂指的斥瀆而言也。
對捍戶旦切。
拒也。
制使所吏切。
詛詈側慮切。
〔四〕下力智切。
別籍在亦切。
供養居用切。
下羊尚切。
後「養親」類並同。
父母喪息郎切。
下同。
作樂音嶽。
匿女力切。
隱也。
不睦莫六切。
親也。
緦麻音思。
後皆同。
儀禮喪服傳:「緦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
」鄭氏雲:「謂之緦者,治其縷細如絲也。
」大功儀禮:「大功布九升。
」鄭氏雲:「其鍛治之功麤沽之。
」沾音古。
尊長丁丈切。
後「官長」、「尊長」、「長大」、「長官」並同。
小功儀禮:「小功之布十一升。
」屬市玉切。
下「親屬」同。
縣令力政切。
後皆倣此。
見受賢遍切。
下「見任」、「見在」類並同。
卒子忽切。
夫喪如字。
又息浪切。
袒免音但。
下音問。
後並同。
袒免,謂去冠,代之以免。
免者,以布廣一寸,從項中而前,交於額上,卻向後繞於髻。
德行下孟切。
散官蘇罕切。
所坐祖臥切。
被罪為「坐」。
後同。
應議於陵切。
當也。
後皆倣此。
先奏悉薦切。
又如字。
期音基。
唐避玄宗諱之字為周,今改從舊。
後皆倣此。
盜取非其物,謂之盜。
略離灼切。
謂謀略取之。
聽贖他定切。
許也。
後不音者,倣此。
官當丁浪切。
下意涉官當者,並同。
過失不意誤犯,謂之過失。
廢疾方肺切。
律內皆同。
號胡到切。
本亦作「号」,同。
蔭於禁切。
累減力委切。
後並同。
從坐才用切。
又如字。
後皆倣此。
自首舒救切。
悔過自言曰「首」。
他皆倣此。
故失知而犯之,謂之故。
意以為然,謂之失。
見任而禁切。
後皆倣此。
解雖佳買切。
贈官昨亘切。
死而追與之也。
視品承矢切。
比也。
若藉在夜切。
下同。
假版古雅切。
下布綰切。
流外以其在九流之外,故曰流外。
比徒如字。
衛官謂千牛備身以下,親、勳、翊衛及備身名衛官。
〔五〕勳官凡勳十有二轉,謂武騎尉至
法律之名既眾,要須例以表之,故曰「名例」。
漢作九章,散而未統。
魏朝始集罪例,號為刑名。
晉賈充增定律二十篇,以刑名、法例揭為篇冠。
至北齊,趙郡王叡等奏上齊律十二篇,併曰名例,後循而不改。
五刑五刑之名尚矣。
古者大刑用甲兵,次斧鉞;中刑用刀鋸,次鑽鑿;薄刑用鞭撲。
虞書:「五刑曰墨,曰劓,曰剕,曰宮,曰大辟。
」又雲:「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
」則五者之外,似別有流、贖、鞭、撲之品也。
三代而降,其制略同。
秦法凝慘,始有「夷三族」、「具五刑」之名。
漢文帝去三肉刑,又以完代刑。
魏制五刑,則死刑三,髡刑四,完、作刑各三,贖刑十一。
晉以梟首、斬、棄市三死,與髡作、輸贖二等為五刑。
梁世略依前代,制刑十五等及鞭、杖督之差。
〔一〕北齊採魏晉故事,以轘裂、梟首、斬、絞為四死,鞭笞各百、髡以配兵為一流,五年至一年為五刑,一百至四十為五鞭,三十至一十為三杖。
後周以杖刑、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名以五,差為二十五等,與齊法小異。
至隋,更定五刑之序,則死以斬、絞為二,流以一千裡至二千裡為三,徒以一年至三年、杖以六十至一百、笞以五十至十各為五,凡二十等;蠲損前代鞭刑、梟首、轘裂之法,輕重之準,得天下之平矣。
唐以二千裡至三千裡為三流,餘同隋制,至今遵用。
笞醜之切。
捶擊也。
贖石欲切。
又音樹。
貿也,出金以貿易其罪也。
杖直兩切。
持也,言人執持可以擊人也。
古者用鞭,書雲「鞭作官刑」是也。
梁有制鞭、法鞭、常鞭三等,制鞭用生革廉成,法鞭去廉,常鞭用熟靼。
至隋,以杖易鞭。
舊制:應決杖笞者,皆依數決之。
皇朝建隆四年,始有折杖之制。
靼,音旨熱切,柔皮也。
徒同都切。
奴也,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槁,著於丹書,以戮辱之也。
流力求切。
竄之邊裔,若水流也。
舊制:犯徒者,依年配役;犯流者,流至配所居作。
皆不決杖。
皇朝建隆四年制:「犯徒者,加杖、免役。
犯流者,加杖、留住,三流俱役一年,加役流者役三年。
」死息姊切。
澌也。
澌,盡也,精神澌盡也。
澌音賜。
絞古卯切。
絞,殺之也,不殊身首。
斬側減切。
殺而殊其身首。
謀莫侯切。
計也,二人對議謂之謀。
叛步半切。
奔他國也。
背音佩。
下同。
惡逆如字。
毆烏苟切。
下並同。
支解佳買切。
離析也,謂離析其支體。
造昨早切。
為作也。
畜醜六切。
聚也。
後同。
蠱毒音古。
左氏傳說蠱義有多種,「於文,皿蟲為蠱」。
律言「蠱毒」者,謂聚諸毒蟲,共在一器,使之相食,獨在者將以毒人,謂之「蠱毒」。
厭魅周禮注「建厭」及字書「厭魅」,皆於琰切。
魅字,亦作●,音媚,老物之精也。
今律雲「厭魅」,皆謂邪俗左道,若漢之「巫蠱」是也。
乘輿食陵切。
下音餘。
蔡邕獨斷曰:「天子車馬、衣服、器械、〔二〕百物曰乘輿。
出於律,律曰敢盜乘輿服禦物,謂天子所服食者也。
天子至尊,不敢褻瀆言之,故託於乘輿也。
乘,猶載也;輿,猶車也。
天子以天下為家,不以京師宮室為常處,〔三〕則當乘輿以行天下,故群臣託乘輿以言之。
」服禦物禦,牛倨切。
蔡邕獨斷曰:「所進曰禦。
禦者,進也。
凡衣服加於身,飲食入於口,妃妾接於寢,皆曰禦。
」律內言「禦」者,義並同。
禦寶博抱切。
蔡邕獨斷曰:「璽者,印也。
印者,信也。
天子用白玉,螭虎紐。
古者尊卑共之。
月令曰,固封璽書。
春秋左氏傳,魯襄公在楚,季武子使公冶問,璽書追而予之。
此諸侯大夫印稱璽者也。
秦以前,民皆以金、玉為印,龍虎紐,唯其所好也。
自秦以來,天子獨以印稱璽,又獨以玉,群臣莫敢用也。
」唐開元歲中,改璽曰「寶」。
合和音閤。
下如字。
調也。
後同。
膳時戰切。
食也。
禦幸胡耿切。
蔡邕獨斷曰:「天子所至曰幸。
幸者,宜幸也,世俗謂幸為僥幸。
車駕所至,民臣被其德澤,因是謂之幸。
」指斥音尺。
指斥,謂指的斥瀆而言也。
對捍戶旦切。
拒也。
制使所吏切。
詛詈側慮切。
〔四〕下力智切。
別籍在亦切。
供養居用切。
下羊尚切。
後「養親」類並同。
父母喪息郎切。
下同。
作樂音嶽。
匿女力切。
隱也。
不睦莫六切。
親也。
緦麻音思。
後皆同。
儀禮喪服傳:「緦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
」鄭氏雲:「謂之緦者,治其縷細如絲也。
」大功儀禮:「大功布九升。
」鄭氏雲:「其鍛治之功麤沽之。
」沾音古。
尊長丁丈切。
後「官長」、「尊長」、「長大」、「長官」並同。
小功儀禮:「小功之布十一升。
」屬市玉切。
下「親屬」同。
縣令力政切。
後皆倣此。
見受賢遍切。
下「見任」、「見在」類並同。
卒子忽切。
夫喪如字。
又息浪切。
袒免音但。
下音問。
後並同。
袒免,謂去冠,代之以免。
免者,以布廣一寸,從項中而前,交於額上,卻向後繞於髻。
德行下孟切。
散官蘇罕切。
所坐祖臥切。
被罪為「坐」。
後同。
應議於陵切。
當也。
後皆倣此。
先奏悉薦切。
又如字。
期音基。
唐避玄宗諱之字為周,今改從舊。
後皆倣此。
盜取非其物,謂之盜。
略離灼切。
謂謀略取之。
聽贖他定切。
許也。
後不音者,倣此。
官當丁浪切。
下意涉官當者,並同。
過失不意誤犯,謂之過失。
廢疾方肺切。
律內皆同。
號胡到切。
本亦作「号」,同。
蔭於禁切。
累減力委切。
後並同。
從坐才用切。
又如字。
後皆倣此。
自首舒救切。
悔過自言曰「首」。
他皆倣此。
故失知而犯之,謂之故。
意以為然,謂之失。
見任而禁切。
後皆倣此。
解雖佳買切。
贈官昨亘切。
死而追與之也。
視品承矢切。
比也。
若藉在夜切。
下同。
假版古雅切。
下布綰切。
流外以其在九流之外,故曰流外。
比徒如字。
衛官謂千牛備身以下,親、勳、翊衛及備身名衛官。
〔五〕勳官凡勳十有二轉,謂武騎尉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