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七衛禁 凡一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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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諸在宮殿內作罷而不出者,宮內,徒一年;殿內,徒二年;禦在所者,絞。
闢仗應出而不出者,亦同。
【疏】議曰:在宮殿內作罷者,丁夫、雜匠之徒作了。
其有應出不出者,宮內,徒一年;殿內,徒二年;禦在所者,絞。
若有闢仗應出者,並即須出,有不出者,得罪與禦在所同。
問曰:在宮殿內及禦在所,作罷不出,律有正文。
若在上閤內不出,律既無文,若為處斷? 答曰:上閤之內,例與闢仗所同。
應出不出,此條無文者,為上文注雲:「闢仗應出不出,與禦在所同。
」上閤內有宮人,同禦在所,合絞;禦不在,又無宮人,減二等。
不覺及迷誤者,上請。
【疏】議曰:營作之所,院宇或別,不覺眾出,或迷誤失道,錯向別門,非故不出,皆得上請。
將領主司知者,與同罪;不知者,各減一等。
闢仗主司搜人不盡者,各準此。
【疏】議曰:將領主司,謂領人入者。
若知有人不出,不即言者,與不出人同罪。
其不知有人不出者,〔四〕各減一等,謂禦所、宮殿內各得減一等。
「闢仗主司」,謂領人搜索闢仗者。
其闢仗內有人不出,各準將領主司之罪,故雲「各準此」。
若於闢仗內誤遺兵仗者,杖一百。
弓、箭相須,乃坐。
【疏】議曰:闢仗之內,人皆出盡,所有兵器,亦不合留。
或有誤遺兵仗者,合杖一百。
兵仗之法,應須堪用。
或遺弓無箭,或遺箭無弓,俱不得罪,故雲「弓、箭相須,乃坐」。
問曰:誤遺弩弓無箭,或遺箭無弩,或有楯而無矛,各得何罪? 答曰:「弓箭相須,乃坐。
」弩箭無弓,與常箭不別。
有弩弓無箭,亦非兵仗之限。
楯則獨得無用,亦與有弓無箭義同。
〔五〕 66諸登高臨宮中者,徒一年;殿中,加二等。
【疏】議曰:宮殿之所,皆不得登高臨視。
若視宮中,徒一年;視殿中,徒二年。
若於宮殿中行禦道者,徒一年;有橫道及門仗外越過者,非。
【疏】議曰:宮殿中當正門為「禦道」,人臣並不得行。
其在宮殿中及宮城中而行禦道者,各徒一年。
若有橫道,殿前即有橫階,殿內亦有橫道;殿門、宮門內外立仗之處,仗外雖無橫道:越過者無罪。
宮門外者,笞五十。
誤者,各減二等。
【疏】議曰:嘉德等門為宮門,順天等門為宮城門。
準例,宮城門有犯,與宮門同。
今雲「宮門外」者,即順天門外行禦道者,得笞五十。
「誤者,各減二等」,謂從殿中至宮門外,誤行禦道者,各得減二等。
其登高臨宮、殿中有誤者,亦減罪二等。
67諸宿衛人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仗,違者徒一年。
謂在宮殿中直者。
【疏】議曰:「宿衛人」,謂衛士已上、諸衛大將軍以下。
有犯法被奏劾者,「本司」,謂當衛主司及主帥等,先收其杖。
違而不收者,得徒一年。
本司及主帥,各以所管應收仗而不收者一人得罪。
謂在宮殿中當上直者,宮外宿不在此限。
68諸應出宮殿,而門籍已除,輒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雖未除,不得輒入宮殿,犯者,各以闌入論。
【疏】議曰:應出宮殿,謂改任、〔六〕行使、假患、番下、事故等,依令「門籍當日即除」。
門籍已除,其人輒留不出;雖無假患等事及被告劾,已有文牒令禁止,籍雖未除,皆不得輒入宮殿,如有犯者:各以闌入論。
69諸犯闌入宮殿,非禦在所者,各減一等;無宮人處,又減一等。
入上閤內,有宮人者,不減。
【疏】議曰:諸條稱闌入宮殿得罪者,〔七〕其宮殿之所,禦若不在,各得減闌入罪一等;雖是宮殿,見無宮人,又得減罪一等。
假若在外諸宮,有宿衛人防守而闌入,合徒一年之類。
若入上閤內,有宮人,雖非禦在所,亦合絞;無宮人處,亦減二等。
即雖非闌入,輒私共宮人言語,若親為通傳書信及衣物者,絞。
【疏】議曰:文雲「雖非闌入」,即是得應入宮之人,不得私與宮人言語。
其親為通傳書信、衣物者,謂親於宮人處,領得書信、衣物將出及將外人書信、衣物付與宮人訖者,並得絞坐。
70諸宿衛人已配仗衛,而官司輒迴改者,杖一百。
若不依職掌次第,擅配割及別驅使者,罪亦如之。
【疏】議曰:依式
65諸在宮殿內作罷而不出者,宮內,徒一年;殿內,徒二年;禦在所者,絞。
闢仗應出而不出者,亦同。
【疏】議曰:在宮殿內作罷者,丁夫、雜匠之徒作了。
其有應出不出者,宮內,徒一年;殿內,徒二年;禦在所者,絞。
若有闢仗應出者,並即須出,有不出者,得罪與禦在所同。
問曰:在宮殿內及禦在所,作罷不出,律有正文。
若在上閤內不出,律既無文,若為處斷? 答曰:上閤之內,例與闢仗所同。
應出不出,此條無文者,為上文注雲:「闢仗應出不出,與禦在所同。
」上閤內有宮人,同禦在所,合絞;禦不在,又無宮人,減二等。
不覺及迷誤者,上請。
【疏】議曰:營作之所,院宇或別,不覺眾出,或迷誤失道,錯向別門,非故不出,皆得上請。
將領主司知者,與同罪;不知者,各減一等。
闢仗主司搜人不盡者,各準此。
【疏】議曰:將領主司,謂領人入者。
若知有人不出,不即言者,與不出人同罪。
其不知有人不出者,〔四〕各減一等,謂禦所、宮殿內各得減一等。
「闢仗主司」,謂領人搜索闢仗者。
其闢仗內有人不出,各準將領主司之罪,故雲「各準此」。
若於闢仗內誤遺兵仗者,杖一百。
弓、箭相須,乃坐。
【疏】議曰:闢仗之內,人皆出盡,所有兵器,亦不合留。
或有誤遺兵仗者,合杖一百。
兵仗之法,應須堪用。
或遺弓無箭,或遺箭無弓,俱不得罪,故雲「弓、箭相須,乃坐」。
問曰:誤遺弩弓無箭,或遺箭無弩,或有楯而無矛,各得何罪? 答曰:「弓箭相須,乃坐。
」弩箭無弓,與常箭不別。
有弩弓無箭,亦非兵仗之限。
楯則獨得無用,亦與有弓無箭義同。
〔五〕 66諸登高臨宮中者,徒一年;殿中,加二等。
【疏】議曰:宮殿之所,皆不得登高臨視。
若視宮中,徒一年;視殿中,徒二年。
若於宮殿中行禦道者,徒一年;有橫道及門仗外越過者,非。
【疏】議曰:宮殿中當正門為「禦道」,人臣並不得行。
其在宮殿中及宮城中而行禦道者,各徒一年。
若有橫道,殿前即有橫階,殿內亦有橫道;殿門、宮門內外立仗之處,仗外雖無橫道:越過者無罪。
宮門外者,笞五十。
誤者,各減二等。
【疏】議曰:嘉德等門為宮門,順天等門為宮城門。
準例,宮城門有犯,與宮門同。
今雲「宮門外」者,即順天門外行禦道者,得笞五十。
「誤者,各減二等」,謂從殿中至宮門外,誤行禦道者,各得減二等。
其登高臨宮、殿中有誤者,亦減罪二等。
67諸宿衛人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仗,違者徒一年。
謂在宮殿中直者。
【疏】議曰:「宿衛人」,謂衛士已上、諸衛大將軍以下。
有犯法被奏劾者,「本司」,謂當衛主司及主帥等,先收其杖。
違而不收者,得徒一年。
本司及主帥,各以所管應收仗而不收者一人得罪。
謂在宮殿中當上直者,宮外宿不在此限。
68諸應出宮殿,而門籍已除,輒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雖未除,不得輒入宮殿,犯者,各以闌入論。
【疏】議曰:應出宮殿,謂改任、〔六〕行使、假患、番下、事故等,依令「門籍當日即除」。
門籍已除,其人輒留不出;雖無假患等事及被告劾,已有文牒令禁止,籍雖未除,皆不得輒入宮殿,如有犯者:各以闌入論。
69諸犯闌入宮殿,非禦在所者,各減一等;無宮人處,又減一等。
入上閤內,有宮人者,不減。
【疏】議曰:諸條稱闌入宮殿得罪者,〔七〕其宮殿之所,禦若不在,各得減闌入罪一等;雖是宮殿,見無宮人,又得減罪一等。
假若在外諸宮,有宿衛人防守而闌入,合徒一年之類。
若入上閤內,有宮人,雖非禦在所,亦合絞;無宮人處,亦減二等。
即雖非闌入,輒私共宮人言語,若親為通傳書信及衣物者,絞。
【疏】議曰:文雲「雖非闌入」,即是得應入宮之人,不得私與宮人言語。
其親為通傳書信、衣物者,謂親於宮人處,領得書信、衣物將出及將外人書信、衣物付與宮人訖者,並得絞坐。
70諸宿衛人已配仗衛,而官司輒迴改者,杖一百。
若不依職掌次第,擅配割及別驅使者,罪亦如之。
【疏】議曰:依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