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十職制 凡一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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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謂非制使。

    妄幹他事者,杖九十;以故有所廢闕者,徒一年。

    「越司侵職者」,謂設官分職,各有司存,越其本局,侵人職掌,杖七十。

    其受三後及皇太子令,出使不返命,得罪依減制、敕一等。

     120諸聞父母若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流二千裡;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自作、遣人等。

    徒三年;雜戲,徒一年;即遇樂而聽及參預吉席者,各杖一百。

     【疏】議曰:父母之恩,昊天莫報,荼毒之極,豈若聞喪。

    婦人以夫為天,哀類父母。

    聞喪即須哭泣,豈得擇日待時。

    若匿而不即舉哀者,流二千裡。

    其嫡孫承祖者,與父母同。

    「喪制未終」,謂父母及夫喪二十七月內,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注雲「自作、遣人等」,徒三年。

    其父卒母嫁,及為祖後者祖在為祖母,若出妻之子,並居心喪之內,未合從吉,若忘哀作樂,自作、遣人等,亦徒三年。

    雜戲,徒一年。

    樂,謂金石、絲竹、笙歌、鼓舞之類。

    雜戲,謂樗蒲、雙陸、彈碁、象博之屬。

    「即遇樂而聽」,謂因逢奏樂而遂聽者;「參預吉席」,謂遇逢禮宴之席參預其中者:各杖一百。

     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徒一年;喪制未終,釋服從吉,杖一百。

    大功以下尊長,各遞減二等。

    卑幼,各減一等。

     【疏】議曰:「期親尊長」,謂祖父母,曾、高父母亦同,伯叔父母,姑,兄姊,夫之父母,妾為女君。

    此等聞喪,即須舉發,若匿不舉哀者,徒一年。

    「喪制未終」,謂未踰期月,釋服從吉者,杖一百。

    大功尊長:匿不舉哀,杖九十;未踰九月,釋服從吉,杖八十。

    小功尊長:匿不舉哀,杖七十;未踰五月,釋服從吉,杖六十。

    緦麻尊長:匿不舉哀,笞五十;未踰三月,釋服從吉,笞四十。

    其於卑幼,匿不舉哀及釋服從吉,各減當色尊長一等。

    「出降」者,謂姑、姊妹本服期,出嫁九月。

    若於九月內釋服從吉者,罪同期親尊長科之,其服數止準大功之月。

    餘親出降,準此。

    若有殤降為七月之類,亦準所降之月為服數之限,罪依本服科之。

    其妻既非尊長,又殊卑幼,在禮及詩,比為兄弟,即是妻同於幼。

     問曰:聞喪不即舉哀,於後擇日舉訖,事發合得何罪? 答曰:依禮:「斬衰之哭,往而不返。

    齊衰之哭,若往而返。

    大功之哭,三曲而偯。

    小功、緦麻,哀容可也。

    」準斯禮制,輕重有殊,聞喪雖同,情有降殺。

    期親以上,不即舉哀,後雖舉訖,不可無罪,期以上從「不應得為重」;〔四〕大功,從「不應得為輕」;小功以下,哀容可也,不合科罪。

    若未舉事發者,各從「不舉」之坐。

     又問:居期喪作樂及遣人作,律條無文,合得何罪? 答曰:禮雲:「大功將至,辟琴瑟。

    」鄭注雲:「亦所以助哀。

    」又雲:「小功至,不絕樂。

    」〔五〕喪服雲:「古者有死於宮中者〔六〕,即三月為之不舉樂。

    」況乎身服期功,心忘寧戚,或遣人作樂,或自奏管絃,既玷大猷,須加懲誡,律雖無文,不合無罪,從「不應為」之坐:期喪從重,杖八十;大功以下從輕,笞四十。

    緦麻、卑幼,不可重於「釋服」之罪。

     121諸府號、官稱犯父祖名,〔七〕而冒榮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侍,委親之官;即妄增年狀,以求入侍及冒哀求仕者:徒一年。

    謂父母喪,禫制未除及在心喪內者。

     【疏】議曰:府有正號,官有名稱。

    府號者,假若父名衛,不得於諸衛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長安縣職之類。

    官稱者,或父名軍,不得作將軍;或祖名卿,不得居卿任之類。

    皆須自言,不得輒受。

    其有貪榮昧進,冒居此官;祖父母、父母老疾,委親之官,謂年八十以上或篤疾,依法合侍,見無人侍,乃委置其親,而之任所;妄增年狀,以求入侍者,或未年八十及本非篤疾,乃妄增年八十及篤疾之狀;「及冒哀求仕者」,謂父母之喪,二十五月大祥後,未滿二十七月,而預選求仕:從「府號、官稱」以下,各合處徒一年。

    注雲「謂父母喪,禫制未除」,但父母之喪,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內是正喪,若釋服求仕,即當「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內,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名為「冒哀」,合徒一年;若釋去禫服而求仕,自從「釋服從吉」之法。

    「及在心喪內者」,謂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內為心喪。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作樂者,徒一年半。

     【疏】議曰: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及妻妾作樂者,以其不孝不義,虧斁特深,故各徒一年半。

     122諸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斬;言議政事乖失而涉乘輿者,〔八〕上請。

    非切害者,徒二年。

     【疏】議曰:指斥,謂言議乘輿,原情及理,俱有切害者,斬。

    注雲「言議政事乖失而涉乘輿者,〔九〕上請」,謂論國家法式,言議是非,而因涉乘輿者,與「指斥乘輿」情理稍異,故律不定刑名,臨時上請。

    「非切害者,徒二年」,謂語雖指斥乘輿,而情理非切害者,處徒二年。

     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者,絞。

    因私事鬥競者,非。

     【疏】議曰:謂奉制敕使人,有所宣告,對使拒捍,不依人臣之禮,既不承制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