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一職制 凡一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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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枉法論。
【疏】議曰:官人於所部賣物及買物,計時估有剩利者,計利,以乞取監臨財物論。
「強市者笞五十」,謂以威若力強買物,雖當價,猶笞五十;有剩利者,計利,準枉法論。
問曰:官人遣人或市司而為市易,所遣之人及市司為官人賣買有剩利,官人不知情及知情,各有何罪? 答曰:依律:「犯時不知,依凡論。
」官人不知剩利之情,據律不合得罪。
所為市者,雖不入己,既有剩利,或強賣買,不得無罪,從「不應為」:〔六〕準官人應坐之罪,百杖以下,所市之人從「不應為輕」,笞四十;徒罪以上,從「不應為重」,杖八十。
仍不得重於官人應得之罪。
若市易已訖,官人知情,準「家人所犯知情」之法。
即斷契有數,違負不還,過五十日者,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即借衣服、器翫之屬,經三十日不還者,坐贓論,罪止徒一年。
【疏】議曰:官人於所部市易,斷契有數,仍有欠物,違負不還,五十日以下,依雜律科「負債違契不償」之罪;滿五十一日,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即借衣服、器翫之屬者,但衣服、器物,品類至多,不可具舉,故雲「之屬」。
借經三十日不還者,坐贓論,罪止徒一年。
所借之物各還主。
143諸監臨之官,私役使所監臨,及借奴婢、牛馬駝騾驢、車船、碾磑、邸店之類,各計庸、賃,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疏】議曰:監臨之官,私役使所部之人,及從所部借奴婢、牛馬駝騾驢、車船、碾磑、邸店之類,稱奴婢者,部曲、客女亦同,各計庸、賃之價,人、畜、車計庸,船以下準賃,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強者,加二等。
其借使人功,計庸一日絹三尺。
人有強弱、力役不同,若年十六以上、六十九以下,犯罪徒役,其身庸依丁例;其十五以下、七十以上及廢疾,既不任徒役,庸力合減正丁,宜準當鄉庸作之價。
若準價不充絹三尺,即依減價計贓科罪;其價不減者,還依丁例。
即役使非供己者,非供己,謂流外官及雜任應供官事者。
計庸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其應供己驅使而收庸直者,罪亦如之。
供己求輸庸直者,不坐。
【疏】議曰:非供己,謂流外官者,謂諸司令史以下,有流外告身者。
「雜任」,謂在官供事,〔七〕無流外品。
為其合在公家驅使,故得罪輕於凡人不合供官人之身,計庸坐贓緻罪,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其應供己驅使者,謂執衣、白直之類,止合供身驅使,據法不合收庸,而收庸直,亦坐贓論,罪止杖一百,故雲「亦如之」。
注雲「供己求輸庸直」,謂有公案者,不坐。
別格聽收庸直者,不拘此例。
若有吉兇,借使所監臨者,不得過二十人,人不得過五日。
其於親屬,雖過限及受饋、乞貸,皆勿論。
親屬,謂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
餘條親屬準此。
【疏】議曰:吉,謂冠婚或祭享家廟。
兇,謂喪葬或舉哀及殯殮之類。
聽許借使監臨部內,所使總數不得過二十人,每人不得過五日。
「其於親屬雖過限」,謂親屬別於數限外驅使及受饋餉財物、飲食,或有乞貸,皆勿論。
親屬,謂本服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親共為婚姻之家,並通受饋餉、借貸、役使,依法無罪。
餘條親屬準此者,謂一部律內,稱「親屬」處,悉據本服內外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共為婚姻之家,故雲「準此」。
營公廨借使者,計庸、賃,坐贓論減二等。
即因市易剩利及懸欠者,亦如之。
【疏】議曰:借使所監臨奴婢、牛馬、車船、碾磑、邸店之類,〔八〕為營公廨使者,各計庸、賃,坐贓論減二等。
即為公廨市易剩利及懸欠其價不還者,亦計所剩及懸欠,坐贓論減二等,故雲「亦如之」。
144諸監臨之官,受豬羊供饋,謂非生者。
坐贓論。
強者,依強取監臨財物法。
【疏】議曰:監臨之官,於所部內受豬羊供饋者,即是殺訖始送,故注雲「謂非生者」,舉豬羊為例,自餘禽獸之類皆是,各計其所直,坐贓論。
強取者,依強取監臨財物法,計贓,準枉法論。
其有酒食、瓜果之類而受者,亦同供饋之例,見在物徵還主。
若以畜產及米麵之屬饋餉者,〔九〕自從「受所監臨財物」法,其贓沒官。
145諸率斂所監臨財物饋遺人者,雖不入己,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疏】議曰:率斂者,謂率人斂物,或以身率人以取財物饋遺人者,雖不入己,併倍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若自入者,同「乞取」法。
既是率斂之物,與者不合有罪,其物還主。
【疏】議曰:官人於所部賣物及買物,計時估有剩利者,計利,以乞取監臨財物論。
「強市者笞五十」,謂以威若力強買物,雖當價,猶笞五十;有剩利者,計利,準枉法論。
問曰:官人遣人或市司而為市易,所遣之人及市司為官人賣買有剩利,官人不知情及知情,各有何罪? 答曰:依律:「犯時不知,依凡論。
」官人不知剩利之情,據律不合得罪。
所為市者,雖不入己,既有剩利,或強賣買,不得無罪,從「不應為」:〔六〕準官人應坐之罪,百杖以下,所市之人從「不應為輕」,笞四十;徒罪以上,從「不應為重」,杖八十。
仍不得重於官人應得之罪。
若市易已訖,官人知情,準「家人所犯知情」之法。
即斷契有數,違負不還,過五十日者,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即借衣服、器翫之屬,經三十日不還者,坐贓論,罪止徒一年。
【疏】議曰:官人於所部市易,斷契有數,仍有欠物,違負不還,五十日以下,依雜律科「負債違契不償」之罪;滿五十一日,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即借衣服、器翫之屬者,但衣服、器物,品類至多,不可具舉,故雲「之屬」。
借經三十日不還者,坐贓論,罪止徒一年。
所借之物各還主。
143諸監臨之官,私役使所監臨,及借奴婢、牛馬駝騾驢、車船、碾磑、邸店之類,各計庸、賃,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疏】議曰:監臨之官,私役使所部之人,及從所部借奴婢、牛馬駝騾驢、車船、碾磑、邸店之類,稱奴婢者,部曲、客女亦同,各計庸、賃之價,人、畜、車計庸,船以下準賃,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強者,加二等。
其借使人功,計庸一日絹三尺。
人有強弱、力役不同,若年十六以上、六十九以下,犯罪徒役,其身庸依丁例;其十五以下、七十以上及廢疾,既不任徒役,庸力合減正丁,宜準當鄉庸作之價。
若準價不充絹三尺,即依減價計贓科罪;其價不減者,還依丁例。
即役使非供己者,非供己,謂流外官及雜任應供官事者。
計庸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其應供己驅使而收庸直者,罪亦如之。
供己求輸庸直者,不坐。
【疏】議曰:非供己,謂流外官者,謂諸司令史以下,有流外告身者。
「雜任」,謂在官供事,〔七〕無流外品。
為其合在公家驅使,故得罪輕於凡人不合供官人之身,計庸坐贓緻罪,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其應供己驅使者,謂執衣、白直之類,止合供身驅使,據法不合收庸,而收庸直,亦坐贓論,罪止杖一百,故雲「亦如之」。
注雲「供己求輸庸直」,謂有公案者,不坐。
別格聽收庸直者,不拘此例。
若有吉兇,借使所監臨者,不得過二十人,人不得過五日。
其於親屬,雖過限及受饋、乞貸,皆勿論。
親屬,謂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
餘條親屬準此。
【疏】議曰:吉,謂冠婚或祭享家廟。
兇,謂喪葬或舉哀及殯殮之類。
聽許借使監臨部內,所使總數不得過二十人,每人不得過五日。
「其於親屬雖過限」,謂親屬別於數限外驅使及受饋餉財物、飲食,或有乞貸,皆勿論。
親屬,謂本服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親共為婚姻之家,並通受饋餉、借貸、役使,依法無罪。
餘條親屬準此者,謂一部律內,稱「親屬」處,悉據本服內外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共為婚姻之家,故雲「準此」。
營公廨借使者,計庸、賃,坐贓論減二等。
即因市易剩利及懸欠者,亦如之。
【疏】議曰:借使所監臨奴婢、牛馬、車船、碾磑、邸店之類,〔八〕為營公廨使者,各計庸、賃,坐贓論減二等。
即為公廨市易剩利及懸欠其價不還者,亦計所剩及懸欠,坐贓論減二等,故雲「亦如之」。
144諸監臨之官,受豬羊供饋,謂非生者。
坐贓論。
強者,依強取監臨財物法。
【疏】議曰:監臨之官,於所部內受豬羊供饋者,即是殺訖始送,故注雲「謂非生者」,舉豬羊為例,自餘禽獸之類皆是,各計其所直,坐贓論。
強取者,依強取監臨財物法,計贓,準枉法論。
其有酒食、瓜果之類而受者,亦同供饋之例,見在物徵還主。
若以畜產及米麵之屬饋餉者,〔九〕自從「受所監臨財物」法,其贓沒官。
145諸率斂所監臨財物饋遺人者,雖不入己,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疏】議曰:率斂者,謂率人斂物,或以身率人以取財物饋遺人者,雖不入己,併倍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若自入者,同「乞取」法。
既是率斂之物,與者不合有罪,其物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