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十斷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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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按:正文無「覬望」。
〔七九〕埋瘞按:正文無「埋瘞」。
〔八0〕中饋「中」原脫,據正文補。
按:此下釋文所解即「中饋」。
〔八一〕顛倒冠履原作小字,與前條「黷」釋文相連為一條。
按:正文有「顛倒冠履」,此下釋文即解「顛倒冠履」,與「黷」意無涉,顯為「應別自為條」者,今為析出。
〔八二〕猶有美色不可令之為妻也「猶」下疑脫「妾」字,下雲「若以妻為妾,以妾為妻,是為紊亂禮經也」,即以妻妾對舉。
〔八三〕謂之再醮也「再醮」原作「妻母」,蓋涉上而訛,今據文化本附釋文改。
〔八四〕寖遠「寖」上原有「鴆寖」二字,蓋涉上而衍,今刪。
〔八五〕門閥按:正文無「門閥」。
〔八六〕粢盛原作大字,另成一條,列「妒」條後。
按正文無「粢盛」,此蓋解「七出」條中「惡疾不可供粢盛」一語,今改作小字移前,與「七出」條接。
〔八七〕耦「耦」下原有「色」字。
按:正文作「人各有耦,色類須同」,此蓋涉下而衍。
又,釋文作「妃配也」,亦解「耦」字。
今刪「色」字。
〔八八〕色類同原作小字,與前條「耦」釋文相連為一條;「同」原訛「由」。
今按:正文有「色類須同」一語,此條即解其意,下雲「此等名色類同」可證也。
蓋「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改正。
〔八九〕此等名色類同「類同」原誤倒,據文化本附釋文乙正。
〔九0〕不舉樂按:正文無「不舉樂」。
〔九一〕庫藏「庫」原訛「收」。
按:正文無「收藏」,下釋者亦為「庫藏」之「藏」,今據改。
〔九二〕有進無退原作小字,與上條「介冑」釋文相連為一條。
按:正文有「有進無退」,此亦「應別自為條」者,今為析出。
〔九三〕將大集原作小字,接「有進無退」釋文與「介冑」條釋文相連為一條。
按:詳上下文意,全然無涉,此蓋釋正文中「將大集校閱」之「將大集」三字,亦屬「應別自為條」者,今為析出。
〔九四〕旟按:正文無「旟」。
〔九五〕旞按:正文無「旞」。
〔九六〕旐按:正文無「旐」。
〔九七〕旄按:正文無「旄」。
〔九八〕旌按:正文無「旌」。
〔九九〕旃按:正文無「旃」。
〔一00〕旗旄「旗」原訛「旌」。
按:正文作「旗旄」,下釋所解亦為「旗旄」,今據改。
〔一0一〕推避按:此原在「窮覈」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來降」條下。
〔一0二〕推對(注)上音吹一藝(注)音義伎能謂之藝「推對(注)上音吹」與「一藝(注)音義」原誤倒,文不可解。
今據正文乙正。
〔一0三〕窮覈按:此原在「推避」條上,今據正文次序移至「戎仗」條上。
〔一0四〕戎仗(注)謂之戎仗按:「謂」上疑有脫文。
〔一0五〕具裝「具」原訛「俱」,據正文改。
〔一0六〕濱原作大字,自成一條。
按:正文無「濱」,此蓋音義「下臨率土」釋文「率土之濱」中「濱」字,乃「應屬一條而分數條者」,今予合併。
〔一0七〕拱迫按:正文無「拱迫」,作「擁迫」,此蓋「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0八〕謂將無罪之人身者有罪之人身者為質按:文不可解,疑有脫訛。
〔一0九〕當有罪(注)上丁亮切「丁」原訛「下」,「切」原訛「初」,據文化本附釋文改。
〔一一0〕在法不可同天原作小字,與前條「當有罪」釋文相連為一條。
按:此與「當有罪」義無涉,正文有「在法不可同天」,此蓋「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
〔一一一〕究悉原誤倒作「悉究」,據正文乙正。
〔一一二〕邪之道謂之左道原作「邪之左道謂之道」,「左」字竄上。
〔一一三〕巫蠱者原作大字,另成一條。
按原文無「巫蠱者」,此蓋釋「左道」條中「左道謂巫蠱之屬」一語,今據以合併。
〔一一四〕大祀原作小字,接「饌呈」條後為一條。
按二者義無涉,正文中有「大祀」,今據以析出移前。
〔一一五〕將脯捨而加薑桂謂之脩按:「捨」字恐訛。
韻會:「薄析曰脯,捶之而施薑桂曰鍛脩。
」 〔一一六〕騶虞按:正文作「白虎」,此蓋「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一七〕迷謬原作「飲迷謬」,今據正文刪「飲」。
〔一一八〕誑誘按:此原在「未啻」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貿易」條下。
〔一一九〕未啻按:正文作「未售」,此蓋「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二0〕悛心(注)上且緣反「且」原訛「目」,據文化本附釋文改。
按:集韻作七倫切,得音同。
〔一二一〕蝕按:正文無「蝕」。
〔一二二〕賤隸(注)下羊至反按:「隸」唐韻、集韻作「郎計切」。
此作「羊至反」者,蓋釋文誤認「隸」為「肄」(即「肄」之篆文),又從而誤音也。
〔一二三〕〈僣,日改心〉犯正文作「愆犯」。
按:「〈僣,日改心〉」、「愆」通。
〔一二四〕妻之言齊原作小字,與前條「正服義服」釋文相
〔七九〕埋瘞按:正文無「埋瘞」。
〔八0〕中饋「中」原脫,據正文補。
按:此下釋文所解即「中饋」。
〔八一〕顛倒冠履原作小字,與前條「黷」釋文相連為一條。
按:正文有「顛倒冠履」,此下釋文即解「顛倒冠履」,與「黷」意無涉,顯為「應別自為條」者,今為析出。
〔八二〕猶有美色不可令之為妻也「猶」下疑脫「妾」字,下雲「若以妻為妾,以妾為妻,是為紊亂禮經也」,即以妻妾對舉。
〔八三〕謂之再醮也「再醮」原作「妻母」,蓋涉上而訛,今據文化本附釋文改。
〔八四〕寖遠「寖」上原有「鴆寖」二字,蓋涉上而衍,今刪。
〔八五〕門閥按:正文無「門閥」。
〔八六〕粢盛原作大字,另成一條,列「妒」條後。
按正文無「粢盛」,此蓋解「七出」條中「惡疾不可供粢盛」一語,今改作小字移前,與「七出」條接。
〔八七〕耦「耦」下原有「色」字。
按:正文作「人各有耦,色類須同」,此蓋涉下而衍。
又,釋文作「妃配也」,亦解「耦」字。
今刪「色」字。
〔八八〕色類同原作小字,與前條「耦」釋文相連為一條;「同」原訛「由」。
今按:正文有「色類須同」一語,此條即解其意,下雲「此等名色類同」可證也。
蓋「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改正。
〔八九〕此等名色類同「類同」原誤倒,據文化本附釋文乙正。
〔九0〕不舉樂按:正文無「不舉樂」。
〔九一〕庫藏「庫」原訛「收」。
按:正文無「收藏」,下釋者亦為「庫藏」之「藏」,今據改。
〔九二〕有進無退原作小字,與上條「介冑」釋文相連為一條。
按:正文有「有進無退」,此亦「應別自為條」者,今為析出。
〔九三〕將大集原作小字,接「有進無退」釋文與「介冑」條釋文相連為一條。
按:詳上下文意,全然無涉,此蓋釋正文中「將大集校閱」之「將大集」三字,亦屬「應別自為條」者,今為析出。
〔九四〕旟按:正文無「旟」。
〔九五〕旞按:正文無「旞」。
〔九六〕旐按:正文無「旐」。
〔九七〕旄按:正文無「旄」。
〔九八〕旌按:正文無「旌」。
〔九九〕旃按:正文無「旃」。
〔一00〕旗旄「旗」原訛「旌」。
按:正文作「旗旄」,下釋所解亦為「旗旄」,今據改。
〔一0一〕推避按:此原在「窮覈」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來降」條下。
〔一0二〕推對(注)上音吹一藝(注)音義伎能謂之藝「推對(注)上音吹」與「一藝(注)音義」原誤倒,文不可解。
今據正文乙正。
〔一0三〕窮覈按:此原在「推避」條上,今據正文次序移至「戎仗」條上。
〔一0四〕戎仗(注)謂之戎仗按:「謂」上疑有脫文。
〔一0五〕具裝「具」原訛「俱」,據正文改。
〔一0六〕濱原作大字,自成一條。
按:正文無「濱」,此蓋音義「下臨率土」釋文「率土之濱」中「濱」字,乃「應屬一條而分數條者」,今予合併。
〔一0七〕拱迫按:正文無「拱迫」,作「擁迫」,此蓋「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0八〕謂將無罪之人身者有罪之人身者為質按:文不可解,疑有脫訛。
〔一0九〕當有罪(注)上丁亮切「丁」原訛「下」,「切」原訛「初」,據文化本附釋文改。
〔一一0〕在法不可同天原作小字,與前條「當有罪」釋文相連為一條。
按:此與「當有罪」義無涉,正文有「在法不可同天」,此蓋「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
〔一一一〕究悉原誤倒作「悉究」,據正文乙正。
〔一一二〕邪之道謂之左道原作「邪之左道謂之道」,「左」字竄上。
〔一一三〕巫蠱者原作大字,另成一條。
按原文無「巫蠱者」,此蓋釋「左道」條中「左道謂巫蠱之屬」一語,今據以合併。
〔一一四〕大祀原作小字,接「饌呈」條後為一條。
按二者義無涉,正文中有「大祀」,今據以析出移前。
〔一一五〕將脯捨而加薑桂謂之脩按:「捨」字恐訛。
韻會:「薄析曰脯,捶之而施薑桂曰鍛脩。
」 〔一一六〕騶虞按:正文作「白虎」,此蓋「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一七〕迷謬原作「飲迷謬」,今據正文刪「飲」。
〔一一八〕誑誘按:此原在「未啻」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貿易」條下。
〔一一九〕未啻按:正文作「未售」,此蓋「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二0〕悛心(注)上且緣反「且」原訛「目」,據文化本附釋文改。
按:集韻作七倫切,得音同。
〔一二一〕蝕按:正文無「蝕」。
〔一二二〕賤隸(注)下羊至反按:「隸」唐韻、集韻作「郎計切」。
此作「羊至反」者,蓋釋文誤認「隸」為「肄」(即「肄」之篆文),又從而誤音也。
〔一二三〕〈僣,日改心〉犯正文作「愆犯」。
按:「〈僣,日改心〉」、「愆」通。
〔一二四〕妻之言齊原作小字,與前條「正服義服」釋文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