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一鬥訟 凡一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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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敗人陰陽者,流三千裡。
【疏】議曰:即損二事以上者,謂毆人一目瞎及折一支之類;「及因舊患令至篤疾」,假有舊瞎一目為殘疾,更瞎一目成篤疾,或先折一腳為廢疾,更折一腳為篤疾;「若斷舌」,謂全不得語;「毀敗陰陽」,謂孕嗣廢絕者:各流三千裡。
斷舌,語猶可解,毀敗陰陽不絕孕嗣者,並從傷科。
問曰:人目先盲,重毆睛壞;口或先瘂,更斷其舌:如此之類,各合何罪? 答曰:人貌肖天地,稟形父母,莫不愛其所受,樂天委命。
雖復宿遭痼疾,然亦痛此重傷。
至於被人毀損,在法豈宜異制。
如人舊瘂,或先喪明,更壞其睛,或斷其舌,止得守文,還科斷舌、瞎目之罪? 306諸鬥毆殺人者,絞。
以刃及故殺人者,斬。
雖因鬥,而用兵刃殺者,與故殺司。
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傷殺者,依鬥法。
餘條用兵刃,準此。
【疏】議曰:鬥毆者,元無殺心,因相鬥毆而殺人者,絞。
以刃及故殺者,謂鬥而用刃,即有害心;及非因鬥爭,無事而殺,是名「故殺」:各合斬罪。
「雖因鬥而用兵刃殺者」,本雖是鬥,乃用兵刃殺人者,與故殺同,亦得斬罪,並同故殺之法。
注雲「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傷殺」,逼己之人,雖用兵刃,亦依鬥殺之法。
「餘條用兵刃,準此」,謂餘親戚、良賤以兵刃逼人,人以兵刃拒殺者,並準此鬥法。
又律雲:「以兵刃殺者,與故殺同。
」既無傷文,即是傷依鬥法。
注雲「因用兵刃拒而傷殺者」,為以兵刃傷人,因而緻死,故連言之。
問曰:故殺人合斬,用刃鬥殺亦合斬刑,得罪既是不殊,準文更無異理。
何須雲「用兵刃殺者,與故殺同」? 答曰:名例:「犯十惡及故殺人者,雖會赦,〔七〕猶除名。
」兵刃殺人者,其情重,文同故殺之法,〔八〕會赦猶遣除名。
不因鬥,故毆傷人者,〔九〕加鬥毆傷罪一等。
雖因鬥,但絕時而殺傷者,從故殺傷法。
【疏】議曰:不因鬥競,故毆傷人者,加鬥毆傷一等,若拳毆不傷,笞四十上加一等,合笞五十之類。
「雖因鬥,但絕時而殺傷者」,謂忿競之後,各已分散,聲不相接,去而又來殺傷者,是名「絕時」,從故殺傷法。
307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折跌支體及破骨者五十日。
毆、傷不相須。
餘條毆傷及殺傷,各準此。
【疏】議曰:凡是毆人,皆立辜限。
手足毆人,傷與不傷,限十日;若以他物毆傷者,限二十日;「以刃」,刃謂金鐵,無大小之限,「及湯火傷人」,謂灼爛皮膚,限三十日;若折骨跌體及破骨,無問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注雲「毆、傷不相須」,謂毆及傷,各保辜十日。
然傷人皆須因毆,今言不相須者,為下有僵仆,或恐迫而傷,此則不因毆而有傷損,故律雲「毆、傷不相須」。
「餘條毆傷及殺傷各準此」,〔一0〕謂諸條毆人,或傷人,故、鬥、謀殺,強盜,應有罪者,保辜並準此。
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
他故,謂別增餘患而死者。
【疏】議曰:「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謂辜限內死者,不限尊卑、良賤及罪輕重,各從本條殺罪科斷。
「其在限外」,假有拳毆人,保辜十日,計累千刻之外,是名「限外」;「及雖在限內」,謂辜限未滿,「以他故死者」,他故謂別增餘患而死,假毆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因風緻死之類,仍依殺人論,若不因頭瘡得風,別因他病而死,是為「他故」:各依本毆傷法。
故注雲「他故,謂別增餘患而死」。
其有墮胎、瞎目、毀敗陰陽、折齒等,皆約手足、他物、以刃、湯火為辜限。
308諸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重者為重罪,元謀減一等,從者又減一等;若元謀下手重者,餘各減二等;至死者,隨所因為重罪。
【疏】議曰:「同謀共毆傷人者」,謂二人以上,同心計謀,共毆傷人者。
假有甲乙丙丁謀毆傷人,甲為元謀,乙下手最重,毆人一支折。
以下手重為重罪,乙合徒三年;甲是元謀,減一等,合徒二年半;丙丁等為從,又減一等,合徒二年。
若不因鬥,乙為故毆之首,合流二千裡;甲是元謀,減一等,合徒三年;丙丁徒二年半。
若是元謀下手重者,假甲為元謀,下手最重,即甲合徒三年;乙丙丁各減二等,並徒二年。
若故毆,即甲合流二千裡;餘各減二等,各徒二年半之類。
「至死」,謂被毆人緻死。
「隨所因為重罪」,謂甲毆頭,乙毆手,丙毆足,若由頭瘡緻死者,即甲為重罪;由手傷緻死者,〔一一〕即乙為重罪;由足傷緻死者,即丙為重罪。
重罪者償死;餘各減二等,徒三年;甲是元謀,止減一等,流三千裡。
其不同謀者,各依所毆傷殺論;其事不可分者,以後下手為重罪。
【疏】議曰:「其不同謀者」,假有甲乙丙丁不同謀,因鬥共毆傷一人,甲毆頭傷,乙打腳折,丙打指折,丁毆不傷。
若因頭瘡緻死,甲得殺人之罪,償死;乙為折支,合徒三年;丙為折
【疏】議曰:即損二事以上者,謂毆人一目瞎及折一支之類;「及因舊患令至篤疾」,假有舊瞎一目為殘疾,更瞎一目成篤疾,或先折一腳為廢疾,更折一腳為篤疾;「若斷舌」,謂全不得語;「毀敗陰陽」,謂孕嗣廢絕者:各流三千裡。
斷舌,語猶可解,毀敗陰陽不絕孕嗣者,並從傷科。
問曰:人目先盲,重毆睛壞;口或先瘂,更斷其舌:如此之類,各合何罪? 答曰:人貌肖天地,稟形父母,莫不愛其所受,樂天委命。
雖復宿遭痼疾,然亦痛此重傷。
至於被人毀損,在法豈宜異制。
如人舊瘂,或先喪明,更壞其睛,或斷其舌,止得守文,還科斷舌、瞎目之罪? 306諸鬥毆殺人者,絞。
以刃及故殺人者,斬。
雖因鬥,而用兵刃殺者,與故殺司。
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傷殺者,依鬥法。
餘條用兵刃,準此。
【疏】議曰:鬥毆者,元無殺心,因相鬥毆而殺人者,絞。
以刃及故殺者,謂鬥而用刃,即有害心;及非因鬥爭,無事而殺,是名「故殺」:各合斬罪。
「雖因鬥而用兵刃殺者」,本雖是鬥,乃用兵刃殺人者,與故殺同,亦得斬罪,並同故殺之法。
注雲「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傷殺」,逼己之人,雖用兵刃,亦依鬥殺之法。
「餘條用兵刃,準此」,謂餘親戚、良賤以兵刃逼人,人以兵刃拒殺者,並準此鬥法。
又律雲:「以兵刃殺者,與故殺同。
」既無傷文,即是傷依鬥法。
注雲「因用兵刃拒而傷殺者」,為以兵刃傷人,因而緻死,故連言之。
問曰:故殺人合斬,用刃鬥殺亦合斬刑,得罪既是不殊,準文更無異理。
何須雲「用兵刃殺者,與故殺同」? 答曰:名例:「犯十惡及故殺人者,雖會赦,〔七〕猶除名。
」兵刃殺人者,其情重,文同故殺之法,〔八〕會赦猶遣除名。
不因鬥,故毆傷人者,〔九〕加鬥毆傷罪一等。
雖因鬥,但絕時而殺傷者,從故殺傷法。
【疏】議曰:不因鬥競,故毆傷人者,加鬥毆傷一等,若拳毆不傷,笞四十上加一等,合笞五十之類。
「雖因鬥,但絕時而殺傷者」,謂忿競之後,各已分散,聲不相接,去而又來殺傷者,是名「絕時」,從故殺傷法。
307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折跌支體及破骨者五十日。
毆、傷不相須。
餘條毆傷及殺傷,各準此。
【疏】議曰:凡是毆人,皆立辜限。
手足毆人,傷與不傷,限十日;若以他物毆傷者,限二十日;「以刃」,刃謂金鐵,無大小之限,「及湯火傷人」,謂灼爛皮膚,限三十日;若折骨跌體及破骨,無問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注雲「毆、傷不相須」,謂毆及傷,各保辜十日。
然傷人皆須因毆,今言不相須者,為下有僵仆,或恐迫而傷,此則不因毆而有傷損,故律雲「毆、傷不相須」。
「餘條毆傷及殺傷各準此」,〔一0〕謂諸條毆人,或傷人,故、鬥、謀殺,強盜,應有罪者,保辜並準此。
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
他故,謂別增餘患而死者。
【疏】議曰:「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謂辜限內死者,不限尊卑、良賤及罪輕重,各從本條殺罪科斷。
「其在限外」,假有拳毆人,保辜十日,計累千刻之外,是名「限外」;「及雖在限內」,謂辜限未滿,「以他故死者」,他故謂別增餘患而死,假毆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因風緻死之類,仍依殺人論,若不因頭瘡得風,別因他病而死,是為「他故」:各依本毆傷法。
故注雲「他故,謂別增餘患而死」。
其有墮胎、瞎目、毀敗陰陽、折齒等,皆約手足、他物、以刃、湯火為辜限。
308諸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重者為重罪,元謀減一等,從者又減一等;若元謀下手重者,餘各減二等;至死者,隨所因為重罪。
【疏】議曰:「同謀共毆傷人者」,謂二人以上,同心計謀,共毆傷人者。
假有甲乙丙丁謀毆傷人,甲為元謀,乙下手最重,毆人一支折。
以下手重為重罪,乙合徒三年;甲是元謀,減一等,合徒二年半;丙丁等為從,又減一等,合徒二年。
若不因鬥,乙為故毆之首,合流二千裡;甲是元謀,減一等,合徒三年;丙丁徒二年半。
若是元謀下手重者,假甲為元謀,下手最重,即甲合徒三年;乙丙丁各減二等,並徒二年。
若故毆,即甲合流二千裡;餘各減二等,各徒二年半之類。
「至死」,謂被毆人緻死。
「隨所因為重罪」,謂甲毆頭,乙毆手,丙毆足,若由頭瘡緻死者,即甲為重罪;由手傷緻死者,〔一一〕即乙為重罪;由足傷緻死者,即丙為重罪。
重罪者償死;餘各減二等,徒三年;甲是元謀,止減一等,流三千裡。
其不同謀者,各依所毆傷殺論;其事不可分者,以後下手為重罪。
【疏】議曰:「其不同謀者」,假有甲乙丙丁不同謀,因鬥共毆傷一人,甲毆頭傷,乙打腳折,丙打指折,丁毆不傷。
若因頭瘡緻死,甲得殺人之罪,償死;乙為折支,合徒三年;丙為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