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七賊盜 凡一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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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及太常音聲人犯反、逆,有緣坐否? 答曰:雜戶及太常音聲人,各附縣貫,受田、進丁、老免與百姓同。

    其有反、逆及應緣坐,亦與百姓無別。

    若工、樂、官戶,不附州縣貫者,與部曲例同,止坐其身,更無緣坐。

     250諸口陳欲反之言,心無真實之計,而無狀可尋者,流二千裡。

     【疏】議曰:有人實無謀危之計,口出欲反之言,勘無實狀可尋,妄為狂悖之語者,流二千裡。

    若有口陳欲逆、叛之言,勘無真實之狀,律、令既無條制,各從「不應為重」。

     251諸謀叛者,絞。

    已上道者皆斬,謂協同謀計乃坐,被驅率者非。

    餘條被驅率者,準此。

     【疏】議曰:謀叛者,謂欲背國投偽,始謀未行事發者,首處絞,從者流。

    已上道者,不限首從,皆斬。

    注雲「謂協同謀計乃坐」,協者和也,謂本情和同,共作謀計,此等各依謀叛之法。

    「被驅率者非」,謂元本不共同情,臨時而被驅率者,不坐。

    「餘條被驅率者,準此」,餘條謂「謀反、謀大逆」,或「亡命山澤,不從追喚」,「既肆兇悖,堪擅殺人」,并「劫囚」之類,被驅率之人,不合得罪。

     妻、子流二千裡;若率部眾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裡;所率雖不滿百人,以故為害者,以百人以上論。

    害,謂有所攻擊虜掠者。

     【疏】議曰:叛者,身得斬罪,妻、子仍流二千裡。

    若唯有妻及子年十五以下合贖,婦人不可獨流,須依留住之法,加杖、居作。

    若子年十六以上,依式流配,其母至配所免居作。

    在室之女,不在配限,名例律「緣坐者,女不同」故也。

    若率部眾百人以上,罪狀尤重,故父母及妻、子流三千裡。

    所率雖不滿百人,以故為害者,以百人以上論。

    注雲「害,謂有所攻擊虜掠者」,或攻擊城隍,或虜掠百姓,依百人以上論,各身處斬,父母、妻、子流三千裡。

    其攻擊城隍,因即拒守,自依反法。

     即亡命山澤,不從追喚者,以謀叛論,其抗拒將吏者,以已上道論。

     【疏】議曰:謂背誕之人,亡命山澤,不從追喚者,以謀叛論,首得絞刑,從者流三千裡。

    「抗拒將吏者」,謂有將吏追討,仍相抗拒者,以已上道論,並身處斬,妻、子配流。

    抗拒有害者,父母、妻、子流三千裡,並準上文:率部眾百人以上,不須有害;若不滿百人,要須有害,得罪乃與百人以上同。

     252諸謀殺制使,若本屬府主、刺史、縣令及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者,流二千裡;工、樂及公廨戶、奴婢與吏卒同。

    餘條準此。

    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

     【疏】議曰:制使、本屬府主、國官、邑官,已從名例解訖。

    刺史、都督、縣令,並據本部者。

    吏卒謀殺都水使者,或折衝府衛士謀殺本府折衝、果毅,如此之類,並流二千裡。

    工、樂,謂不屬縣貫,唯隸本司,并公廨戶、奴婢謀殺本司五品以上官長,罪與吏卒同。

    若司農官戶、奴婢謀殺司農卿者,理與工、樂謀殺太常卿、少府監無別。

    「餘條」,謂工、樂、官戶、奴婢毆詈本部五品以上官長,當條無罪名者,並與吏卒同。

    已傷者絞,仍依首從法。

    已殺者,皆斬。

     253諸謀殺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

    犯姦而姦人殺其夫,所姦妻妾雖不知情,與同罪。

     【疏】議曰: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並於名例解訖。

    若妻妾同謀,亦無首從。

    注雲「犯姦而姦人殺其夫」,謂妻妾與人姦通,而姦人殺其夫,謀而已殺、故殺、〔六〕鬥殺者,所姦妻妾雖不知情,與殺者同罪,謂所姦妻妾亦合絞。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者,流二千裡;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

     【疏】議曰:「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則大功以下皆是,外姻有服尊長亦同,俱流二千裡。

    已傷者,首處絞,從者流。

    謀而殺訖者,皆斬,罪無首從。

     即尊長謀殺卑幼者,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已傷者,減一等;已殺者,依故殺法。

     【疏】議曰:謂上文「尊長」,謀殺卑幼,當條無罪名者,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已傷者減一等。

    假如有所規求,謀殺期親卑幼,合徒三年;已傷者,流三千裡;已殺者,依故殺法合絞之類。

    言「故殺法」者,謂罪依故殺法,其首各依本謀論:造意者雖不行仍為首,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

    假有伯叔數人,謀殺猶子訖,即首合流二千裡,從而加功合徒三年;從者不加功,徒二年半;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徒二年之類。

    略舉殺期親卑幼,餘者不復備文。

    其應減者,各依本罪上減。

     254諸部曲、奴婢謀殺主者,皆斬。

    謀殺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絞;已傷者,皆斬。

     【疏】議曰:稱部曲、奴婢者,客女及部曲妻並同。

    此謂謀而未行。

    但同籍良口以上,合有財分者,並皆為「主」。

    謀殺者,皆斬,罪無首從。

    「謀殺主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