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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元。
訓,亦教也。
函,方也。
方夏,中國也。
文選七命曰,函夏謐靜。
書序曰,足以垂世立教。
牧,養也。
左傳曰,天生民而樹之君,使司牧之。
黎元,民也。
黎,黑。
猶秦言黔首也。
漢文紀,元元之民。
師古注,元元,善意也。
光武紀,黎元所歸。
黎,庶也。
元元,猶言喁喁,可矜之辭。
昔周後登極,呂侯闡其茂範; 周穆王享國百年,命呂侯為司寇,作書訓夏贖刑,以誥四方,名呂刑。
闡,開。
茂,大。
範,法也。
虞帝納麓,臯陶創其彜章。
舜典,納于大麓。
孔安國注,麓,錄也,堯使帝舜大錄萬機之政。
大禹謨曰,臯陶,惟茲臣庶,罔或幹于正,汝作士,明于五刑。
創,始制也。
彜,常。
章,典也。
大夫之述三言,金篆騰其高軌; 左傳,昭公十四年,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久而無成。
士景伯如楚,叔魚攝理。
韓宣子命斷舊獄,罪在雍子,雍子納其女於叔魚,叔魚罪邢侯,(邢侯)怒殺叔魚與雍子於朝。
宣子問其罪於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
雍子賂以買直,鮒也鬻獄,邢侯專殺,其罪一也。
己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夏書曰,昏、墨、賊殺,臯陶之刑也。
從之。
乃施邢侯,而屍雍子與叔魚於市。
仲尼曰,叔向,古之遺直也。
治國制刑,不隱於親,三數叔魚之惡,不為末減,曰義也夫,可謂直矣。
平丘之會,數其賄也,以寬衛國,晉不為暴;歸魯季孫,稱其詐也,以寬魯國,晉不為虐;邢侯之獄,言其貪也,以正刑書,晉不為頗。
三言而除三惡,加三利,殺親益榮,猶義也夫!金篆者,秦以前未有隸、楷,故字皆用篆,言篆字而以金鑄之鍾鼎,而紀其功也。
軌,車轍已行之跡。
騰,表異之也。
言大夫議刑之三言,可以著之金篆,而表其已行之跡也。
安眾之陳九法,玉牒播其弘規。
魏文侯師於裡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
又,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九章之律,是為九法。
玉牒者,文選廣絕交論,書玉牒而刻鍾鼎。
又魏都賦,極棟宇之宏規。
規者,所以為圓,法度之器也。
言蕭何安眾之陳九法,可以書之玉牒,而播揚其宏大之規也。
前哲比之以隄防,往賢譬之以銜勒。
前漢刑法志,制禮以止刑,猶隄防溢水也。
後漢虞詡曰,刑罰者,人之銜勒也。
輕重失序,則繫之以存亡; 白氏六帖刑法門,議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
言用刑輕重失其序,則繫民命之存亡。
寬猛乖方,則階之以得喪。
左傳,昭公二十年,鄭子產有疾,謂子太叔曰,我死,子必為政。
唯有德者能以寬服民,其次莫如猛。
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翫之,則多死焉,故寬難。
疾數月而卒。
太叔為政,不忍猛而寬,鄭國多盜,取人於萑蒲之澤。
太叔悔之曰,吾早從夫子,不及此。
興徒兵以攻雈蒲之盜,盡殺之,盜少止。
仲尼曰,善哉!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
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
及子產卒,仲尼聞之出涕曰,古之遺愛也。
階,所由之梯階。
言寬猛乖其方術,則由之而有得失也。
泣辜慎罰,文命所以會昌; 劉向說苑,禹出見辜人,問而泣之。
史記,夏禹名文命。
文選蜀都賦,天帝運期而會昌。
斮脛剖心,獨夫於是盪覆。
書泰誓,今商王受斮朝涉之脛,剖賢人之心。
冬月見朝涉水者,謂其脛耐寒,斬而視之。
比幹忠諫,紂曰,吾聞賢人之心有七孔,剖而觀之。
又曰,獨夫受。
孟子曰,殘賊之人,謂之獨夫。
盪,覆也。
言紂為周武王所滅也。
三族之刑設,禍起於望夷; 周罪人不孥,謂罪止其身,不及其家之人。
秦始作夷三族法,謂父族、妻族、母族也。
望夷,宮名,趙高令婿閻樂弒秦二世之地。
謂秦因設三族之刑,而身弒國亡也。
五虐之制興,師亡於涿鹿。
史記,軒轅乃習用幹戈,以征不享,諸侯鹹賓從,而蚩尤最為暴虐,莫能伐。
應劭曰,軒轅黃帝時,蚩尤作亂,不用帝命,遂作五虐之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
軒轅乃徵師諸侯,與蚩尤戰于涿鹿之野。
服虔曰,涿鹿,山名,在涿鹿郡。
遂擒殺蚩尤,身首異處。
齊景網峻,時英有「踴貴」之談; 時英指晏子而言。
晏嬰,字平仲,事齊景公。
左氏傳,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晏子辭,景公曰,子居近市,識貴賤乎?於是景公繁於刑,有鬻踴者,故對曰,踴貴屨賤。
既已告於君,故與叔向語而稱之,景公為是省於刑。
君子曰,仁人之言,其利博(按:當作溥)哉!晏子一言而齊侯省刑。
踴,刖者之屨也。
言受刑者多,故踴為之貴也。
周幽獄繁,詩人緻菀柳之刺。
毛詩小雅菀柳,刺幽王也,暴虐無親而刑罰不中也。
所以當塗撫運,樂平除慘酷之刑; 魏闕當塗高,乃漢末曹氏代漢讖語。
當塗撫運,言魏應運而為君也。
魏司徒王朗,字景興,封樂平侯。
時鍾繇上疏,欲復肉刑,詔令公卿共議。
朗議以為繇欲輕減大辟之條,以增益刖刑之數。
夫五刑之屬,著在律科,或(按:當作自)有減死一等之法,不死即為減,施行已久,不待遠假斧鑿於復(按:當作彼)肉刑,然復(按:當作後)有罪次也。
前世仁者不忍肉刑之慘酷,是以廢而不用。
不用以來,歷年數百。
今復以之,恐所減之文未彰於萬民之目,而肉刑之問已宣於寇讎之耳,非所以來遠人也。
議者百餘人,與朗同者多。
帝以吳、蜀未平,寢。
金行提象,鎮南削煩苛之法。
晉以金德王天下,故曰金行提象,言取類於金也。
杜預字元凱,為鎮南大將軍,與車騎將軍賈充等定律令。
既成,預為注解,乃奏之曰,法者,蓋繩墨之斷例,非窮理盡性之書也。
故文約而例直,名省而禁簡。
例直易見,禁簡難犯;易見則人知所避,難犯則幾於刑措。
古之刑書,銘之鍾鼎,鑄之金石
訓,亦教也。
函,方也。
方夏,中國也。
文選七命曰,函夏謐靜。
書序曰,足以垂世立教。
牧,養也。
左傳曰,天生民而樹之君,使司牧之。
黎元,民也。
黎,黑。
猶秦言黔首也。
漢文紀,元元之民。
師古注,元元,善意也。
光武紀,黎元所歸。
黎,庶也。
元元,猶言喁喁,可矜之辭。
昔周後登極,呂侯闡其茂範; 周穆王享國百年,命呂侯為司寇,作書訓夏贖刑,以誥四方,名呂刑。
闡,開。
茂,大。
範,法也。
虞帝納麓,臯陶創其彜章。
舜典,納于大麓。
孔安國注,麓,錄也,堯使帝舜大錄萬機之政。
大禹謨曰,臯陶,惟茲臣庶,罔或幹于正,汝作士,明于五刑。
創,始制也。
彜,常。
章,典也。
大夫之述三言,金篆騰其高軌; 左傳,昭公十四年,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久而無成。
士景伯如楚,叔魚攝理。
韓宣子命斷舊獄,罪在雍子,雍子納其女於叔魚,叔魚罪邢侯,(邢侯)怒殺叔魚與雍子於朝。
宣子問其罪於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
雍子賂以買直,鮒也鬻獄,邢侯專殺,其罪一也。
己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夏書曰,昏、墨、賊殺,臯陶之刑也。
從之。
乃施邢侯,而屍雍子與叔魚於市。
仲尼曰,叔向,古之遺直也。
治國制刑,不隱於親,三數叔魚之惡,不為末減,曰義也夫,可謂直矣。
平丘之會,數其賄也,以寬衛國,晉不為暴;歸魯季孫,稱其詐也,以寬魯國,晉不為虐;邢侯之獄,言其貪也,以正刑書,晉不為頗。
三言而除三惡,加三利,殺親益榮,猶義也夫!金篆者,秦以前未有隸、楷,故字皆用篆,言篆字而以金鑄之鍾鼎,而紀其功也。
軌,車轍已行之跡。
騰,表異之也。
言大夫議刑之三言,可以著之金篆,而表其已行之跡也。
安眾之陳九法,玉牒播其弘規。
魏文侯師於裡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
又,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九章之律,是為九法。
玉牒者,文選廣絕交論,書玉牒而刻鍾鼎。
又魏都賦,極棟宇之宏規。
規者,所以為圓,法度之器也。
言蕭何安眾之陳九法,可以書之玉牒,而播揚其宏大之規也。
前哲比之以隄防,往賢譬之以銜勒。
前漢刑法志,制禮以止刑,猶隄防溢水也。
後漢虞詡曰,刑罰者,人之銜勒也。
輕重失序,則繫之以存亡; 白氏六帖刑法門,議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
言用刑輕重失其序,則繫民命之存亡。
寬猛乖方,則階之以得喪。
左傳,昭公二十年,鄭子產有疾,謂子太叔曰,我死,子必為政。
唯有德者能以寬服民,其次莫如猛。
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翫之,則多死焉,故寬難。
疾數月而卒。
太叔為政,不忍猛而寬,鄭國多盜,取人於萑蒲之澤。
太叔悔之曰,吾早從夫子,不及此。
興徒兵以攻雈蒲之盜,盡殺之,盜少止。
仲尼曰,善哉!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
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
及子產卒,仲尼聞之出涕曰,古之遺愛也。
階,所由之梯階。
言寬猛乖其方術,則由之而有得失也。
泣辜慎罰,文命所以會昌; 劉向說苑,禹出見辜人,問而泣之。
史記,夏禹名文命。
文選蜀都賦,天帝運期而會昌。
斮脛剖心,獨夫於是盪覆。
書泰誓,今商王受斮朝涉之脛,剖賢人之心。
冬月見朝涉水者,謂其脛耐寒,斬而視之。
比幹忠諫,紂曰,吾聞賢人之心有七孔,剖而觀之。
又曰,獨夫受。
孟子曰,殘賊之人,謂之獨夫。
盪,覆也。
言紂為周武王所滅也。
三族之刑設,禍起於望夷; 周罪人不孥,謂罪止其身,不及其家之人。
秦始作夷三族法,謂父族、妻族、母族也。
望夷,宮名,趙高令婿閻樂弒秦二世之地。
謂秦因設三族之刑,而身弒國亡也。
五虐之制興,師亡於涿鹿。
史記,軒轅乃習用幹戈,以征不享,諸侯鹹賓從,而蚩尤最為暴虐,莫能伐。
應劭曰,軒轅黃帝時,蚩尤作亂,不用帝命,遂作五虐之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
軒轅乃徵師諸侯,與蚩尤戰于涿鹿之野。
服虔曰,涿鹿,山名,在涿鹿郡。
遂擒殺蚩尤,身首異處。
齊景網峻,時英有「踴貴」之談; 時英指晏子而言。
晏嬰,字平仲,事齊景公。
左氏傳,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晏子辭,景公曰,子居近市,識貴賤乎?於是景公繁於刑,有鬻踴者,故對曰,踴貴屨賤。
既已告於君,故與叔向語而稱之,景公為是省於刑。
君子曰,仁人之言,其利博(按:當作溥)哉!晏子一言而齊侯省刑。
踴,刖者之屨也。
言受刑者多,故踴為之貴也。
周幽獄繁,詩人緻菀柳之刺。
毛詩小雅菀柳,刺幽王也,暴虐無親而刑罰不中也。
所以當塗撫運,樂平除慘酷之刑; 魏闕當塗高,乃漢末曹氏代漢讖語。
當塗撫運,言魏應運而為君也。
魏司徒王朗,字景興,封樂平侯。
時鍾繇上疏,欲復肉刑,詔令公卿共議。
朗議以為繇欲輕減大辟之條,以增益刖刑之數。
夫五刑之屬,著在律科,或(按:當作自)有減死一等之法,不死即為減,施行已久,不待遠假斧鑿於復(按:當作彼)肉刑,然復(按:當作後)有罪次也。
前世仁者不忍肉刑之慘酷,是以廢而不用。
不用以來,歷年數百。
今復以之,恐所減之文未彰於萬民之目,而肉刑之問已宣於寇讎之耳,非所以來遠人也。
議者百餘人,與朗同者多。
帝以吳、蜀未平,寢。
金行提象,鎮南削煩苛之法。
晉以金德王天下,故曰金行提象,言取類於金也。
杜預字元凱,為鎮南大將軍,與車騎將軍賈充等定律令。
既成,預為注解,乃奏之曰,法者,蓋繩墨之斷例,非窮理盡性之書也。
故文約而例直,名省而禁簡。
例直易見,禁簡難犯;易見則人知所避,難犯則幾於刑措。
古之刑書,銘之鍾鼎,鑄之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