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三鬥訟 凡一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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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部曲、奴婢非親,不同子孫之例,唯得解救,不得毆擊。
336諸鬥毆而誤殺傷傍人者,以鬥殺傷論;至死者,減一等。
【疏】議曰:「鬥毆而誤殺傷傍人者」,假如甲共乙鬥,甲用刃、杖欲擊乙,誤中於丙,或死或傷者,以鬥殺傷論。
不從過失者,以其元有害心,故各依鬥法。
至死者,減一等,流三千裡。
若以故僵仆而緻死傷者,以戲殺傷論。
即誤殺傷助己者,各減二等。
【疏】議曰:仰謂之僵,伏謂之仆。
謂共人鬥毆,失手足跌,而緻僵仆,誤殺傷傍人者,以戲殺傷論。
別條「戲殺傷人者,減鬥殺傷人二等」,謂殺者徒三年,折一支者徒二年之類。
「即誤殺傷助己者,各減二等」,假如甲與乙共毆丙,其甲誤毆乙至死,減二等;傷,減二等。
或僵仆壓乙殺傷,減戲殺傷二等;殺乙,從戲殺減二等,總減四等,合徒二年。
若壓折一支,亦減四等,徒一年,是名「各減二等」。
問曰:甲共子乙同謀毆丙,而乙誤中其父,因而緻死,得從「誤殺傷助己」減二等以否?〔二〕 答曰:律雲「鬥毆而誤殺傷傍人,以鬥殺傷論」,殺傷傍人,坐當「過失」,行者本為緣鬥,故從「鬥殺傷」論;若父來助己而誤殺者,聽減二等,便即輕於「過失」,依例「當條雖有罪名,所為重者,自從重」論,合從「過失」之坐,處流三千裡。
又問:以鬥僵仆,誤殺助己父母;或雖非僵仆,鬥誤殺期親尊長,各合何罪? 答曰:以鬥僵仆,誤殺父母,或期親尊長,若減罪輕於「過失」者,並從「過失」之法。
又問:假有數人,同謀殺甲,夜中忽遽,乃誤殺乙,合得何罪? 答曰:〔三〕此既本是謀殺,與鬥毆不同。
鬥毆彼此相持,謀殺潛行屠害。
毆甲誤中於丙,尚以鬥殺傷論,以其元無殺心,至死聽減一等;況復本謀害甲,元作殺心,雖誤殺乙,原情非鬥者。
若其殺甲是謀殺人,〔四〕今既誤殺乙,合科「故殺」罪。
337諸部曲、奴婢詈舊主者,徒二年;毆者,流二千裡;傷者,絞;殺者,皆斬;過失殺傷者,依凡論。
【疏】議曰:部曲、奴婢詈舊主者,徒二年;毆者,流二千裡;傷者,絞,有首從;殺者,皆斬,罪無首從。
過失殺傷者,並準凡人收贖,銅入傷殺之家。
即毆舊部曲、奴婢,折傷以上,部曲減凡人二等,奴婢又減二等;過失殺者,各勿論。
【疏】議曰:主毆舊部曲、奴婢,折傷以上,「部曲,減凡人二等」,謂折齒合杖九十;「奴婢,又減二等」,合杖七十之類。
過失殺者,勿論。
問曰:部曲、奴婢毆詈舊主期以下親,或舊主親屬毆傷所親舊部曲、奴婢,〔五〕得減凡人以否? 答曰:五服尊卑,各有血屬,故毆尊長,節級加之。
至如奴婢、部曲,唯繫於主。
為經主放,顧有宿恩,其有毆詈,所以加罪。
非主之外,雖是親姻,所有相犯,並依凡人之法。
又問:有人謀殺舊部曲、奴婢,或於舊部曲、奴婢家強盜,有殺傷者,合減罪以否? 答曰:毆舊部曲、奴婢,得減凡人,爰至於死,亦依減例,明謀殺及諸雜犯,合依減法。
唯盜財物,特異常犯,止依凡人之法,不合減科。
338諸戲殺傷人者,減鬥殺傷二等;謂以力共戲,至死和同者。
雖和,以刃,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殺傷者,唯減一等。
即無官應贖而犯者,依過失法收贖。
餘條非故犯,無官應贖者,並準此。
【疏】議曰:「戲殺傷人者」,謂以力共戲,因而殺傷人,〔六〕減鬥罪二等。
若有貴賤、尊卑、長幼,各依本鬥殺傷罪上減二等。
雖則以力共戲,終須至死和同,不相瞋恨而緻死者。
「雖和,以刃」,禮雲:「死而不吊者三,謂畏、壓、溺。
」況乎嬉戲,或以金刃,或乘高處險,或臨危履薄,或入水中,既在險危之所,自須共相警戒,因此共戲,遂緻殺傷,雖即和同,原情不合緻有殺傷者,唯減本殺傷罪一等。
「即無官應贖」,謂有蔭及老、小、廢疾之類,而犯應贖罪者,依「過失」法收贖。
假有過失殺人,贖銅一百二十斤,戲殺得減二等,贖銅六十斤,即是輕重不類,故依「過失」贖罪,不從減法。
注雲「餘條非故犯」,謂一部律內,諸條非故犯罪,無官應得收贖者,並準此。
假有甲為人合藥,誤不如本方殺人,合徒二年半,若白丁,則從真役;若是官品之人合贖者,不可徵銅五十斤,亦徵一百二十斤,〔七〕則是「餘條」之類。
其不和同及於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和,並不得為戲,各從鬥殺傷法。
【疏】議曰:謂戲者元不和同;及於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此等尊長,非應共戲,縱雖和同,並不得為戲:各從鬥殺傷之法。
假有共期親尊長戲,折一支者,仍處絞之類。
339諸過失殺傷人者,各依其狀,以贖論。
謂
336諸鬥毆而誤殺傷傍人者,以鬥殺傷論;至死者,減一等。
【疏】議曰:「鬥毆而誤殺傷傍人者」,假如甲共乙鬥,甲用刃、杖欲擊乙,誤中於丙,或死或傷者,以鬥殺傷論。
不從過失者,以其元有害心,故各依鬥法。
至死者,減一等,流三千裡。
若以故僵仆而緻死傷者,以戲殺傷論。
即誤殺傷助己者,各減二等。
【疏】議曰:仰謂之僵,伏謂之仆。
謂共人鬥毆,失手足跌,而緻僵仆,誤殺傷傍人者,以戲殺傷論。
別條「戲殺傷人者,減鬥殺傷人二等」,謂殺者徒三年,折一支者徒二年之類。
「即誤殺傷助己者,各減二等」,假如甲與乙共毆丙,其甲誤毆乙至死,減二等;傷,減二等。
或僵仆壓乙殺傷,減戲殺傷二等;殺乙,從戲殺減二等,總減四等,合徒二年。
若壓折一支,亦減四等,徒一年,是名「各減二等」。
問曰:甲共子乙同謀毆丙,而乙誤中其父,因而緻死,得從「誤殺傷助己」減二等以否?〔二〕 答曰:律雲「鬥毆而誤殺傷傍人,以鬥殺傷論」,殺傷傍人,坐當「過失」,行者本為緣鬥,故從「鬥殺傷」論;若父來助己而誤殺者,聽減二等,便即輕於「過失」,依例「當條雖有罪名,所為重者,自從重」論,合從「過失」之坐,處流三千裡。
又問:以鬥僵仆,誤殺助己父母;或雖非僵仆,鬥誤殺期親尊長,各合何罪? 答曰:以鬥僵仆,誤殺父母,或期親尊長,若減罪輕於「過失」者,並從「過失」之法。
又問:假有數人,同謀殺甲,夜中忽遽,乃誤殺乙,合得何罪? 答曰:〔三〕此既本是謀殺,與鬥毆不同。
鬥毆彼此相持,謀殺潛行屠害。
毆甲誤中於丙,尚以鬥殺傷論,以其元無殺心,至死聽減一等;況復本謀害甲,元作殺心,雖誤殺乙,原情非鬥者。
若其殺甲是謀殺人,〔四〕今既誤殺乙,合科「故殺」罪。
337諸部曲、奴婢詈舊主者,徒二年;毆者,流二千裡;傷者,絞;殺者,皆斬;過失殺傷者,依凡論。
【疏】議曰:部曲、奴婢詈舊主者,徒二年;毆者,流二千裡;傷者,絞,有首從;殺者,皆斬,罪無首從。
過失殺傷者,並準凡人收贖,銅入傷殺之家。
即毆舊部曲、奴婢,折傷以上,部曲減凡人二等,奴婢又減二等;過失殺者,各勿論。
【疏】議曰:主毆舊部曲、奴婢,折傷以上,「部曲,減凡人二等」,謂折齒合杖九十;「奴婢,又減二等」,合杖七十之類。
過失殺者,勿論。
問曰:部曲、奴婢毆詈舊主期以下親,或舊主親屬毆傷所親舊部曲、奴婢,〔五〕得減凡人以否? 答曰:五服尊卑,各有血屬,故毆尊長,節級加之。
至如奴婢、部曲,唯繫於主。
為經主放,顧有宿恩,其有毆詈,所以加罪。
非主之外,雖是親姻,所有相犯,並依凡人之法。
又問:有人謀殺舊部曲、奴婢,或於舊部曲、奴婢家強盜,有殺傷者,合減罪以否? 答曰:毆舊部曲、奴婢,得減凡人,爰至於死,亦依減例,明謀殺及諸雜犯,合依減法。
唯盜財物,特異常犯,止依凡人之法,不合減科。
338諸戲殺傷人者,減鬥殺傷二等;謂以力共戲,至死和同者。
雖和,以刃,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殺傷者,唯減一等。
即無官應贖而犯者,依過失法收贖。
餘條非故犯,無官應贖者,並準此。
【疏】議曰:「戲殺傷人者」,謂以力共戲,因而殺傷人,〔六〕減鬥罪二等。
若有貴賤、尊卑、長幼,各依本鬥殺傷罪上減二等。
雖則以力共戲,終須至死和同,不相瞋恨而緻死者。
「雖和,以刃」,禮雲:「死而不吊者三,謂畏、壓、溺。
」況乎嬉戲,或以金刃,或乘高處險,或臨危履薄,或入水中,既在險危之所,自須共相警戒,因此共戲,遂緻殺傷,雖即和同,原情不合緻有殺傷者,唯減本殺傷罪一等。
「即無官應贖」,謂有蔭及老、小、廢疾之類,而犯應贖罪者,依「過失」法收贖。
假有過失殺人,贖銅一百二十斤,戲殺得減二等,贖銅六十斤,即是輕重不類,故依「過失」贖罪,不從減法。
注雲「餘條非故犯」,謂一部律內,諸條非故犯罪,無官應得收贖者,並準此。
假有甲為人合藥,誤不如本方殺人,合徒二年半,若白丁,則從真役;若是官品之人合贖者,不可徵銅五十斤,亦徵一百二十斤,〔七〕則是「餘條」之類。
其不和同及於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和,並不得為戲,各從鬥殺傷法。
【疏】議曰:謂戲者元不和同;及於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此等尊長,非應共戲,縱雖和同,並不得為戲:各從鬥殺傷之法。
假有共期親尊長戲,折一支者,仍處絞之類。
339諸過失殺傷人者,各依其狀,以贖論。
謂