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三戶婚 凡一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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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應損免者,皆主司合言。
主司,謂裡正以上。
裡正須言於縣,縣申州,州申省,多者奏聞。
其應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所由主司杖七十。
其有充使覆檢不以實者,與同罪,亦合杖七十。
若不以實言上,妄有增減,緻枉有所徵免者,謂應損而徵,不應損而免,計所枉徵免,贓罪重於杖七十者,坐贓論,罪止徒三年。
既是以贓緻罪,皆合累倍而斷。
〔三〕 問曰:有應得損免,不與損免,以枉徵之物,或將入己,或用入官,〔四〕各合何罪? 答曰:應得損、免而妄徵,亦準上條「妄脫漏增減」之罪:入官者,坐贓論;入私者,以枉法論,至死者加役流。
170諸部內田疇荒蕪者,以十分論,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州縣各以長官為首,佐職為從。
戶主犯者,亦計所荒蕪五分論,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
【疏】議曰:「部內」,謂州縣及裡正所管田。
稱「疇」者,言田之疇類,或雲:「疇,地畔也。
」不耕謂之荒,不鋤謂之蕪。
若部內總計,準口受田,十分之中,一分荒蕪者,笞三十。
假若管田百頃,十頃荒蕪,笞三十。
「一分加一等」,謂十頃加一等,九十頃荒蕪者,罪止徒一年。
「州縣各以長官為首,佐職為從」,縣以令為首,丞、尉為從;州即刺史為首,長史、司馬、司戶為從;裡正一身得罪。
無四等罪名者,止依首從為坐。
其檢、勾品官為「佐職」。
其主典,律無罪名。
戶主犯者,亦計所荒蕪五分論:計戶內所受之田,假有受田五十畝,十畝荒蕪,戶主笞三十,故雲「一分笞三十」。
「一分加一等」,即二十畝笞四十,三十畝笞五十,四十畝杖六十,五十畝杖七十。
其受田多者,各準此法為罪。
171諸裡正,依令:「授人田,課農桑。
」若應受而不授,應還而不收,應課而不課,如此事類違法者,失一事,笞四十;一事,謂失一事於一人。
若於一人失數事及一事失之於數人,皆累為坐。
【疏】議曰:依田令:「戶內永業田,每畝課植桑五十根以上,〔五〕榆、棗各十根以上。
土地不宜者,任依鄉法。
」又條:「應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裡正預校勘造簿,縣令總集應退應受之人,對共給授。
」又條:「授田:先課役,後不課役;先無,後少;先貧,後富。
」其裡正皆須依令造簿通送及課農桑。
若應合受田而不授,應合還公田而不收,應合課田農而不課,應課植桑、棗而不植,如此事類違法者,每一事有失,合笞四十。
注:一事,謂失一事於一人。
若於一人失數事及一事失之於數人,皆累為坐。
【疏】議曰:一事,謂失一事於一人者,假若於一戶之上,不課種桑、棗為一事,合笞四十。
「若於一人失數事」,謂於一人之身,應受不授,又不課桑、棗及田疇荒蕪;「及一事失之於數人」,謂應還不收之類,在於數人之上:皆累而為坐。
三事,加一等。
縣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
州隨所管縣多少,通計為罪。
州、縣各以長官為首,佐職為從。
【疏】議曰:假有裡正,應課而不課是一事,應受而不授是二事,應還而不收是三事,授田先不課役後課役是四事,〔六〕先少後無是五事,先富後貧是六事,田疇荒蕪是七事,皆累為坐。
其應累者,每三事加一等,即失二十二事徒一年。
縣失者,亦準裡正,所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一百七十事合徒一年。
「州隨所管縣多少,通計為罪」,謂管二縣者,失二十事笞三十,失三百四十事徒一年。
其管縣多者,通計各準此。
注:州、縣各以長官為首,佐職為從。
【疏】議曰:州縣以刺史、〔七〕縣令為首,其長官闕者即次官為首,佐職及判戶曹之司為從。
各罪止徒一年,故者各加二等。
【疏】議曰:「各罪止徒一年」,謂州縣長官及裡正,各罪止徒一年。
〔八〕故犯者各加二等,即是一事杖六十;縣十事笞五十;州管二縣者,二十事笞五十,計加亦準此通計為罪,各罪止徒二年。
其州止管一縣者,各疊縣罪一等,若有故、失,罪法不等者,亦依併滿之法。
假如授田等失七事,合杖六十;又有故犯三事,亦合杖六十,即以故犯三事,併為失十事,科杖七十。
其州縣應累併者,各準此。
172諸應受復除而不給,不應受而給者,徒二年。
其小徭役者,笞五十。
主司,謂裡正以上。
裡正須言於縣,縣申州,州申省,多者奏聞。
其應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所由主司杖七十。
其有充使覆檢不以實者,與同罪,亦合杖七十。
若不以實言上,妄有增減,緻枉有所徵免者,謂應損而徵,不應損而免,計所枉徵免,贓罪重於杖七十者,坐贓論,罪止徒三年。
既是以贓緻罪,皆合累倍而斷。
〔三〕 問曰:有應得損免,不與損免,以枉徵之物,或將入己,或用入官,〔四〕各合何罪? 答曰:應得損、免而妄徵,亦準上條「妄脫漏增減」之罪:入官者,坐贓論;入私者,以枉法論,至死者加役流。
170諸部內田疇荒蕪者,以十分論,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州縣各以長官為首,佐職為從。
戶主犯者,亦計所荒蕪五分論,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
【疏】議曰:「部內」,謂州縣及裡正所管田。
稱「疇」者,言田之疇類,或雲:「疇,地畔也。
」不耕謂之荒,不鋤謂之蕪。
若部內總計,準口受田,十分之中,一分荒蕪者,笞三十。
假若管田百頃,十頃荒蕪,笞三十。
「一分加一等」,謂十頃加一等,九十頃荒蕪者,罪止徒一年。
「州縣各以長官為首,佐職為從」,縣以令為首,丞、尉為從;州即刺史為首,長史、司馬、司戶為從;裡正一身得罪。
無四等罪名者,止依首從為坐。
其檢、勾品官為「佐職」。
其主典,律無罪名。
戶主犯者,亦計所荒蕪五分論:計戶內所受之田,假有受田五十畝,十畝荒蕪,戶主笞三十,故雲「一分笞三十」。
「一分加一等」,即二十畝笞四十,三十畝笞五十,四十畝杖六十,五十畝杖七十。
其受田多者,各準此法為罪。
171諸裡正,依令:「授人田,課農桑。
」若應受而不授,應還而不收,應課而不課,如此事類違法者,失一事,笞四十;一事,謂失一事於一人。
若於一人失數事及一事失之於數人,皆累為坐。
【疏】議曰:依田令:「戶內永業田,每畝課植桑五十根以上,〔五〕榆、棗各十根以上。
土地不宜者,任依鄉法。
」又條:「應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裡正預校勘造簿,縣令總集應退應受之人,對共給授。
」又條:「授田:先課役,後不課役;先無,後少;先貧,後富。
」其裡正皆須依令造簿通送及課農桑。
若應合受田而不授,應合還公田而不收,應合課田農而不課,應課植桑、棗而不植,如此事類違法者,每一事有失,合笞四十。
注:一事,謂失一事於一人。
若於一人失數事及一事失之於數人,皆累為坐。
【疏】議曰:一事,謂失一事於一人者,假若於一戶之上,不課種桑、棗為一事,合笞四十。
「若於一人失數事」,謂於一人之身,應受不授,又不課桑、棗及田疇荒蕪;「及一事失之於數人」,謂應還不收之類,在於數人之上:皆累而為坐。
三事,加一等。
縣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
州隨所管縣多少,通計為罪。
州、縣各以長官為首,佐職為從。
【疏】議曰:假有裡正,應課而不課是一事,應受而不授是二事,應還而不收是三事,授田先不課役後課役是四事,〔六〕先少後無是五事,先富後貧是六事,田疇荒蕪是七事,皆累為坐。
其應累者,每三事加一等,即失二十二事徒一年。
縣失者,亦準裡正,所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一百七十事合徒一年。
「州隨所管縣多少,通計為罪」,謂管二縣者,失二十事笞三十,失三百四十事徒一年。
其管縣多者,通計各準此。
注:州、縣各以長官為首,佐職為從。
【疏】議曰:州縣以刺史、〔七〕縣令為首,其長官闕者即次官為首,佐職及判戶曹之司為從。
各罪止徒一年,故者各加二等。
【疏】議曰:「各罪止徒一年」,謂州縣長官及裡正,各罪止徒一年。
〔八〕故犯者各加二等,即是一事杖六十;縣十事笞五十;州管二縣者,二十事笞五十,計加亦準此通計為罪,各罪止徒二年。
其州止管一縣者,各疊縣罪一等,若有故、失,罪法不等者,亦依併滿之法。
假如授田等失七事,合杖六十;又有故犯三事,亦合杖六十,即以故犯三事,併為失十事,科杖七十。
其州縣應累併者,各準此。
172諸應受復除而不給,不應受而給者,徒二年。
其小徭役者,笞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