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五廄庫 凡二十八條
關燈
小
中
大
。
亦謂登時殺傷者。
即絕時,皆為故殺傷。
【疏】議曰:其畜產有觝齧人者,若其欲來觝齧人,當即殺傷,不坐、不償。
故注雲「亦謂登時殺傷者」。
其事絕之後,然始殺傷者,皆依故殺傷之法,仍償減價。
畜主亦依法得罪。
205諸殺緦麻以上親馬牛者,與主自殺同;殺餘畜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各償其減價。
【疏】議曰:「緦麻以上」,謂內外有服者。
相殺馬牛,得罪「與主自殺同」,合徒一年。
殺餘畜者,準減價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準此律文,緦麻以上傷畜產者,不合得罪;若因傷重,五日內緻死,依上條亦同殺法,並償所減價。
問曰:誤殺及故傷緦麻以上親畜產,律無罪名,未知合償減價以否? 答曰:律雲:「殺緦麻以上親馬牛者,與主自殺同。
」主傷馬牛及以誤殺,律條無罪;諸親與主同,明各不坐。
不坐,即無備償,準例可知,況律條無文,即非償限。
牛馬猶故不償,餘畜不償可知。
206諸犬自殺傷他人畜產者,犬主償其減價;餘畜自相殺傷者,償減價之半。
即故放令殺傷他人畜產者,各以故殺傷論。
【疏】議曰:犬性噬齧,或自殺傷他人畜產。
「犬主償其減價」,以犬能噬齧,主須制之,為主不制,故令償減價。
「餘畜」,除犬之外,皆是。
「自相殺傷者」,謂牛相觝殺,馬相蹋死之類。
假有甲家牛,觝殺乙家馬,馬本直絹十疋,為觝殺,估皮肉直絹兩疋,即是減八疋絹,甲償乙絹四疋,是名「償減價之半」。
「即故放令殺傷他人畜產者」,或犬性好噬豬羊,其牛馬能相觝蹋,而故放者,責其故放,各與故殺傷罪同,謂同上條「故殺官私馬牛者,〔一0〕徒一年半。
計贓應重,若傷及殺餘畜產者,計減價,準盜論,各償所減價;價不減者,笞三十」。
兩主放畜產,而鬥有殺傷者,〔一一〕從「不應為重」,杖八十,各償所減價。
207諸畜產及噬犬有觝蹋齧人,而標幟羈絆不如法,若狂犬不殺者,笞四十;以故殺傷人者,以過失論。
若故放令殺傷人者,減鬥殺傷一等。
【疏】議曰:依雜令:「畜產觝人者,截兩角;蹋人者,絆足;齧人者,截兩耳。
」此為標幟羈絆之法。
若不如法,并狂犬本主不殺之者,各笞四十。
以不施標幟羈絆及狂犬不殺之故,緻殺傷人者,以過失論。
過失者,各依其罪從贖法。
律無異文,總依凡法,不限尊貴,其贖一也。
若本應輕者,聽從本。
其「故放令殺傷人者」,謂知犬及雜畜性能觝蹋及噬齧,而故放者,減鬥殺傷一等。
其犯貴賤、尊卑、長幼、親屬等,各依本犯應加減為罪。
其畜產殺傷人,仍作他物傷人,保辜二十日,辜內死者,減鬥殺一等;辜外及他故死者,自依以他物傷人法。
假令故放雜畜產,觝蹋及齧殺子孫,於徒一年半上減一等,合徒一年;餘親卑幼,各依本服、於鬥殺傷上減一等。
即被雇療畜產被倩者,同過失法。
及無故觸之,而被殺傷者,畜主不坐。
【疏】議曰:有人被雇療畜產及無故觸人畜產,而被殺傷者,畜主不坐。
被雇本是規財,無故謂故自犯觸,如此被殺傷者,畜主不坐。
若被倩療畜產被殺傷,依贖法。
208諸監臨主守,以官奴婢及畜產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計庸重者,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驛驢,加一等。
【疏】議曰:監臨主守之官,以所監主官奴婢及畜產,「私自借」,謂身自借用,若轉借他人及借之者,或一人、一畜,但借即笞五十。
或借數少而日多,或借數多而日少,計庸重於借罪者,以受所監臨財物論,累贓為坐。
「驛驢,加一等」,謂借即得杖六十;計庸重,以受所監臨財物論加一等。
其車船、碾磑、邸店之類,有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亦計庸賃,各與借奴婢、畜產同。
律雖無文,所犯相類。
職制律:「監臨之官借所監臨及牛馬駝騾驢、車船、邸店、碾磑,各計庸賃,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計借車船、碾磑之類,理與借畜產不殊,故附此條,準例為坐。
即借驛馬及借之者,杖一百,五日徒一年;計庸重者,從上法。
即驛長私借人馬驢者,各減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議曰:即私借驛馬及官司借之者,各杖一百,五日徒一年。
「計庸重者,從上法」,謂計驛馬之庸,當上絹八疋,合加一等,徒一年半。
「即驛長私借人馬驢者,減一等」,準令:「驛馬驢一給以後,死即驛長陪填。
」是故,驛長借人驢馬,得罪稍輕。
「各減一等」,謂上文「借驛馬驢,加受所監臨財物一等」,今驛長借人驢馬各減一等,與「受所監臨財物」罪同,罪止杖一百。
209諸放官私畜產,損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贓重者,坐贓論。
失者,減二等。
各償所損。
若官畜損食官物者,坐而不償。
【疏】議曰:謂放官私畜產,捐食官私之物,損食雖少,即笞三十。
若準贓得二疋一尺,合笞四十,是名「計贓重者,坐贓論」。
「失者,減二等」,謂非故放,因亡逸而損食者,減罪二等。
「各償所損」,既雲「損食官私之物」,或損或食,各令畜主備償。
若官畜損食官物,坐而不償。
公廨畜產損食當司公廨,既不同私物,亦坐而不償;若損食餘司公廨,並得罪仍備,一準上文。
210諸有人從庫藏出,防衛主司應搜檢而不搜檢,笞二十;以故緻盜不覺者,減盜者罪二等。
若夜持時不覺盜,減三等。
【疏】議曰:從庫藏出,依式「五品以上,皆不合搜檢」。
其應搜檢而不搜檢者,防衛主司笞二十。
以不搜檢故,而緻盜物將出,計所盜之贓,主司減盜者罪二等。
「若夜持時」,謂庫藏之所持更之人,不覺人盜物者,減盜者罪三等。
持時,謂當時專持更者。
假有不覺盜五疋絹,減三等,得杖八十之類。
主守不覺盜者,五疋笞二十,十疋加一等;過杖一百,二十疋加一等,罪
亦謂登時殺傷者。
即絕時,皆為故殺傷。
【疏】議曰:其畜產有觝齧人者,若其欲來觝齧人,當即殺傷,不坐、不償。
故注雲「亦謂登時殺傷者」。
其事絕之後,然始殺傷者,皆依故殺傷之法,仍償減價。
畜主亦依法得罪。
205諸殺緦麻以上親馬牛者,與主自殺同;殺餘畜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各償其減價。
【疏】議曰:「緦麻以上」,謂內外有服者。
相殺馬牛,得罪「與主自殺同」,合徒一年。
殺餘畜者,準減價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準此律文,緦麻以上傷畜產者,不合得罪;若因傷重,五日內緻死,依上條亦同殺法,並償所減價。
問曰:誤殺及故傷緦麻以上親畜產,律無罪名,未知合償減價以否? 答曰:律雲:「殺緦麻以上親馬牛者,與主自殺同。
」主傷馬牛及以誤殺,律條無罪;諸親與主同,明各不坐。
不坐,即無備償,準例可知,況律條無文,即非償限。
牛馬猶故不償,餘畜不償可知。
206諸犬自殺傷他人畜產者,犬主償其減價;餘畜自相殺傷者,償減價之半。
即故放令殺傷他人畜產者,各以故殺傷論。
【疏】議曰:犬性噬齧,或自殺傷他人畜產。
「犬主償其減價」,以犬能噬齧,主須制之,為主不制,故令償減價。
「餘畜」,除犬之外,皆是。
「自相殺傷者」,謂牛相觝殺,馬相蹋死之類。
假有甲家牛,觝殺乙家馬,馬本直絹十疋,為觝殺,估皮肉直絹兩疋,即是減八疋絹,甲償乙絹四疋,是名「償減價之半」。
「即故放令殺傷他人畜產者」,或犬性好噬豬羊,其牛馬能相觝蹋,而故放者,責其故放,各與故殺傷罪同,謂同上條「故殺官私馬牛者,〔一0〕徒一年半。
計贓應重,若傷及殺餘畜產者,計減價,準盜論,各償所減價;價不減者,笞三十」。
兩主放畜產,而鬥有殺傷者,〔一一〕從「不應為重」,杖八十,各償所減價。
207諸畜產及噬犬有觝蹋齧人,而標幟羈絆不如法,若狂犬不殺者,笞四十;以故殺傷人者,以過失論。
若故放令殺傷人者,減鬥殺傷一等。
【疏】議曰:依雜令:「畜產觝人者,截兩角;蹋人者,絆足;齧人者,截兩耳。
」此為標幟羈絆之法。
若不如法,并狂犬本主不殺之者,各笞四十。
以不施標幟羈絆及狂犬不殺之故,緻殺傷人者,以過失論。
過失者,各依其罪從贖法。
律無異文,總依凡法,不限尊貴,其贖一也。
若本應輕者,聽從本。
其「故放令殺傷人者」,謂知犬及雜畜性能觝蹋及噬齧,而故放者,減鬥殺傷一等。
其犯貴賤、尊卑、長幼、親屬等,各依本犯應加減為罪。
其畜產殺傷人,仍作他物傷人,保辜二十日,辜內死者,減鬥殺一等;辜外及他故死者,自依以他物傷人法。
假令故放雜畜產,觝蹋及齧殺子孫,於徒一年半上減一等,合徒一年;餘親卑幼,各依本服、於鬥殺傷上減一等。
即被雇療畜產被倩者,同過失法。
及無故觸之,而被殺傷者,畜主不坐。
【疏】議曰:有人被雇療畜產及無故觸人畜產,而被殺傷者,畜主不坐。
被雇本是規財,無故謂故自犯觸,如此被殺傷者,畜主不坐。
若被倩療畜產被殺傷,依贖法。
208諸監臨主守,以官奴婢及畜產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計庸重者,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驛驢,加一等。
【疏】議曰:監臨主守之官,以所監主官奴婢及畜產,「私自借」,謂身自借用,若轉借他人及借之者,或一人、一畜,但借即笞五十。
或借數少而日多,或借數多而日少,計庸重於借罪者,以受所監臨財物論,累贓為坐。
「驛驢,加一等」,謂借即得杖六十;計庸重,以受所監臨財物論加一等。
其車船、碾磑、邸店之類,有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亦計庸賃,各與借奴婢、畜產同。
律雖無文,所犯相類。
職制律:「監臨之官借所監臨及牛馬駝騾驢、車船、邸店、碾磑,各計庸賃,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計借車船、碾磑之類,理與借畜產不殊,故附此條,準例為坐。
即借驛馬及借之者,杖一百,五日徒一年;計庸重者,從上法。
即驛長私借人馬驢者,各減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議曰:即私借驛馬及官司借之者,各杖一百,五日徒一年。
「計庸重者,從上法」,謂計驛馬之庸,當上絹八疋,合加一等,徒一年半。
「即驛長私借人馬驢者,減一等」,準令:「驛馬驢一給以後,死即驛長陪填。
」是故,驛長借人驢馬,得罪稍輕。
「各減一等」,謂上文「借驛馬驢,加受所監臨財物一等」,今驛長借人驢馬各減一等,與「受所監臨財物」罪同,罪止杖一百。
209諸放官私畜產,損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贓重者,坐贓論。
失者,減二等。
各償所損。
若官畜損食官物者,坐而不償。
【疏】議曰:謂放官私畜產,捐食官私之物,損食雖少,即笞三十。
若準贓得二疋一尺,合笞四十,是名「計贓重者,坐贓論」。
「失者,減二等」,謂非故放,因亡逸而損食者,減罪二等。
「各償所損」,既雲「損食官私之物」,或損或食,各令畜主備償。
若官畜損食官物,坐而不償。
公廨畜產損食當司公廨,既不同私物,亦坐而不償;若損食餘司公廨,並得罪仍備,一準上文。
210諸有人從庫藏出,防衛主司應搜檢而不搜檢,笞二十;以故緻盜不覺者,減盜者罪二等。
若夜持時不覺盜,減三等。
【疏】議曰:從庫藏出,依式「五品以上,皆不合搜檢」。
其應搜檢而不搜檢者,防衛主司笞二十。
以不搜檢故,而緻盜物將出,計所盜之贓,主司減盜者罪二等。
「若夜持時」,謂庫藏之所持更之人,不覺人盜物者,減盜者罪三等。
持時,謂當時專持更者。
假有不覺盜五疋絹,減三等,得杖八十之類。
主守不覺盜者,五疋笞二十,十疋加一等;過杖一百,二十疋加一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