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四鬥訟 凡一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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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誣告人一年半徒,坐贓論,十疋合徒一年,加二等,即徒二年之類。
「雇者從教令法」,依下條「教令為從」,減受雇者一等,仍得一年徒。
「若告得實,坐贓論」,謂受絹十疋,告得實事,合徒一年之類。
「雇者不坐」,以其得實,故得無罪。
357諸教令人告,事虛應反坐,得實應賞,〔九〕皆以告者為首,教令為從。
【疏】議曰:「教令人告,事虛應反坐」,謂誣告人者,各反坐;「得實應賞」,謂告齎禁物度關及博戲、盜賊之類令有賞文,或告反、逆臨時有加賞者:皆以告者為首,教令者為從。
問曰:律雲:「得實應賞,皆以告者為首,教令為從。
」未知告得賞物,若為作首從分財? 答曰:應賞在令有文,分賞元無等級,既為首從之法,須準律條論之,又不可徒、杖別作節文,約從杖一百之例:假如教人告杖一百罪虛,即告者為首,合杖一百;教令為從,合杖九十,即從者十分減一。
應賞義亦準此。
假有輕重不同,並準十分為例。
即教令人告緦麻以上親,及部曲、奴婢告主者,各減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論如律。
若教人告子孫者,各減所告罪一等。
雖誣亦同。
【疏】議曰:其有教令人自告緦麻以上親,或教人部曲、奴婢告主者,告實及誣,各減告者罪一等。
其告緦麻以上親,即尊者坐重,卑者坐輕;部曲、奴婢告主,皆絞。
故雲「各減告者罪一等」。
「被教者,論如律」,謂被教告緦麻以上親及告主,各得本罪。
「若教人告子孫者」,告子孫本既無罪,「各減所告罪一等」,雖是死罪,亦減死處流。
注雲「雖誣亦同」,謂雖教誣告,亦減罪一等。
既上條「祖父母、父母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一0〕各勿論」;此條但雲「教人告子孫,各減所告罪一等」,既外孫以下,亦準「教令告子孫」法,減所告罪一等。
教人部曲、奴婢告主期親以下,雖無別理,亦合有罪:教告主期親及外祖父母者,科「不應為重」;教告主大功以下、緦麻以上,科「不應為輕」。
雖無正文,比例為允。
358諸邀車駕及撾登聞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訴,而不實者,杖八十;即故增減情狀,有所隱避詐妄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疏】議曰:車駕行幸,在路邀駕申訴;及於魏闕之下,〔一一〕撾鼓以求上聞;及上表披陳身事:此三等,如有不實者,各合杖八十。
注雲「即故增減情狀,有所隱避詐妄者,從上書詐不實論」,〔一二〕謂上文以理訴不實,得杖八十;若其不實之中,有故增減情狀,有所隱避詐妄者,即從「上書詐不實」論,處徒二年。
自毀傷者,杖一百。
雖得實,而自毀傷者,笞五十。
即親屬相為訴者,與自訴同。
【疏】議曰:「邀車駕」以下,訴人所訴非實,輒自毀傷者,皆杖一百。
若所訴雖是實,而自毀傷者,笞五十。
「即親屬相為訴者」,親屬,謂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
為訴者,「與自訴同」,自「邀車駕」以下,虛、實得罪,各與自訴罪同。
359諸越訴及受者,各笞四十。
若應合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條加一等,十條杖九十; 【疏】議曰:凡諸辭訴,皆從下始。
從下至上,令有明文。
謂應經縣而越向州、府、省之類,其越訴及官司受者,各笞四十。
若有司不受,即訴者亦無罪。
「若應合為受」,謂非越訴,依令聽理者,即為受。
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
「三條加一等」,謂不受四條杖六十,十條罪止杖九十。
若越過州訴,受詞官人判付縣勘當者,不坐。
請狀上訴,不給狀,科「違令」,笞五十。
即邀車駕及撾登聞鼓,若上表訴,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
其邀車駕訴,而入部伍內,杖六十。
部伍,謂入導駕儀仗中者。
【疏】議曰:有人邀車駕及撾登聞鼓,若上表申訴者,主司即須為受。
「不即受者,加罪一等」,謂不受一條杖六十,四條杖七十,十條杖一百。
其邀車駕訴人,輒入部伍內者,杖六十。
注雲「部伍,謂入導駕儀仗中者」,依鹵簿令:「駕行,導駕者:萬年縣令引,次京兆尹,總有六引。
」注雲:「駕從餘州、縣出者,所在刺史、縣令導駕,並準此。
儀仗依本品。
」若訴人入此儀仗中者,杖六十。
問曰:有人於殿庭訴事,或實或虛,合科何罪? 答曰:依令:「尚書省訴不得理者,聽上表。
」受表恒
「雇者從教令法」,依下條「教令為從」,減受雇者一等,仍得一年徒。
「若告得實,坐贓論」,謂受絹十疋,告得實事,合徒一年之類。
「雇者不坐」,以其得實,故得無罪。
357諸教令人告,事虛應反坐,得實應賞,〔九〕皆以告者為首,教令為從。
【疏】議曰:「教令人告,事虛應反坐」,謂誣告人者,各反坐;「得實應賞」,謂告齎禁物度關及博戲、盜賊之類令有賞文,或告反、逆臨時有加賞者:皆以告者為首,教令者為從。
問曰:律雲:「得實應賞,皆以告者為首,教令為從。
」未知告得賞物,若為作首從分財? 答曰:應賞在令有文,分賞元無等級,既為首從之法,須準律條論之,又不可徒、杖別作節文,約從杖一百之例:假如教人告杖一百罪虛,即告者為首,合杖一百;教令為從,合杖九十,即從者十分減一。
應賞義亦準此。
假有輕重不同,並準十分為例。
即教令人告緦麻以上親,及部曲、奴婢告主者,各減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論如律。
若教人告子孫者,各減所告罪一等。
雖誣亦同。
【疏】議曰:其有教令人自告緦麻以上親,或教人部曲、奴婢告主者,告實及誣,各減告者罪一等。
其告緦麻以上親,即尊者坐重,卑者坐輕;部曲、奴婢告主,皆絞。
故雲「各減告者罪一等」。
「被教者,論如律」,謂被教告緦麻以上親及告主,各得本罪。
「若教人告子孫者」,告子孫本既無罪,「各減所告罪一等」,雖是死罪,亦減死處流。
注雲「雖誣亦同」,謂雖教誣告,亦減罪一等。
既上條「祖父母、父母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一0〕各勿論」;此條但雲「教人告子孫,各減所告罪一等」,既外孫以下,亦準「教令告子孫」法,減所告罪一等。
教人部曲、奴婢告主期親以下,雖無別理,亦合有罪:教告主期親及外祖父母者,科「不應為重」;教告主大功以下、緦麻以上,科「不應為輕」。
雖無正文,比例為允。
358諸邀車駕及撾登聞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訴,而不實者,杖八十;即故增減情狀,有所隱避詐妄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疏】議曰:車駕行幸,在路邀駕申訴;及於魏闕之下,〔一一〕撾鼓以求上聞;及上表披陳身事:此三等,如有不實者,各合杖八十。
注雲「即故增減情狀,有所隱避詐妄者,從上書詐不實論」,〔一二〕謂上文以理訴不實,得杖八十;若其不實之中,有故增減情狀,有所隱避詐妄者,即從「上書詐不實」論,處徒二年。
自毀傷者,杖一百。
雖得實,而自毀傷者,笞五十。
即親屬相為訴者,與自訴同。
【疏】議曰:「邀車駕」以下,訴人所訴非實,輒自毀傷者,皆杖一百。
若所訴雖是實,而自毀傷者,笞五十。
「即親屬相為訴者」,親屬,謂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
為訴者,「與自訴同」,自「邀車駕」以下,虛、實得罪,各與自訴罪同。
359諸越訴及受者,各笞四十。
若應合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條加一等,十條杖九十; 【疏】議曰:凡諸辭訴,皆從下始。
從下至上,令有明文。
謂應經縣而越向州、府、省之類,其越訴及官司受者,各笞四十。
若有司不受,即訴者亦無罪。
「若應合為受」,謂非越訴,依令聽理者,即為受。
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
「三條加一等」,謂不受四條杖六十,十條罪止杖九十。
若越過州訴,受詞官人判付縣勘當者,不坐。
請狀上訴,不給狀,科「違令」,笞五十。
即邀車駕及撾登聞鼓,若上表訴,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
其邀車駕訴,而入部伍內,杖六十。
部伍,謂入導駕儀仗中者。
【疏】議曰:有人邀車駕及撾登聞鼓,若上表申訴者,主司即須為受。
「不即受者,加罪一等」,謂不受一條杖六十,四條杖七十,十條杖一百。
其邀車駕訴人,輒入部伍內者,杖六十。
注雲「部伍,謂入導駕儀仗中者」,依鹵簿令:「駕行,導駕者:萬年縣令引,次京兆尹,總有六引。
」注雲:「駕從餘州、縣出者,所在刺史、縣令導駕,並準此。
儀仗依本品。
」若訴人入此儀仗中者,杖六十。
問曰:有人於殿庭訴事,或實或虛,合科何罪? 答曰:依令:「尚書省訴不得理者,聽上表。
」受表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